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
“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重婚案在重庆立案
“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重婚案在重庆立案2014年07月22日10:31来源:人民网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纪玉华的“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纪玉华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正式立案。
原标题:“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纪玉华涉嫌重婚一案在重庆立案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李婧)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纪玉华的“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纪玉华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正式立案。
去年11月,有网民发帖称,“54岁的厦门大学外文学院院长纪玉华,谎称自己离婚26年,欺骗重庆一高校27岁女教师,并致其怀孕6个月。
现女教师和父母在厦大讨说法,院长玩失踪。
女教师欲跳楼,幸被救下。
”同时,配发了纪玉华参加活动和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
为此,厦门大学宣传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警方已经在调查之中,如果纪玉华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校方将严肃处理。
该校外文学院表示,纪玉华已经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今年7月2日,本网刊发了《“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女主角起诉其重婚》,对“厦大教授艳照门”一事进行追踪报道。
小琴的代理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勇告诉记者,7月18日,法院通知立案。
小琴告诉记者,2013年5月,她与纪玉华在一次教学活动中认识。
随后纪玉华对其展开强烈追求。
她在不知道纪玉华已婚的情况下接受了追求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怀孕。
2013年10月纪玉华在见到小琴父母时才承认自己虽然与第一任妻子离婚,但还有第二任妻子,目前是已婚状态。
“纪玉华表示会尽快与二婚妻子离婚,同时写下承诺书,承诺对我和孩子负责。
”2013年10月纪玉华把小琴和母亲带到厦门并安排下榻在厦门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建文楼。
到了2013年10月23日,小琴就再也联系不上纪玉华。
后小琴在建文楼552房间准备跳楼自尽被学校后勤处工作人员及保安救下。
2014年3月,小琴生下孩子。
“我儿子出生18天就要动手术,医生说和父亲遗传有关。
伪证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证罪伪证罪伪证罪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伪证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采用不实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积极支持生产,引导出口,并使非常有限的资金变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假造或采用不实的出口合约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较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例如犯罪分子张某假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约,并以不实的合约向上海某银行提出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不知去向逃亡。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存有哪些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采用不实的产权证明并作借款或远远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借款,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就是指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以随时偿付的票据等动产具备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例如罪犯张某以假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智取威虎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某地区山林中藏匿着一个名为“威虎山”的土匪团伙,他们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秩序,人民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为了剿灭这个土匪团伙,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经典的一次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成功地将威虎山土匪团伙一网打尽。
二、案件概述1950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威虎山土匪团伙进行剿灭。
经过深入调查,政府了解到土匪团伙的头目是张子明,他手段残忍,手下有数百名土匪。
为了将张子明一网打尽,我国政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以智取威虎山。
三、案件过程1. 制定策略为了确保剿匪行动的成功,我国政府制定了周密的策略。
首先,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其次,对威虎山土匪团伙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组织结构、人员构成、活动规律等;最后,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包括诱捕、伏击、围剿等。
2. 诱捕张子明为了引诱张子明出山,我国政府决定利用他的贪婪心理。
专案组人员以巨额财物为诱饵,向张子明发出邀请,声称有一笔大买卖。
张子明见有利可图,便带领手下数百名土匪下山。
3. 伏击当张子明一行人进入我国政府预设的伏击圈时,专案组人员立即发动攻击。
经过激战,土匪团伙损失惨重,张子明也被成功抓获。
4. 围剿残余势力在张子明被抓获后,政府立即对威虎山周边地区进行围剿,迅速将残余势力一网打尽。
四、法律依据在此次剿匪行动中,我国政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规定,张子明及其手下犯有抢劫、杀人、绑架等罪行,依法应受到严厉惩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诉法规定,专案组在侦破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参与土匪团伙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五、案件结果经过审判,张子明及其手下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他参与土匪团伙的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威虎山土匪团伙被彻底剿灭,当地治安秩序得到恢复,人民群众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此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目的不一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会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抢劫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的客体存有包容关系。
