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纤维成分标签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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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工业与技术
2011 年第 40 卷第 1 期
国内外纤维成分标签的对比分析
白莉红,张巧玲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摘要】为了帮助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比分析了中国、日本、美国、欧
盟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异同,并总结分析了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发展趋势。
美国 按照质量百分比的多少依次标识,纤维含量允差为 3%
欧盟
混纺产品中某一种纤维的含量达 85%以上时,应在其名称后面写明其质量百分率,或者标上“最少 85%”,或者标明产品各成分的 质量百分率
混纺中没有一种纤维的含量达到 85%时,应至少标明其中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和质量百分率,之后按质量顺序写上其他纤维的 名称。但是当各种纤维均小于 10%时,就用“其他纤维”统一标明,或者给出每种纤维成分的百分率
欧盟 对于含有两种或以上不同纤维成分的产品,应给出每一部分纺织品的纤维含量
中国和美国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中国规定如果面料 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而美国规定即使外 层织物和衬里纤维属同一种类,纤维成分仍然需要分别标 注。由此可见:美国的规定更为严格,能让消费者很明确地 知道这个标签上所标成分所指何部分,是否包含里料在 内,从而可以杜绝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对标准的不了解而 浑水摸鱼。日本没有此规定,欧盟的规定也较严格。 1.9 语言种类
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品才能用“100%”、 “纯(pure)”或“全(all)”的字样来描述;当纺织品由于技术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 纤维时,添加的其他纤维的允许量为:一般纺织品 2%、粗梳纺织品 5% 对于产品中可见且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的部分,当纤维含量不超过 7%时,则不需要标识
收稿日期:2010-11-03 作者简介:白莉红(1971.2- ),女,河南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纺织服装标准。
中国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 2 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 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日本
对于袜子或手套等有复杂图案或特殊的纺织品,其每一种纤维的含量很难用百分比标识出来,这种情况可按照纤维含量由高到 低的顺序将纤维的名称列出即可
混纺产品的误差:纺织产品中可以允许 2%的外来纤维,但必须证明该外来纤维是由于技术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经过一道粗疏工 艺,则可以放宽到 5%;标识含量和实际检测的结果可以允许有 3%的加工误差
可以看出,日本的规定较为宽松,美国的比较严格, 中国、欧盟的比较详尽。
1.4 关于(回收)羊毛产品的特殊规定 关于(回收)羊毛产品的特殊规定比较见表 4。
美国wk.baidu.com
使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FPIA 303.7 中的规定以及 ISO 2976 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特 种动物毛或者羊毛都可以用“wool”,特种动物毛也可以用其专有名称
欧盟
羊毛用“wool”,特种动物毛用其专有名称,化学纤维的名称和定义与 ISO 2976 基本相同
中国和日本都没有关于回收羊毛产品的成分标识 问题,由于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回收羊毛产品,所以对 此作出规定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1.5 可不标识成分或含量的特殊规定 可不标识成分或含量的特殊规定比较见表 5。
表 5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可不标识成分或含量的特殊规定比较
国家或地区
可不标识成分或含量的特殊规定
表 4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关于(回收)羊毛产品的特殊规定比较
国家或地区
关于(回收)羊毛产品的特殊规定
中国 无提及
日本 无提及
美国
羊毛或回收羊毛的名称和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在标签上进行标识,即使其含量低于 5%,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 cled wool”
欧盟
当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此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他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 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时,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 wool’、 ‘virgin wool’或其他语言中相同的表达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
日本 无具体的特殊规定
美国
当纺织品因结构的需要使用了内衬或填料,不需标明其纤维的名称,但如果商家自愿说明,也可标注 如果内衬或者填料其保暖的作用,则必须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即使外层织物和衬里纤维属同一种类,纤维成分仍然需要分别标注 如果衬里、填料时产品中唯一的纺织材料,当纺织材料在产品中起保暖的功能,则必须标注其纤维成分
对于加有抗静电纤维(例如金属纤维)的产品,如果含量不超过 2%,则同样不需要标识
纺织制品中的非纺织部分,包括不构成产品的完整部分的镶边、标记、边饰以及装饰带,表面带有纺织原料的纽扣和带扣,附属 物,装饰品,没有弹性的丝带,有弹性的线和带子等,都不需要进行标识
欧盟的规定较为细致,中国和美国较为接近。 1.6 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
1.8 里料、夹层、填充物 里料、夹层、填充物标识比较见表 8。
表 8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里料、夹层、填充物标识比较
国家或地区
里料、夹层、填充物
中国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由两层及两层以上材料构成的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
美国
通常情况下,除羊毛外,5%以下的纤维可用: “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表示,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如果每种纤 维的含量都在 5%以下,只列出其总量,即使其总和超过 5%。但当纤维具有明显功能的,其成分和含量应该在标签上体现出来
欧盟
对于产品中可见且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的部分,当纤维含量不超过 7%时,则不需要标识
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标识比较见表 6。
表 6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标识比较
国家或地区
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
中国 日本 美国 欧盟
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 15%的织物可不标 各部分用的纱线或者织物不同,则要标明各部分的成分,该部分必须要详细说明清楚 每部分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应该分别标注 给出每一部分纺织品的纤维含量。但对于含量低于 30%的纤维,该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主要的衬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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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美国的规定相近,中国还特 别指明了允差为 0,说明我国标准在借鉴先进标准的同 时也有更详尽的改进。日本的规定较为简单,欧盟则增
