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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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 向贷款 人提供下
列资料

:

第一 章
,
总则
,
第四 章
贷 款 期限 与 利 率
, ,
第一 条 为支持城镇居 民购买 自用
,
身份 证 件 ( 指 居 民身份证 户 口
;

第+ 条 贷款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合理确 定贷款期限 但最长 不得超过 年
证 人为 自然人的 必须有固定经 济来源
, , ,
,

条 拍卖 划拨的国有土地
,
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在依法缴纳相 当于应
下( 含
, 。
人 有权 依法处理 其抵 押物或质物 或 由 信证 明 五 申请住 房公积 金贷款 的 需持有 保证人承担偿还 本息的连带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出具的证 明 第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 民 六 贷款 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银行批准设立 的商 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 资料 行
2 34 15
0 1
年) 的 加
0 至 1 5 年 (含 个 百分 点 ; 期 限 为 1
,
房全部价 款 的
0 % 作为 购房的首 期 付 3
; 0 年 ( 含 2 0 年 ) 的 加 3 4 2 个百 分 款 有住 房 补贴 的 以 个 人 承担 部 分 的 将 资金划转到 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 年 至 2 ; 30 % 作为购房的 首 期付款 户 住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点 五 有贷款 人 认可 的 资产 作为抵 押 第十 四 条 个 人 住房贷款期限在 1 借款家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所交纳住 房公 或质押 或有 足够代偿 能力 的单位 或个 积金数额 的 2 倍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实行 合同利率 遇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
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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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0 个人承担部 分的 3
作 为购 房 的首
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
必 须具 有
,
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 ,
代为偿还 全 部 贷款 本息 的能 力 在银 行开 立 有 存款 帐户
自然 人 的
, , 。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但最 长 不
住房作为贷 款抵 押 物 的 第+ 七 条
保 证人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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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遗失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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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公 积
贷款 抵 押 物应 当符

金贷款额度最 高不 得超 过 借 款家 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 所 交纳 住房 公积 金 数额的
2
台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第 三 十 四 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第二 十 三 条
,
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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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
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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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其中:双缴存职工最高4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0万元。

房产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

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8•【文号】工银发[1998]94号•【施行日期】1998.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工银发〔1998〕94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工银发〔1997〕122号)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定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最新版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定的。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内容!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

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置、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置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归还能力的根底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那么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

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置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置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确实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支持城镇居民自用购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行认可,并与本行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经办行审查岗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人负责权限内“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确定权利,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控制在二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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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借款人贷款房屋套数要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拟贷款房屋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不能提供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第八条贷款额度对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4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临时不予受理;所购住房市场价值取所购住房评估价或交易价的较低者。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 年(含),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 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认定贷款期限。

(二)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上述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 85 倍。

(二)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 1 倍。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纳如下还款方式之一:(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或质押(时期性保证担保除外)。

抵(质)押担保可采纳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一般抵(质)押担保两种方式。

按规定需要提供时期性担保的,可提供以下3 种时期性担保方式之一(本方法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期性保证。

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押时期性担保。

质物范畴及其有关操作规定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本笔贷款所购住房抵押。

抵押物须为自然人名下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

第十三条对一手个人住房贷款,应区分情形在落实以下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发放贷款:(一)“时期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

对当地能够及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预告登记的,须在同时落实时期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的前提下发放贷款。

(二)“时期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了抵押预告登记资料、取得收件收据(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并落实时期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1.当地房管部门治理比较规范,当地银行同业已普遍按照此种方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发生贷款风险或贷款风险可控;2.经办部门信贷治理水平较高,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较好;3.已办妥房屋(预)销售备案登记;4.属于我行贷款支持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三)仅提供时期性担保后放款。

确因当地政府职能缘故无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可在落实时期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以所购商品住房抵押或以其他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采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办理,按照《商丘市商业银行抵押物、质物治理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等必要文件到期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且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或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

第十七条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 年,关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专门优良的房产,抵押物房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超过20 年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抵押物的价值一样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一样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经办部门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抵押物价值其他确定方法为:1.抵押房屋房龄在5 年以上的或我行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房产,可免予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最近一次交易时刻在2 年(含)以内,能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契税凭证,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2)最近一次评估时刻在2 年(含)以内,能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为经我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3)抵押房屋房龄在5 年(含)以内的。

第十九条借款人需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

第五章贷款受理第二十条借款人向贷款经办部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商丘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四),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差不多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对非本地居民的借款人,若购房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还应提供 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所购住房资料购买一手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资料1.抵押房屋为非本笔贷款所购房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房产权益证明;(2)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件;(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法人(不含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须签署《担保函》(见附件五),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3.质押担保的,须提供的资料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由贷款经办部门调查岗负责。

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

贷款调查人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当面约见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及客户须知》(见附件六),并将贷款申请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分别录入至信贷治理系统。

调查要点包括:(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借款人的身份和购房行为是否真实,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二)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

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判定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三)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情形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四)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五)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借款人是否已足额支付首期房款,申请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是否具有首期房款的支付能力。

(七)所购买或建筑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行的贷款条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违规建设住房,或其他“小产权房” ;借款人购买住房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

(八)抵押物权属是否明晰;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提供时期性担保的,担保方式及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否符合本方法及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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