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版)[1]
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
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验室设置第三章实验室任务第四章实验室审批第五章检测工作要求第六章报告与反馈程序第七章保密第八章附则附表1 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申请表附表2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申请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确保检测质量,提高检测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系指为了进行艾滋病监测、检疫、临床诊断、安全供血和移植等而对人体血液、组织液、排泄物、分泌物、组织器官、精液、血液制品等进行艾滋病病毒或其相关标志物检测的实验室。
第3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进行艾滋病病毒或其相关标志物检测的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第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统筹规划辖区内实验室建设。
第5条实验室设置1、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
2、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根据需要,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医院和有关单位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
4、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根据需要,可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和有关单位设立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5、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根据需要,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和有关单位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第6条实验室必备条件(一)人员条件1、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至少由9名医技人员组成,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3名,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3名或以上。
高级技术负责人需具有5年以上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研究经验,接受过国际或国家级技术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2、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和确认实验室至少由5名医技人员组成,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2名或以上。
负责确认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经验、接受过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或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1 范围本章规定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相关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适用于全国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的HIV及非HIV检测项目的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12月)Guidance for HIV testing in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WHO Draft 19 July 2008.ISO 15189, Medical Laboratori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nd competence (formerly Qualily Management in the Medical Laboratory).NCCLS C24-A2. Statistical Quality Control for Quantitatire Measurements; Principles and Definition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CD4+T淋巴细胞检测质量保证指南(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2月)《HIV-1病毒载量测定及质量保证指南(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2月)3 质量保证3.1 行政支持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质量管理纳入地方卫生行政规划,保证实验室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实验室建筑和设备需要,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3.2人员培训检测技术人员需经过上岗培训和在岗持续培训。
上岗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艾滋病检测相关基础知识,艾滋病相关检测技术及管理要求,实验操作,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生物安全。
要求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熟练地操作,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一、背景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疾病,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
由于病毒隐藏性强、病程长、潜伏期长等特点,易引起感染者的恐慌和社会的恐慌,严重侵犯了感染者和患者的基本人权。
在目前世界范围内,艾滋病疫情的传播仍然十分广泛,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地防控艾滋病的传播,并保障感染者和患者的基本人权,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06年颁布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检测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文中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设置原则,明确了设立检测机构的审批程序、机构类型、人员条件等规定。
此外,文件还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和医疗废物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检测的范围和内容为了有效地防控艾滋病的传播,文中规定了对HIV感染的人员、艾滋病患者、重症肺结核患者等人群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血清学检测和核酸检测两部分。
3. 检测的程序与技术流程文中规定了艾滋病检测的程序和技术流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包括检测前的知情告知与个人同意、检测方法的选择与技术操作、检测结果的分析与判定等环节。
4. 管理与服务为了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和服务,文中规定了如何进行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明确了通知、咨询、医疗服务、病例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文中还对感染者、患者的隐私保护、互助共享等健全服务体系进行了规定。
三、意义《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全面加强艾滋病防控工作,重视艾滋病的检测与诊治,为有效防控艾滋病的传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文中还强调了检测机构必须保护被检测者的隐私,充分考虑了感染者和患者的基本人权和尊严,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点。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对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规范(全套资料)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规范为加强全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原卫健委《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艾滋病检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验室分类和职能根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分类管理要求,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分为检测点、筛查实验室、确证实验室和确证中心实验室四类(见附件1)。
(一)检测点设置要求及职能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需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的机构可设立检测点。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样品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筛查实验室或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数据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系统。
(二)筛查实验室设置要求及职能采供血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设立筛查实验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需开展艾滋病筛查的机构可设立筛查实验室。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检测点阳性样品的复检,以及其他艾滋病相关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样品送当地确证实验室,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等工作。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数据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系统。
4.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筛查实验室承担辖区内其他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的技术指导,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辖区内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
(三)确证实验室设置要求及职能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设立确证实验室;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可设立确证实验室。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证试验,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复检和确证工作。
2.及时向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等工作。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数据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系统。
HIV实验室管理及质量控制
趋势:当几个连续质控对照值(5-7个)几乎按一个方向分布 时称之为趋势(失控),通常由参数的缓慢改变引起,如试剂失效和 移液器逐渐不准确等。
发生漂移和趋势的最常见的原因是试剂(如酶标记物)或对照的失效。
谢谢大家!ຫໍສະໝຸດ 5 6 7 89 10 11
1.75 1.94 2.10 2.22
2.32 2.41 2.48
1.67 1.82 1.94 2.03
2.11 2.18 2.23
14 15 16 17
18 19 20
2.66 2.71 2.75 2.79
2.82 2.85 2.88
2.37 2.41 2.44 2.47
HIV实验室管理及 质量控制
卫生部有关HIV检测规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
--------2004年发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2006)
HIV检测实验室的必备条件
一、人员
HIV初筛实验室 要有3名以上医技人员,内含中级卫生技术 职称人员至少1名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技 术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国家级或省级确认实验室 举办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书。
