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契约理论研究.doc
契约理论基础上的财务治理机制研究
契约理论基础上的财务治理机制研究姓名:潘魏灵2.1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
其后,阿尔钦和德姆塞次n“、威廉姆森、张五常瞪副等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该理论主要观点:一是企业的契约性,即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
契约有两个含义:交易者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
企业的所有权不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指的是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市场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另一种契约形式。
科斯认为,市场与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市场配置资源由非人格化的价格完成,而企业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
张五常认为: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契约安排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仅仅是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企业契约是契约选择的结果。
二是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
“完全契约’’是使相关决策取决于所有可证实变量的契约,这些变量包括各方可能的关于他们的价值、成本等的披露。
不严格使用术语,如果像最优契约一样使各方产生相同的支付,人们也会将本来不完全的契约称为完全契约。
“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不可能是完善的。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
三是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
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所有的“收益权"和“控制权"不能全部合同化,必然出现“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问题,即“企业所有权”问题。
契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存在一系列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布。
理解契约的不完全性,是认识公司治理进而财务治理的关键环节。
企业契约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分支是:交易费用也称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侧重研究诸如企业存在的原因及企业的边界等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产权理论以产权制度为研究重点;代理理论以企业内部结构及企业中的代理关系为研究重点。
契约理论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契约理论主要内容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读书笔记一、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
而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从而形成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
首先必须明确,契约理论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论流派。
按照Brousseau Glachant的观点,契约理论应包括: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
Williamson指出,契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选择、产权理论、代理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四种。
激励理论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约研究公共财政的公共选择方法主要用来分析“公共秩序”。
目前契约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分支,这三个分支都是解释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其中,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所提出,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
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能之运作,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而形成企业机制,它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莫尔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
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或“不完全契约理论”。
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
试析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委 托 ~ 代 理 理 论 是 伴 随 着 现 代 企
态 需 要 记 住 的 是 . 2 0家 公 司 的 全 业 中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产 生 分 离 而 逐 步 这 0 部 财 富 占 到 了 非 银 行 业 公 司 总 财 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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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和 浪 费 . 为 股 份 公 司 业 务 经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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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 这 i个 理论 分 支对 于认识 和 理解
公 司 治 理 问 题 提 供 了重 要 的 理 论 根 据
试 析公 司 治 理 的 理 论 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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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武汉理 工 大 学经济 学 院 湖 北 武汉 407 ) 3 0 0
摘 要 : 自从 伯 利 和 米 恩 斯 的 “ 权 分 离 ” 论 开 创 了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的 先 河 以 来 , 司 治 理 问 题 一 直 两 理 公
是 近 年 来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焦 点 。 司 治 理 是 涉 及 经 济 学 、 理 学 和 法 学 等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分 公 管 从
理 理 论 的 核 心 是 代 理 关 系 和 代 理 成 本
小 部 分 所 有 权 ) 制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这
表 明 . 司 所 有 权 和 控 制 权 分 离 已 经 成 公
他 们将 代 理关 系定 义 为一 种 契约 . 在这 种 契约 下 . 个 或 多个 委 托人 聘 请代 理 一
契约论下会计稳健性对企业价值影响理论研究
张彦明 Z HA NG Y a n - mi n g ; 刘 晓旭 L I U X i a o — X U
( 东 北 石油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大庆 1 6 3 3 1 8 ) ( S c h o o l o f E c o n o mi c s a n d Ma n a g e me n t , N o r t h e a s t P e t r o l e u m U n i v e r s i t y , D a q i n g 1 6 3 3 1 8 , C h i n a )
中图分类号 : F 2 7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3 ) 0 2 — 0 1 3 2 — 0 2
1 契约与企业价值关系
透明 ,契 约的签订一般 以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 为基础 ,
债务契 约还 是劳 动报 酬契 约 的契 约 主 从 宏观层面来讲 ,企业就是由一些列契约形成 的, 企 无论是 股权契 约 、 在 签订 契 约 时 有理 可据 , 使 契 约 信 息 更 具 透 明化 , 减 少 业 法人 的形 成 也 是 由一 系列 契 约 形 成 的 , 企 业 就 是 一 个 契 体 , 约联合体 , 从 这个层面上来说 , 企业价值就是契约 的价值 , 契约摩擦。另一方面 , 可以防止经 营管 工 程
