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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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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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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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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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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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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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 较 视 野 下 的 当 代 香 港 仟 政 萤 导 { l ;
朱世 海 李兵帅 ,
(. 1 中央社会 主义学院 ,北京 10 8 ; . 阳师范学院 , 001 2阜 安徽 阜 阳 263 ) 30 7

要: 行政主导 的“ 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 ” “ “ 、 俄罗斯模式”, 分别是总统制 、 议会制 、 超级 总统制下 的政府运

这 里选 择行 政 主导 的“ 美利 坚 模 式 ” “ 加 坡模 、新 式 ” “ 罗 斯模 式 ” 为 比较 的对 象 , 因为美 国 、 、俄 作 是 新 加坡 、 罗斯三 国分 别 代 表 了 三 种典 型 的政 体 , 俄 即总 统制 、 会 制 、 级 总统 制 ( 总统 半议 会制 ) 议 超 半 。
中 图分 类 号 : )7 .8 I 6 5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i 0 2— 5 9 2 1 )3— 0 6— 5 0 0 1 (0 2 0 0 5 0 1
“ 政 主 导 ” 一 个 经 常 被 泛 用 的 概 念 。 事 实 行 是 上, 作为 政权 组 织 形 式 的 “ 政 主 导 ” 作 为 政 权 运 行 与
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比较 的对 象
作 方 式 的“ 政 主 导 ” 不完 全 相 同。前 者 是 一种 政 行 并 治体 制 的概念 , 从宪 制层 面确 立 的行政 权 居 于 主导 指 地位 的政 治体 制 。在 这种 体制 设计 中 , 行政 机 构拥 有 比其 它政 治 机 构 更 高 的法 律 地 位并 掌 握 大 部 分决 策 权力 , 准确 称谓 应是 “ 政 主导体 制 ” teeeui 其 行 (h xcte v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我是同意20世纪下半叶的香港政府较以往更能代表民意,我们可以从1945-97年间香港政府所推行的各种政策上引证这个说法。

在20世纪上半叶的香港政府架构是以总督为权力中心,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表面上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但行政和立法局的官守和非官守议员都由港督委任,没有选举成分,没有代表性和认受性,虽然委任少数的华人领袖进入立法局和行政局,但他们接受的为英式教育,而且大多为专业及富有商人背景,而社团大多从事慈善救济服务,所以不大可能反影普罗大众的民意。

所以当时的香港政府施政能代表民意的比较少。

而20世纪下半叶,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恢复对香港的管治权,为了顺应当时非殖民地化的潮流,总督杨慕琦于1946年提出一套政制改革方案-- 杨慕琦计划,其中的重点包括设立一个由3分之2直选议席组成,华人与非华人各占一半的市议会,以加强本地化和民主化,与及增加立法会非官守议员的席位,使其更具代表性。

虽然该计划最终没能实现,但香港政府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华人人口,与及有见于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升,其后继任的总督仍然开展了一些有限度的改革,包括实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招募更多的本地华人出任政务官;同时亦委任更多非官守和华人进入行政局,立法局和增加市政局的选举议席,使议会的代表性有所加强。

1966和1967年的两次大规模暴动,使香港政府认识到在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如果普罗大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漠视华人精英在社会的影响力,社会就会容易出现动乱的危机。

因此在1971至1982年间,总督麦理浩进行大规模的政制改革,大量吸纳华人精英进入管治架构,作为分担决策和咨询的对象,无论是行政局或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的人数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使议会和施政更有代表性和认受性。

在强化地方行政方面,1968年当时的总督戴麟趾推行“民政主任计划”,在港九各区设立民政处,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使政府更有效地接收民意,制定合适的政策,及至1981年,政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在全港成立18区区议会,作为地区咨询组织,与作为区域咨询组织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以及作为政府最高咨询组织的行政,立法两局,共同构成三级政制咨询架构。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

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政权的核心,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决策权。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香港的民主发展,保障各个社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代表和维护。

香港区议会制度采取多级选举和多元代表的方式,将香港的行政管理与选民的意见相结合。

香港本地居民通过选举方式选出各区议会的代表,这些代表会在议会中就基层社区发展、民生需求等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市民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机会。