(4)收集、汇总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其他HIV筛查
实验室的检测数量及工作情况,上报省级 HIV确认中心实验室。 (5)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
筛查实验室
(1)对本地区按规定和自愿要求检测的对象作
HIV抗体筛查检测;做好检测标本的登记和
实验记录,并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
(2)及时将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标本送HIV抗体筛
二、设备条件
HIV筛查实验室: 有独立的实验用房(或至少有专用的检测 台),要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酶标 读数仪和洗板机、精确的移液器、普通专用冰 箱、离心机、水浴箱或温箱、各种污物及消毒 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恒温设施。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前言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AIDS)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精神,对《全国HIV检测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下称"规范")。
艾滋病检测系指对人体血液、组织液、排泄物、组织、器官、精液以及有关血液制品、生物组织或其他物品等进行艾滋病病毒(HIV)或其相应标志物的实验室测定,包括分离HIV、检测HIV抗原、测定核酸和检测HIV抗体。
鉴于目前常规检测方法为血液中HIV抗体检测,本规范着重对这项检测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HIV抗体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统筹规划辖区内各类HIV抗体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并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各类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检测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所有HIV抗体检测实验室。
一.实验室的设置(一)种类和分级1、种类:HIV抗体检测实验室分为确认与初筛(或称筛查)实验室两类。
每省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确认实验室,初筛实验室可以设立在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检疫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内。
2、分级:国家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设立一个国家HIV抗体检测参比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省卫生防疫站设立省级HIV抗体确认中心,并可根据需要在地、市级卫生防疫站或有关系统中设立HIV抗体确认、初筛中心和初筛实验室。
(二)任务1、HIV抗体初筛实验室(1)对本地按规定和要求检测的对象作HIV抗体初筛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2)及时将初检呈阳性反应的标本送HIV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再转送确认实验室确认;(3)做好初检标本登记、实验记录,定期向当地的HIV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或省级HIV 抗体确认中心报告HIV抗体检测情况。
2、HIV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1)对本地按规定和要求检测的对象作HIV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2)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其他HIV抗体初筛实验室发现的初检呈阳性标本的复检工作,以及技术培训、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工作;(3)收集、汇总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其他HIV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工作情况,上报省级HIV抗体确认中心。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艾滋病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艾滋病的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艾滋病的监测和报告第四条【艾滋病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的信息收集和报告。
第五条【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测数据发布】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艾滋病疫情监测数据,提供给社会各界参考。
第三章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宣传教育】加强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高危人群管理】对高危人群进行积极的管理和干预措施,包括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提供保护用具等。
第九条【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控】完善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控措施,包括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检测、提供药物预防等。
第四章艾滋病的治疗与支持第十条【艾滋病治疗】建立艾滋病的治疗体系,包括提供抗治疗药物、支持性治疗等。
第十一条【康复支持】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康复支持,包括提供心理咨询、社会帮扶等。
第十二条【艾滋病相关疾病防治】加强对艾滋病相关疾病的防治工作,包括结核病、肺炎等。
附表: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艾滋病监测报告格式附件二、高危人群登记表附件三、艾滋病治疗药物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艾滋病:指由人类免疫缺陷(HIV)引起的感染,导致人体免疫功能受损的慢性传染病。
2:艾滋病感染者:指通过血液、母婴传播、性传播等途径感染了HIV的人。
3:疑似感染者:指具有艾滋病相关症状,但尚未确诊感染HIV的人。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零零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7)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8)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9)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零零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7)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8)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9)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规范管理探讨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规范管理探讨汤建英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7-0931(2010)02—0095一02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检测数据是制定遏制艾滋病传播流行措施的重要依据。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作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
其主要职能是承担辖区内HIV抗体筛查,负责将HIV抗体筛查阳性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等。
而对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高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技术水平、检测质量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保证。
1加大对实验室硬件投入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对筛查实验室的建设条件和仪器设备进行资金的投人。
设立符合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一2)要求的血清学检测实验室,严格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配备筛查试验所需设备。
有专用计算机并建立数据库。
2健全和规范管理制度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拉J的要求,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样品的管理》、《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等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程和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SOP)。
建立检测数据库,使实验室的工作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3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省级或市级HIV检测专项技术培训,获得培训上岗证书,并在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训。
HIV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3名以上,至少有2名为专职人员。
负责筛查、复测试验的技术人员需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
每年参加上一级艾滋病实验室实施的质量考评,考评分血清检测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考评∞J。
作者单位:金华市婺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金焦321000・95・4加强室内质量控制最常用的质控图是Levey—Jennings,使用累计和技术或趋势分析技术的图形可提供系统偏移和漂移的状况。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8•【文号】国质检卫[2006]458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
根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各局,请你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并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局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四条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XXX口岸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五条质检总局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4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筛查检测点。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疾控发〔2006〕218号【发布日期】2006-06-12【生效日期】2006-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南(一)
艾滋病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南(一)前言为了认真贯彻199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下称“规范”),不断提高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防止误检和漏检,保证我国HIV抗体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避免实验室交叉感染,更好地发挥HIV检测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帮助各级艾滋病实验室做好室内质控工作,并帮助省级艾滋病确认中心开展本地区内HIV抗体检测的质量评价工作,特制定《艾滋病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主要内容包括HIV 实验室检测的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QA),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QC)和质量评价(ExternalQualityAssessment,EQA)。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是HIV测定的重要部分。