契约论下会计 稳健性对企业价值影 响理论研 究
T h e Re s e a r c h o f Ac c o u n t i n g Co n s e r v a t i s m I n lu f e n c e o n En t e r p r i s e Va l u e i n Co n t r a c t Th e o r y
契约理论——精选推荐
1、,参考相关资料,总结形成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
2、学习思路为:首先界定名词术语;其次进行理论综述;第三,评价理论观点;第四,提出自己的理解;第五,对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提出对策性建议。
第一章契约理论(2)代理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道德风险防范与委托权安排)实践问题: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收益分享的制度安排。
2010补充:契约理论的分类,发展沿革、理论运用领域如企业融资等;。
一、契约理论契约也叫做合同、合约或协约。
在现代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契约就是资源流转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规定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或限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它是指至少两个人或至少两方面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
契约安排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现代契约理论最基本的原则。
契约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由完全契约理论发展到不完全契约理论, 引入了不完全理性假设, 这个过程中不断和实际生活相符合。
在科斯的经典文章《企业的本质》问世之前, 理论研究中一直认为企业交易是无摩擦和无成本的, 科斯在他的理论中将企业理解为一种不同于标准的市场交易的契约, 从而开创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
在科斯之后人们对契约理论的研究按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个方向是“完全契约理论”, 其核心是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机制来激励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
这个机制认为可以将所有的可以预见到的或然事件都涵盖在其中, 是一个不需要再谈判的完全合同,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为阿尔钦、莫里斯、格罗斯曼和张五常等。
第二个方向是威廉姆森和哈特等人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理论是以人的完全理性、完全信息为基础,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签订合约,不存在外部性,不需要交易费用,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市场的价格反应出来。
然而,这样的假设条件在现实经济中难以成立,因为契约人是有限理性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且信息的获得也是有成本的。
放松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这就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理论。
理论经济学研究中的契约理论
理论经济学研究中的契约理论引言:契约理论是理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通过研究约束经济活动的契约关系,揭示了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互动的规则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应用领域以及其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
一、契约理论的概念和起源契约理论是对经济行为中各方之间约束关系的研究。
它将经济行为看作是各方之间合理选择的结果,通过对契约制度的分析和建模,揭示了协作和互动的规则。
契约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但真正引起经济学界的关注是20世纪70年代由奥利弗·哈特和本杰明·霍尔斯特姆提出的合同理论。
二、契约理论的应用领域1. 公共政策问题:契约理论在公共政策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研究合同设计、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等方面。
例如,在公共采购中,如何设计合适的契约机制来引导供应商的行为,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是契约理论可以提供重要参考的问题之一。
2. 公司治理:契约理论对公司治理也有重要影响。
它关注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揭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和设计原则。
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契约理论为解决代理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
3. 劳动经济学:在劳动市场中,雇佣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
契约理论通过分析工资契约、劳动力市场的配对机制等,揭示了劳动力供需的博弈过程,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益启示。
三、契约理论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1. 揭示了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后果:契约理论通过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揭示了信息不对称对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它提出了合作和约束的机制,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2. 解释了合作行为的动因:契约理论研究了个体之间为何会进行合作行为,为经济合作提供了一种解释。
它揭示了在一定条件下,个体通过制定合适的契约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3. 为市场与政府的边界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契约理论通过对市场与政府边界的研究,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市场交易与契约理论
市场交易与契约理论市场交易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契约理论则是研究市场交易中各方的互动和决策的一种工具。
本文将围绕市场交易和契约理论展开,探讨其基本概念、原理以及应用。
一、市场交易的基本概念市场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市场中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市场作为一种交易机制,通过供求关系调节价格,提供了一种方便、高效的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性和信息不对称。
价格机制是市场交易的核心,通过供需关系自发调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
竞争性体现了市场交易的自由性,买卖双方在市场中有多个选择,从而形成竞争,促使价格趋于合理。
然而,信息不对称是市场交易的一个障碍,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和处理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影响市场交易的效果。
二、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契约理论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释市场交易中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该理论认为,市场交易双方在有限的信息条件下,通过制定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并达成一致。
契约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1. 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指出,在真实世界中,契约无法面面俱到,存在无法预测的未来情况和行为选择。
因此,在契约中需要明确规定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选择和效果,以适应不确定性的存在。
2. 契约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问题契约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是契约理论的关键问题。
