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3•【文号】卫政法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巩固提高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二是全面推开6个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三是全面开展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其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3左右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1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试点,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卫医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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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环境 , 拓展发展空间。 ( ) 三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 门要加强 沟通与交流 , 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
有效方式 , 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是要
通过 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 等多种方式 , 协商解
、
充分认识 医疗责任保 险的重要性 。 引导 医疗机构树
二、 强化管理 。 推动创新 。 充分发挥保 险功能作用
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 有效化 解医疗风险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
展。 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 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 公平公正、 以“ 保本微利” 的原则, 加强与卫生、 中
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 降低医疗风险。 ( ) 四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
( ) 一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 部门要本着
“ 积极探索 、 稳步推进 ” 的原则 , 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 尚不丌"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 , --始 -' 1r 't - _ ' 可以选择部分地 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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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 社区 卫生眼务机构牌匾、 灯箱、 标牌、 旗帜、 文件、 服饰、 宣传栏、 宣
传材料 、 办公用品、 网页等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苏政办发[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 2007年4月)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参保单位。
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投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
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
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基层医生为何不买医责险
文/ 本刊记者 田颖 采访报道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基层医生似乎不太认同医疗责任保险,也不购第一、我国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医之所以没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保险企业对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经验,也缺乏大数据,无法准确评估医疗风险的大小,因此对医疗责任保险怎么保,怎么赔,吃不准。
从目前已经开展的医疗责任险来看,大多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先决条件,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大部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甚至上百万。
如果要求赔偿限额提高到实际水平,往往保费又非常高,不管怎么算,都不划算。
这个与保险公司说的由于不是强制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责险的理解新年伊始,有媒体报道了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一名49岁的乡村医生李某因一起医疗纠纷要赔付几千元而自杀的事件。
只是几千元的赔款就要了村医的一条命,而这还不是孤例。
2016年,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村医贺新明给患者输液出事,送至乡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索要150万赔偿。
贺医生因无法承受这一压力,第二天口服两瓶安眠药自杀身亡。
险不是强制险,不购买并不会带来任何惩罚。
在没有强制性且不情不愿的情况下,医院都会算笔帐:只给高风险的医生投保,低风险的部门就不投保全额购买,要么压价在第三方机构购买,甚至不购买。
以前推广医责险更难,因为医院一旦理赔后会影响评审,现在取消这条规转。
但买医利益的较不全额购买医责险,它所对应的服务条款偿自然不到位。
而且,所有保单的理赔都是由保险多医疗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赔偿金额关于保费太贵,这其实是个大概率问题,医疗本身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生与工人的执业风险程度本就不在一个维度上,医责险的赔付支出肯定是较高的。
如果没人投保,投保价格势必就会高。
但如果全员全额投保,基数变大,价格自然就会降下来。
比如:今年是500元/人/年,如果投保人数多了,明年可能就只要300元/人/年,普及下去很有可中不愉快的体验,造就了今天医责险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劳动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14•【文号】体改分[1994]51号•【施行日期】199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14日体改分〔1994〕51号)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试点意见,结合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抄送: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医药局、中医药局、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九江市人民政府。
附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日益突出,主要是: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的浪费;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这种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本身也难于继续运转下去。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许多企业在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原有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推动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新制度,并考虑到此项改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才能逐步推广,现提出试点意见如下: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___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___》、《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范本)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___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___年___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___年___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
