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楼、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员工宿舍、公寓、公租房管理办法

员工宿舍、公寓、公租房管理办法

XXX公司员工宿舍、公寓、公租房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给员工创造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

2适用范围生活区倒班宿舍、公寓、公租房、单身宿舍的管理。

3编制依据《后勤服务管理制度》(2019),公司4释义4.1生活区,是指公司倒班宿舍楼、公寓、公租房、体育馆等所在的区域。

4.2外聘员工,是指公司以成品人才身份招聘的班长级以上且家庭住址在范围以外的员工。

4.3学生,是指公司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招聘入厂的员工。

4.4研究生,是指公司以应届研究生身份招聘入厂的员工。

4.5倒班宿舍,是指生活区1号楼。

4.6公寓,是指生活区2、3号楼。

4.7公租房,是指生活区4号楼。

4.8单身宿舍,是指单身宿舍。

5职责分工5.1物业管理部a)负责对宿舍管理及员工的住宿安排;b)负责房屋及所管辖范围内的设施维修维护计划管理;c)建立人员入住登记册和房间配备设施物品的台帐;d)按规定办理入住和退住手续;e)负责室外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f)负责住宿区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g)负责水电表的抄计工作;h)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提出处罚申请。

5.2人力资源部a)负责宿舍楼各项费用的划帐工作;b)负责入住人员的审核。

5.3计划财务部负责宿舍楼各项费用的代缴工作。

6管理要求6.1员工住宿管理6.1.1户型及使用规划a)倒班宿舍、单身宿舍:双人间;b)公寓:一室一厅;c)公租房:二室二厅6.1.2入住条件及分配方法a)倒班宿舍、单身宿舍入住对象:1)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2)家庭住址在镇辖区以外或距公司班车运行路线5公里以上的倒班员工且配偶不长期在范围以内生活的;3)家庭住址不在镇辖区以内的实习人员。

b)公寓入住对象:1)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结婚后,夫妻双方均长期在地区生活且在本地无房产的;2)在范围内有房产且配偶长期在范围内生活的已婚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公司可视公寓闲置数量及使用规划,决定是否可以入住;3)研究生;4)外聘班长级(含)以上已婚的员工;5)外派员工。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9日下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9日下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归侨、港澳台胞、孤老病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可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

存量建设用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及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公租房租赁行为管理方案

公租房租赁行为管理方案

公租房租赁行为管理方案公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经济的住房条件。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公租房的租赁机会公平,不因个人收入、职业、户籍等因素产生歧视。

2. 合理定价: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指导,确定合理的公租房租金。

3. 动态管理:对公租房租赁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租赁资格审核1.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2. 申请人需符合公租房的收入线要求,确保其经济条件符合租赁条件。

3. 申请人需通过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审核,确保其符合租赁资格。

三、租赁合同管理1.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备案。

2.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对租赁合同进行监管,确保租赁行为的合规性。

四、租金收取与管理1. 公租房租金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高于市场价。

2.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建立租金收取制度,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

3.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对租金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违规处理1. 对于租赁行为违规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2. 对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3.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方案旨在规范公租房的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租赁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同时,也希望公租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公平。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寓住房管理规定(三篇)

公寓住房管理规定(三篇)

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寓住房管理,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住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寓住房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按独立单元出租给个人或家庭的住房。

第三条公寓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法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户的自主管理和自治能力,形成居住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出租管理第四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公寓住房的出租方,应当具备合法权益。

第五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寓住房的登记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寓住房出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转租、转借。

第七条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住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家具、电器等设施。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公寓住房进行维修保养,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出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住房的用途。

第三章承租管理第十条住户可以通过租约或租房合同的方式取得公寓住房的使用权,享有与其他住户平等的权益。

第十一条住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公寓住房,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住房。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遵守公寓住房的管理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住户有权要求出租方及物业公司提供住房维修、设施维护等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承担相应的水、电、燃气等公共费用。

