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党的二十大作出“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的部署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任务。
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目前,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对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等不同的就医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需要通过备案管理,提供精准结算服务。
《通知》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保障多种渠道备案的材料统一,做好备案告知服务。
同时,《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
对于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明确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二是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针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在做好基金运行风险评估的同时,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
三是强化就医地管理。
《通知》从加强日常审核、完善费用协查、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三方面入手,要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强化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的跟踪监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本统筹区(包括宿州市四县一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和省外分别通过省内异地就医平台和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进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备案、手机APP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并确保备案渠道畅通。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灵活就业、破产单位或城乡居民因在异地工作生活,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因工作需要外派的人员,持单位相关材料,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4、异地转诊人员: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经参保地统筹区内具有转诊权的医院转出或参保人自愿要求转往统筹区外就诊的人员。
5、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指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其他渠道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登记备案,办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迁回,迁回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备案不设有效期限。
2、异地转诊人员可到参保地具有转诊权的医院登记备案,在同一医疗机构就诊,恶性肿瘤患者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疾病备案有效期为一个月。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
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
佚名
【期刊名称】《中老年保健》
【年(卷),期】2022()11
【摘要】四、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一)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并确认当年预付金调整额度。
各省可通过预收省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r直接结算工作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4号)
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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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办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人社部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居住地就医, 常驻异地 工作的人员在 工 作地 就医, 原则上 执行 参保地 政 策 .参保 地经 办机构 可采 用邮寄 报 销, 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 地区设立代 办点, 委托就医地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 机构 (以 下简 称经办 机构 ) 代管 报销 等方式, 改进服务, 方便参保人员. 六, 加快基本医疗 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实行城市间 或区域间的信息, 资源 共享和联网结 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 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 对经国家组织 动员支援边疆 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 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 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 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 稳妥实施. 八, 统筹地区经办 机构认真履行 本 地参 保人员 就医管 理和 医疗费 用 审核结算的职责, 同 时要为在本地就 医 的异 地参保 人员和 其参 保地经 办 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对医 疗服务进行 监控. 市 ( 地 ) 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 加强对县 ( 区 ) 级经办 机构的指导,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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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山东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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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突出重点, 循序渐进, 多措并举, 以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 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 和效率, 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 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 制, 方 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结算, 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 并逐步实 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 持卡结算. 二, 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 点实施 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有 条件的 地区实行市 ( 地 ) 级统筹, 在 同一统筹 地 区范围 内统一 基本 医疗保 险的 政 策, 标准和管理, 结算方式, 实 行统一 结算, 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 参 保人员 短期 出差, 学习 培 训或度假等期间, 在异地发生 疾病并 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一般 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 条件所 限需异地转诊的, 医疗费用结 算按照 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 核, 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 地区可 经 地区间 协商, 订立协 议, 委托就 医 地审核. 五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医保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INSURANCE 保险
医保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保卡可以异地使用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自费,更不需要两地辗转等待报销。直接 用社保卡在医院进行结算,省时省心省力省钱。
文/本刊记者 吴 辉
46 | 2019 JUNE
时下,医保卡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结算,那么,如果是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在外地, 医保卡可否异地使用呢?
省内异地就医无须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并且符合参
跨省异地就医前,要在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之后所 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住异地工作的人员,用人单
发生的医保费用就都可以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 位派驻异地工作并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 异
不用两地来回跑了。具体的备案流程是什么呢?参 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专员规定的人员。5. 异
了备案,现在备案手续也简化了许多,不用提供过多 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
的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复 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
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只需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 地突发疾病临时就医人员。
跨省异地门诊结算工作总结(热门5篇)
跨省异地门诊结算工作总结第1篇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报办理流程我院系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为更好地为异地参保人员服务,做好医保政策宣传,现将目前联网结算申报办理流程告知如下:1、申请:参保患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 异地安置人员可以系统信息为准;2、审核: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并将参保患者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录入医保信息系统;3、就医:参保患者到住院前台办理入院手续后,携带《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手册)到住院部医保窗口办理医保信息登录手续;4、结算:参保患者出院后,医保系统将按照参保患者当地医保政策进行医保报销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
跨省异地门诊结算工作总结第2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政策解读1、哪些人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答:从 2016年起,全国都开始实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主要覆盖四类人群,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也就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比如回原籍居住的退休知青,退休前在工作地参保,现在退休回原籍居住了。
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比如像图中王阿姨这样到北京等大城市,随子女居住,帮助带孩子的老年人。
三是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比如有一些驻外的办事处,这些员工长期在外面工作。
四是异地转诊人员,因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不了或者可以诊断,但是治疗水平有限,需要到外省就医的患者。
另外,为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这两类人也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除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外,为方便参保人,各省、自治区也制定了本省区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三、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前,应提前向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并自备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2.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后,按照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4.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已报销的费用返还给参保人员。
四、结算凭证1.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包括住院报销系统生成的结算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上述结算凭证,以备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使用。
五、费用报销比例1.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异地参保地的规定执行。
2.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比例告知医院。
六、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不得因为异地就医而受限。
3.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费用报销工作,保证费用及时结算与返还。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以便更好地实施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九、总结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在异地住院期间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规范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时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由参保人员垫付资金返回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第四条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零跑腿”、“不见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
(二)坚持循序渐进完善。
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
(三)坚持统一规范管理。
坚持政策制度、服务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全省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设。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医保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线上零星报销。