其次,抢劫罪客观上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主观上是故意的,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也包括暴力的方法,在行为上是交叉关系。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司法实践中,抢劫杀人主要分三种情况: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杀人的;先杀人后抢劫的;抢劫后又杀人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由于其他目的故意杀人后,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与侵占罪。
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当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抢劫罪,而为了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属于的就是这种情形。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综上所述,对于抢劫杀人案件如何定罪主要有两项依据:一是杀人是否在抢劫的过程中;二是杀人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有内在联系。
若符合上述两项,即按抢劫罪处罚。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已经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但当场被害人仍然欲夺回财物。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举例: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郭某是同事关系。
2014年某日,吕某应邀来到郭某住所。
当吕某走进出租房后,郭某随即将房门反锁。
郭某先用左手勒住吕某脖子,后拿起一块砖头拍吕某的头部,吕某随即上前抢砖头。
在抢砖头的过程中,吕某先用牙齿咬郭某的手臂,郭某拿起砖头砸吕某的嘴巴,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吕某是受郭某的邀请前往案发现场的,并未携带任何凶器,吕某并没有伤害郭某的主观故意。
在吕某到达案发现场后,郭某随即关上房门首先对吕某进行殴打,使用砖头对吕某的头顶部、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击打并造成吕某轻伤。
吕某在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且难以对郭某的加害行为可能造成自己损害程度作出预判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用房间物体击打郭某直至郭某松手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所以,被告人吕某一方面没有伤害郭某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吕某在防卫时采取的反抗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凶手逃脱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的女性,她在下班途中被人残忍杀害。
经过警方初步侦查,嫌疑人张某被列为重点嫌疑人。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却成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成为了一起罕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受害者小李在下班途中,被一名男子尾随至一处偏僻的路段。
男子突然出手,将小李制服后残忍杀害。
案发后,附近居民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侦查。
2. 疑凶浮现警方在现场提取了凶手的指纹、DNA等生物样本,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经过分析,警方初步判断凶手为附近居民张某。
张某曾因盗窃罪入狱,且与受害者有经济纠纷。
3. 侦查受阻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张某的行踪异常。
案发当晚,张某并未出现在监控录像中,且其家中物品摆放与平时截然不同。
警方怀疑张某可能已经逃离现场。
4. 逃脱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许多疑点,称警方证据不足,怀疑张某是被冤枉的。
在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下,张某最终被取保候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成功逃脱,不知所踪。
三、案例分析1. 侦查不力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警方对张某的侦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其行踪。
其次,警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应对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导致其逃脱审判。
2. 法律漏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社会舆论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和社会舆论对张某的逃脱表示强烈愤慨。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警方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侦查力度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监控,确保其行踪可控。
某大型上市公司重庆负责人喻某受贿罪,成功辩护成立轻罪获得轻判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某大型上市公司重庆负责人喻某受贿罪,成功辩护成立轻罪获得轻判---团队化办案是成功辩护的有效保障案情简介:被告人喻某,男,汉族,52岁,系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的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到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在某工程项目中,收受材料供应商32万元,帮助材料商获得该项目的材料供应资格,并在材料款的支付划拨中,为该供应商提供帮助。
被告人作为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由于本案被告人的爱人系智豪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亲属,基于该因素,家属坚持要求由该律师承办本案。
但因该承办律师才到智豪所不久,且原来也非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能否成功的辩护本案,在接受委托时,该承办律师也对被告人家属表明,没有把握性。
在接受委托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得益于智豪律师事务所通过十余年的经验积累,形成和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事案件辩护标准化办案程序》。
该承办律师在熟悉和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开展工作过程后,案件也逐步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委托人甚至还“责怪”承办律师:找你办案的时候还欺骗说没有经验。
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承办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提纲,按照律所的要求,在定期的案件团队讨论时,承办律师将该案提出进行研究。
根据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准备的辩护方案,大家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时,都认为按照现有方案,本案最好的结果只能是有期徒刑10年(10万元受贿即达到10年徒刑),该结果显然不够理想。
在律所二十余名律师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律所多名律师提出,本案是否能从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自首是否存在和成立的角度重新制定本案的辩护方案。