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中,实验室内质量控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保证高质量操作必不可少的措施。
HIV检测的室间质量评价又是使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化、法制化的一个途径。
因此建立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全国高质量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因素。
本工作指南是在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按《规范》程序批准的所有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施本工作指南的监督工作。
一..质量保证(QA)(一)定义质量保证是指从接收检验标本起,到实验室发出报告止,为确保实验室最终报告结果的正确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包括采取各种行政和技术上的措施和方法。
质量保证是确保实验结果质量的基本条件,其实施程度直接影响试验结果和最后报告的每个参数。
质量保证取决于良好的质量控制程序,并经良好的质量评价程序加艾滋铺检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南以鉴定。
因此,要求所有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责任时刻注意解决影响实验结果的每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实验室质量保证1.行政支持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的质量保证是整个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组成部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卫疾控发[2002]77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部直属单位:为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特制定《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艾滋病监测是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分布规律、传播因素及不同人群行为变化进行长期、连续和系统的观察,以掌握和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为国家和地方制定艾滋病防治对策和评价干预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工作提供的流行病学资料是制定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规划的基础,也是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对社会发展影响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本规范的原则要求,领导、组织和统筹安排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与合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艾滋病监测工作有序、长期而规范地进行。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检疫及其他有关机构。
一、原则1、监测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基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建立监测系统,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国质检卫[2006]501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2006年11月2日国质检卫[2006]5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457号令)、《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 2010)》,进一步深入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保护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总局制定了《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行动计划的方案,做好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
各局要对本局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进行自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总局将在近期组织检查。
附件: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之一。
国家质检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为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做出积极贡献。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进一步深入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 (2006-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制定依据本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制定。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卫[2006]4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11.09
【实施日期】200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穗卫〔2006〕4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卫〔2006〕2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已通过省卫生厅和我局组织技术验收并公布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要按照《全国艾滋病
1 /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书面审查量化表
5•《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章第3条HIV抗体检测实验室要求
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要求。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按本规范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6•《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8]104号)第二条分级管
1.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1) 至少由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
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
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实验室或检测区域应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应符合二级生物 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
(3) 配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洗板机、 普通冰箱、水浴箱(或温箱)、离心机、加样器(仪)、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实 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
2.艾滋病检测点:
(1)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2)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
病检测工作。
2•《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二章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
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3•《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8]104号)第二
审查意见。
审查时 限
15个工作日。
审查材
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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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
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
(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5)建立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
(6)收集、整理和分析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资料库和艾滋病检测资料数据库。
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7)负责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
(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
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第七条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八条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组织有国家级专家参加的省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由省级(或市地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对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时,应选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专家参加对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验收。
采供血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十条迁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第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
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国家规定需要强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定,非国家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要求厂家或供应部门维护和校准。
第十五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试剂。
第十六条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尽快进行确证试验,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一次性检测大量样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
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需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第二十一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遵循“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实验室内外污染。
第二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毒种(株)和检测样品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必须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负责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
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有专人负责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必须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由组织者定期公开发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试剂的;(三)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六)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七)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