第十五条住户有权参与公寓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活动,行使住户的自治权。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六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设立公寓住房管理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公寓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等。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寓住房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寓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住户的维修请求。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公租房在城市地区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效地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管理提出了清晰的要求。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公租房的入住申请必须遵守《全国住房保障房申请和审核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审核时应考虑申请者的身份、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因素。

二、规范公租房的租金管理在公租房租金管理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补贴租金、户籍补贴租金、租金低收入补贴等政策。

同时,严格执行定期定金租赁方式,租户年审核,租金调整和计算等程序,将确保租赁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对公租房的管理有明确的要求为了确保当期公租房的运行顺利,《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管理有明确的要求,包括总体规划、租赁管理、安全保卫、维修保养、监督检查、建立责任机制等。

如果有任何问题发生,则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四、对公租房违约行为的处罚为了维护公租房的合法权益,《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租房违约行为的处罚原则,即当出租人和租赁者有违约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收取罚款。

五、建立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办法》还对公租房管理机构和公租房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公租房管理机构职责包括:负责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审查、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和催收、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以及定期审查等工作。

此外,公租房管理机构还负责制定公租房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章。

总之,《公租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证公租房的正常使用,保障公租房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重要作用。

未来,公租房管理办法将持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发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使公有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用于解决本单位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住房困难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手续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的宏观管理。

公有住房分配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五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1. 制定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受理公有住房的租住或调整申请。

3. 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 代表单位与租住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租住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结合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住房需求、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

第八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

2. 有住房困难,需单位提供公有住房解决的。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公房租金情况制定,租金收入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分为:1. 单位负责公有住房的总体维护和管理,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 租住人负责个人居住空间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1. 单位承担公有住房的总体维修费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公共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居民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条件。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积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六条公共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不得出租、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的,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住房的维修由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户应及时
报告住房设施的损坏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住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逾期不缴租金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能取消其公共住房
的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加强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的申请、入住、居住期的管理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等事宜。

第三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归低收入家庭所有,严禁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入住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租房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收入证明,经过公租房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公租房。

第八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持房屋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公租房的居住期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的居住期为五年,居住期满后,可以续租或退租。

第十一条续租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续租资格,但同一家庭在同一套房屋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发生房屋改造、维修、卫生等问题,应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使用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不得将房屋内外装修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不得将房屋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违者将被取消公租房使用资格。

第四章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第十五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自行负责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对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退租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退租。

第十七条退租时,家庭应将房屋内设施设备原样保持,并进行物品清点,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退租时,公租房管理机构将根据房屋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如有需要进行装修、维修的,费用由家庭承担。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出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租房指由出资或提供土地建设的,专门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公租房管理机构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出租、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建设与保障第五条公租房的建设由出资或提供土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施工等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包括经济困难的家庭、无房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第七条公租房的规模、布局、面积、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保证住户的基本居住条件。

第八条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倡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三章:公租房的分配与入住第九条公租房的分配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公租房的分配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的相结合。

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家庭、无房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第十二条公租房入住时,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公租房的出租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出租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租赁申请、审核、签约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租金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依据市场租金水平、住房面积等因素进行定价,并向住户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住户的居住环境安全、整洁、舒适。

第十六条公租房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德。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第十七条公租房的维修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根据住户的报修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租房房屋安全,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租赁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租房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2. 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3. 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

第六条公租房租户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2.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 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4. 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等。

第八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季度对房屋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时,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公租房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单位公寓楼管理制度

单位公寓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寓楼的管理,提高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公寓楼的所有住户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单位公寓楼实行封闭式管理,住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寓楼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住户管理第四条住户入住前,需向公寓楼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住户应自觉维护公寓楼内的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六条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有序。

第七条住户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寝,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八条住户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卖淫等。

第九条住户不得私自改动室内设施,如需改动,应向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住户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电炉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公寓楼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走廊、楼梯、卫生间等,由公寓楼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如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住户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寓楼实行封闭式管理,住户出入需凭门禁卡。

