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科院物理所在职博士后待遇
中科院物理所在职博士后待遇
中科院物理所的在职博士后待遇根据其工作经验和研究专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中科院物理所的在职博士后的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和科研经费等。
关于工资,中科院物理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在职博士后进行工资发放,工资水平一般高于研究生,但相对于正式教职员工可能会稍低一些。
在职博士后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中科院物理所的在职博士后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
该补贴金额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可用于部分租房费用的补贴或购房的首付款。
除上述待遇外,中科院物理所的在职博士后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会议、购买科研设备等。
科研经费的具体数额和使用方式需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和科研绩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配。
总体而言,中科院物理所的在职博士后待遇相对较好,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收入保障,而且能够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和专业科研支持。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各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在分配上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2001)24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确定了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人才月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后的月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一)博士后,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600元;工作满三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4000元。
(二)研究生博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500元;工作满六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3500元。
(三)研究生硕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工作满一年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800元。
(四)本科生双学士学位,见习期(一年)月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400元。
(五)本科生学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0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000元。
(六)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月最低基本工资900元;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
中专生,是以前接收的,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文以岗定薪;今后接收的,一律按社会招聘,不接关系,不接档案,实行谈判工资。
(七)本科生、专科生在工资改革中,若基本岗(工)薪高于以上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薪标准。
上述人员的效益岗(工)薪执行情况,依据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考核。
是公司任命的中层干部按本单位对应职务标准执行;研究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参照一类岗标准执行;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参照二类岗标准执行;专科以下参照三类岗标准执行。
本科生、专科生原定岗(工)薪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位标准待遇。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予以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和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现将我校国家资助及单位自筹博士后经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作以下调整:一、调整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
二、经费结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由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福利费用调整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科研补贴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每年申请三月份和九月份各申请一次,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评审批准立项。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经费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档案随转的博士后工资和相关补贴在生活经费中列支,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管理文件执行国家工资;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用于博士后科研奖励、优秀博士后奖金等,博士后科研奖励参见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与奖励办法另外制定,生活补贴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充。
三、经费使用:生活费用由学校以工资津贴的方式发放到本人银行财户;学术交流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用正规发标报账,办公用品和书籍等多项用品的购置发票需出具带有销售部门公章的明细单,单件超过200元的物品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出站后归还。
金额使用分成三个阶段,分别为入站之后可用7000元,完成中期考核任务后可以使用第二阶段7000元,完成出站任务、通过在站报告后再使用第三阶段6000元;科研奖励根据博士后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每年末进行核算发放。
四、医疗待遇: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2号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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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10日人专发(1989)2号)
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
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结束——。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关于中国博士后的待遇问题
关于中国博士后的待遇问题(1)国内做博士后竞争难度非常小。
在国内做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投入相对而言非常小,两年时间,人力成本也就是五六万人民币。
因为,还有重要一部分是学校投入的。
也因此,在招博士后时,基本上只要是一个博士,稍微有一点点成果,就能获得一个岗位。
相反,澳大利亚的一些名气好一点的博士后岗位,别说是几十人申请,上百人申请都是可能的。
另外,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选拔。
如果运气不好,碰到已经内定人选的岗位,就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自己当了陪衬都不知道。
(2)国内博士后留校工作的比率非常高。
在国内做博士后,绝大部分人都是奔着去找一个教师工作去的。
所以,现在国内不少大学都流行师资博士后。
即使一开始不是师资博士后,但是,经过2年的努力,加入教师系列的人大有人在。
这个比率,在2010以前,肯定超过50%。
相反,在国外做博士后,要想留校工作,你不熬个7年8载的,基本上没有希望。
而且,前提是你还真是这些人中相当优秀的一部分。
即便如此,你的合作导师也没有任何权利去帮助你获得岗位,因为,学校的岗位是固定的,不像国内运作运作也就有了。
(3)国内博士后的相对待遇其实还能接受。
国内博士后的待遇是很低的,但是,要看你和谁相比。
中国博士后的年薪也可能不到1万美元,美国的博士后也就在3.5万美元到5万美元,澳大利亚的博士后再7万美元到15万美元(这里的博士后属于科研系列的教师,和教师系列的待遇一样)。
但是,如果国内的博士后和最低职位的教师相比,那就不一样了。
国内的博士后基本工资低于副教授,但是高于讲师。
如果合作导师再给一些补助,则可能超过副教授。
而美国的博士后工资只有助理教授的三分之一左右。
澳大利亚的博士后和讲师是一样的待遇。
由此可见,相对国民收入而言,国内的博士后待遇不低。
(4)国内做博士后都提供博士后公寓。
现在国内大学留校工作,也就是提供一个单身公寓,而且还是好几个同事住在一起。
我自己留校的时候,三个青年教师一个房间。
相反,如果做博士后,这个待遇马上就上了一个层次。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7•【文号】人专发[1989]17号•【施行日期】198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7号)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
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的限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建站补助第四章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第五章其他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的设立,旨在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入双区建设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我市暂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博士工作站(简称博士站)引进、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需资金。
第五条扶持资金类别主要包括我市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建站补助、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经费及生活补贴、年度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给予的配套扶持等。
广州巿博士后政策待遇
广州巿博士后政策待遇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博士后已经成为科学研究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方式,博士后在提升科研水平、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广州市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自然也不例外。
为了吸引更多高水平博士后来到广州市从事科研工作,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博士后政策待遇,以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博士后工作的发展。
一、博士后招收范围广州市博士后招收范围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学与卫生科学、社会科学、哲学与人文科学等领域,同时也鼓励跨学科研究。
博士后招收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招收数量不限。
二、博士后申请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3.研究方向与博士后招收机构的科研方向相符;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三、博士后政策待遇1.工资待遇广州市博士后实行科研岗位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后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招聘单位同等职位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
2.住房补贴广州市博士后招收单位为博士后提供住房或者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至3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招聘单位自定。
3.科研经费广州市博士后招收单位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科研经费标准为每年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具体标准由招聘单位自定。