每位选民都有机会通过选举选出自己认同的代表,让代表能够代表他们的意见和利益,在议会中表达并争取合理的权益。

这种制度的设置加强了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此外,香港区议会制度也为香港社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

通过区议会的运作,社区问题可以在议会中得到有效讨论和解决,从而提高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香港区议会成为香港社会多元化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

总而言之,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实现了市民的参与和社区的发展。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民主进程,并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

然而,香港区议会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和社区的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香港区议会制度的介绍和讨论: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概述,并说明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分为两个子节进行叙述。

首先,我们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简介,介绍其组成和职能,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了解。

接着,我们将回顾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历史演变,从中可以看到它的发展轨迹和重要里程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一、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是在中英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达成的,旨在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本文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进行解读。

二、制度背景一国两制制度的诞生缘于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背景。

1997年,英国政府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国家怀抱。

为了保持香港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连续性,同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和长期繁荣稳定,中英两国政府达成了一国两制的协议。

三、一国两制的内涵1. “一国”原则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是确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行政、立法、独立的司法权,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最高行政长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确保国家的主权和稳定。

2. “两制”原则“两制”原则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上保持独立。

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法治原则和个人自由。

四、一国两制的实践1. 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立法会在香港居民的普选和产生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运作,承担立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

这种政治体制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民主原则。

2. 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保障了法治的原则。

香港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同时,香港也享有司法独立,香港的法官不受干预,并有权解释法律。

3. 经济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保持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

经济自由度高,贸易自由,税收制度简单透明。

这使得香港成为国际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

五、一国两制的成就1. 增加了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作为中国的门户,继续享有独立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原则,吸引了大量国际企业和投资者。

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 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制度的实行,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行政主导体制论文

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行政主导体制论文

论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的行政主导体制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61-01摘要从《基本法》的设计来看,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政制安排突出强调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的主导和优越地位。

同时,立法会在香港的影响日益增强,“立法主导”之势呼之欲出。

文章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在香港特区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必要性,再对行政主导体制下民主的立法体现和现实表现加以论证。

关键词行政主导立法主导民主一、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必要性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当年《基本法》确立行政主导体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借鉴英国统治香港的成功经验,批判继承行政主导制港英统治时期,实行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港督决策,行政局与立法局辅佐,布政司执行,完全是一元化的政治架构。

这一体制的民主成份有限,但它所具有的高效率的特征,也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带来好处,在战后香港经济现代化并跻身亚洲“四小龙”行列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这也是《基本法》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①。

(二)充分考虑香港以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及其现实需要作为一个高度开放的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活跃的经济是香港的特色、形象和竞争力之所在,集中体现着现代化都市纷纭复杂、瞬息万变的特征。

一个以行政为主导、决策及时、追求效率、运行平稳的政治体制,适合香港的实际需要,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应变,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

(三)行政主导是落实“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按照《中英联合申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政府除管理外交与国防事务外,不干涉香港的自治事务,中央亦不派人管理香港,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完全由当地人组成。

除了驻军外,中央政府确定通过任命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形式体现国家主权,这种选择就决定了必须实行行政主导体制,将特区较多的政治权力集中在行政长官的手中,以实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

香港政府结构与港独问题简要讨论PPT精选文档

香港政府结构与港独问题简要讨论PPT精选文档

职权: 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 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 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 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 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 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 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 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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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
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 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 构,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 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 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 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香 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 工作。
律政司司长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是行政长官、政府、 个别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要法律顾问。现任律政司司长也获委任为行政会议议员。除了进行 刑事诉讼外,律政司司长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亦以被告人身份与讼。
检控刑事罪行与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长决定,律政司司长在这方面的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 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律政司司长以被告人身分与讼,并在法庭上代表政 府及公众利益。
10月19日,立法会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安排5人重新宣誓。在梁、游二人宣誓前,建 制派议员集体抗议离场,触发流会,导致二人宣誓未成。
“香港民族”(Hong Kong Nation)字眼,还打出印有“香港不是中国”
的英文标语,游蕙祯宣誓时疑似爆英文粗口,被质疑把China(中国)
读成“支那”。另一名议员姚松炎给誓词加入“定当守护香港制度公
义,争取真普选,为香港可持续发展服务”等语句,两次宣誓均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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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宣誓闹剧
10月18日上午,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等5人宣誓无 效,但准许其于19日重新宣誓。对此裁定,香港特区政府立即表示异议。当天傍 晚,特区政府行政长官联同律政司紧急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复核立法会授予 梁颂恒、游蕙祯等人重新宣誓的权利,同时申请临时禁制令,要求禁止二人明天 于立法会大会上再宣誓。法院当晚紧急审理此案,裁决不予颁发临时禁制令,但 接受司法复核申请,并决定于11月3日宣判。