按照团队讨论会议上形成的观点,承办律师在随后的工作中,围绕被告人的身份问题、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又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会见和核实,并迅速收集了涉案大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所有档案资料,重新制定和完成了本案的辩护方案。
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首创刑案承诺服务制度——让每个当事人都共享智豪团队智慧据悉,重庆市专做刑案的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为追求办案效果的最佳化,智豪团队智慧发挥的最大化,智豪创新的向广大市民公开了智豪承诺制度,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首家专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智勇也是全国律师三大刑事大律师之一,现担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荣获2010年全国十佳律师,受到了原国家领导人、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的亲切接见并颁奖。
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重庆卫视台、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重庆新闻台、重庆晚报、重庆商报等权威媒体担任采访嘉宾,因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成就,受邀在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和中国国家会议中心发表过关于中国刑事辩护的激情演讲。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为体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领域的专业性,为体现团队智慧在办案中的优越性,也是为了回报当事人十几年来对智豪团队的信任,现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智豪的创始人张智勇主任决定推出一套业界前所未有的刑案办案承诺制度,力求将智豪刑事团队的办案经验发挥到最大化,也是为了更好更严格的规范智豪本身的办案流程,以最具责任心著称的智豪刑事团队时刻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也正是因为智豪刑案团队这种良好的职业操守,十几年来赢得了当事人的无数赞誉和信任,推动着智豪律师事务所一步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刑案大所,智豪承诺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如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即刻(至迟在48小时工作时间内)开展办案工作,联系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初步交换意见、提出会见申请。
委托人不能提供准确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的除外;在确定会见前与委托人联系通报会见具体时间,会见后及时和委托人沟通;自第一次会见后72小时内,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委托人未及时提供必要资料的除外);委托人在侦查阶段向承办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办案律师应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定期联系司法机关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积极联系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与承办人员就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查询、复印相关案件材料;获取起诉意见书后48 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会见在押被告人,并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并积极交换律师意见;开庭前7日内向所领导提交辩护方案及庭审提纲,由所领导视具体情况召集所骨干律师共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的辩护意见;开庭前会见在押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辩护意见的看法,最终确定辩护观点;开庭后、宣判前承办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会见被告人,沟通庭审情况,完善相应辩护意见;若委托人系外地亲属或委托人确实行动不便,经委托人申请,承办律师可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代为办理上账事务;接受案件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络沟通信息,至少每10天与委托人通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承办律师在办案中知道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绝对保密义务。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妨害作证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应予立案追诉。
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
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一场车祸造成八级伤残,重拳出击解决执行难
一场车祸造成八级伤残,重拳出击解决执行难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7年第11期在实践中,法院生效判决面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等诸多难题,因此法院“破冰”执行难刻不容缓。
如果两年之内不能解决执行难,那么院长和执行局长要自行辞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案例:王志花是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七四村村民。
2015年1月11日,邻居何明安来王志花家归还电动三轮车,此刻意外突生。
由于何明安操作不当,王志花被电动三轮车撞倒在地并被拖行了4米。
全家人本以为只是卫生所说的小毛病,而大医院的全面鉴定却让他们后怕不已。
王志花被诊断为T8椎体压缩性骨折和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权威鉴定是八级伤残,对以后的生活都会有影响。
结果出来后,起初还带着王志花进行了两次复查的何明安,再也不闻不问。
此后虽经七四村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志花遂一纸诉状将何明安告上法庭。
费尽周折赢得官司,王志花却迟迟拿不到钱,这让她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在这种情况下,王志花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何明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这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呢?张立勇:第一是找人难。
当事人一旦败诉,他就玩失联、失踪。
第二是查找财产难。
预感到自己可能会败诉,就提前把存款、房产、车辆都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要去扣押、冻结、查封他财产的时候,他已经身无分文了。
第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
比如,方城县人民法院去银行查扣当事人存款的时候,银行方面不配合,直到我们依法处罚银行10万元钱,银行方面才开始配合执行。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提到的刑事自诉,对破解执行难有什么帮助呢?张立勇: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提出来了,当事人掌握了对方当事人的一些证据和线索之后,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去控告,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