4.社会保险广州市博士后招收单位为博士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职称评定博士后在招聘单位工作满两年,且在期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申请职称评定。
6.科研成果博士后在招聘单位期限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招聘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博士后工作期限广州市博士后工作期限为2年至3年。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情况,招聘单位可以考虑转为正式职工或者终止合同。
人薪发[1994]4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265元和第五档285元确定。
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从一九九三年起经设站单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末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原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是指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由国家计划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项资金。
目前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共安排2年。
第三条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补贴;(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差旅补贴;(四)设站单位必要的行政管理费;(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设站单位审核可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三)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四)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津贴、补贴及节假日福利等;(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给予1万元的安家费,用于安家补助及购置电脑设备等;(六)博士后研究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可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科研经费,并视情发放科研补贴;(八)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未就业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300元;(九)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提取不超过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浙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蓬勃发展,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决定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引才补贴、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资助标准及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及范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万元,资助2年。
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其中,各流动站的申请人员应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招收计划规模基础上扩招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省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人员,由省级财政依据标准补足差额;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地方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的标准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
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浙江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浙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郑州银行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规范日常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银行博士后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和《郑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资福利待遇第二条博士后享受我行正式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作站为进站博士后提供与我行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正式员相当的工资待遇,工作站按照国家法定标准为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第三条按照相关规定,我行给予在站博士后一定的房补、车补和通讯补助,并根据博士后的工作地点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条博士后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第五条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行工作的,按照《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经费管理及使用第六条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经费来源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上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核拨的资助金;(二)经我行批准用于博士后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七条博管办编制年度博士后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和财审会批准后,纳入我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博士后的薪酬、福利、保险、通讯、车辆补贴及其它需我行支付的有关费用;(二)向流动站和外聘专家支付的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用;(三)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到我行进行学术讲座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讲座费、食宿、差旅等有关费用;(四)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图书、资料、软件、数据库订购和外出调研等方面的费用;(五)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有关的学习交流、招聘与宣传、图书与资料购买和印刷、会务、差旅、办公、招待等费用;(六)其它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的费用.第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申报的研究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资助的,我行将按批准资助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第十条博士后申请博士后基金或者其他相关研究项目获得资助后,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及其他机构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相关费用可从资助经费及配套资金中列支.博管办对各类课题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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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
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常见问题答疑
1、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必须由在职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2、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
答:按照《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的规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如何评定职称?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4、留学人员进站如何办理?
答: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后直接(未回原单位报到)进入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留学人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出国前有在职单位的留学博士回国后直接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5、博士后子女可否在进站当地中考、高考?
答:可以。
博士后人员可以凭全国或授权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在进站单位所在地为其子女办理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按照北京市教育局的规定,凡准备在北京市报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博士后子女需在距报考时间半年之前转入北京市的市属中学,否则,不能报名。
6、北京地区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其户口、档案如何管理?
答: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未分配工作出国,其本人户口(已为居民常住户口除外)、档案应由设站单位迁回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之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办理其子女、配偶在国内的户口迁落。
7、博士后出站后回原单位,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如何迁落?
答:博士后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如果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其不在同一城市,可享受户口随迁政策,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与博士后落到同一户口上。
8、博士后出站后分配到新单位工作,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如何办理?
答:博士后出站后分配到新单位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博士后迁落到工作地。
但如果其配偶或子女是在校大中专(职高)学生身份则不能随迁。
9、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如何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答:如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出站博士后人员在出具接收单位接收函的同时,还需出具该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0、现役军人出站后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如何办理手续?
答: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需出具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其户口须先落到入伍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再按照博士后的政策将户口迁到出站工作所在地。
11、各类型博士后进站、在站期间和出站后的待遇、政策是否有区别?
答:无论是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还是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12、退站人员的户口如何管理?
答: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博士后人员退站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人员的户口应迁回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户口随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