第十五条住户应妥善保管门禁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住户发现可疑人员或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寓楼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住户损坏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寓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公寓住房管理规定(2023)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寓住房的管理,加强住房市场的监管,维护住户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寓住房的管理,以确保公寓住房的安全、卫生、秩序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公寓住房包括出租的公寓、公共住宅以及集体产权住房。

第三条:公寓住房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由业主或管理机构负责。

业主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寓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寓住房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寓住房的使用流程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寓住房的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缮维护。

第七条:公寓住房应当安装并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公寓住房的装修和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建筑、环保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住户的安全。

第九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清洁公寓住房的公共区域,维护环境卫生,确保住户的健康生活环境。

第十条:公寓住房的车辆停放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占用公共空间,遵守交通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公寓住房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积极参与公寓住房的管理,共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住户的投诉及时处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的住户,业主或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警告等,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公寓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寓住房管理规定情况严重的业主或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公寓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公寓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公寓租赁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寓租赁房屋管理,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所有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承租方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持公寓房屋内的秩序。

第四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房屋设施设备,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和时间交纳租金。

第九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承租方应当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保持房屋内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对承租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并保障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服务规定第十一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如维修、清洁等。

第十二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针对承租方的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四章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监督制度第十四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公开房屋的相关信息和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违约。

第十八条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公寓租赁房屋管理的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经批准后即刻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寓租赁房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审查批准。

公寓租赁管理制度

公寓租赁管理制度

公寓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寓租赁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

所有涉及租赁管理的工作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和谐共赢。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四条业主将公寓出租时,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交出租申请,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活动。

第五条租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户需按时支付租金和押金,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规定。

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租赁期满后,租户如需续租,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交续租申请,并按约定支付续租费用。

第八条租赁期满后,业主和租户应协商处理好租赁押金的返还事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处理。

第三章租赁权责第九条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处了解租户的租赁情况,定期检查租房情况,并可对租户的不当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保证公寓的安全,维护公共设施的完好,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确保租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租户有权对公寓进行正常使用,享有合法租赁权益,拥有私人空间的隐私性。

第十二条租户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和押金,并保持公寓的清洁卫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如有业主或租户在租赁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社区规定的情况发生,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如租户擅自改变公寓结构或用途,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寓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如租户违约拖欠租金或押金,物业管理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须经社区理事会和业主大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特殊情况作出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住
(一)入住员工凭借身份证和单位核准入住申请表,到客服部办理入住手续,每位入住员工需缴纳押金200元,并填写员工入住登记表。

(二)由公寓管理员与入住员工对分配安排房间进行查验,确定房间内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室内物品逐一核验登记确认后,签署《职工公寓入住协议》,领取房间钥匙。

未签署入住协议一律不准搬入。

(三)员工领取到钥匙三天内完成搬入,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四)住宿员工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特殊原因需换房间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以及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

否则,均视为违规住房。

对违规住房员工责令2日内搬回原房间居住,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并强制搬出。

(五)抢占住房职工,责令2天内搬出,并处罚款500元。

逾期不搬由住房管理部门对被抢占房间停水停电,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拒绝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停电的,由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物业公司保卫科、抢占住房职工单位代表和保卫人员联合进入房间强制停电;如果发生对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情况的,强行带离,由工作人员对房间物品拍
照搬出,造成财物遗失的由抢占住房职工个人承担。

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安排公寓居住。

(六)住宿员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有问题需到客服部报修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自行换锁,必须在三日内将备用钥匙上交房管部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50元通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条搬出
(一)员工公寓是公司提供给此区片工作员工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若员工不再在此区域工作(包括辞职、调离、辞退、内退,退休等)时,对分配公寓的使用权同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搬出公寓,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如有特殊原因需向住房管理部门说明,霍邱物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临时住房(三天)来办理相关迁离事宜。

(二)员工搬出时,需本人持所在单位联系函进行申请,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迁离公寓,迁离的员工应对照入住时房间内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保证房间内设施设备的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将使用的床铺、储物柜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退房及盖章等相关手续。