稳定性意味着契约一旦签订,各方都有动力履行约定的交易行为。
可执行性则涉及如何解决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方权益的实现。
3. 契约设计与激励机制契约设计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制定契约的具体规则和安排,以激励各方按照约定行事。
契约设计要根据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利益,制定激励机制,以实现最优化的交易结果。
三、市场交易与契约理论的应用市场交易与契约理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应用。
1. 公共政策设计契约理论可以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可以运用契约理论的思想和原则,设计激励机制,引导各方按照政策约定的行为进行交易。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与契约研究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与契约研究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基于各方的自愿与互惠,然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常常导致市场交易中的不完美结果。
由于买卖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水平不一致,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市场的有效运作。
针对这一问题,契约理论从经济学角度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市场交易进行了深入研究。
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存在着两种典型情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在市场交易之前,卖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并可能将不利信息隐藏,买方面临缺乏优质选择的困境。
买房就是一个典型的逆向选择案例。
在购房过程中,卖方可以隐瞒一些潜在的问题,如房屋的构造隐患、房屋的交通噪音等等。
而对于买方来说,他们往往无法凭借对房屋的外部观察来发现这些问题。
这导致了买房者需求的低弹性,房价的上涨。
道德风险则是指在市场交易之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变化,以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另一方面临损失。
例如,在购买保险中,卖方即保险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可能承诺赔付一定金额,但在真正出险时,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种种手段以拒赔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极大地削弱了买方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使市场交易失去公平性与均衡。
面对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即通过建立完善的契约和约束机制来减轻或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
契约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促进合作方之间的互信,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通过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契约为市场参与者带来了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契约理论认为,借助契约可以有效地处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逆向选择情形下,契约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约束措施,如卖方提供信息、引入中介机构、设定严格的退货政策等,以减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例如,在购房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屋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基准价格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也让购房者更有信心,减轻了逆向选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4700字》
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一)国内文献综述 (1)(二)国外文献综述 (2)一、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3)(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3)(二)公司治理理论的分类 (3)(三)基于新古典资源配置观的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4)(四)20世纪末新兴的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5)参考文献: (6)(一)国内文献综述1、公司治理的内涵。
李粮(2020)认为首先应当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
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他认为公司治理关注的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策略该如何制定,且如何确保该经营策略的合理性。
内部控制则关注的是企业如何在经营活动中贯彻该策略[1]。
任丽英(2019)对各个学者对公司治理所作的定义进行研究,她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为解决其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从各个方面对公司全局的运作与经营所做的一种体系化、常态化的安排。
它既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的框架设计,也包括外部治理的安排[2]。
赵烜一(2017)将公司治理简要概括为一种为公司进行的各项活动提供运行方案并对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的管理系统。
它的重要内容包括:所有者的权利、管理者的职责以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公开性[3]。
安彬彬(2010)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多个要素的分配方法,而公司治理的存在意义便是依托于这种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权、责、利[4]。
2、古典管家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
周金泉和何文晋(2014)指出在古典管家理论的框架下面,毫无疑问,企业是不存在代理问题的,因为公司本身已经处在一个完全信息的市场中,自然,这种假设里公司治理也没有任何意义,不再成为公司所需要的控制经营的工具[5]。
张雅(2021)认为委托代理理论的意图在于降低代理人与企业所有者因双方可能的利益不一致以及彼此间信息的不同步而带来的“代理成本”。
基于此,他认为应当从改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心灵契约”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6]。
微观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研究
微观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研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交易在人们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当人们进行经济交易时,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另一方的利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人们会签订契约。
契约这个概念并不陌生,我们可以将契约定义为一种法律形式,它是一个双方同意的协议,约定了彼此如何行事。
那么,在经济领域契约与什么有关呢?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
本文将探讨微观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研究。
一、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契约理论可以被定义为对经济代理人在非完全合约情况下制定合约或交易的决策和行为记录的解释。
所谓的完全合约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合同均可以达成共识,约定所有情况的处理方式,任何一方都无法违反合约。
但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无法预测的情况,因此契约并不能穷尽所有细节。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还涉及到许多基本的概念。
