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无锡市医保报销政策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各市(县)区2016年现代医疗卫生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各市(县)区2016年现代医疗卫生发展水平主要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卫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各市(县)区2016年现代医疗卫生发展水平主要
指标的通知
(锡卫发〔2016〕13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 年度无锡市市(县)区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16〕71 号)精神,为做好“市(县)区科学发展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民生改善”类别第25项“现代医疗卫生发展水平”的考评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了无锡市各市(县)区2016年现代医疗卫生发展水平主要指标(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区在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前,按照“无锡市各市(县)区2016
年现代医疗卫生发展水平主要指标”中列出的口径范围,将各项量化考核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朱洪斌,电话:81822080。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无锡市各市(县)。
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不同的时间段,国家会出台不同的政策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那么2016年职工保险报销有哪些新的变化呢?2016年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职工重大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自贡医疗保险慢病、特殊病、重大疾病,年度起付标准为700元。
甲类以及普通诊疗需要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其中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类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服务类的项目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一、职工住院报销流程首先需要出示医疗保险卡,然后按照医院的规定交纳费用,出院后可以到医院医保处结算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异地住院报销流程(1)、申报结算资料异地住院报销请携带下列资料1、住院结帐发票(盖章)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章)3、出院记录(盖章)4、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盖章)5、医疗保险卡6、手续完备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2)、结算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结算报销。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57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6-10-08【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2016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就医指南(根据2016年度政策修改)无锡市区的医疗保险分成两大险种,一种是职工医疗保险,一种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个保险看病的方式基本相同,相同的地方是参保人员在看病的时候,都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证,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病历证用来记载病程,也都是本人身份的证明。
所不同是两种医保享受的待遇有较大差别。
一、职工医保就医方法:(一)门诊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卡上的钱用完后,再看病分成几种情况(门慢和门诊统筹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待遇):1、门诊统筹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需要治疗疾病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约定和变更:首次约定时,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称社区医院,包括下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
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在每年12月,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重新办理相关约定手续。
就医和转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者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十二种门诊慢性病(门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可享受此待遇)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解决不愿意约定社区医院门诊统筹,患有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二种门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服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19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的、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各地区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市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的全民参保登记动态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强化参保登记结果的有效运用,实现对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的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保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按照“全面准确、动态管理、有效共享”的原则,通过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动态维护机制,确保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准确、有效,实现部门数据信息共享,达到对参保登记单位、人员的全员、动态、精确管理的目标。
1.市人社部门全面负责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牵头制定全民参保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数据交换机制,确定数据采集口径和项目要求,对相关部门交换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将需核查数据分配到各地区;负责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综合分析运用数据成果,对劳动就业、社保扩面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无锡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总体思路以社会保障城乡一体为目标,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两个组成部分的框架结构,建立全覆盖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具体办法是:居民养老保险以国家和省的新农保政策为主体框架,整合我市原有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等制度,形成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并轨要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吸纳新农合政策,形成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实践,标志着我市“全民保障”新时代的开启。
二、政策要点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市原有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整合,更是对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体现了“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平稳过渡、易于转换衔接”的特点。
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打破身份差别,覆盖城乡居民《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与老的制度相比,《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参保对象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覆盖到了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外的所有居民,原来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将参保范围覆盖到了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但没有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比如,因失业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也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可以通过衔接办法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没有城镇和农村的区分,突破了原有养老保障制度以身份、以户籍条块划分的屏障,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锡劳社医[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劳社医[2006]6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市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扩大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按规定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二、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8%;一级医疗机构16%;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4%;一级医疗机构12%;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0%;一级医疗机构8%;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三、对于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改变长期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医疗费报销方式。
凡养老金异地发放的退休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不再凭医疗费有效票据进行报销,而在每年年初以货币形式与养老金一并发放个人。
当年个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帐户资金部分,在次年3月份前凭所有门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明细及病历,持社会保险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给予报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锡劳社医[2008]19号、锡财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劳社医[2008]19号、锡财社[2008]37号)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现就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职工医保社区就医优惠政策(一)扩大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原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扩大至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在市区个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症除外),或经其批准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其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和85%,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500元和4500元。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现金支付。
急症或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上述个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保人员可自2008年11月1日起,携《社会保障卡》(IC卡)、医疗保险病历证,到就近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登记手续。
其约定登记手续一经办理年内不可变更,如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须在当年11月至12月20日期间到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一经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其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就不再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含12种慢性病门诊补助)。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整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8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下同)的在校学生;(二)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三)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纳入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对象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待遇和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三)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负责市区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所管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并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对象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托住底线。
