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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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定量计算公式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按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计算最高授信限额):
3、授信币种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二)适度授信原则
加权风险值。
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全面原则
1、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
2、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将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指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重点10%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四条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授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银行风险的承担能力和贷款规模。

然而,在传统的授信制度中,每个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授信标准和流程,导致申请人面对银行时需要多次重复提交材料,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内部审核的难度。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实施统一的授信制度。

二、统一授信制度的目的1.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各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误差和差异。

2.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客户满意度。

3.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4.加强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与控制,减少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统一授信制度的具体内容1.设立中央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统一授信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统一设置授信标准,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过程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和流程。

3.建立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和要求。

4.制定统一的授信配额,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5.完善统一授信制度的内部审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

6.优化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及时更新。

四、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建议与挑战1.建议商业银行在制定统一授信制度之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业务分析,以及充分听取各个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2.需要统一授信制度的逐步实施,而不是一蹴而就,以避免对分支机构的冲击和阻力。

3.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对统一授信制度的理解和遵循。

4.在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和合规问题,商业银行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合规性。

5.统一授信制度的实施需要银行在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方面的投入,这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可以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同时,它也能够加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然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市场调研和员工培训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

第四条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合规。

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

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第九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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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

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农户(个人)贷款。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八条客户部(支行)客户部(支行)承担授信业务的营销和调查工作。

授信项目采用双人调查制(主协办或双线并行),由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授信建议。

注:“主协办”指客户部(支行)派两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其中一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另一人担任协办客户经理。

“双线并行”指客户部(支行)和合规风险部各派一人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审查同步并行的方式。

第九条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承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受理客户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对该授信业务进行相应审查,并按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提交审贷会审议。

承担审贷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召开审贷会、授信审议项目的汇总、授信业务批复的下发、授信业务的复议申请等。

第十条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是客户授信的集体审查机构。

审贷委员会工作按照《**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行行长、总行分管行长、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客户部(支行)负责人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三章授信额度第十二条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

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三条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

全额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视同为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

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

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

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

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

重大事项包括:1、外部政策变动;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7、其他。

第四章授信期限第十五条授信期限是指可以发放授信业务的期间。

(一)授信期限我行授信有效期,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二)在有效期内发放的授信业务,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授信审批书注明放款到期日。

(三)授信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发放信用业务,必须重新办理授信。

注:项目贷款根据其项目期限确定具体授信期限;消费贷款期限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特殊业务根据该制度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授信程序第十六条受理客户部相关人员在收到授信客户提交的授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齐备性及有关法律手续的审核。

如审核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将有关资料及时退回客户。

第十七条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客户部派出两名客户经理对申请授信客户进行调查,或由客户部派出一名客户经理,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审查采用主协办制进行贷前调查的,授信业务报经办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超部门(支行)审批权限的上报至合规风险部审查。

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接到送审资料后,应按要求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授信业务风险情况。

根据相关审查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对审查中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不符合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或不符合授信条件或相关资料和手续不齐的,在报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审核后,可直接退回。

对审查同意的授信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或进审贷会审议。

审查人员对单户3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审批客户部(支行)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根据各自审批权限,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复议授信业务被否决后,申报单位认为审查审批意见与调查事实有重大出入,以至于影响审查审批结果的,可按规定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

复议事项经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重新审核后,提交审贷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一条授信后管理合规风险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审贷会审议意见及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下发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通知书或反馈意见书。

负责将完成审批的授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保管。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全行的授信制度执行情况及授信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风险预警或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具体检查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授信时限第二十二条受理调查时限要求客户部从正式登记受理客户书面申请到完成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至合规风险部,中小企业及个人短期信用业务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中小企业短期信用业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属新准入授信可适当延长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审查时限要求合规风险部在正式接受授信审查业务后,对非审贷会审议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审贷会审议项目,从合规风险部完成审查到审贷会审议结束,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长期信用业务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审批时限要求有权审批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限要求调查人员在接到合规风险部或相关人员要求补充资料的通知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补充和上报工作,审查审批时限同时顺延。

第七章分类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授信客户的经营授信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本行对授信对象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清收退出等四种类型。

对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类的客户实行最高综合授信;对维持原有额度的客户实行存量周转授信;对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的客户给予在额度内周转发放,并制订出压缩计划,在周转中逐步压缩;对清收退出类的客户实行积极清收,原则上不再予以周转。

第二十七条客户部(支行)负责对本部门所有已授信客户,根据其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结合本行当年的《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额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列为逐步压缩类客户和清收退出类客户的原则上不予重新授信或增量授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量授信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上报审贷会审议,并报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客户分类标准一、适度支持类客户标准(一)企业资信等级在良好级以上,实际资产负债比例在70%(含)以下,并参加财产保险,对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率可适当放宽;(二)法定代表人品行良好,经营者素质较好;(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结算往来正常,本行的综合效益比较高,经营成本较低。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五)企业产权明晰,转制规范,企业的现金流量足以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并能提供足额的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单位作保证;(六)企业高管人员的品行和素质优秀,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隐瞒不良事实;(七)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八)经营性现金量充足,能保障信贷业务的及时偿还;(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正常类贷款;(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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