首先,契约交易是指在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在不违背任何一方的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协议。
其次,在契约交易中,契约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件,它是对双方承诺的一种方式。
最后,契约代理人是指为代表别人进行契约交易的人。
二、契约理论的主要研究方向1. 契约类型契约类型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特定合同所适用的规则集。
契约的类型可以是不完全的,它们不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为有许多潜在的事件可能会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当涉及到未知事项时,契约类型的选择就非常重要。
例如,灵活的契约类型可以使双方更容易适应未知的情况,但这种能力也可能导致可能的利益冲突。
2. 契约设计契约设计是指在制定契约时如何选择契约类型和规则。
契约设计可以通过对事先确定的契约类型和规则进行适当修改来实现。
为了使契约更加成功,一些因素需要考虑,如代理人的能力、契约的持续时间以及双方的时间偏好。
3. 契约的执行和违约契约的执行和违约是契约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契约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执行,但有时这样的执行代价很高,因此违约是一种常见现象。
中大民商法各老师介绍
题记:民商法专业稍微厉害一点的老师莫过于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这四位老师。
如果用学术研究来排名的话,那就是谢晓尧、周林彬、张民安、于海涌。
当然这是一家之见。
谢老师非常谦卑,和蔼可亲,但是对学生的学术标准要求相当高,一点都不给面子的。
他带的学生都是出类拔萃的。
周老师处理学校的行政事务比较多,是民商法研究所的一把手,对学生的要求也不马虎。
张老师与于老师对学生要求都比较严格,如果选张老师,会有比较多的外文要进行翻译,但是外文会编辑成书进行出版,算作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
于老师脾气比较温和,对学生会适当留些面子。
民商法试题基本上是这几位老师来出的。
另外李颖怡与李正华老师曾经是研究生考试复试时的复试官。
以下对老师的研究领域及其介绍可随便看看,仅作参考。
你一定可以考上的,民商法研究所教授: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副教授:李颖怡李正华卓冬青讲师:韩光明杨彪廖艳嫔周林彬lpszlb@研究领域民商法、经济法、法律经济学。
论文1.《欧洲公司法评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2.《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3.《法律成本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4.《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法院调解制度的成本分析,《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6.试论我国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与创新,《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7.所有权概念新探,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8.我国物权立法及其理论缺陷初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9.我国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探,《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0.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11.试论物权保护,《山西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3.我国担保物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家》2000年第4期14.物权新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15.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反思,《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16.从法学不自足到法律经济学的推进——兼论法律经济学课程的设置,《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17.无形资产出资的经济分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18.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19.WTO规则的平衡性规律初探,《中山大学学报》2004.320.私力救济的实证研究, 《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121.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一种法经济分析的思路,《中山大学学报》,2005.322.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23.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学术研究》2006年第10期24.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思想战线》2006年第2期25.论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6.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27.中国法律经济学的“非法学化”研究问题,《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28.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本国化”研究问题,《比较法学》2007年第3期29.《我国商会立法刍议》,《南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谢晓尧lpsxxy@研究领域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主要学术论文1.“中国名牌”:一个商誉文本的契约反思,《洪范评论》(第8辑)(吴敬琏、江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法律经济学与契约理论分析
法律经济学与契约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经济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框架和规则,而经济活动的发展又不断地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结合了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契约理论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契约理论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契约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和效果。
契约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机构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契约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契约的形成、执行和解决纠纷的机制。
首先,契约理论分析了契约的形成过程。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个体之间通过契约来约束和规范彼此的行为。
契约的形成需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且是基于对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契约理论通过分析契约的成本与效益,指出了不完全契约和不对称信息问题对契约的影响。
不完全契约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无法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因素,而不对称信息指的是交易各方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执行或纠纷的发生。
接着,契约理论研究了契约的执行问题。
契约的执行过程需要各方遵守约定的条款和规则,并且约定了违约行为的惩罚和补救机制。
契约理论认为,违约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某一方试图通过不履行契约来获得更大利益的一种策略。
契约的有效执行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规定了契约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此外,信任也是契约执行的重要因素,双方的互信能够减少契约执行成本,并加强合作关系。