确保困难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整体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就诊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专项救助制度。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一)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含多重残疾),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或市(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无锡市医疗报销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锡市医疗报销申请的条件和流程对于⽆锡市医疗报销申请的条件和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受理条件:参加医疗保险⼈员所发⽣的未划卡结算的医疗费⽤办理地点:各社保基⾦管理中⼼各办事处;联系电话:************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申请⼈提交:1)门诊费⽤现⾦报销1、门诊病历2、有效票据3、医疗费⽤清单4、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病历证、异地就医证5、检验(查)报告2)现⾦住院、门诊特殊病费⽤报销1、有效票据2、医疗费⽤清单、出院⼩结3、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病历证、异地就医证(转诊审批表)4、门诊特殊病诊断证明、门诊抢救证明5、门诊特殊病⽤药鉴定表或登记表⼆、受理、初审:1、检查参保⼈员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正确,相应待遇享受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资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补全资料;3、根据医疗费⽤清单进⾏审核,填写《⽆锡市医疗费⽤报销申请表;4、将医疗费⽤明细录⼊医保信息系统;5、打印《⽆锡市职⼯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单。
三、复核:1、对初审的资料进⾏复核;2、符合报销规定的,在报销单上签字;3、负责对医疗费⽤5000元以上的进⾏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部门负责⼈审核。
四、审核:医疗费⽤5000元---10000元以内的(崇安、锡⼭、惠⼭5000---30000元),办事处医保负责⼈审核。
五、复审:医疗费⽤10000元(崇安、锡⼭、惠⼭30000元)以上的,监察室⼯作⼈员复审。
六、核准:医疗费⽤30000元以上的,中⼼分管副主任、主任根据监察室复审意见签字核准。
七、办理:1、将审核过的《⽆锡市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录⼊社保信息系统并打印《⽆锡市职⼯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单(三联);2、将《⽆锡市职⼯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单交给财务部门。
⼋、结付:财务⼈员凭《⽆锡市职⼯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单将报销⾦额计⼊参保⼈员银⾏帐户或⽀付现⾦。
无锡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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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锡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购买了医保的⽆锡市民在救病看医时,可以享受报销部分医疗费⽤的福利。
那么,⽆锡医保的报销⽐例是多少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锡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购买了医保的⽆锡市民在救病看医时,可以享受报销部分医疗费⽤的福利。
那么,⽆锡医保的报销⽐例是多少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
转院或者⼆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或再次⼊住医院起付标准补⾜差额。
店铺提⽰:⽆锡医保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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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暂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暂行)第一条依据《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锡人社规发〔20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药机构,是指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药品经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保经办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统筹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的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综合评估,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示,人员培训合格,并经平等协商,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列为定点医药机构。
第四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中“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满足条件后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原则上于每年3月和9月两次公布定点医药机构缺额数量或择优标准。
并提前15日以上发布集中受理公告,包括申请条件、内容、时间、方法和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对应的要求,并达到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公布的择优标准(美容类医疗机构不在申请范围内)。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请书〔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设备清单。
(六)工作人员名单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医技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一自然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
(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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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无锡市医保报销政策
针对不同的人群,给大家详细讲讲无锡2016年度的医保报销政策吧!!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门诊统筹:患者可在自己认可的社区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就诊,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方可使用。
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根据病情需要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出,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门诊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等12种慢性病:应先到市级医院鉴定,选择一家自己认为方便的医疗机构(不能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门慢约定医疗机构,到社保中心设在各区的办事处登记并约定后,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满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享受对象: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住院的人员(公办学校老师和国家公务员不享受)。
(二)普通住院1、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三级医院:在三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
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下同);二级以下医院:在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自付减半);社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比例为8%(退休自付减半);2、大额费用:4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92%和8%。
3、住院起始费:首次住院应支付住院起始费(门槛费)三级医院在职950元,退休750元;二级医院在职750元,退休600元,一级医院统一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3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为上述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上述标准的25%。
(三)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免起始费,享受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待遇。
(四)办事机构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办事窗口设在各区办事处。
(五)异地就医备案如您长期生活或被公司派驻在异地工超过半
年以上的,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
(加盖单位、及社保中心各办事处的章)、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并领取《异地就医证》,可在异地选择三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的资料:如您在异地发生住院费用并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请在出院后尽快准备以下资料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报销:个人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及费用明细;异地就医证;个人银行卡。
(六)大市一卡通已经领取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无锡市(含江阴和宜兴)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在无锡市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市一卡通”登记申请。
登记成功的参保人,可以在保持参保地就医待遇的基础上,再选择一地作为就医地,可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如选择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应在就医地约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首诊医院。
二、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限额800元(含医保范围内个人分担部分);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4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比例的50%执行。
(二)普通住院和门特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
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最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为90%,其费用与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最高限额。
(三)无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报销流程1、首先参保病人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不满3周岁的少儿,可直接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2、现有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上列证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有
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如遇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4、急症(需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及未划卡医疗费用,到参保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
三、医疗保险不保障的内容参保人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除急诊外,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
手续在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之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2)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标准外的
费用;(4)整形、美容手术;(5)生育费用;(6)出国、出境期间;(7)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8)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其他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异地就医(一)江苏省内其他地区异地就医结算异地人在无锡就医1、异地参保人先到参保地提出申请,填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成功登记;2、凭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到无锡办理当地的社会保障卡,即可到无锡指定医院划卡结算。
(二)无锡参保人到江苏省其他地区异地就医1、参保人员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可办理异地医疗手续;2、填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就医地选定3家不同等级的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3、如需选择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应同等条件下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机构;4、到无锡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5、登记成功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6、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截止至次年6月底结清,逾期不予
报销。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享受对象我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
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医保不分病种,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可纳入报销。
(三)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未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体系的,都不属于大病医保范围,包括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
(四)报销比例及标准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如下:个人负担在2.1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个人负担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2016度大病医保起付线为2.1万元,补助金额不设封顶线。
此外,锡城往后每两年将由人社、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出台新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