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训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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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 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 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也截然不同。
主观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主观上 必须有是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故意,是明知有害于债权 人而故意为之。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 无偿而有所不同。债务人的行为为无偿时,撤销权的成立 仅限于客观条件。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时,撤销权的成立 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的方式 进行。
债权人的撤销权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发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尚未给付的, 无须给付;一经给付的,得恢复原状。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 益人或者受让人向债务人或者自己返还所得利益,并有义务 将所受利益计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 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客观条件是:1.必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具体 表现有减少财产,增加财产负担,不当处分财产等。2.必须 是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在成其财产 状况的恶化,以致无力清偿债务。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 产为标的。身份行为也可能是拆产状况发生不利的改变, 如收养未成年人。基于身份行为照成财产状况的不利改变, 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该身份行为。4.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必 须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所为。
学号:41002029
姓名:余海莲
班级:行政20班
班级:财务管理2班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 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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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 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 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 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 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 官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 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 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 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 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 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 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 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 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 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 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 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 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 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 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 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 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 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 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 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 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 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 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 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 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 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案:
建议乙请求法院撤销甲的上述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恢 复其财产状况,使其有能力清偿债务。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 法第74条。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是 其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因此,拆无人的财产状况如何,对 债权人意义重大。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以及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法律规定的主客观两个方 面的条件。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 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 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 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2001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 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 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 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 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 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 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 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 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 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 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 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 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损失7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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