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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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百分之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矿产品销售之日起1天、5天、10天、15天内缴纳,或者按固定的1个月、3个月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7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具体
缴纳期限,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及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现采矿权人有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行为时,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所有原始单据、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生产日报表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邳国土发〔2006〕03号。对我市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资料报送等有关事项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资料报送
各采矿权人须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份《矿产品生产销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时间、生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价格、应缴实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报表数字要真实、全面。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
采矿权人在每月20日前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从2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在25日前仍未缴纳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另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对违反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三、对生产、销售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审计
审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具体实施审计时,有关采矿权人按要求将备查月份的生产、销售单据、账簿准备齐全,积极配合,并提供其他所需资料。
近年来,我市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科学管理,各项工作、措施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在征管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各采矿权人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逐步走向规范、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