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一)___、发动阶段(___.9.25—10.20)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精选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___.10.21—12.31)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___%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___月___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7-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媒体报道了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遂宁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该事件暴露出遂宁中心医院在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患者代某,男,56岁,于2010年12月14日在遂宁中心医院经胃镜活检病理诊断为“食管溃疡,未见癌细胞”。
3日后患者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胃镜检查诊断为“食管癌”,未行病理检查。
2010年12月21日,遂宁中心医院在未完善术前讨论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食管下段病变切除术,术中未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术后病理诊断为“食管慢性溃疡,未见癌”。
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入ICU治疗。
2011年1月29日,患者因多系统器官衰竭死亡。
住院费用总计332,233.44元。
据调查,遂宁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医疗质量管理松懈。
轻信外院诊断意见,将“反流性食管炎合并溃疡”诊断为“食管癌”,选择错误术式;术中未行冰冻病理检查,还因损伤脾动脉导致患者脾脏切除。
二是存在过度治疗与不合理用药现象。
术前过度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术后不合理联合用药,部分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和给药途径欠合理。
三是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在特级护理费、血糖试纸费、动态血压监测等项目上,存在分解计费、重复计费现象,总金额达14,110.50元,另有价值4,892.6元未使用的药品清退不及时。
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主要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给予院长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医疗和财务的副院长免职处分,分管医保的副院长行政记过处分,纪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胸心外科副主任、ICU主任和护士长免职处理;给予主管医师暂停执业半年的处罚。
二、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医疗管理遂宁中心医院发生的违规收费事件,反映出该院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诊疗规范和常规执行不严,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淡化,漠视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78号)各市卫生局、司法局,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认知不全面、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不够等原因,也出现了思想认识不统一、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调保对接不到位等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共识、完善制度设计、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争取地方财税支持,协力推动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国内外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化解医疗风险、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利用商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的认知度。
(一)推进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各地在2012年三季度末前,要努力推动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足额投保的工作目标。
同时,要积极引导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二)强化落实医疗机构投保考核。
加强对医疗机构投保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
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12号(社会管理类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12号(社会管理类17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7•【文号】医保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12号(社会管理类172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0〕133号冯丹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尽快发挥其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作用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促进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近年来,国家加快推动实现全民医保,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三重保障制度,编密织牢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
一是巩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
持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二是持续做好大病保障工作。
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国家持续加大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划拨,支持用于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
目前,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琼卫法规[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卫法规〔2010〕21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院、医生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以及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等10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精神,从2010年9月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
