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分等级戒备管理的专题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监狱分等级戒备管理的专题研究

根据罪犯危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不同强度的关押改造。

现状:“粗放式”分类“一刀切”管理

目前,对罪犯主要是依靠性别、年龄、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自然状态进行简单的分类后进行分级管理。这样的“粗放式”分类和“一刀切”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要求,罪犯改造质量和水平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改进:5年内分出三种戒备等级

不同的戒备等级的监狱,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舍布置都有所不同。“高度戒备的监狱投入的警力会更多,技术装备上更高级,对罪犯的管理更严格。而低度戒备的监狱罪犯活动范围相应扩大,更侧重自主管理,罪犯的处遇也要优于高度戒备监狱。”该负责人说,像被判处死缓、无期这样的罪犯,刚开始肯定会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等服刑到一定阶段,如果表现好,危险性降低,那就会转监。而且,对监狱进行分级管理符合国际潮流,一些国家的低度戒备监狱,甚至可以白天出门做工,晚上再回监狱服刑。

试点:两监狱进行罪犯科学分类

目前,北京市监狱局已在第二监狱和潮白监狱进行罪犯科学分类试点,为将来建立戒备等级监狱打基础。罪犯入监后一改过去在一个监区长期服刑的惯例,而是进行滚动管理。罪犯一入监,要根据他的生活经历、心理特点、犯罪类型评估其危险性,然后按照危险程度不同,在严管、普管、宽管监区服刑。服刑期间,狱警随时会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和危险性程度进行评估,使罪犯在不同的改造功能区之间合理流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监狱分类制度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罪犯的分类管理、分类矫治,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应作为完善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实施。

监狱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

当前的监狱学理论中的各种分类方法中,许多具有科学性及较强的专业性,但很大部分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笔者认为,在对我狱开展分类分押时,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一是可操作性,分类太简单,达不到预期目的,分类太细太复杂,一方面会增加行刑成本,另一方面不易操作,实际执行中也不好掌握。二是现实性,即必须根据我狱关押罪犯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分类。基于这两点,笔者提出以刑期为基础,以现实表现为重要内容的分类模式,具体如下表。

上表所反映的是第一层次的分类,实现的是罪犯的各监区分押。在此基础上,各监区内部还应进行第二层次的分类,应根据罪犯恶习程度将基本无恶习或恶习较浅的初犯、偶犯及过失犯与恶习较深的累犯、惯犯及“三涉”罪犯分开;第三层次的分类应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等。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分管和分教。

对上表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1、有严重身体疾病残疾的重点犯、危顽犯应如何分类。

笔者认为此类罪犯只要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可以归入老病残监区,除了对其身体和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在其他方面应注意严密包夹控制,实行严格管理。

2、服刑时间是否为刚性条件。

罪犯处遇升级时,服刑时间是否为刚性条件,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理论上说,罪犯不管刑期长短都有脱逃的可能,只是长刑犯脱逃的可能性更大,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某监狱的长刑犯占全监犯人总数的30%,但脱逃人数却占脱逃总人数的71%。所以把服刑时间作为刚性条件,能尽可能降低罪犯脱逃的风险,确保监管安全。

3、分类模式中将10年以上有期犯和无期犯分为一类的理由。

笔者查阅了不少资料,发现许多按刑期来进行分类时都把无期和死缓归为一类,笔者认为这固然可以将此类罪犯与有期徒刑犯在空间上隔开,避免所谓的“深度感染”,但这样分类明显对无期犯的改造不利,如果一个监舍、一个分队乃至一个监区都是此类罪犯,可以想象,这样的改造氛围会是如何沉闷、窒息。我们谈改造、讲针对性教育,都是为了促使罪犯实现自我改造,在潜默移化中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理念,不再犯罪,成为守法公民。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将10年以上的有期犯与无期犯分为一类,一方面改造氛围将会更活跃;另一方面,无期犯可以通过有期犯的减刑、处遇升级看到自己的未来,树立起踏实改造的信心,激发改造热情。至于所谓的“深度感染”,只要我们严格按恶习程度进行再次细分,自然就能避免。

完善分类分押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加强做好对罪犯的评估工作。

要做好分类分押工作,首要工作就是对罪犯进行评估。有观点提出需要在省(市、自治区)监狱局成立罪犯调查中心,在各监狱成立罪犯分级管理中心。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评估工作应该由基层一线民警来执行,只有他们才能对罪犯进行最直接、最客观的评价。当然,监狱局、各监狱可以成立分类指导机构,其职能是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以及负责对民警的评估技能进行培训。目前,我狱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评估工作,如入监登记表、鉴定表、刑事档案的填写归档等等,但还进行得不够深入、具体、详尽,有待进一步完善,避免流于形式,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2、加强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分级处遇办法,二是深化服刑人员竞争上岗考核制度。现行分级处遇办法是“三等五级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未起到应有的效果。如部分二级严管罪犯与宽管级罪犯除了在减刑假释探亲方面差别外,在自由限制程度、生活待遇等方面无明显区别。五个等级间各级别罪犯间所获得的待遇差别较小,因此,拉开各级别待遇档次是必要的,这也是表中建议将五级处遇缩减为四级处遇的原因。服刑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也只是较为原则地规定了罪犯上岗、待岗、下岗的不同待遇,但未进行细化,比如说一个上岗的无期徒刑罪犯的待遇是否能与同样一个上岗的只有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待遇相同,显然不能。所以在实现分类分押后,要按监区内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两项制度进行量化、细化,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3、科学、合理配置警力。

关于警力的配置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按押犯比例为各监区安排多少警力就完事,而应根据各分押监区的警戒程度、相应的管理模式来配置相应的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水平的民警,我们提倡监狱人民警察一专多长,但也不能要求(事实上也不可能)每个民警都成为教育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不断挖掘民警潜力,科学、合理配置警力,使分类分押工作能够实现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目标。当前正在进行的民警双项选择就很好地体现出了这一方向,很有长远意义。

分类分押是一个系统工作,不是哪个监区、哪个科室就能独立完成。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管教部门和监区。具体的实施上应由主管副监狱长领导组织,由狱政科负责组织基本分类,在此基础上实现分押,因罪犯刑期变动引起的需从高一级戒备监区调入低一级戒备监区的,则由刑法执行科与狱政科协调,各监区在狱政科指导下负责实际管理、在教育科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各监区与相应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达到分类分押工作应有的效果,促进监狱的“三化”建设迈向深入。

正如王狱长在工作会议中讲的那样:“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确保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根本政治任务,是监狱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的首位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

分类分押工作也正是为了确保监管安全,最终实现提高改造质量。本文关于分类分押工作的一些设想肯定还不尽完善,一些观点也还不够成熟,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我相信,只要我们抱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纠正其中的不足之处,不断总结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反过来又去指导实践,监狱工作必将书写出崭新的一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