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申报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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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我公司可申报电子与信息技术)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银川高新区管委会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已有两年以上运营期,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企业根据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细则》(1994)、《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等文件所列申报条件,对照企业自身指标,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并撰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报告,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市科技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所报材料一式四份,要求A4纸打印,并附软盘)。科技厅在接到地市科技部门报送的材料一月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经实地考察和专家综合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定。具体程
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