香港行政管理论文

香港行政管理论文

香港行政管理论文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由于英国的殖民统治,其行政管理无疑带有颇浓的殖民主义色彩。

然而,香港原有的行政管理对香港过去的繁荣与发展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对香港原有的行政管理的特点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清除其殖民主义色彩,保留或吸取其合理的成功的因素,无论对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或内地的借鉴都将大有裨益。

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特点香港原行政管理主要由布政司署及其下属的巧个负责决策的科和62个部门与机构组成庞大的行政系统,形成以港督为核心的实行行政主导的行政管理体制,使之具有鲜明的香港特色。

具体来说,其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以广泛的咨询制度为渠道。

随着社会的变化,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港英当局由于只靠少数上层精英分子难以巩固统治,需要扩大吸纳更多人士参与策划政治和社会事务,另方面,为了加强现代化管理,需要吸纳各方面人士尤其是专业人士的意见。

因此,各种咨询委员会相继成立,至1994年各种咨询委员会将近400个,应邀参加的社会人士约5000多人,政府各部门均设立各类咨询组织,如政务总署辖下有各区的政务处及其下属的分处,它们在全港各地分别设有60多个咨询服务中心。

又如,我们所熟知的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和区议会等等都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是不同类型的咨询机构或法人团体。

这样,香港由上至下,从纵到横,多层次、多渠道地组成庞大的咨询网络,形成了广泛、健全的咨询制度。

在港督高度集权下,这种“咨询”的主动权操于政府,被咨询的建议和意见仅作决策参考,究竟有多少被采纳,不甚了了,甚至明知民意动向,却不一定按民意去办事。

所以,其作用总是有限的,乃至很有可能只为政府装饰门面而已.这样的咨询决不能与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等同起来,它距离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还很远。

但是,这种咨询有其沟通民意的一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部分民情、民意,使政府在决策和施政当中获得一定的社会认同,并有利于宜传、解释政策,减少阻力,化解矛盾;同时,又能使部分居民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

香港管治实践视角下的行政主导

香港管治实践视角下的行政主导
[关键词] 香港;管治;行政主导 [中图分类号] D676 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 1008 - 9314 2018 02 - 0104 - 05
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 中央授权下的行政主导,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定,实现祖国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 第一,从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看,按照基本法的规 求。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 定,行政长官不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 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 特区政府,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 ‘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备代表香港和领导政 实践不变形、不走样。”这是党的报告中首次将保持港 府双重首长身份,肩负对中央负责和对香港特区负责的 澳长期繁荣稳定提升到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高度, 双重责任,拥有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双重权力。因此行 首次明确必须把维护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 政长官在香港政治体制中居于中央直辖下的崇高地位。 澳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从“一国两制”在香港 第二,从行政长官的权力配置看,行政长官处在 的实践来看,贯彻行政主导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承接中央对香港特区授权“高度自治”的最高位阶, 维护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政府依法实施有效 行政长官经过由选委会(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为推 管治的关节点,也是准确理解香港政治体制的关键词。 委会)选举产生或将来普选产生后,由中央政府实质
管治权。根据基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特区政府的 多”。[1]特区政府是一个城市型的地方政府,政治体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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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 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 以下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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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 高度自治
两制并存 和平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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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
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 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 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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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 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 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 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 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 宗教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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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简介contents什么是一国两制现代成就意义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实现祖国统一的艰巨任务同时又根据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根据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对解决港澳台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根本性的战略性的调整逐步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新思维新政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还给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别行政区。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一国两制”成功 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 运作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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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也可以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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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根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届至第三届产生办 法的规定,立法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合。直接 选举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立法会议员。间接选举是由工 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的团体 选举立法会议员,以及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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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适用 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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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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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终身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 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 官的任用由独立委员会进行推选,经立法会同意任免。
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公平的诉讼程 序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