加了由于技术原因需要加入的纤维问题。 1.3 混纺织物的纤维含量误差规定
混纺织物的纤维含量误差规定见表 3。
表 3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混纺织物的纤维含量误差规定比较
国家或地区
纤维含量误差规定
中国
按照质量百分比多少依次标识纤维成分,允差为 5%,填充物允差为 10%;当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 差为标称值的 30%
日本 纤维含量以质量百分比标出,如果其中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 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标识,其余纤维可用“未满”(低于)标识
日本 没有对装饰物的具体特殊规定
美国
领子、袖口、装饰性编织物、腰带、腕带、荷叶边、长形带子、捆绑带、标签、腿绷带、三角布料、三角形帆布条、滚边、零碎部件、刺绣、 装饰性覆盖物、贴花或附件、作为织物组成部分的装饰性图案,当以上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 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Exclusive of decoration”;当超过 15%,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
重创,更会严重影响“中国制造”的形象,所以对输出国 纤维成分标签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应加强。现将我国与 我出口纺织品服装较多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成分 标签技术法规进行了对比分析,供出口企业参考。
1 成分标签标准比较
1.1 纤维名称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的纤维名称规定各有不同,
详见表 1。
表 1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的纤维名称规定比较
欧盟
对于产品中可见且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的部分,当纤维含量不超过 7%时,则不需要标识;纺织制品中的非纺织部分,包括不构 成产品的完整部分的镶边、标记、边饰以及装饰带,表面带有纺织原料的纽扣和带扣,附属物,装饰品,没有弹性的丝带,有弹性的 线和带子等,都不需要进行标识
中美的规定相近,日本没有涉及该问题,欧盟是按 照质量含量而不是面积来确定标识与否。
国家或地区
纤维名称
中国
天然纤维采用 GB/T 11951 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采用 GB/T 17685 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采用 GB/T 4146 和 ISO 2076 中规定的名称
日本 使用日语时有些纤维可以有几种不同的指定名称。例如对特种动物毛规定可以用其专有名称,也可以统称为“毛”
纤维含量以质量百分比标出,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美国
如果某纺织品全部由一种纤维组成,可以在其标签上注明“ALL”或者“100%”;如果产品中除了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外只有一种纤维,并 且这些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占产品质量比不超过 5%,则也可以用“ALL”或者“100%”,但后面还应加上附加说明“装饰物除外”
欧盟
【关键词】纺织品;成分标签;技术法规;标准
中图分类号:F76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0101(2011)01-0098-03
0 引言
纺织品服装在出口时,纤维成分必须进行检验,并 且有具体的标注要求。纤维成分标识在美国、欧盟等许 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技术法规作为强制性要求,所以要 正确地标注纺织品的成分标签,以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 口国要求;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应做到诚信自律。有 时即使客户同意降低标准,混淆纤维名称标识,但违反 了进口国法律法规,一经查实,不仅会使企业自身受到
2 结语
从这些标准的各项规定和标识上可以看出,日本成 分标签规定得较为粗略,中国、欧盟、美国除了少许差 异,较为接近,也都有采用国际标准的现象,说明我国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已经比较相近,各国(地区)标准都 趋向采用或借鉴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1]16 CFR CPSC 300-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S].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2]16 CFR CPSC 301-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S]. The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3] 16 CFR CPSC303-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S].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4] Directive2008/121/EC of The European Parll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anuary 2009[S]. [5] Law No[1].104《家庭产品质量标签法》[S]. [6] GB4146.1-2009 纺织名词术语 化纤部分[S]. [7] GB 11951-1989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S]. [8] FZT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
语言种类的标识比较见表 9。
表 9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语言种类的标识比较
国家或地区
语言种类
中国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可同时 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 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日本 日语或英语
美国 英语
欧盟 使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语言
基本上都强调使用本国官方语言,只有日本规定也 可以独立使用本国语言之外的英语。
我国的标准GB/T 11951是参照采用ISO 6938编写 的,所以这项规定基本是采用了国际标准,和欧盟基本 相同。美国和日本有一个相同点:特种动物毛和羊毛都可
以统称为“毛”,也可以用其专有名称。其他都基本相同。 1.2 纯纺织物纤维含量误差规定
纯纺织物纤维含量误差规定见表 2。
表 2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纯纺织物纤维含量误差规定比较
国家或地区
纤维含量误差规定
中国 日本
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 “纯”或“全”,允差为 0;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 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 “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 明“××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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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工业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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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标准都涉及到该问题,日美的规定较为严格。 1.7 装饰物的标注
装饰物的标注比较见表 7。
表 7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装饰物的标注比较
国家或地区
装饰物的标注
中国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题的部分,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 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 品表面积的 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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