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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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除四害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必须做好虫害活动的防范工作。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均被要求减少虫害给人们带来的种种危害,预防生物媒介疾病的发生,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职工家属身体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我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提高除四害效果,做好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制定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技术方案。

一、灭效原则从虫害和环境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以及有效、简便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根据防制虫害的不同,因地因时制宜,采用环境防制、化学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以达到除害灭病和减少骚扰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部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成员:其它全体成员三、职责分工(-)结合创建文明公司工作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专人切实抓好街道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环境治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制定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完善措施,开展防治活动。

三是组织对园区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完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资料。

(二)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大力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安排,健全病媒生物防治组织,加强领导,落实消杀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滋生栖息场所,坚持防灭结合,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三是定期投放灭鼠毒饵,集中消杀蚊蝇、蜂螂,确保小区内的鼠害、蚊蝇、嶂螂密度不超标。

四是配合搞好灭前、灭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作业范围项目部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共环境(办公室、仓库、通道、垃圾箱、公共厕所、下水道、食堂等公用部位环境)四、作业内容1、公共环境的老鼠和蚊蝇的控制;2、老鼠、蜂螂和蚊蝇的杀灭。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保证投入。

进一步建全除四害工作网络,做到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职员。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2024年除“四害”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除“四害”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除“四害”管理制度在2024年,我国继续加强对“四害”(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的管理工作,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以消除这些害虫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以下是关于这一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政府领导和协调政府在“四害”管理方面起到了主导和指导作用。

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配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政策和指导各地的管理工作。

政府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包括卫生、城管、环保等部门,共同推进“四害”管理工作。

二、宣传和教育活动政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四害”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通过媒体、校园和社区等渠道,广泛宣传预防“四害”的方法和技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四害”管理和治理。

三、监测和报告系统建立了定期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了解“四害”种群数量和分布情况。

各地设置了监测点,定期采集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

通过这些数据,政府可以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四害”的大面积滋生和传播。

四、防治措施和技术政府对“四害”的防治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技术。

首先,加强室内卫生和环境清洁,消除害虫的滋生源。

其次,使用化学药剂、生物控制和物理防治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害虫制定相应的防治方案。

同时,加强对药剂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防治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五、社区和单位参与政府鼓励社区和单位积极参与“四害”管理工作,成立社区“四害”管理小组和单位防治队伍,开展定期的巡查和清除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政府还制定了相关奖励政策,鼓励社区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六、技术创新和科研支持政府加大对“四害”防治技术的研发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政府还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估和指导,确保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七、法律法规和处罚力度政府依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四害”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政府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局面。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和消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的危害,保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四害消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区域,包括办公室、车间、仓库、食堂、宿舍等。

三、职责分工1、消杀工作负责人(1)负责制定四害消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消杀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消杀效果符合要求。

(3)协调与外部消杀服务公司的合作事宜。

2、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区域内四害消杀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配合消杀工作负责人开展消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员工(1)遵守四害消杀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发现四害问题及时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四、消杀频次和时间1、蚊子(1)每年 4 月至 11 月,每月至少进行 2 次全面的蚊虫消杀工作。

(2)重点区域(如食堂、宿舍等)每周进行 1 次局部消杀。

2、苍蝇(1)每年 4 月至 11 月,每月至少进行 2 次全面的苍蝇消杀工作。

(2)垃圾存放点、厕所等重点区域每天进行 1 次局部消杀。

3、老鼠(1)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全面的老鼠消杀工作。

(2)根据鼠情监测情况,及时调整消杀频次和重点区域。

4、蟑螂(1)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全面的蟑螂消杀工作。

(2)厨房、餐厅等重点区域每月进行 1 次局部消杀。

消杀时间一般选择在人员下班后或非工作时间进行,以避免对人员造成影响。

五、消杀方法和药剂选择1、消杀方法(1)物理方法:如安装纱窗、纱门、风幕机、粘鼠板、捕蝇笼等。

(2)化学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药剂进行喷雾、投放等。

2、药剂选择(1)选择高效、低毒、环保、安全的消杀药剂,并严格按照药剂的使用说明进行配制和使用。

(2)定期更换消杀药剂,以防止四害产生抗药性。

六、消杀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1)确定消杀区域和重点部位。

(2)检查消杀设备和药剂是否齐全、完好。

(3)通知相关人员做好防护和避让措施。

2、实施消杀(1)按照消杀方法和药剂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消杀均匀、全面。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卫生工作,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四害(老鼠、蟑螂、苍蝇、蚊子)进行管理和防控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实行综合防治,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手段进行防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明确除四害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验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居民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四害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四害的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5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5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0]157号2000年8月23日)
广州市爱卫办:
你办“关于执行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悉。

