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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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共同组成的贷款组织,共同向借款方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一个银团贷款中,通常会有一家银行作为牵头行,承担着协调、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本文将重点介绍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调各家参与行的合作。

牵头行需要与其他参与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贷款协议并确保各方遵守协议内容。

牵头行还需要协调各家参与行的资金投入,并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到位。

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角色。

牵头行需要对借款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方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牵头行还需要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协议约定的项目,并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如果发现借款方存在违约行为或风险情况,牵头行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银行的利益。

牵头行还需要与借款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牵头行作为贷款组织的代表,需要与借款方就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贷款期间,牵头行还需要与借款方保持沟通,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牵头行还需要对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在贷款发放前,牵头行需要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在贷款期间,牵头行需要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如果发生风险事件,牵头行需要与其他参与行协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牵头行还需要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配合和报告。

牵头行作为贷款组织的重要一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牵头行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风险状况等,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作为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家参与行的合作、管理和监督贷款的实施、与借款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评估和管理贷款风险,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配合和报告。

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的履行对于保证贷款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至关重要。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定本《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银团委员会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成员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成员行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

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六条成员行自觉坚持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响应并支持对融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第七条倡导银团贷款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邀请函发至银团委员会在本地区的成员行,为成员行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创造机会。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2021整理)

银团贷款(2021整理)

银团贷款〔人民币〕本节要紧陈述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人民币银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作为参加行参加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评审报告的内容、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关于银团贷款〔一〕定义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纳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国内银团贷款的要紧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进国家方案的重点建设工程。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那么?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全然条件和要求。

〔二〕方式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分为直截了当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形式,本节所称银团贷款系指直截了当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展政策。

二、开发银行以牵头行身份组织银团贷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一〕竞标牵头行有关竞标牵头行的工作要求参见第一节“银行人民币贷款招投标工程评审〞中的有关内容。

〔二〕筹组银团1、编写银团文件在竞标成功,得到借款人的银团贷款安排托付后,银团工作小组应依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展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

银团贷款的要紧文件包括资料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保密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贷款担保协议及银团内部协议等。

资料备忘录是各被邀请的银行了解银团贷款的要紧参考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讲明➢借款人简介➢借款人财务会计信息➢借款工程概况➢借款工程市场分析➢借款工程财务可行性分析➢贷款风险分析➢贷款回还安排与担保方案➢贷款的结构与全然条件➢其他有关事项➢附件2、聘请银团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银团工作小组应依据需要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贷款银团的法律参谋。

银团律师责任与义务至少应包括: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牵头行的要求拟订银团贷款各项文件,对银团贷款筹组过程中的法律咨询题提供咨询效劳等。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发挥作用的对策研究

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发挥作用的对策研究

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发挥作用的对策研究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联合组成银团,共同向一个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

在企业融资中,银团贷款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灵活性强等特点,因而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作为组织协调各方利益、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的主要银行,其作用尤为突出。

本文将对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一、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的作用1. 协调组织作用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负责协调各家银行的合作,居于组织者的位置。

牵头行需要协调各方需求,协商贷款条件,推动贷款项目的进展。

2. 风险管理作用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需要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信息披露和沟通作用牵头行需要及时向各参与银行披露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保持沟通和协调。

也需要向借款人提供有关贷款条件和具体要求的信息反馈。

牵头行在贷款项目期间需要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借款人的资金状况。

在一些银团贷款项目中,牵头行未能充分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导致各参与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牵头行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提高其协调组织的能力和水平。

在一些银团贷款项目中,牵头行未能有效进行风险管理,导致贷款项目出现风险事件。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牵头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在一些银团贷款项目中,牵头行未能及时向参与方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沟通不畅、问题积聚。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牵头行的信息披露和沟通能力,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确保各方之间信息畅通、沟通顺畅。

4. 监督和管理不到位1. 强化牵头行的能力建设加强对牵头行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组织协调、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沟通、监督和管理等能力和水平,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在银团贷款中的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且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银监分局也将依法对违约贷款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订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有义务如实向其他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第一条目的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推动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推进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的标准化、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特制定本行为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参与银团贷款业务的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指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的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银团贷款的各参与方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平等协商、尊重合同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备忘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银团贷款中,一般由牵头行根据借款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和/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草拟关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牵头行在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确认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依据的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或引述由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应负责向借款人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及完整;3.引述由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的,还应当在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标明该等信息来源;4.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律师、会计师及评定机构等可信赖的第三方出具的意见的,应标明其来源。

该等引述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可视为真实、准确。

牵头行按照前述1至4的规定制作信息备忘录的,原则上可以认为其已就确保信息披露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在确认上述事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参加银团贷款。

第六条牵头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牵头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牵头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另行规定了牵头行的职责的,牵头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业务中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

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

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哎呀,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啊,这个话题听起来就像是银行家们在会议室里讨论的那种事儿,对吧?但是,别担心,我会尽量用大白话来聊聊这个。