如有发生坏损照价赔偿,拒不赔偿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抵扣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催缴。

(三)未按规定办理退房人员,交房期限已到在通知本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由公寓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保卫人员以及员工所在单位
代表、保卫人员的监管下,对所占用房间强行搬出。

搬出物品20日后仍不领取,按无主物处置。

(四)员工搬出时应上交房间钥匙,禁止私自给其他人员配钥匙。

若因此出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退房后扔保留原房间钥匙再次进入者,按非法入室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均由其个人承担,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入住人员单位建立长期固定联系,定期核对人员调动情况,对调离人员情况及时更新,形成入住档案长效更新机制。

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的搬出应积极予以配合,员工符合搬出条件,所在单位未予及时告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未按规定程序退房所在房间无法利用,职工原所属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从其他矿转入霍邱区域工作的临时职工(未签订合同职工),将不再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条房间调整
本办法所称房间调整,是依照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由各单位协调组织,物业公司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的较大范围内的房间整合,日常房间调换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

房间调整为单位组织工作,各单位以及入住员工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不配合住房管理部门调整住房安排的,分情况性质给予处理。

(一)根据房间调整方案,对所涉及员工提前予以告知,做好调整准备。

告知要明确房间调整方向、房间入住人员情况、预计搬迁时间等情况说明。

(二)根据计划开展房间调整工作,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员工,各单位应做好帮扶工作。

(三)对拒不执行人员,住房管理部门应查明情况,合理诉求尽快予以解决;确因员工个人问题,如无理由抗拒调整安排、对迁至房间过分挑剔、室内个人物品过多导致其他人员无法搬入等情况,经协调无效,通报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单位协调限期内仍未完成,参照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住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霍邱工业园区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入住
(一)由男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霍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同时男女双方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信息审核表》。

各自所在单位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工会、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信息,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盖公章;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查申请人信息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职工个人要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住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住房管理部门。

(三)根据现有房源,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分配房间。

经申请职工验房确认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缴纳2000元押金后领取房间钥匙。

(四)职工自入驻协议签订时起,30天内搬入,并将现有公寓住房退交住房管理部门。

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搬出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租房要办理退房手续,退房须由住
房管理部门审核,验房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

否则,因该房屋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原住户负责。

(二)双职工一方离开本区域的(包括辞职、调动、辞退、内退、退休等),其配偶应改住单身公寓楼;夫妻离异的,双方均应改住单身公寓楼。

职工在霍邱工业园区单位之间调动的,持员工调配单以及长期在辖区工作证明,不需退出公租房。

(三)住房管理部门每月年对公租房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管理
(一)员工住房合同期内必须按所选房号住房,租住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等行为,如若违反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搬回原住房,不服从管理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并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

(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租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员工住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涉及到上下水、电路安全、房顶漏水等与其他住户共用部分可向住房管理部门报修。

(三)租住公租房的租金必须设立专项科目,实施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修。

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的租住及费用收取的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此文只供参考,写作请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本文并不针对某个人(单位),祝您工作愉快!一是主要精力要放在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二是业余时间坚持写作总结,这是一个
长期的积累过程,剩下的,不用过于浮躁,交给时间就好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不能强迫自己去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不能被强迫。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自己的结。

放松你的思想,满足于现状。

不要控制你的情绪。

去吧,依靠你的梦想。

成功取决于奋斗。

成长取决于经验。

幸福取决于开放。

幸福取决于满足。

很容易被人看不起。

如果你看起来有点肤浅,你可以放心。

往下看,你会很高兴的。

敞开心扉,敞开心扉。

只有看透了,我们才能成熟。

这很容易理解。

为了成功,你需要给生活足够的速度。

这是胜利者的态度,也是胜利者的态度。

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我们必须能够忍受别人的嘲笑和独自工作的孤独。

有了信念和追求,人就能忍受一切艰难困苦,适应一切环境。

美属于自信,平静属于准备,奇迹属于坚持。

真正的努力,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的积累;是“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的自律;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执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