为了进一步完善除“四害”有偿服务管理机制,规范除“四害”收费行为,提高除“四害”的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团、个体、私营单位因欠缺人力和技术条件的需委托街道管理站及其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工作,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签定服务协议后才可开展服务和收取费用。

二、除“四害”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除四害费。

四、番禺、花都区、县级市除“四害”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五、加强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并通知具有该项业务资格单位按规定到所属区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件:广州市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

四害消杀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室内环境卫生成为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四害(老鼠、蟑螂、蚊子、苍蝇)消杀成为城市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既能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也是城市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四害消杀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城市卫生管理涉及到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好居民的身体健康成为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

四害是重点防控的卫生疾患源之一,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制定四害消杀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化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室内环境卫生水平。

二、四害消杀管理制度的依据1. 国家《卫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卫生法律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卫生疫病的传播。

2. 国家规定:公共场所必须按照清洁卫生和防止疾病传播的要求进行管理。

3. 国家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为出台的依据,强调对城市环境卫生的严格管理和控制。

4. 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卫生管理部门制订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标准,也是四害消杀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制定四害消杀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规范化:必须明确消杀人员的权责、工作内容、消杀工具等,确保消杀操作规范、标准化、科学化。

2. 效率性:必须保证消杀工作的效率性,尽可能避免消杀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人性化:必须关注消杀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以及对环保、环境保护的污染。

四、四害消杀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学习科学的消杀知识,掌握消杀技巧。

消杀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消杀证书。

2. 强化定期检查制度,贯彻“防范于未然”的原则。

尤其在重要场所,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加强消杀方法的科学研究,逐渐推广使用新的消杀方法。

推行多种消杀方法,进行有效检测、评估,确定每个场所最适合的消杀方法。

4. 强化信息的收集和归档。

收集和归档包括消杀历史、消杀方案、消杀记录、消杀人员资质证明等。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是指对蚊蝇、老鼠、苍蝇和蟑螂等四种害虫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通用的除四害管理规定:
1. 消灭孳生源:定期清除各种可能孳生蚊蝇的水源,如清理排水沟、清除积水容器、修复漏水等。

2. 做好防护措施:对房屋进行密封处理,修补门窗漏缝,安装纱窗;对公共场所进行除虫处理,如公厕、垃圾场等。

3. 环境卫生维护: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禁止乱倒垃圾,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及时清理垃圾堆积。

4. 杀灭害虫:使用杀虫剂和捕捉器具进行灭鼠、杀蚊蝇等工作,确保室内和室外环境无害虫存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动员群众参与除四害工作。

除四害管理规定通常由卫生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并由社区、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和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减少疾病的传播和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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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害消杀规章制度

四害消杀规章制度

四害消杀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规定1.四害消杀范围:本制度所称四害是指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

各单位应当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进行四害消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

2.四害消杀措施:应当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消杀措施,如使用合规的杀虫剂、粘鼠板等。

在消杀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人员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四害消杀时间:各单位应当根据四害的生长规律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消杀时间。

一般来说,春、夏、秋三个季节为四害活跃期,应当适当增加消杀频次。

4.四害消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四害消杀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四害消杀工作。

责任人应当定期对负责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四害监测与报告:各单位应当建立四害监测机制,定期对消杀效果进行评估。

如发现四害密度过高或消杀效果不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标准1.计量标准:各单位应当根据四害种类和密度,合理使用消杀药物剂量。

在保证消杀效果的同时,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记录标准:各单位应当建立四害消杀记录制度,将消杀时间、地点、措施、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记录应当规范、清晰,易于查阅。

3.报告标准: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害消杀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效果评估和存在的问题等。

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处罚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四害消杀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罚款:对于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证,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除四害管理规定(3篇)

除四害管理规定(3篇)

除四害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社会环境的卫生与健康,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四害,即老鼠、蚊子、苍蝇和蟑螂。