最后,契约理论还研究了契约纠纷的解决机制。
当契约的履行发生问题时,各方可以通过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契约理论关注的是如何在不完全契约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分配风险和利益,以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应用中,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契约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能够提供清晰的契约解释和明确的法律规则,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法律经济学通过对契约理论的分析,为我们理解和解决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分析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发展,公司成为了现代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而如何有效地管理公司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契约理论是现代组织理论中一种重要的思想工具,其强调了契约在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入手,深入探讨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一、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契约本身是一种法律性质的文件,用于约束双方的行为。
而契约理论是指在组织中,个体或团体之间基于协作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对组织行为和效率的影响。
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契约的种类、契约的缺陷以及契约在组织中的作用等。
而最为重要的是,契约理论认为,契约不仅是组织中的一种管理手段,更是组织中成员之间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二、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1、制定合理的契约契约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的契约必须包含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契约的执行方式以及契约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在公司治理中,制定合理的契约可以为公司提供清晰的目标和方向,并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2、解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代理问题,即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契约理论可以为此提供解决方案:制定合理的契约可以降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代理问题的发生。
3、规范企业行为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的约束作用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强制企业遵守契约内容,从而避免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中包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对投资者的负责、对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公平待遇等。
4、促进团队合作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一种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可以促进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从而促进团队的协同努力和合作共赢。
在公司治理中,利用契约建立各种合作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团队效率和企业绩效。
三、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案例1、日本的经营契约在日本传统经营模式中,经营契约被广泛运用,契约内容约定了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福利待遇、晋升机制以及雇佣期等。
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1932年,伯勒和明斯合作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正式拉开了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序幕。
经历了80多年的理论发展,时至今日,公司治理理论已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
这里主要介绍三种公司治理理论,即委托代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1.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股东等)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经理等)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
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是专业化的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20世纪初,伴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股份制企业的大量出现,企业的股权也日益分散化。
股份制企业中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所拥有的企业控制权越来越少,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几乎完全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这就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愿意为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而努力工作。
从委托人方面来看:•①股东或者因为缺乏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没有能力来监控经营者;或者因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没有时间、精力来监控经营者。
•②对于众多中小股东来说,由股东监控带来的经营业绩改善是一种公共物品;对致力于公司监控的任何一个股东来说,他要独自承担监控经营者所带来的成本,如搜集信息、说服其他股东、重组企业所花费的成本,而监控公司所带来的收益却由全部股东享受,监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额来享受收益。
这对于他本人来说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们都想坐享其成,免费“搭便车”。
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问题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问题研究综述【摘要】本文旨在对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问题进行综述。
在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将概述心理契约理论,分析国内心理契约理论研究现状,讨论心理契约理论在组织管理、员工发展和组织变革中的应用。
在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指出国内心理契约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心理契约理论,促进组织管理和员工发展的健康发展,推动组织变革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心理契约理论、国内研究、组织管理、员工发展、组织变革、不足之处、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心理契约理论源自社会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领域,旨在解释个体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
通过探讨个体对组织的期望和承诺,以及组织对个体的回报和支持,心理契约理论揭示了个体与组织之间潜在的心理契约关系。
在现代组织管理实践中,心理契约理论已被广泛运用,成为解决员工满意度、忠诚度和绩效等问题的重要工具之一。
国内学者对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通过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对心理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目前国内对于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心理契约与其他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探讨。
