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环发[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渔业主管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水生生物资源在我国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大规模区域、流域、重点行业的开发和高强度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重要、濒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压力凸显、形势日益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一)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三)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原则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 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 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 生动物科学研究。
2000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 了修订。名录中的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 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由1988年的80多种增 加到169种,分属于6门14纲32目65科。
中文名
脊索动物门 哺乳纲(兽纲) 鲸目 鲸目所有种 淡水豚科 白鱀豚 抹香鲸科 抹香鲸 海豚科 中华白海豚 铅海豚 鼠海豚科 江豚 灰鲸科 灰鲸 露脊鲸科 露脊鲸
重
点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保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护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的
野 生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动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
物
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 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 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 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 生动物。
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2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发布2000年修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2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3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31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农办渔〔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农办渔〔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相关审批要求,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前,应当按规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
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捕捉申请的,应按照惠益共享原则,通过合并取样、资源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捕捉频次、数量,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
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动物造成伤害。
二、加强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管理对不特定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及数量一并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 (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08号潘碧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生态养殖,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规体系,严格管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控进行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对科学合理养殖、水源保护禁止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等对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养殖水域滩涂“三区”划定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称《绿色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要改善养殖环境,推进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控措施,共同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大绿色生态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力度为推进绿色生态水产养殖,“十三五”期间,科技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围绕水产生物种质创新、健康养殖和资源养护等关键技术环节都部署了项目,为推进我国水产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今年我部印发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以下称“五大行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农渔发[1996]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6.01.22
【实施日期】199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渔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区在修建水族馆,举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展览和表演,还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活动。
开展这些活动,对于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进公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但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捕捉、收购、运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并
在不具备饲养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展览、表演和驯养繁殖活动,致使许多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妥善安置并导致死亡;一些科研部门以国家或地方重点科研项目为名,擅自向渔民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标本,促使部分渔民见利违法,使本已濒危的物种再度遭到捕杀,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严肃法制,加强对水族馆和水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训养繁殖、科学研究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8•【文号】农办渔[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
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一)基本要求。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
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
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
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07•【分类】问答正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通知》的出台目的、主要措施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
1.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答: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我部组织沿黄九省(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先后发布实施黄河禁渔期制度,划定5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栖息地保护,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促进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受人类活动长期影响,黄河流域渔业资源总体衰退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通知》。
明确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主要目标,提出完善黄河禁渔期制度、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加强黄河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加强渔政监管执法等四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具体举措,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三项保障措施,以保障《通知》顺利实施。
《通知》的出台,为下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指出方向,对提升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加强黄河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黄河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渔发[2010]3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36号)近年来,各地海洋馆、水族馆等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对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有些展演场馆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在驯养条件不过关和技术能力跟不上的情况下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展览、展示、表演活动,致使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妥善安置并导致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和展演行为,切实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有关规定,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利用特许活动,必须按规定事前向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按规定领取利用特许证件后,才能开展有关活动。
新建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为主要目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事前应当向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
没有通过专家评估的,建成后不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特许利用活动。
二、组织对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和评估。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这次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清查整顿和评估工作。
清查整顿和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各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依据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整顿,立即停止水生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并根据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5.12•【文号】农办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十三五”渔业亮点连载(下)
4/ 2021年第2期我国渔业走出去成效显著“十三五”以来,全国渔业系统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收、减量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目标,坚持服务渔业转型升级、服务“走出去”战略,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积极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周边渔业合作开创新局面。
稳妥开展周边国家渔业会谈,全面加强涉外渔船管控,妥善应对和处置渔业纠纷,为维护渔业利益和海洋权益奠定基础。
目前,《中韩渔业协定》执行平稳,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好转,两国联合开展黄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关系日益密切。
中越双方在《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框架下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双方成功举行3次联合增殖放流活动,被写入两国政府联合公报,《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于2019年6月到期,双方总结并高度评价《协定》实施15周年取得成果,就续签《协定》形成共识。
中俄两国在渔业协定框架下就边境水域渔业资源养护、海洋捕捞、实施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协定等方面合作顺利,两国渔业关系步入历史最好时期。
我国向菲律宾赠送鱼苗写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菲“小鱼苗、大外交”受到两国领导人高度肯定,有力促进菲律宾渔民就业增收,为维护南海稳定做出贡献。
与澜湄国家建立澜湄流域水生态养护交流合作机制,组织开展水资源生态养护国际合作。
深化与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渔业合作,取得较好成效。
二是双边渔业合作取得新进展。
“十三五”期间,积极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加强与重点国家渔业合作。
截至2020年底,我国与美国、欧盟、挪威、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重要渔业国家建立高级别对话机制,并与亚洲、非洲、拉美等区域多个国家开展双边渔业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见证签署中国—毛里塔尼亚渔业混委会会议纪要,李克强总理见证签署中欧蓝色伙伴关系宣言,胡春华副总理见证签署中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渔业合作备忘录。
组织召开中国南太平洋岛国农业部长会议和渔业合作论坛,并签署《楠迪宣言》。
三是多边渔业合作迈出新步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有关科研单位:长江江豚是我国重要的水生野生动物,是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指标物种,也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志。
随着人类活动剧增,长江江豚生境不断恶化、数量急剧减少。
目前,整个长江流域长江江豚不足千头,且在近年下降速率呈加速趋势。
长江江豚已极度濒危。
根据长江江豚的资源现状,为有效拯救长江江豚,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江江豚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特发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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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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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两公告
农业农村部发布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两公告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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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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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2021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490号公告和第491号公告,公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三批)》和调整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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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农办渔〔2021〕14号5.我国新疆发布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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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1.12.16
【实施日期】199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16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施行近三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特别是对白暨豚、中华鲟、儒艮、海龟、大鲵、斑海豹、文昌鱼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和好评。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平衡,乱捕滥杀倒卖走私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和破坏其栖息环境的情况相当严重,使我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有的甚至濒于灭绝。
因此,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在过去所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履行职责。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海洋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