首先,咱们得知道啥是银团贷款代理行。

想象一下,你和你的朋友们一起凑钱买了一台游戏机,但是你们得找个人来管这笔钱,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玩到游戏机。

在银行的世界里,这个“管钱的人”就是银团贷款代理行。

那么,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都有啥呢?嗯,首先,他们得确保贷款的发放是按照合同来的。

这就像是你和朋友们约定好,每人玩一个小时,代理行就得确保每个人都遵守这个规则。

然后,他们还得跟踪还款情况。

这就像是你们每个月都得往一个共同账户里存钱,代理行就得确保每个人都按时交钱,而且金额得对。

接下来,他们还得处理一些文书工作,比如更新贷款协议,或者处理一些突发的贷款问题。

这就像是你们的游戏机坏了,你得找个人来协调修理的事情。

但是,别以为代理行的工作就这么简单。

他们还得定期向借款人和参与贷款的银行报告贷款的状态。

这就像是你们每个月都得开个会,讨论一下游戏机的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

而且,如果借款人违约了,代理行还得采取行动。

这就像是你们中的某个人没按时交钱,代理行就得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代理行还得确保所有的法律和监管要求都得到了满足。

这就像是你们买游戏机的时候,还得确保所有的手续都是合法的。

所以,你看,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就像是你们买游戏机的那个“管钱的人”,他们得确保一切都按照规则来,还得处理各种突发状况。

总的来说,银团贷款代理行就像是银行界的大管家,他们得确保贷款的发放、还款、文书工作和法律监管都井井有条。

虽然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这就是他们确保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能够顺利合作的方式。

好了,说到这儿,咱们的银团贷款代理行的故事就差不多了。

希望我讲的这些,能让你对银团贷款代理行的职责有个更接地气的理解。

毕竟,谁不喜欢听个好故事呢?。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7〕41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0.28【实施日期】1997.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1997〕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

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

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以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为题,本文将介绍银团贷款的定义、特点以及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共同组成贷款团体,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团贷款通常用于大型项目的融资,由于融资规模较大,单一银行难以承担风险,因此多家银行联合起来提供贷款,共同分担风险。

银团贷款的特点是贷款利率较低,还款期限较长,有助于借款人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灵活性。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在银团贷款中起主导作用的银行,负责协调各家银行的参与,组织贷款团体,管理贷款过程,并对外代表贷款团体与借款人进行交涉和协商。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贷款团体:银团贷款牵头行负责与其他银行进行沟通和协调,邀请其他银行参与贷款,形成贷款团体。

在组织贷款团体时,牵头行需要考虑各银行的实力和信誉状况,确保贷款团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管理贷款过程:银团贷款牵头行在贷款过程中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负责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并按时偿还贷款。

3. 风险管理:银团贷款涉及多家银行的合作,风险较高。

银团贷款牵头行需要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在贷款过程中,牵头行需要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4. 协商和合作:作为贷款团体的代表,银团贷款牵头行需要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和合作,就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贷款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牵头行需要充分考虑各家银行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协议的公平合理。

5. 信息披露和报告:银团贷款牵头行需要向其他参与银行提供相关贷款信息和报告,包括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措施等。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助于其他参与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银团贷款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贷款团体,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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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
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第六条分支机构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流程图如下)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操作流程
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牵头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牵头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分支机构;
(三)牵头制定银团贷款时间进度表;
(四)牵头会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银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牵头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六)牵头根据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函,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贷款合同;
(七)代表银团聘请银团顾问,由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并根据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分支机构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
(八)牵头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出具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处理流程;
(二)负责协助代理行按合同约定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
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三)负责银团安排费、银团贷款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指导和督办分支机购进行账务处理;
(四)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协助制定银团贷款涉及柜面的操作流程;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负责审查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出具意见书;执行我行现行的评审办法及审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负责对银团贷款涉及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二)指导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聘请银团顾问、草拟银团贷款合同、审查修改银团贷款协议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负责审查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协议的合规合法性;
(三)对银团贷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含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为银团贷款和代理行的资金结算和贷款账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技术上确保银团贷款正常发放和利息及本金收回。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职责
(一)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要求,履行代理行的职责。

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形成银团贷款评审报告;
(二)负责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
(三)负责核查审批银团贷款评审报告,按业务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四)负责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将各参加行及借款人反馈的银团贷款合同修改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定稿,送法律合规部审查;
(六)负责银团贷款合同或银团贷款协议的印刷、校对、装订;
(七)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
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九)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至协议指定账户;
(十)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将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十一)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并形成调查报告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十二)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三)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十四)银团贷款到期,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十五)负责银团贷款授信调整方案的申报。

三、我行作为参加行时的流程和职责
第十五条我行在作为参加行时,由分支机构履行参加行职责。

第十六条收到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银
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写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进行审批,上报总行后确定参贷份额。

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协议)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十七条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作为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四、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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