有必要对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进行综述,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以推动心理契约理论在国内的应用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管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学者对心理契约理论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研究心理契约理论在国内的应用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组织管理和员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梳理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研究现状和不足之处,可以为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和指导。
深入研究国内关于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五章 契约理论
不同土地契约形式存在的原因
张五常提出了一个假说:契约安排是为了在
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 得的收益最大化。
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契约形式,即定额租约、
分成契约和工资契约。虽然私有产权所有者 可以自由选择这些形式,但经验观察表明, 契约的选择类型在各地不一样。
1.假定自然风险不存在,只考察交易成本
契约与制度的比较
契约的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作为微观制度
的契约是与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作用 范围一般仅限于参与交易的契约当事人。而一 般所说的制度则是共同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 则。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总是服从于一定的高 于它的制度的制约。 对于契约与制度的区分,应该说,契约带有更 多的私人、自由性质,而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则 含有更多的公共、强制成分。
(1)标准(规范)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遵 循传统微观经济学,并将重心放在有约束的个人 效用函数最大化问题上。该理论关注契约各方所 具有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强调激励契约的设计以 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常见的两种机会主义行为, 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实证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主要与“监督技 术和以…合约以及组织形式作担保的技术”有关。 这种分析没有任何形式化的微观基础。
使用通用技术,另一种用专用技术。后者需要进行更大 的投资,去购买专用固定资产,以便更有效地满足稳定 不变的需求。用k表示购买专用资产的投资量,对于使 用通用技术设备进行的交易,k=0。如果交易使用的是 专用技术,则k>0。 对于k=0的交易,简单的市场合同足够了,但如果交易 中有巨额专用资产面临风险,就需要交易双方设计出一 种安全措施,以保护此后交易中的投资的安全。这种安 全措施的作用程度可用s来表示。如果s=0,则表示不采 取这种安全措施;如果决定要采取安全措施,则用s>0 表示。
价格理论与契约理论
价格理论与契约理论在经济学领域,价格理论和契约理论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价格理论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而契约理论则研究了合同和交易的规定和约束。
两者在解释经济现象和指导决策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价格理论和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主要观点,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一部分:价格理论价格理论是研究市场上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的原理和影响因素的学科。
在价格理论中,供求关系是一个核心概念。
供求关系主要通过需求和供给曲线来表示。
需求曲线描述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数量随价格变动的关系,而供给曲线描述了生产者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供应的商品数量。
在价格理论中,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概念,如市场均衡和边际效应。
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时的价格和数量水平。
当供给和需求存在差异时,市场将通过价格的变动来重新达到均衡。
边际效应是指每一单位增加的投入或消费对产出或效用的边际变化。
边际效应对决策和定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部分:契约理论契约理论是研究合同和交易规定的经济学理论。
在经济活动中,契约和合同是人们之间达成协议和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
契约理论研究了契约的设计、实施和执行问题。
契约理论中的关键概念包括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和契约成本。
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和披露方面存在差异。
不完全契约是指无法事先完全规定和预测未来事件和行为的合同。
契约成本是指达成合同和执行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监督费用。
契约理论还涉及到一些重要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合作与违约、契约的监督和约束等。
契约理论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和交易行为,并提供基于契约理论的决策建议和政策指导。
第三部分:价格理论与契约理论的关系价格理论和契约理论在解释经济现象和指导决策中相互影响和交叉应用。
价格的决定不仅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还受到契约和合同的规定和约束。
例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长期合同可以稳定供应关系,减少价格的波动,提高市场效率。
另外,契约的设计和执行可以影响供需曲线的形状和定价机制。
契约理论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契约理论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一项基础理论,其主旨是研究“经济主体之间为了达到共同利益而制定的合同或协议,并分析在契约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和制约条件。
”在金融市场中,因为各类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及其涉及的风险种类和水平的不同,涉及到契约理论的具体应用与研究。
本文将讨论契约理论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一、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契约理论是对契约行为的表现、制度以及制约条件的分析和描述。
其中,契约是各方按照独立的意志自主达成的,并且存在相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或承诺。
契约的制定应该具有公正性、有形性、有规定和执行力。
而契约理论则强调契约行为所具有的信任和协作方向上的重要性。
因此,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非常重要,主要包括对协同、信息不平衡、可行性和最优化的考虑。
二、契约理论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金融市场中有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期货、期权、掉期、保险等等,这些金融产品都涉及不同的风险,而不同的风险所要承担的风险程度和范围也不同。
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对于契约的考量和制定就至关重要。
1. 债券债券是一种借贷协议,风险管理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无力、不愿意按时还款;二是利率风险,即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率发生了变化。
这时,风险管理者需要根据契约的原则和相关制约条件,制定出合适的借贷协议,将借贷条件和平台信息披露等纳入其中;保证借款人信用得到落实,同时也能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2. 股票企业股份之间往往存在代理关系,其中的风险就可能来自于代理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风险管理者可以采用所谓的“契约设计”方法来纠正代理问题,将公司治理结构披露于协议和文件之中。
