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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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 一方的婚前财产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工资、奖金答案:D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A 选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B 选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C 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 下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在结婚前进行B.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在结婚后也可以进行;B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D 选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答案:B解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 下列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是()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因工作原因分居满两年D.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答案:C解析: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A、B、D 选项均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下列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是()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 离婚后没有住处C. 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D.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答案:C解析: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婚姻法律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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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
2018年,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严重,夫妻双方决定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主张:1. 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因其对公司经营投入较大,且对公司亏损负有主要责任;2. 房产归其所有,房屋购买时其出资占比较高;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张某某答辩:1. 公司股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其对公司经营贡献较大,且在公司亏损过程中承担了部分债务;2. 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购买时双方共同出资;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股权的归属及分割;2. 房产的归属及分割;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公司股权的归属及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公司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股权的分割,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对公司经营投入较大,但被告张某某对公司亏损负有主要责任,故股权分割时应考虑双方贡献及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公司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张某某股权价值的一半。
2. 关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屋购买时双方共同出资,故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鉴于原告李某某在房屋装修及还贷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张某某房产价值的一半。
3. 关于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2cf688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972b873c84254b35effd3416.png)
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
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
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
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
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
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1。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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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和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
在此期间,张三通过网络与一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导致该女子怀孕。
李四发现后,多次与张三沟通,希望其能回归家庭,但张三态度坚决,表示不愿离婚。
2016年,李四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张三和李四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张三和李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张三的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什么?张三的婚外情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张三的婚外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子女抚养权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子女已满哺乳期,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兼顾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能力,由法院判决抚养权。
4. 财产分割应如何进行?为什么?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割。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9300500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6c.png)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本文将提供一些练习题,供读者实践和思考。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读者将能够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练习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明和小红结婚三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使用共同存款付清了全款。
然而,婚后小明违反婚姻守则,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和小红购买房产时使用了共同存款,因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小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不能作为将其剥夺该财产权益的理由,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在离婚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即使小红表示要离婚,分割财产仍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与小明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小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练习题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儿子。
然而,他们婚后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拥有在离婚后照顾儿子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利益为原则。
虽然李先生提出了获得抚养权的请求,但是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顾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拥有照顾儿子的能力。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能够为儿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1b14e4e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4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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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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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多次报警,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1)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邻居证言等,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李某对家庭暴力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张某某所述不实。
(3)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义务,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2)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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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李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儿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汽车一辆。
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确定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存款、汽车均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97f83335ed630b1c59eeb52e.png)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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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35a3b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1a.png)
第1篇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张某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李某对其态度恶劣,经常家庭暴力。
张某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应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车辆: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车辆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存款: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存款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抚养能力较差。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6bbe4cf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0.png)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XXX(男)与XXX(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XXX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XXX,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XXX离婚。
XXX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XXX的婚姻关系,排除XXX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XXX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XXX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XXX的司法解释,XXX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XXX(男)与XXX(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XXX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XXX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XXX、XXX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XXX抚养,XXX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XXX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XXX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XXX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XXX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XXX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341140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3.png)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婚姻家庭2. 结婚3. 配偶权4. 家庭暴力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请简述结婚的条件。
3. 请简述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4.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甲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
婚后,甲方发现乙方有重大疾病,但乙方在婚前并未告知。
请问甲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2. 丙丁双方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子。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丙方抚养,丁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丁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及其意义。
2.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及其原则。
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 婚姻家庭: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家庭的基本形态。
2.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3. 配偶权: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简答题1.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家庭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 结婚的条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3.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夫妻双方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财产权利;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等义务。
4.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有: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如庇护所、法律援助等;加害人接受教育、心理治疗等;判决离婚。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27179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61.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9ee0511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7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为某公司职员,乙为全职太太。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生活和谐。
2017年,甲因工作调动,调至外地分公司任职,乙随甲一同前往。
在异地工作期间,甲乙因工作繁忙,沟通较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甲向乙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异地工作期间,沟通较少,感情出现裂痕,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认定甲乙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甲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甲为某公司职员,乙为全职太太,双方经济状况相当。
(2)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后,丙由乙抚养,乙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3)双方贡献:甲乙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在家庭中均付出了一定努力。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对于其他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但乙为全职太太,具备抚养条件。
法院可以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甲乙离婚。
2. 房屋、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3. 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也提醒广大夫妻,要珍惜婚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避免因家庭矛盾导致婚姻破裂。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d9f0d45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4.png)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和乙于201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6月,乙向甲提出离婚,甲同意。
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后,丙因丙与乙的感情问题对甲进行骚扰,甲不堪其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3)法院应如何判决?2.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对甲的照顾较少。
2021年,甲要求乙支付赡养费,乙以自己工作繁忙为由拒绝。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赡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3.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乙因家庭琐事与甲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甲多次寻找乙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抚养费。
问题:(1)乙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4.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3)法院应如何判决?5.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返还彩礼。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3)法院应如何判决?二、答案及解析1. 答案:(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侵权。
(3)法院应判决丙停止骚扰甲,并赔偿甲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1cd82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8.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某市。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赌博成瘾,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改正,但被告置若罔闻。
原告在忍受了两年多的家庭暴力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表示异议。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实施家庭暴力的;(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四、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瘾等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瘾,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原告在忍受了两年多的家庭暴力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被告赌博成瘾的情况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a9d83c7952ea551811a68738.png)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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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XX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XX,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
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
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
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分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XX行为。
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X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一)案情介绍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
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
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
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
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
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
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判决: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
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X补偿。
借婚姻索取财物判断条件:①有一方是被迫的;②财物归索要方所得;③得到财物才结婚三、重婚案例示X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一)案情介绍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
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
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
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
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
”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
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
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判决: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
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姻。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
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四、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示X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案情介绍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
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
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
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X,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
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
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
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
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
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
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
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
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
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
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
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
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
(二)分析意见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