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医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千航燕;鱼敏【摘要】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nsidered as a good product , because it can not only eliminate the high risk of hospital, but also expand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agent .However, it wasn't widely accepted in China.In this article, we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 shared the experience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4 model regions, analyzed the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Medical Liability Insur -ance policy, and also gave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it .We hope it can be helpful for the future of Medi -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以转嫁医疗机构从业风险和拓展保险机构业务范围为目的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却遇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4个试点省、市在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不畅的主要矛盾,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年(卷),期】2016(023)007【总页数】3页(P620-621,653)【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现状分析;对策与建议【作者】千航燕;鱼敏【作者单位】第四军医大学预防医学系卫生勤务学教研室,西安 710032; 西安电力中心医院办公室,西安 710032;第四军医大学预防医学系卫生勤务学教研室,西安 710032;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勤务与医学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8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医疗责任保险(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MLI),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相关保险机构负责赔偿或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
《 医院领 导决 策参 > o 8年 第 2 > o 2 0期
超过 其财 富水平 的损 失将会被抛 向患者和社会 , 从而 导致其风 险成本 外部 化 , 即产 生 “ 判决 无法赔偿 问题 ” 。因此 , 法律 界和政府都希望将 强制责任保 险视为保证 向受害人 提供有效赔偿 的工具 , 而且这种更加注重分配效应的观 点往往会受到相关政府部 门的 高度认 同, 因为加 害人无赔偿能力造成 的受害人损 失, 往往 要 由政府 承担部 分甚 至全 部 的责任 , 而强制保 险则可 以将这 种负外部效应 内部化。 医疗责任保 险缺 失时医方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强制 医疗责任保 险的首要 目 标是保 护受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即一旦 出现 医疗事故 , 医方 应 当保证 绝大 多数患者能够 得到足额赔偿 , 如果 医院有足够 的赔偿 能力 , 事实上可 以不需要另外参加保 险。 而 目前我 国医院的偿付能力是 否充足 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 目前 医疗赔偿情况 就 看, 大型 医院和三级 医院一般都有较充足 的赔偿能力。据笔者对重庆某三 甲医院的初 步调查 , 医院年 营业额在 3 元左右 , 该 亿 毛利润大致接近 1个 亿 , 而该院每年 的 医疗 赔偿额一般 只有几十万元 , 基本上 没有超过 1 0 元的。而来 自中华 医院管理 学会 的 万: O 调查 显示, 三甲医院每年 医疗纠纷 的赔偿 额平均只有 1 0多万元 , 0 相对 于这 类 医院数 亿元 的营业额和几千万 的利 润而言, 其赔偿 能力是根本不成 问题 的, 即使每年 有那 么 两三起百万元 以上 的大案 , 也照样 能赔偿。 目前赔偿压力大 的主要是 县一级 医院, 据业 内人 士分析 , 这可能有 以下原 因, 一是 其病人整体风 险较高 , 多病人是来 自 很 周边农村 的大病 急病病人 , 乡镇卫 生院治不 了, 省级 医院去不 了, 主要集 中于 中层 的区县 医院 , 而部分患者及家属 法律 意识差 , 乏基 缺 本 医学常识 , 再加上 贫 困, 一旦 出现 医疗事 故 , 就采取“ 医闹” 等非理 性手段来胁迫 医 院, 希望借此得到补偿 ; 二是这 类医院医生医术水平、 敬业态度 、 医院风 险管理 等方面 也确 实逊色于大 医院 , 导致其 医疗 纠纷发 生频率相对较高 , 不过 由于其还是有 一定 的 资产 实力 , 目前真正无力赔付 的也还不 多见。 而乡镇 医疗机 构 医疗设施普遍 简陋, 医生 医术水平较差 , 医疗事 故发 生的概 率很
“医责险”如何突出重围
政府 推动事半功倍
实施 强制保 险 根 据保 险 的大数 原理 , 只有 参加保 险 的人 数和 范 围足 够大 , 能 才
测得相对确定 的保 险事故 的发 生概 率。 降低 医疗 责任保 险缴费和相应 提高保 单 的责任
限额。 对此 , 多年从 事 医患关 系研 究的专 家郭进认 为, 医疗责任 险保 险发展 的初期 可 在 通过政府 立法规定所有 的非盈利 医院和 医务人 员都必须参加 医疗责任 险, 而所有 的盈 利 性医院的外科 、 产科 、 醉科 等高风 险医生群 体必须购 买医疗 责任险 , 麻 以此来提 高投 保率从 而达 到大数 法则分 散风 险的结果 , 保 率高 了保 险公 司利润 增加 , 投 自然愿 意推 出新 的产 品和适 当降低费率更好地 满足 医院的需求 , 以吸 引更 多的盈利 性 医院加入 到
绝不能 由卫 生行 政部 门组建和领 导 ,卫生行 政部 门也不 能单 独为 此制 定相 关配套规 定, 否则这 些规定也可能 会被患方认为是保护 医疗行业部 门利益。 次 , 再 要保 证充足 的 经费来源 ; 一是财政 部 门给予适 当的经费支持 , 二是 医疗单位每年 按 一定 比例 强制缴 付相应 费用 , 这样 才能保 证调 解机 构 的公正。 最后 , 法制一定要健全 。 快修 改《 尽 医疗事
每年 医疗 纠纷 的确切数据, 以很 难有 一个科 学 的定费标准 。 所 患者 : 鉴定仍 由投保 医院参与 。 信任难 建
责任 的划分是理赔 的关键 因素。而保 险公 司并 没有 医疗事 故鉴定 资格 , 需要委托 医疗事故鉴定委 员会 。 这使 得“ 不信 任” 的问题根源依 然存 在。比如有患者在 医院死 亡 或者病情越 治越严 重 , 不是 医生的责任? 是 是不是 医疗事故? 这就 需要 医疗事 故鉴定 委 员会 的鉴定。 即使鉴定 结果显 示医方没有责任 , 但 患方往 往也不愿相信 、 不肯罢休 。为 什 么? 因为 医疗机构 与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是 一家的—— 二者不仅是 卫生主管部 门属 下的 “ 同门兄弟”且 鉴定人 员大都来 自 生纠纷 的医疗机 构。没 有独立 的鉴定 机构 , , 发 责任 划分不 明, 险公 司 当然也无法处理 焦点矛盾 , 然无 法从 根本上解决 医患纠纷 。 保 自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卫医管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
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预约诊疗和准确挂号,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二)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
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一)合理安排急诊力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标化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卫办医政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8〕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并从中获利,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我部已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保险产品经营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应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的,要立即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会同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和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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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9 13:40来源:卫生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
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
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