同时,对未来股票波动的估计和股票价值的预测,可以用契约的方式来协调股票波动中的不同利益方,制订出合适的契约条款。
3. 期货、期权期货和期权的风险管理需要在合约中进行设计和协调。
不同的设计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交易特点和制约条件。
课题共同研究契约(标准版)
课题共同研究契约(标准版)1. 引言本契约旨在明确课题共同研究的目标、责任、权益以及合作方式,以确保各方能够高效、公平地开展合作研究。
本契约适用于所有参与课题共同研究的相关方。
2. 课题共同研究目标本次课题共同研究的目标为:- 描述课题的背景和研究问题- 确定研究方法和流程- 收集、分析和解释相关数据和信息- 提出研究结论和建议3. 参与方责任和权益3.1 课题负责人责任和权益- 负责协调和组织课题研究工作- 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 监督研究进展和质量- 维护课题研究的权益和声誉3.2 参与方责任和权益- 积极参与研究活动并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和信息- 与其他参与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共同享有研究成果并保护知识产权4. 合作方式4.1 研究计划和进展报告- 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研究计划,并在课题开始前提交给所有参与方审阅和批准- 参与方应按照研究计划的要求,及时提交进展报告,并定期开展研究进展讨论会4.2 数据共享和保护- 参与方应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和信息,并在需要时进行数据共享- 参与方应共同制定数据保护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4.3 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参与方共同享有研究成果,并应协商确定研究成果的使用和公开方式- 参与方应保护各自的知识产权,并在需要时签署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 争议解决本契约的履行和解释应基于友好和平等原则。
如对本契约的履行或解释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6. 契约变更和终止本契约的任何变更应经过所有参与方的书面协商和同意。
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参与方终止本契约,但应提前合理时间进行通知。
7. 生效和适用本契约自所有参与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课题共同研究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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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契约理论研究-一、导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性质是什么,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学说,有人认为,公司仅仅是一种契约,是之间就设立公司、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内容所订立的协议;有人认为,公司也仅仅是一种共有关系,是之间就公司的出资额所共同享有的共有权关系;有人认为,公司是法律对人的组织加以调整的产物,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还有人认为,公司并非法律所拟制的人,而是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实体,有自己的思维,有自己的躯体,可以从事各种商事活动。
目前,虽然主张各种理论的人都有,但是,大多数学者对公司性质采取契约理论(conception contractuelle),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实在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是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此种契约同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公司这种契约。
公司契约理论源于罗马法,经过现近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认可,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通说。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不承认公司的契约性质,虽然我国民法和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应当制定章程,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将公司章程看作是一种契约。
我国学说大多采取公司实在说而否认公司契约理论。
为了解决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应当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将公司也看作是一种契约。
二、公司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源远流长。
在远古时代,公司就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那些拥有资本和财产的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本和财产交付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用这些财产来从事海上贸易或经营活动。
一旦他人的此种贸易或经营活动成功,则提供资本或财产的人即可从他人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
此时,此种公司组织类似于借贷关系,是从借贷关系中发展而来的。
大约在公元前24年的时候,汉穆拉比法典明确区分公司契约和借贷契约,以明确反对高利贷者的行为。
[1]在古希腊,法律并不认可具有双方信赖关系的公司契约,而在古罗马,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认可公司组织,因为,罗马法实行个人主义,个人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农地所有权,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组织之中。
在罗马法上,公司契约有两种即财产共有契约和商事公司契约(soci t s de publicain),其中,前一种公司契约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遗产继承制度,而后一种公司契约则同遗产继承无关。
根据罗马法,当某一家父死亡时,其子女对该家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此时,继承遗产的子女们可能会现实地分割遗产,也可能决定不分割遗产,而决定将他们所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营。
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作出了后一种决议,则该种遗产的共同经营即构成了一种联合体(consortium),该联合体实质上就是一种公司(societas)。
此种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家父遗产继承人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只要继承人之间订立了此种协议,则他们彼此之间即承担将自己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营体的义务。
此时,公司的财产并非独立于公司股东的财产,它实际上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共有财产(copropri t )。
此后,罗马法上的此种家族联合体制度逐渐扩大,不仅适用于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且还适用于非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并最终适用于所有的财产协议。
此时,罗马法上的公司制度还不是商事法上的公司制度,而仅仅是民法上的一种制度(institution)。
此后,基于商事发展的需要,人们逐渐承认了特定事业的公司组织(soci tas alicujus negotiationis ou uniusvei),此种公司组织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基础上的契约。
[2]在12世纪,随着海上贸易和陆地贸易的发展,在意大利北部的商人团体(r publiques commercantes)内部出现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其中,前一种公司是人合公司,以股东集体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共同的连带责任,后一种公司的股东分为两类,向公司提供资本的股东,他们不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不向公司提供资本的股东,他们具体管理公司事务,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论是无限公司还是两合公司,均被认为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因此,在中世纪,公司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
