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第六章 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第六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真题-单选: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一致原则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分别阐述其具体内涵。
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定义(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的条件是?中央行政机关有哪些?地方行政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分别有哪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什么是非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示意图:真题-单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D.公安局法制科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A.市公安局B.县政府C.卫生部D.居委会真题-单选: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1.扣除说2.目的说(活动的目的)国家具体的、积极地实现目的3.管理说4.特征描述说行政是指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首先,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活动。
(不同于私行政)其次,行政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
(以职能分工为前提)再次,行政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从属于立法)最后,行政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二)行政的种类*两者有区别,但划分是相对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的性质不同)规制行政(也成干涉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如行政许可制度、交通管理等。
给付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
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行政方式不同)权力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直接实现行政目的。
非权力行政: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4.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负担行政,是指对人民形成负担或不利益,即剥夺人民权利、利益者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课加义务、负担等。
如租税之赋课、停止营业之处分、人民接受传染病之强制治疗义务等。
授益行政,是指对人民为利益之给予,赋予人民某种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之负担。
如租税之免除、执照之发给。
其中最为典型之型态即为「特许」、「许可」以及「认可」等制度。
二、行政法的概念1.根据行政法的宗旨定义行政法(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2.根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定义行政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3.根据行政法包含的主要内容定义行政法根据行政法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使权力的法。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
公共基础——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范围(1)行政机关。
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②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2.(单选)甲被某市监局处以5000元罚款,经多次催缴,甲仍未缴纳罚款,该市监局于是查封了甲位于××小区价值500万元的别墅1套。
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A.信赖利益保护原则B.比例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平等原则3.(单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A.公众参与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回避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有()。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概论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又被称为“特许” 。
功能: 分配有限资源 特征:
支付一定费用;
有数量限制;
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③ 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 事项,这类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认可”。 功能: 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或者提高某种技能、信誉 特征:
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 的行为。
几种重要的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3. 行政收费
4. 行政强制
1. 行政许可
定义: 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 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 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可延长 十日。 采取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否则,可延长十五日。 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下 级应当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等。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①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 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的事项,这类许可常称为“普通许可”。
功能:
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行政法
⾏政法 ⼀、⾏政法概述 (⼀)⾏政法的概念、渊源和特点 1.⾏政法的概念 ⾏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般分为⼀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类。
我国⾏政法的⼀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性法规,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
⾏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件;(3)国际条约、惯例。
⾏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类。
形式上的特点:(1)⾏政法没有统⼀、完整的法典;(2)⾏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
内容上的特点:(1)⾏政法内容⾮常⼴泛;(2)以⾏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起,并往往共存于⼀个法律⽂件之中。
(⼆)⾏政法关系 ⾏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政法调整的具有⾏政权⼒与内容的⾏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以不同⾓度分为内部⾏政法律关系和外部⾏政法律关系,⾏政实体法律关系与⾏政程序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
监督⾏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的,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政⾏为的过程中,与⾏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与⾏政主体之间发⽣的关系;(2)它是在监督⾏政主体的⾏为中形成的;(3)其客体主要是⾏政主体的⾏政⾏为。
(三)⾏政法基本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政合法性原则,⾏政合理性原则和⾏政应急性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权的存在,⾏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总论
• 1、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2、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能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 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二)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
“行政法既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又是管理管 理者的法”
其中,主要应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管理 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
果方面(内容)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 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 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 的各种社会关系
1、组织关系 2、行为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 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从法律要素上看
2、行政如何依法?
(1)消极防范:
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从而防止行政权的滥从而促进行政
3、如何保障行政依法?
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 其中,就制度而言,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如:
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法 律制度 法律制度包括:
划分视角:内容的一般性、特殊性 1、一般行政法:
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并具有共通性的基础性法律 规范。
2、特别行政法:
在行政法共通原则之下所分的次级领域。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指掌管行政事务的法律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规范,重要的公共法律分支。
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行使规则,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序、效力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在各个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在欧洲,行政法主要是从法国革命后产生的,经历了纳瓦尔法典、行政裁判院和行政法院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自1904年北京法政大学设官式起,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学也逐渐形成。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指,在行政行为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实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预先公布的规定程序,实行听证、通知、陈述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开放、透明、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4、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不当行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5、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指,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群体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四、行政法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此外,行政管理领域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五、行政权限的划分和结构行政权限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行政管理的范畴和行使的性质制定行政权限划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构的设置等。
行政权限的结构包含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服务等。
六、行政法的实践应用行政法的实践应用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与行政法了解行政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一个内涵丰富、使用广泛的概念,一般有“组织”、“管理”、“执行”的含义。
行政根据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公行政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自身事务实施组织与管理的私行政两种,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是指调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层主要内容:1.行政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并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由诸多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
这些法律规范,按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结构、职权、任务、组成和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类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行条件、方式和程序等的问题,如《行政处罚法》。
第三类是行政监督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的行政关系。
所谓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从主体上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来说,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三种。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关注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性:行政法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性: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制定、执行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程序。
3. 监督性:行政法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4. 公共性:行政法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 强制性:行政法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强调执行的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和职能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它规范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程序和程序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5.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三、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讲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行政法上的救济制 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并列的救济 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主要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在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先经过复议才能起诉时,行政复议就成 了行政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就这一点而言,行政诉讼是行 政争议的最终救济手段。 2、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行为,适用《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适用《行政诉讼法》。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适当性为审查标 准;行政诉讼只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是一级复议,较之诉 讼程序更灵活、简便;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制。
--公益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服从社会公共 利益,即行政行为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进 步和人民生活。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出之于社会公 共利益的要求,出之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 的要求。 总之,社会公益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 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行政行为之根本目的和宗 旨的体现。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 行为。此类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直接影响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只能一次性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同时,抽象行 政行为又要依靠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
3、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 个人。
第四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 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能 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关系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控制和规范行政权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四)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五)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又包括四小类: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六)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主要包括五小类: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法、行政申述、控告、检举法、行政监察和其他行政法制监督法。
(七)法源有不同的解释:法存在形式说、法原动力说、法原因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前规范说、法事实说。
(八)我国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防、社会秩序等。
(九)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省会市、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5、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6、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其调整范围与相应规章制定主体的权限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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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急性
3.行政主体及特征: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
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注: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
4.行政行为:享有行政全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系、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5.基于行政行为适用范围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的
活动,表现为行政立法。
特征:对象的普遍性(不特定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反复适用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7.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
方行为处理决定。
特征:法律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行政职权行为8.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特征:是行政赋权行为、内容是直接赋予想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形式。
9.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0.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申请书需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材料没有现场提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应将申请人应变更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以材料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
注:行政许可延续应该在行政许可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
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和违法所得
●声誉罚:警告
1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位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注: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1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
举行听证
15.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
施或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
1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待履行
17.注:2012年1月1日,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强制
18.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执行,首次将侵犯人身权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
不赔偿的情形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19.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
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特征: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
20.可以提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那个人民政府规章。
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以上3种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附带审查申请(口诀:具体可诉可复、抽象不可诉不可复、附带审查是例外)
21.行政诉讼法原则: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具体行为合法性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节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2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大多是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指诉讼前必须复议,不复议法院不受理):纳税争议、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的确认性行为、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复议诉讼可自由选择,选定复议后不能再选择诉讼)出入境处罚、省部级单位对自由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只能复议)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部级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23.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