论香港政治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学号1513001457252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2017.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学号: 1513001457252指导教师:李勇年级:15秋行政管理专科分校/学院:保定电大提交日期:2017年4月15日内容摘要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目录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1)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一)行政长官 (2)(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2)(三)立法会 (2)(四)司法机关 (3)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 (3)(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3)(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3)(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3)(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3)(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3)参考文献 (5)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在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香港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经由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关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或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

4 ICAC与香港的政治制度

4 ICAC与香港的政治制度

人口 16,928 10,846 12,179 15,136 37,626 98,503 62,920 35,343 40,599 47,000
年份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人口 180,700 124,500 N.A. N.A. 27,000 27,700 27,730 27,100 27,300 28,000 27,300
12.4
12.6 11.9 12.3
19.3
48.4 37.4 26.8
(source: Demographic Trends in Hong Kong 1971-82.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983, Chapter2 table2.1)
一、廉政公署成立的背景
• 20世纪60年代末期,很多警务人员在办案过 程中常常会在自己的储物柜中发现一个给自 己的装满现金的信封,如何处置这类问题, 纯粹属于个人选择。他可以悄悄收下,与别 人同流合污,也可以独善其身,拒绝受贿, 但绝少挺身而出遏制腐败向上峰举报。行贿 已在警队中“制度化”。 “有 些 人 同 流 合 污 , 其 他 人 則 獨 善 其身,敢於挺身而出對抗歪風者, 絕 無 僅 有。”
36,935
23,000 6,800 20,000 7,600 26,000 12,600 27,000 19,400
16.53
18.00 4.31 13.33 5.10 14.2 13.60 27.00 9.60
105.90
102.80 27 87 29.8 98.6 52.5 119.7 79.60
80.2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国政府与政治》课程论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赵庆吉、玉珍、胡馨内容提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二是中央权力行使的制度,三是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特征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并享有终审权、允许保留其他的原有的制度基本不变、制度设置和实施方式法治化程度非常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丰富了我国的单一制,是我国地方治理多元化的表现。

关键字:行政长官、自治、立法会、特征、单一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成立以及实施条件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表决通过了香港基本法的同一天,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属海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正式设立,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日起开始实施。

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不过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前提是1:(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2)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威;(3)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4)只能在国家的具有特殊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部分地区实行;(5)符合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要求“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可以说是建立和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2。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地方制度多元化和充实单一制的表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和形式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

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创举——对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几点认识

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创举——对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几点认识

年6月5日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及对这些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从香港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出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所作的法律安排。

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长官较其他公共权力地位崇高;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长官主导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

为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的特点,我谈以下四点认识。

如何认识行政长官法律地位的崇高性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从上述规定看,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其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这重身份表明,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

这种安排已明显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体制。

其第二重身份是特区行政机关的首长。

作为第二重身份,行政长官指挥着行政系统的运作,但其第二法律地位明显低于其第一法律地位。

作为行政长官的第一种法律身份,首先,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政府直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其向中央政府负责,其他机关无此地位。

其次,其在对外的礼仪事务中,如,接待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特区的名义进行,其他机关无权以特区名义进行。

当他以第二种法律身份出现时,相对应地,其职责是向特别行政区负责。

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身份和地位突出了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体制。

