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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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照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六)协助供水企业检查、维修或者抢修公共供水设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都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应压力日益加大,节水工作
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
水实施方案。

首先,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调度系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核算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水
资源保护,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排放,保护地下水
资源。

同时,推进水资源补给工程建设,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提高
供水保障能力。

此外,北京市还将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
居民和企业的节水意识,鼓励采用节水型设备和技术,推动节水型
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用水监管,加大对违法用水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用水行为,减少浪费。

此外,还将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在农业方面,北京市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同时,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合理安排农业用水计划,防止农业用水超标超额。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节水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农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希望通过北京市的努力,可以为全国其他城市的节水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共同推动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13
【实施日期】1986.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人口众多,水资源供给总量有限。

为了更好地应对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预警体系。

加大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供水设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其次,北京市将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供水设施的输水效率,减少管网漏损,提高供水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供水压力。

另外,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普及水资源知识,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加强对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的管理和监测,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此外,北京市还将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最后,北京市将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政策措施。

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将有力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响应,共同参与,为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一、评价目的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旨在确保北京市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用水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节水水平。

二、评价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和建设项目。

重点对高耗水行业、公共机构、住宅小区等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相关节水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合同文件:用水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用水合同等相关文件。

四、评价程序前期准备:收集用水单位或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用水现状及节水措施。

现场调查:对用水单位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

指标计算: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节水评价标准,计算各项节水指标。

综合评价:根据指标计算结果,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和建议。

汇总报告:撰写节水评价报告,汇总评价结果及相关建议。

公示与报送: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五、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包括用水量、重复利用率、漏损率等关键指标。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权重分配: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评价结果应用对节水表现优秀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单位或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

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1.09【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92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地区用水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市农村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集体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除外)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地区,即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以外的地区。

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负责在本区、县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直接从河流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有水利部门的书面意见;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有水利部门和地矿部门的书面意见。

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水利局申报验收。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以下简称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

第四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县的城镇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1倍至100倍的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

四、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

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

五、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

六、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一)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京政发[1986]85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京政发[1986]85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

(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用水原始记录完整、真实。

(四)定有检查、考核、评比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的部分为节水量。

节水量的水价为节水金额。

第五条节水奖励的奖金,由单位提取的节水奖励基金中开支。

节水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一)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二)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三)使用自备井水的节水奖励基金,一律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提取。

第六条企业提取节水奖励基金,可列入成本(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从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项基金工程节水奖励基金,从专项基金中提取。

节水奖励基金,专项列支,按季考核提取。

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对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对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节水办公室组织评议、批准,发给一次性节水奖。

2022北京市节水条例解读心得

2022北京市节水条例解读心得

2022北京市节水条例解读心得北京是一座依水而建、因水而兴的文明古都,但水资源紧缺却是基本市情水情。

目前人年均水资源量仅为150立方米左右,远低于国际上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利用各环节全过程节水,条例内容将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等全过程全链条。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家庭应当依法缴纳水费,养成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城市更新行动中的节水改造,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节水产品、器具和设备,保障用水器具良好运行,发现跑冒滴漏及时维修。

不得擅自改变生活用水性质。

征求意见稿对造成用水浪费不同情形都明确了罚则。

例如,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消火栓、绿化用水管线、检修阀井等设施取用水或者盗用水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水务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水量损失或者浪费的,按照损失或浪费的水量以及相同性质用水的综合水价补缴费(税),按照补缴费(税)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但损失或浪费水量难以认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节水信用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企业违法违规用水可能被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浪费用水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对在节水和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包括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行为的人。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2修正)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2修正)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1【实施日期】2002.03.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2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由市、区、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统称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四、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接受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

二、按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

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
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18
•【字号】政府令〔2023〕309号
•【施行日期】2023.06.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
2023年6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4号令修改)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5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6号文件发布)
三、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京政发[1986]85号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京政发[1986]85号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正文:----------------------------------------------------------------------------------------------------------------------------------------------------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违反市政府有关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等用水浪费者,均按本规则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根据不同情况,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用水外,按其浪费水量处以罚款。

1、用自来水或自备井水做水幕降温直接排放的,按设备能力计算浪费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十倍的罚款。

2、空调、设备冷却水和四千大卡以上冷却机冷却水,未重复使用直接排放的,按其直接排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二十倍的罚款。

3、空调和设备冷却水未全部重复循环使用,或未按规定全部回灌,直接排放的,按其排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倍的罚款。

4、未按计划完成或未按计划使用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节水措施项目的,从该项目计划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其应节水量处以五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实现措施为止。

5、建筑、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装表计量的,按其用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装表计量为止。

6、因用水管道等设备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按其漏失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修复为止。

7、未取消用水包费制的,按其包费户数,每户每月按十吨计算浪费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十倍的罚款,直至取消包费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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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
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的,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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