下面是关于除四害的管理规定。

一、卫生管理1. 居民应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和整洁,禁止乱扔垃圾和杂物。

2. 定期清理住宅周围的垃圾,包括公共区域和私人花园。

3. 食品存储为封闭,并每日清理储存区域,以防止老鼠和蟑螂的滋生。

4. 定期清洁水池和下水道,以防止蚊子滋生。

5. 定期检查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并及时处理。

二、除虫管理1. 使用安全、合法的杀虫剂对室内进行杀虫处理,确保居民的健康安全。

2. 定期进行室外灭蚊等操作,减少蚊子的数量。

3. 鼓励居民使用电扇和纱窗来防止苍蝇的进入。

4. 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灭蚊和防虫处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灭鼠管理1. 加强对废弃物区域的监督与管理,对可能滋生老鼠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和处理。

2. 室内安装密封垃圾桶和垃圾袋,以防止老鼠入侵。

3. 鼓励居民采取合法灭鼠措施,如使用老鼠夹等工具。

4. 对老鼠出没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和处理。

四、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除四害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四害危害的认识和意识。

2. 鼓励居民参与环保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于社区环境的整治。

3. 通过媒体渠道和社交媒体平台传播除四害管理的相关信息。

4. 开展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员对除四害工作的专业能力。

五、处罚制度1. 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对恶意违规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环境的卫生秩序。

除四害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只有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洁净、健康的生活环境。

除四害管理规定(二)除四害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了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的美好形象,我们制定了以下的除四害管理规定。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XXXXXX公司二0一二年编制目录1、除四害及卫生工作制度2、施工现场除“四害”卫生责任制3、卫生防疫管理制度4、“四害”防护消杀设备配置表5、施工现场"除四害"消杀记录6、四害密度监测记录7、废弃物处理统计表8、除四害宣传资料除四害及卫生工作制度一、组织领导为提高职工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项目部除四害情况及方法,制订除四害的工作制度。

二、认真执行相关除“四害”要求,加大本项目部检查督办力度。

三、开展“四害”的危害及疾病传播的宣传,增强职工除害防病意识。

四、实行目标管理,对工地食堂、宿舍、厕所要重点督查,落实防制措施。

五、坚持春、秋季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做到购药到位、投药到位、器械落实到位、经费和消杀技术人员到位。

六、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清除“四害”孳生场所,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七、搞好资料整理工作。

八、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内,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奠定基础。

九、灭鼠工作⒈把除四害工作列为项目部爱卫工作、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不留死角。

⒉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药物与工具相结合,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⒊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十、灭蝇、灭蚊工作⒈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⒉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洒消灭。

⒊完善防蝇设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十一、灭蟑螂工作⒈每年每季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⒉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确保“药到虫除”无蟑螂残留。

⒊施工现场食堂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栖息场所,并搞好室内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

2024年除四害管理规定

2024年除四害管理规定

2024年除四害管理规定____年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卫生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对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四害综合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综合的原则,推行综合整治和长效治理。

第四条四害综合管理应注重群众参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是四害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六条四害综合管理的目标是全面减少四害数量,降低四害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七条四害综合管理的任务包括:(一)开展四害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四害危害和防治措施的认识;(二)完善四害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四害的扩散蔓延;(三)建立健全四害防治体系,强化四害防治的长效机制;(四)加强对四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四害综合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及人力资源。

第九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做好四害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四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四害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章宣传与教育第十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四害综合治理的宣传计划,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四害的危害,推广四害的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四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组织四害知识竞赛、推广四害防治经验等,激发公众参与四害综合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四害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四害的种类、分布和数量。

除四害标准

除四害标准

㈠南昌市除“四害”有偿服务指导价格说明:1、本表所列服务价格按室内实际消杀面积计算,并按面积累计计算。

灭鼠每月消杀不少于1次,灭蚊、蝇、蟑螂每月消杀不少于2次。

2、室外四害消杀服务价格按用药量和劳务费投入多少,由双方协定。

㈡ 重庆市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 室内标准 30平方米以下 31-300平方米 301-10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上 灭 鼠 5元/月 0.30元/平方米·月 0.25元/平方米·月 0.15元/平方米·月灭 蚊(蝇、蟑螂) 6元/月 0.20元/平方米·月 0.15元/平方米·月 0.10元/平方米·月 说明:1.此表所列收费标准按实际消杀面积计算2.每月消杀不少于两次 ㈢ 佛山市区除四害收费标准的通知灭鼠服务:特种行业单位(饮食、食品、粮食加工、销售业)按室内外总面积计算,其余单位按施药面积计算。