(二)近代公司契约理论在18世纪,公司型态除了17世纪已经存在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公司形态即股份公司。
此种公司不同于前两种公司的重要地方在于这种公司是大型的公司,是进行殖民贸易的公司,它具有半公共的性质。
这些公司是经过王权特别批准而成立的特许公司,它们有军队和舰队,有时甚至可以发行货币。
这些公司有法人格。
[4]为了对这些公司尤其是第三种公司进行调整,法国分别在1804年和1807年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
这两部法典均明确将公司界定为契约。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832条明确规定,公司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
法国1807年商法典第18条规定:“公司契约由民法调整、由商事特别规则调整以及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调整。
”法国民法有关公司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被誉为法国民法之父[5]的Pothier先生有关公司契约的论著的一种简明和优雅的摘录。
在英国,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观念,源于英国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该法第一次允许人们不经特许或国会的特别法令而通过股东自由订立契约(deed of settlement)的方式设立公司。
到了1856年,公司法以公司章程的方式取代了公司设立契约,并且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公司章程一旦注册登记,即对公司和其成员产生约束力,就象他们每个成员在此章程上分别签名或盖章那样,构成每个人都须加以遵守的契约。
”[6]在19世纪,法律将公司界定为一种普通的契约,具有重大的意义,使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自由设立成为可能,为19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ipert和Roblot指出:“公司契约理论在19世纪被人们所主张,是因为该种理论可以更好地同意思自治的一般原则协调,是因为在契约自由的名义下它可以授权人们创设各种法律规则并对它们进行修改。
它使股份公司的设立遵行了自由设立的原则,而此种自由设立的原则被法国商法典所否认。
商事实践已经创设了众多的公司契约模式,并为那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了众多的契约条款,经济自由主义从中获益良多。
”[7](三)现代公司契约理论在现代社会,不仅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明确认可公司的契约性质,而且两大法系国家的学说都坚持公司契约理论。
在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biens)或劳务(industrie)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节俭。
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1)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一旦注册登记之后即对公司和公司的成员产生约束力,就如同公司的每个股东与其他人所订立的契约一样。
在两大法系国家,公司契约理论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人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契约理论可以起重要作用,它可以为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强制执行提供合理的解释,因为,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人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有时可以作出与公司法规定相反的约定,法律并不因为这些规定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无效。
例如,在英美公司法中,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订立股东控制协议和董事控制协议,就他们彼此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上的行为作出约束[8].其次,在法国法中,公司契约理论可以为法国法中的隐名公司提供理论根据。
根据法国法的有关规定,隐名公司虽然是一种公司形式,但是,此种公司并不具有法人格,而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法国法的此种规定同公司契约理论高度吻合,因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本身并非是一种法人,它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每一个股东承诺将自己的某一财产或资本交由其他股东支配,或至少交给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公司股东支配,由这些股东或管理者使用用所交付的财产或资本来从事商事活动,并将由此而获得的收益交付给自己。
根据法国法的有关规定,在隐名公司中,公司股东承担了按契约交付出资财产或缴付出资之后,并不丧失对这些出资的财产所有权,他们仍然是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公司股东出资之后,股东对这些财产并不享有共有权,公司也不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
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将这些财产用于其它目的,为了防止公司股东的个人债权人随时扣押这些财产,法国法认为,在隐名公司中,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被认为处于一种恒久的监督者的地位,可以对其他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因为,人们根本无法确信公司或公司的管理者是否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
[9]最后,公司契约理论不仅在人合公司中得到反映,而且还在资合公司中得到反映。
在资合公司中,虽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远较人合公司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要多,但是此种公司并非完全不受股东之间所订立的契约的影响。
实际情况是,在资合公司中,股东之间往往也订立契约,规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
此类规定有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此时,此种规定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有时则规定在公司章程之外,此时,此种规定仅仅对订立此种契约的股东产生约束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大股东会订立此种契约,他们订立此类契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保护公司雇员股东(actionnariat)的利益,防止他们的地位被动摇,或者是为了保护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防止他们被不友好的人从管理者的职位上赶下去。
在少数情况下,公司小股东也会订立此种契约,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或者对自己的出资附加某些条件,或者对自己退出公司的方法作出规定。
[10]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此种做法越来越多,现代法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迫于压力而越来越多地认可股东之间所订立的此类契约,尤其是当此种规定符合公司利益的保护时,更是如此。
此时,此种契约的有效性要求股东承担将契约规定公开的义务。
[11]三、公司契约的有效要件(一)导论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像一般契约那样应当具备自己的构成要件,否则,公司契约即不得成立。
但是,同一般契约的构成仅仅要求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公司契约的构成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契约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具备公司制定法所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
只有同时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契约的构成要件和公司法所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公司契约才能够有效设立。
一般认为,一般契约的有效要件包括三个即契约当事人的同意、有订约所必要的法律上的能力以及标的。
公司法所规定的特殊要件包括公司股东的非单一性、股东的共同出资、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分享与分担以及具有设立公司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