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定义: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
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
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成立。
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
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
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2019-(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范文word版 (5页)
2019-(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周小超(曾用名:周建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8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晶,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8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丹,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重检五分院刑诉[201X]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超、陈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超、陈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小超、陈晶经事前联系,在本市南岸区聚丰酒店8024房间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201X克,获赃款人民币3201X元后被捉获。
当场查获赃款及毒品氯胺酮4包,经称量净重为1988.6克。
对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受理刑事案件和破案登记表、捉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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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刑事辩护律师的感谢信范文篇一尊重的枣阳市刑事辩护律师亲人雷女性;全国各地网民和新闻媒体小伙伴们:您们好!大伙儿辛苦!董龙斌在年5月26日早晨因去施工工地工作的道上遭受车祸事故不幸身亡,董甜甜的妈妈是眼睛失明,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还必须有些人照料,董甜甜的小孩才九岁,不大的小孩很聪慧讨人喜欢,尤其听话,那么年幼的小孩却担负照料妈妈的义务,还需要担起这一家中的重任,当雷女性了解董甜甜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后,特外伸关怀之手,在将来会每一年捐赠RMB:五百元(英文大写:伍佰有光泽)给董甜甜的念书花费,一直到董甜甜的上毕业后,在这里董甜甜的意味着亲人最先谢谢雷女性的捐赠!这时心里没法表述对雷女性像父母一样的关怀,仅有无尽的感谢!董甜甜的要努力学习,不负期望等着我长大以后回报对雷女性的养育恩!大家做为不幸身亡董龙斌的亲属,意味着尚小乖孩子董甜甜的和早已始终没法再对大伙说一句感谢话的董龙斌,向全部为可怜的受害者董龙斌获得性命自尊而连声号召的众多网民表明诚挚的感谢和真心诚意的问慰。
董龙斌的不幸遇难不幸身亡是本人的悲剧,也是大家家中的悲剧,也是董甜甜的这一年幼的小孩失去爸爸较大的悲剧。
董龙斌过世以后,大家获得了全国各地网民的声讨和关心,广大群众对大家这一处在痛苦当中的家中,不求回报地外伸了援救之手,也造就了我们在悲剧中感受到的溫暖。
董甜甜的尽管失去一个爸爸,但却获得了中华民族大家族中很多良心网民的关怀关爱,事实上获得了很多妈妈。
大家见到和觉得到小伙伴们的泪水与对董甜甜的盼望,心里的期盼是一样的,大家做为家人和雷女性一定会照料好宝宝,让董甜甜的健康平安地发展,文化教育他做一个热爱祖国、爱老百姓和遵纪守法乖孩子,以宽慰董龙斌的在天之灵。
董甜甜的如今湖北省襄阳枣阳市兴旺二中学校入读六年级,在有许多热心人的协助下可以念书获得好的文化教育,董甜甜的亲人兴奋地说声:谢谢!谢谢全部爱心企业一生平安!三鞠躬以感谢枣阳市刑事辩护律师亲人雷女性对董甜甜的关怀!谢谢雷女性的公平正义和甘于奉献!这名善心人雷女性的联系电话:在这里,还需要非常感谢:谢谢湖北省襄阳枣阳电视台节目初次曝出本案!谢谢i湖北省襄阳枣阳市刑事辩护律师的亲人雷女性的自始至终关怀同捐赠!谢谢湖北省襄阳枣阳兴旺二中学校的校领导和全体人员老师们!谢谢都市快报新闻记者们最先报道本案。
关于律师的一封表扬信
关于律师的一封表扬信对于律师的关心,我们可以写信表扬。
那么关于律师的一封表扬信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的一封表扬信,盼望对大家有关心。
关于律师的一封表扬信篇一张智勇、彭轶平律师:你们好!很庆幸,也很荣幸通过我老公***的托付结识了你们,与你们结下了这段官司缘,在看管所这七个多月时间,你们会见了我二十多次,通过与你们这么多次的接触、交谈,你们对法律学问的专业,对我案情的关注及重视,我不得不发自肺腑的说句:你们是负责任的律师,你们是真正具有职业操守的好律师,感谢你们对我前期案子所做出的付出及对我家人的关怀,你们把外在的一些利弊消息带给我,为我进行分析、开导!一些舆-论所带给我的焦虑、恐惊、担心所带来的精神压力,是你们的劝慰,让我顽强面对、坦然面对!还让我知道那么多和善、可爱的人关注、理解我、怜悯我!我之所以能走到今日这步,是当时我太愚昧、太无知、太简洁、轻信他人,被人所以感情为诱饵,被他们洗脑、蒙骗、哄骗,自己也毫无法律意识状况下,去做了一些不道德行为,这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及损害!为此,你们智豪的律师们还特地成立了一个律师团,为我制定了一套有利方案,虽然那些悄悄为我付出的律师们没见过你们,我已经体会到了对我的支持、关怀,感谢你们!在庭审中你们为我做出的辩护都是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宗旨的为我进行了激烈而强有力的辩论,我不得不佩服你们的专业、才智!得到了在场全部人的认可,你们身上的这些特质都是在场其他律师没有的!你们为我所做的这一切努力,我很感谢你们,也不得不为自己感到庆幸,我的老公为我找到了你们这样一家强、具有真正实力、真正专业水平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听好几个人都说找到智豪肯定是最明智的选择!由于你们是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一家事务所,这一切都得到了我的验证及认可!我很感谢我的老公,是他通过我们几年的朝夕相处,对我做出了一个人格品质的确定,做出了一个正确的推断,能为我站出来,为此,我不得不感谢上天,赐予了我这么好的一位老公,此时的我出了(原文如此)对他抱有愧疚,还能有什么更重要的呢?我只能说,老公,等我出来后,只要你不嫌弃,当然我也敬重你的选择!这辈子为你做牛做马都情愿,来弥补你及这个家所带来的打击、损害,我会做的比以前更好,更要做一位好妈妈!借此,我要感谢全部网民伴侣对我的关怀、关住(原文如此)与支持!感谢你们,你们是这世上最和善的人们!不管我将会面临什么样的结果,我都要感谢我的好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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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
张智勇律师,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和谐中国十佳杰出律师
张智勇大律师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中,他一次次力挽狂澜,拨云见日,帮助身陷绝境的当事人重获新生。
张智勇律师称,刑辩律师业务是律师业界最有价值也最具挑战性的律
师业务。
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刀
尖上的舞者,在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环境下,要全面放弃报酬丰厚的
民商事业务而转向不来钱的刑事辩护,确实需要太多勇气。
为专注刑
事辩护张智勇律师曾舍弃50万律师费。
就是凭着一种近乎殉道者的
赤诚和执着,张智勇大律师演绎着自己精彩又波澜壮阔的刑辩人生之
路。
顾秀莲颁发十佳杰出律师北京大学演讲和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荣获十大杰出律师
副庭长戴长林在一起
张智勇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