二、重点工作(一)扩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各省份要全力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二)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各省份要规范统一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申办途径、就医规定等政策措施。
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病种编码,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底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2023年底前,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较2022年实现翻一番。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总则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省外住院治疗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参保地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是提高住院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费用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
2.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住院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费用,将费用信息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
5.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医疗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
6.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只需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出院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费用结算的要求1.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对接。
2.参保人员需在医疗机构住院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住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住院信息。
3.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确保医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费用结算。
4.医疗机构需及时将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录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确保准确性。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费用结算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审核费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 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p1EanqFD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DXDiTa9E第四条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RTCrpUDG第五条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5PCzVD7H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外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将登记备案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登记备案机构应积极创建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传真)备案、手机app 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确保登记备案渠道通畅。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居住或退休异地安置的(以下称“长期异地”);(二)因本地医疗条件制约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转诊转院”);(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救、抢救的(以下称“临时异地”);(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自愿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自主异地”)。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登记备案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登记备案。
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512036003002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512036003003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取(划转)申请表》。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7
参保人员电话号码新增和更改
512036001007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可通过四川医保APP或统筹区医保网上大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6号)第七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六条。
3
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鼓励各地为参保人提供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
流动人口医保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流动人口医保相关问题如何解决?朱铭来【摘要】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全覆盖,但流动人口的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依然较大。
我国流动人口医保转移接续、异地结算与医疗救助现状流动人口医保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异地就医与医保救助问题的建议【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4页(P23-25)【作者】朱铭来【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84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流动人口群体日益增多。
根据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2014年,我国流动人口年均增长约800万人,2015年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47亿人。
面对这样的现状,我国应对症下药,逐步解决好流动人口医保转移接续、异地结算与医疗救助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全覆盖,但流动人口的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依然较大。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流动人口住院总支出平均为875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平均为4309.8元,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平均为1001.4元,基本医疗保障对减轻流动人口医疗负担的作用还很有限。
如何有效实现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对流动人口的覆盖,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和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该群体的医疗发生负担,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立运行的多元分割运行体制,存在着多重的待遇标准,碎片化严重。
对于流动人口,主要矛盾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不便。
目前我国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是导致流动劳动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最直接原因,这严重弱化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并使医疗保险丧失了公平性。
第二,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不便。
伴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异地结算需求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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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生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六)规范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区分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强化跨省综合协调。
部级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省份,部级经办机构可暂停该省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四、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八)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九)规范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十)明确传输信息内容。
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按照统一格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传输大类费用信息,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延后传输。
(十一)高起点、全兼容。
根据需要为其他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参合人员提供服务。
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其参合人员需要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医,统筹地区应预留社保信息系统接口,确定信息系统对接及相应业务流程,通过参保地系统对接为确有需要的参合人员一视同仁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五、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十二)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部级经办机构根据往年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核定预付金额度。
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
各省(区、市)可通过预收省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按照部级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
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
各省级经办机构应将收到的预付及清算单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及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和清算资金。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预付及清算单收款。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和清算资金划拨及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及时反馈部级经办机构。
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按经办规程规定妥善处理。
(十三)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十四)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十五)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六、加快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十六)建设国家平台。
部级经办机构承担制定并实施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全国异地就医数据管理与应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预付和结算管理、对账费用清分、智能监控、运行监测,跨省业务协同和争议处理等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和维护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电子签章应用。
(十七)建设和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
省级经办机构承担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本省异地就医业务数据管理,辖区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预付和清算、智能监控、运行监测、业务协同管理、争议处理等职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设要求,建设和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十八)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
各地要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建立跨省用卡服务机制。
要按照全国跨省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
(十九)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加快社会保险诊疗项目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建设,首先在国家与省级平台应用,逐步完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类代码转换和规范,实现全国就医结算代码统一。
七、工作要求(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攻坚克难,纳入目标任务考核管理,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合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十一)加快推进国家与省级系统联网对接。
各地要按照年底前完成全国联网的要求,倒排时间,在完成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改造后,主动开展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调测试。
已经开展省与省点对点直接结算的省份,可继续对接运行,并逐步向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过渡。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国家和省级平台的队伍建设,特别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转诊人员集中的统筹地区,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机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提供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布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2月8日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
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