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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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

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经过法官同意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一般起诉都需要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但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用口头起诉。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经过法官同意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一般起诉都需要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但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用口头起诉。

那么,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可以上诉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

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1 / 16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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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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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容:本人、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和联系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岀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适用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

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

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

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内容摘要】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利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人民法院当场巡回审判某个具体案件时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同时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

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能够利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均不得利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一般程序少3个月。

人民法院在利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进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许诺两边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不能因程序简化,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利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利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规定问题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

通过学习,下面本人结合审判体会和实际情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粗略的观点。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存在并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想,而是有其客观基础的。

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及各类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

在这些案件中,有很多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的属于一样的民事案件,还有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9-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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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本大全共153页范本清单序号范本名称1 一般代理协议书2 上诉移送函(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等材料用)3 上诉答辩状4 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用)5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6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用)7 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8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9 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10 买卖合同11 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用)12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一审其他当事人用)13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被上诉人用)14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15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16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17 保全证据申请书(申请保全证据用)18 保证书(执行担保用)19 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20 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21 公司名称申请书22 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23 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24 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25 公告(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用)26 公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27 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用)28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29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30 再审申请书31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用)32 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用)33 决定书(决定中止审理用)34 决定书(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用)35 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用)36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37 决定书(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用)38 决定书(指令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用)39 决定书(本院院长决定重新审理用)40 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41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自己审理用)42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决定仍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43 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44 决定书(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用)45 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用)46 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47 刑事反诉状48 刑事自诉状49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0 协作出版合同51 协作出版合同252 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参加诉讼用)53 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54 受理案件通知书(一)(通知赔偿请求人用)55 受理案件通知书(二)(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用)56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57 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58 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用)59 司法建议书60 司法建议书261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62 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63 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64 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65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66 声明书(放弃诉讼请求用)67 声明书(社会组织声明无违法记录用)68 处理建议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69 复议决定书(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70 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决定用)71 复议决定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72 复议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复议用)73 复议决定书(撤销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决定用)74 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用)75 复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用)76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77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78 委托宣判函(委托其他法院宣判用)79 委托调查函(委托其他法院协助调查用)80 审理报告(一审行政案件用)81 审理报告(二审行政案件用)82 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83 应诉通知书(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用)84 延期举证申请书(申请延期举证用)85 延期审理的批复(一审延期用)86 延期审理的批复(二审延期用)87 延期执行申请书88 延长审理期限报告89 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90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91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92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93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94 房屋租赁合同95 执行异议书(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用)96 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97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98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99 执行拘留通知书(妨害行政诉讼用)100 执行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101 批量提取文件名102 抵押协议书103 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104 拘传票(拘传用)105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106 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用)107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08 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用)109 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10 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用)111 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用)112 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13 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114 撤诉申请书115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116 收养协议书117 放到需要提取文件名的文件夹中118 案件移送函119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120 民事上诉状121 民事上诉状2122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123 民事再审申请书124 民事判决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125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126 民事判决书(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用)127 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除权用)128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令状式判决用)129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用)130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131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132 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133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134 民事判决书(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判决用,以劳动争议为例)135 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的小额诉讼程序表格式)136 民事判决书(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用)137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138 民事反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反诉用)139 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140 民事答辩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141 民事答辩状142 民事裁定书(不参加二审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用)143 民事裁定书(中止再审程序用)144 民事裁定书(二审不准许撤回上诉用)145 民事裁定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用)146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审理用)147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立案受理用)148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立案受理用)2149 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150 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2151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152 民事裁定书(公益诉讼不准许撤回起诉用)153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154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用)155 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 156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157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158 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159 民事裁定书(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用)160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161 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162 民事裁定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准许撤回起诉用) 163 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164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165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166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167 民事裁定书(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用)168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异议用)169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170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171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172 民事起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173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174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175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17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17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7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179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80 申报书(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181 申请书(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参加公益诉讼用)182 申请书(单独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183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184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185 申请书(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186 申请书(撤回支付令异议用)187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188 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189 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190 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191 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用)192 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用)193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194 申请书(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用)195 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196 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197 申请书(申请提级执行用)198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199 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200 申请书(申请支付令用)201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02 申请书(申请证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用)203 申请书(申请诉前或仲裁前行为保全用)204 申请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205 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206 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207 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208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209 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210 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211 申请书(申请鉴定用)212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213 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用)214 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口头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用)215 申请执行书216 离婚登记申请书217 科技协作合同218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219 经济仲裁申诉状220 罚款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221 联营合同公证书222 航空运输合同223 行政上诉状224 行政上诉状格式225 行政判决书(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226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227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28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229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230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31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简易程序案件用)232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233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234 行政复议申请书235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236 行政裁定书(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237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238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239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240 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241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242 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243 行政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244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45 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246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247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248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249 行政裁定书(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250 行政裁定书(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251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252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253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254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255 行政裁定书(先予执行用)256 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257 行政裁定书(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258 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259 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260 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261 行政裁定书(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262 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263 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用)264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265 行政诉讼答辩状266 行政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用)267 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268 行政起诉状269 行政起诉状格式270 补正通知书(通知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用)271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272 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用)273 调卷函274 起诉书(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自然人)275 起诉书(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76 起诉书(原被告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77 起诉书(原被告均为自然人)278 退卷函279 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280 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送对方当事人用)281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28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283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284 通知书(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确定赔偿金额用)285 通知书(通知参加质证用)286 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87 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288 通知书(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289 通知书(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用)290 通知书(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291 通知书(公民起诉的立案通知用)292 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93 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94 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295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用)296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用)297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用)298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用)299 通知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300 通知书(回执)(提前解除拘留用)301 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302 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用)303 通知书(法人、其他组织起诉的立案通知用)304 通知书(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305 通知书(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306 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用)307 通知书(调取证据用)308 通知书(起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通知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起诉用) 309 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用)310 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用)311 遗赠协议312 重新勘验申请书(申请重新勘验用)313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用)314 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后驳回申诉用)315 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注:本文档包含目录全部范本,以下范本顺序并非按上述序号排列,加粗字体为范本标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有哪些?