如何认识行政长官职权的广泛性只有授予行政长官广泛而实际的职权,才能体现出行政长官对特区政治的主导地位。

但与历史上总督制又有不同,总督是英女王在港的总代表,集立法、行政、军事大权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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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的渊源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并未把本国的 议会内阁制迁移到香港,而是采取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 导制;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英国政府要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中突出 行政主导呢? 首先,这与香港所处的地位有关:香港是一个 国际性大都市,是国际上信息、交通、商业、金融以及其他 行业的中心,政治、经济、文化错综复杂。因此,需要一个 决策及时,运作效率高、平稳、能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 此外, 英国政府为了有效地实现对香港的统治, 保证其政令畅 通无阻,使其统治权牢牢地控制在英皇的代言人港督手中, 巩固其绝对的统治地位,必须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可见, 英国政府在对香港的统治中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并非偶然。
经历的变化
这种模式,维持了逾一个半世纪,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变化,但因国际环境和香港本土政治、经济、社 会和文化的变更,导致其外在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 化,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一是高度集权和绝对垄断的行政主导阶段; 二是以行政吸纳政治为特征的绝对行政主导阶 段; 三是以行政和政治相分离为特征的“相对行政主导” 阶段。
《基本法》的体现 一、Fra bibliotek政制地位上,行政权处于优势: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代表特别行政区, 又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这是国家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基本定位,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 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二、在各项议题的设定上,行政优先于立法:
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 制衡又配合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行政主导体制仍然赋予特别行政区长官很大的 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 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 行政区权力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授予的;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 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 政区负责。
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中,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地 方性政权组织形式的政治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 和终审法院为基本框架来构建的, 这是一个既具权 力制衡又有互相配合的运作机制, 是一种以行政为 主导的民主政治体制, 而非西方的“三权分立”;在 这种体制下,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 又互 相配合, 相辅相成。立法局、行政局以及布政司署 与香港三级架构届时即告结束, 英国枢密司法委员 会作为香港最高上诉机关的地位亦将宣告终结。
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议案的范围不受限制并且优先列入议程,而立法会议员个 别或联名提出法律草案须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还必须 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在表决程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简单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 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按分组计票办法进行;
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回归前后的变化及区别
什么是行政主导体制
“主导”——《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 展”; 政治权力方面,从“主”和“导”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这种权 力应该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力,是权力行使的发起者,而不是对其 他权力的回应;二是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反映了这种权力所体现 的意志; 行政主导并非法律条文中的正式术语,而是政治、法律学者分析 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体系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主体各 自地位后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因此,它是个学理概念; 行政主导是指行政权相对于其他两权特别是立法权而言占优势, 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行政首长及其领导的政府; 主导与分权:主导不等于集权,也不等于没有分权。当代国家的 主导权力绝大多数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分 权也就无所谓主导,有分权才有谁占主导的问题。在现代民主社 会,几乎无一例外是主张分权的;《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政制安排上才作出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 制衡”的安排。
三、在行政与立法的相互控制(制衡)关系上,行政权 处于优势地位:
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行政长官可以发回重议,发回的法案须以2/3多数通过,即使再次 通过,行政长官如果拒绝签署,在其一任任期内可以解散立法会一次。虽然政府要向立法 会负责,但这种负责只是报告工作,对事不对人,立法会无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 政长官或政府高官辞职。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通过对行政长官的 弹劾案,也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 的基本架构
英国占领香港后,深入研究了中国的统治模式,看到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 会中,采取的是君主集权的统治方式 ,在“君为臣纲”的封建思想统治下, 形成了臣民绝对服从君主的集权思想。因此,英国在香港便采取了与别 的殖民统治不同的统治方式——行政主导制,集大权于港督一身,这样 更便于对香港的控制; 根据以英王名义颁布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文件的规定, 建立了英国在香港的政制统治模式——将香港的统治权广泛地授予由英 王委任的总督,并在总督的领导下设立行政、立法两局,两局议员全为 委任;行政局是协助总督颁布政令,就各种重大决策向总督提供意见, 如果总督认为无需向行政局咨询,或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免去咨询; 立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向总督提供有关立法的参考意见,并通过总督的要 求制定法例,但它必须服从总督的意志,非经总督提议,立法局无权通 过法例或讨论任何动议;其实,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的咨询 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 所以,香港的统治权是高度集中在总督手中,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 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并由此而产生了行政权高于立法权的典 型的行政主导政制模式。
四、香港的行政主导还表现为,在涉及中央 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事务上,中 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集中表现为除国防和外交由中央直接管理外,中央还要求行政长官代表 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具有实质 任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具有解释权,对其他法律具有备案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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