灭蝇服务:按照施药房间的四周墙壁和上盖面积计算。

灭蟑螂服务:饮食、食品行业单位按室内总面积计算,其余单位只计算厨房、饭堂、仓库、杂物间和其它栖息场所的面积。

蚊蝇孳生地查处服务:按照单位室外环境总面积和室内的固定孳生场所面积计算,建筑工地按照地面施工场地总面积计算,二楼以上按实际施药面积计算。

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每项每月收费标准蚊、蝇孳生地检查控制每月收费标准㈣ 珠海市益业白蚁虫鼠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A 、 餐饮业、洗浴业、饮食加工厂。

B、宾馆、写字楼、招待所、公寓、娱乐场所、商场、超市、机关、学校、医院。

C、家庭服务:面积(m2) 500m2以下 500-1000m2(含1000m2)年 300元/次起 3元/m2(年)起(二)灭鼠服务收费标准注:一次性灭鼠服务收费,面谈。

(三)白蚁防治收费标准:根据现场环境及白蚁密度、服务面积、服务方式等情况面谈。

一般家居根据每个蚁巢的大小不同灭治费为300-1000元不等,8元/ m2/年。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7]27号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7]27号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7)27号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效地消灭蚊、蝇、鼠、蟑螂等有害病媒,使城区尽快实现无“四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市区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公园、市场、仓库和建筑工地(含城建工地)等单位(包括驻穗部队单位,简称机团单位,下同)和住宅大院,家庭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内所有的机团单位及居民住宅大院,要指定卫生责任人,并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消灭蚊、蝇、鼠、蟑螂的孳生条件。

做到沟渠、沙井畅通,地面无积水;垃圾不露空堆放;粪池、化粪池、腐烂有机物严密封盖,定期清理;地下电线暗渠做到密封不积水,对所有可孳生蚊子的水面(包括地表的和地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子孳生。

各机团单位和居民住宅,凡无能力处理、控制辖区内的“四害”者,均应请所在街道的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除四害消毒机构承包消毒杀虫除害。

并支付除四害消毒杀虫药品及劳务管理费用。

基建工程工地的除四害消毒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收费标准:市内所有的机团单位,请除四害消毒机构按月承包除四害杀虫任务的,按下列标准收费,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消毒杀虫机构(每月计,一次承包至少六个月)。

(一)控制和处理蚊蝇孳生地的收费:沙井、废水井、防火池,每个收二至三元。

粪池(含人、畜、禽粪池)每个收十至三十元。

厕所每个坑位收一元。

垃圾堆(池)每平方米收四元。

积水防空洞(含地下室)沟渠、水坑、水凼、水塘每平方米收三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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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

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
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
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
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
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
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5%;每间
有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下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监督,街、镇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除四害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须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经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鉴定认可,方可使用。

不得使用卫生行
政部门禁用的除害杀虫药械。

第十三条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每月应将承包单位或地区四害密度测定列表,分别上报所在街、镇、区爱卫
办和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疫站每月应按全国统一规定,对辖区内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的四害密度进行抽查监测,逐级上报,并由市防疫部门综合上
报全国四害密度监测中心。

第十四条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超出区、县级市范围的,须报经市爱卫办批准。

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个人,须到市爱卫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全市性统一的除四害行动,由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组织实施。

所需的药物由市爱卫办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确定,药物由
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分派街道、镇供应。

公共环境(指外环境)药物费由区、县级市和街道、镇共同负担。

单位和住户的药物费用自行负责,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区、县级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爱卫会给予处罚,但罚款累计超过2000元的须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累计超过
5000元的须经市爱卫办批准:
(一)单位、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积水、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
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住户罚款
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住户50元罚款。

(三)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100元。

(四)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长度计算,每米处以100元罚款。

(五)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除害杀虫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超越承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个处以500元
罚款。

上述(一)至(六)项的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未经登记的,由市爱卫办责令其停止除害工作,并罚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条凡雇请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的单位或住户,如在承包期内违反本规定被罚款,属于承包
责任的,所罚款项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凡刁难、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对爱卫办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和起诉。

逾期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执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除四害达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1987年3月23日颁发的《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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