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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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

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

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须有失踪人。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

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

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二)失踪期间。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

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

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例如:甲乙俩父子同坐飞机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时,则推定其同时死亡。推定同时死亡的主要法律效果,系死亡者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四、死亡时间的推定

死亡时间的推定,应以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之时。失踪人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那刻即为死亡的时间。

五、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针对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见,宣告死亡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宣告死亡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私人关系,而不在公共关系之列。

六、宣告死亡的撤销

依《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撤销需满足:一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的出现或者其亲属知道他还活着;二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三是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七、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方面。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注意“适当”与“相应”二者之区别),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婚姻方面。配偶如无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或者

再婚后又离婚的,则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抚养方面。因配偶一人无力抚养或其他缘由,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抚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八、宣告死亡的改善

《民法通则》中申请死亡宣告的主体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即效力范围在私人关系之中。而参阅“台湾地区民法”第8条之规定,不仅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权利,而且检察院亦有声请之权,将效力范围扩及到公法之中,涵盖的范围比大陆更为广泛。其可借鉴理由在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于其继承,抚养及债权之权利,是为维护其自身之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而检察院的声请则相对于利害关系人,即公法关系相对于私人关系,是为维护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的秩序而实施的,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负有的刑事责任能力等。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将会呈现复杂趋势,仅靠私人关系来维护社会的安定是不够的。所以,将私人关系和公法关系的结合确显必要,二者相辅相成,以期发挥着各自的功效,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和谐。

九、宣告死亡的意义

失踪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即发生如同“真实死亡”的效果,继承即行开始,配偶即可再婚。由此可知,宣告死亡是许多重要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影响着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对于维护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

我们应给予宣告死亡一定的重视,因为它确实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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