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6.18•【文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
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活 需要。 同时鼓励 瞻养 人所在 单位在老年 节 、 老 年人 生 目以及 生病住 院时 , 为瞻养 人探 望老年 人提 供便
利
修订 办法 规定 , 年 满6 O 周 岁的老年 人可 享受 以 下 优待 : 一是进 入本 省 国有及 国有 控服 的旅游 景 区
益诉 讼案件 。 检察机 关将配 合落实土壤 污染 防治行 动计划 , 在试 点地 区参与土壤 污染防治专项监督 , 督促 负有土壤污 染 防治监 管职责 的行政机 关依 法正 确履行职 责、 同 时, 检察机 关将加 强与公安 、 环保 、 食药 、 国土等行政 执法部 门案件 信 息
馆、 美术馆 、 科技 馆 、 纪念馆 、 纪念 性陵 园等 公共文化
设施 ; 三是优先购 买车票 、 船票 、 飞机 票, 优 先托运行 李、 物 品等 。
面, 考试 大纲 以现有 司法警务 工作 涉及 的 内容 为主 , 政 治理 论方面 的时事 内容将适 时动态更新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即授 予 、 晋升任 一衔级 的警衔 均须通过 相对 应等级 的考 试 ;
在考试 组织方面 , 明确规定试卷拟制 、 阅评 、 监考工作 由最高
人 民法院 负责 , 具 考 务工作 由各 高 院协助 ; 在考 试 内容 方
免 头道 门票 , 进 入其 他旅 游景 区享 受头道 门票半价 优 惠; 二是免 费进入 公 园、 厶 , \ 共 图书馆 、 文 化馆 、 博物
以 落 实 的情 况 , 修 订 办法在 第十 一条 明确 , 赡 养 人 以 及
其 他 家庭 成 员应 当 关 心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需求 , 尊 重 老 年 人 健康 有 益 的生活 方式 , 尽 量满 足老 年 人精 神 文化 生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司发通[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发[20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相关论文8篇)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聘任程序(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第七条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二)岗位职责;(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工资福利待遇;(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04•【文号】法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法发〔199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已于1997年4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九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法发〔2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08.15•【文号】[84]高检发[人]20号•【施行日期】1984.08.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8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84>高检发(人)20号)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施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4年7月17日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
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第三条司法警察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法警工作,受过法警专业训练,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会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条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司法警察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提押犯人或人犯时,必须佩带武器和械具,并持有提票或提押证,认真核对犯人(或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情况。
一个犯人(或人犯)必须两人以上押送。
(二)提解到检察院审问的人犯要放在羁押室,向人犯宣读羁押规定,并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推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1999]5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1999年4月19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训、讲求实效的原则,始终贯彻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培训。
培训的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履行职务的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和晋升警衔。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培训工作分为新录用司法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新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培训,专门业务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1999年4月19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
【总页数】2页(P91-9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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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2001]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0.18
【实施日期】2001.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
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