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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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
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其他类129018 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审
核备案
省环保

监测处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
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
政办〔2009〕30号)
企业、社会组

视情
况而

不收费
其他类129019 各类声环境
功能区的划

省政府污防处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市市、县
(市)人民政

20日不收费
X。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河北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形成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预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四条河北省人民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是河北省人民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公众的利益,积极推动公众参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的是:(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二)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执法监督,推动环境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和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土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整合和协同推进;(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改善生态环境;(八)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和方法进行,并公开结果。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一、单选题(共61道)1.【单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BA.基本方向B.根本遵循C.重要保障D.全面指引2.【单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AA.营商环境B.经济秩序C.招商环境D.生产环境3.【单选】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观念,坚决破除一切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AA.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B.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C.数字化、全球化、一体化D.全面性、畅通性、便利性4.【单选】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起施行。

A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7月1日D.2021年1月1日5.【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指出,要准确把握河北所处的(),科学分析面临的机遇、优势和挑战,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

BA.关键节点B.历史方位C.历史定位D.关键时期6.【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河北要坚定不移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落实,在()中加快发展自己。

AA.对接京津、服务京津B.对接京津C.服务京津D.协同发展7.【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要扎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把营造()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发力点,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DA.全国一流招商环境B.全国一流竞争环境C.全国一流创新环境D.全国一流营商环境8.【单选】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指出,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讲团结,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记在心底、化为力量、见诸行动,确保在燕赵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1: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一、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旨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安全。

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责任与机构1.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依法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问责。

2. 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奖惩部门,负责相关奖惩事项的审批和执行。

三、奖励措施1.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赋予优秀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合同订立和采购优先权。

3. 对于环境后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政府资金资助。

四、惩罚措施1. 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相关权益,如禁止融资、停产停业等。

3. 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责。

五、监督与检查1. 进行定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整改。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的赋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件1. 生态环境保护奖励申请表2. 黑名单登记申请表3. 环境后评价申请表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态环境保护:指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

2.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制裁措施。

3. 刑事责任:指依法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的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制裁措施。

4. 环境后评价: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的环境质量评估,以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发现并解决潜在环境问题。

2: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特制定本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局限性
本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如样本数量和覆
盖范围有限,未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02
未来研究方向
针对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加强跨地区、
跨国家的比较研究,探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优化和改进方法。
03
实践指导意义
本研究可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有益的参考,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
建设生态修复工程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恢复 受损生态环境,提高生态 系统的稳定性。
宣传教育措施
加强环保教育
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 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 良好氛围。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 的环保认知。
建立环保信息平台
建立环保信息平台,发布 环保资讯和政策法规,方 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目的和意义
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类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通过设立奖惩办法,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可持续发展。
0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政策措施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保标准和处罚措施,确保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本研究通过实践和调查,验证了多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 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降低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奖惩办法的必要性
针对环境保护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奖惩办法在促进环保行动、遏制环 境违法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政策建议可行性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9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
违法行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 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 业秘密。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百分值
1%-10%
10%-20%
20%-30% 1%-10% 10%-20% 1%-10% 10%-20% 5%-10% 1%-5%
16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停止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对环境影 响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危害程度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的
1%-5%
2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的
5%-1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的
10%-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
1%-5%
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 下的
5%-10%
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环执法〔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执法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一)建立执法事项目录。

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

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执法改革。

(二)完善履职责任制度。

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对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

(三)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

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奖励:(一)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成效显著的;(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 (四)综合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以及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成效显著的; (五)防治环境污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六)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的; (七)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八)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九)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前款规定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当年排污费征收总额中按3-5%的比例提取。

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资金中参照前款规定比例提取。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3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不按违章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兴办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不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三)拒报(含逾期未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以及规整排污口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接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冀市监发〔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获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6月至8月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对50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较集中的地区随机选择5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除1家机构(河北清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无设备、无工作人员,联系人员不能提供该机构任何资料,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外,实际检查机构49家。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沧州市(10家)、唐山市(8家)、秦皇岛市(2家)、廊坊市(5家)、保定市(5家)、石家庄市(10家)、邢台市(5家)、邯郸市(5家)。

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移交属地市局立案查处12家,其中移交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1家,唐山市市场监管局2家,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3家,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各1家,邯郸市市场监管局1家。

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的依次是检测记录和报告、样品管理、设备、场所环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文件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的前提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符合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

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通告2015年第1号)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三、分类处理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在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环评手续。

对于已建成投产项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以实际监测数据等内容为依据,逐条分析论证其与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的符合性。

结合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符合环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出具环评备案意见,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违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退城进园、污染搬迁,按比例配套削减产能,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其他行业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附后),并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

2023年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答试题及答案

2023年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答试题及答案

2023年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答试题及答案多选题(每题5分, 共计30分)1.《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制定目的是什么?()A.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B.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C.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D.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答案: ABCD2.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A.属地管理、分级负责B.安全管理部门负责C.谁主管、谁负责D.谁受理、谁奖励答案: ACD3.河北省范围内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途径进行安全生产举报: ()。

A.“12345”或“12350”热线电话B.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C.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D.书信、来访答案: ABCD4.安全生产举报应当提供哪些证据线索?()A.照片资料B.视频资料、音频资料C.文字资料D.以上不都是答案: ABC5.安全生产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A.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B.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 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C.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 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 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D.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 或授意他人举报的答案: ABCD6.《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有什么责任和义务?()A.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 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 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B.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举报奖金, 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C.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D.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 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答案: ABCD单择题(每题2分, 共计20分)1、《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发布时间()A.2022年09月28..B.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8..D.2022年12月28日答案:B2、《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最高奖励标准是()A .10万元B .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答案:D3.《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实行)》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以下简称举报人), 有权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2020年7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天津市武清区一无名收集点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举报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及武清区公安分局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联合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收集点现场存有数十吨废铅酸蓄电池(属于HW31类危险废物),操作工人将部分废铅酸蓄电池内的酸液倒出后,利用车间下水管排入外环境自然渗漏。

经对暗管内存留废水取样监测,pH值小于1,为强酸性,总铅浓度为10.4mg/L,公安机关立即固定证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收集点依法立案查处,将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嫌疑人44人,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0年9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案例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某厂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2019年2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江苏省如皋市一无名望远镜配件厂电镀车间污水直排小河。

根据举报线索,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田某某租用该厂房屋从事瞄准镜筒体表面处理项目,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水洗废水排入东北侧一塘内,塘内有大量黑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塘内废水pH 值2.92、化学需氧量324mg/L、总磷46.8mg/L、总镍1.43mg/L。

2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该厂采取查封措施,将其以暗管、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2月,田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集中颁奖活动,根据《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授予该举报人重要贡献奖,并给予1万元奖励。

XX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XX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XX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法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XX 政办发〔XX) 42号)和《XX省生态环境厅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法的通知》(XX环发〔XX〕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适用范围XX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方法。

、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XX市生态环境局设立XX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受理中心),具体由XX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立专岗,牵头负责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各区、县(市)分局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处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本方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分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四、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12369公开进行举报,也可拨打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XX(工作日9时-17时30分),或通过网络、来信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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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机关信访机构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一吨(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九条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被委托领奖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函〔2018〕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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