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有哪些?

法律规定⼀审简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审简易程序有:准备材料、开庭审理、宣判、送达判决书等,对于⼀审简易程序的适⽤是有相关条件限制的,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来进⾏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定。

⼀、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有哪些?⼀审简易程序有:1、审理前的准备。

当事⼈⼀⽅或者双⽅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民法院应当进⾏审查。

2、。

⼈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调解。

3、宣判与送达。

《》第⼀百五⼗七条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本章规定。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双⽅也可以约定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式简便,当事⼈可以⼝头起诉;(⼆)受理程序简便,当事⼈双⽅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三)⽅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式传唤、通知当事⼈、,不要求必须采⽤传票、通知书形式;(四)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五)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法庭调查、辩论等;(六)审限短,从次⽇起3个⽉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七)重视调解,当事⼈同时到庭的可以先⾏开庭进⾏调解。

三、民事中简易程序的启动(⼀)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简易程序(⼆)当事⼈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双⽅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性规定。

注意:当事⼈只能将本应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当事⼈⾃⾏约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办理时,民事案件是可以适⽤民事诉讼⼀审简易流程的,该程序的适⽤可以⼤⼤减少案件的审判时限,使纠纷尽可能迅速得到解决,具体情况也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

民事案件登记表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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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返还纠纷
埋藏物返还纠纷
隐藏物返还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别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别出简便易行,或简而别易,或易而别简,始终受一般程序的束缚,别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别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关于一般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能够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别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别能因为原告别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固然也别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管原告是口头诉讼的,依然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预备。

如此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别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能够并且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同意当事人双方请求后,依照需要和可能,能够当即审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别受开庭三日前公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别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如此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例如,经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刻、地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如此,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大全(一审二审再审 申请书,诉状,反诉状等61篇)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大全(一审二审再审 申请书,诉状,反诉状等61篇)

民事诉讼文书目录一、第一审普通程序①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②声明书(放弃诉讼请求用)③民事反诉状(公民提起民事反诉用)④民事反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反诉用)⑤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⑥民事答辩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⑦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⑧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⑨民事起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⑩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11 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12 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用)13 申请书(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用)14 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15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16 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17 申请书(申请证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用)18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二、公益诉讼19 声明书(社会组织声明无违法记录用)20 意见书(支持起诉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用)21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22 申请书(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参加公益诉讼用)三、执行异议之诉23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24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四、期间、送达25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五、管辖26 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27 管辖异议上诉状六、回避28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29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七、简易程序30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31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八、证据32 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33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34 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35 申请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36 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37 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38 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39 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40 申请书(申请鉴定用)九、诉讼参加人41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42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43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44 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45 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4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十、诉讼费用47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十一、保全和先予执行48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49 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50 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51 申请书(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用)52 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用)53 申请书(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用)54 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55 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用)56 申请书(申请诉前或者仲裁行为保全用)十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7 复议申请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58 悔过书(司法拘留案件具结悔过用)十三、调解59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十四、第二审程序60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十五、再审程序61 再审申请书一、第一审普通程序①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民事反诉状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3)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标准版).docx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标准版).docx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管辖(2篇)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异议人(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将××××人民法院(××××)……号……(写明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写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

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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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

2.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4.本表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
附:
回执
当事人: ,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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