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监员管理通知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培训和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程,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 安全检查与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对矿山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现场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员工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优化安全风险。
3. 安全培训与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调查与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研究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制度与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执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办法:1. 资质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工作计划与目标: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及时调整和评估计划的实施效果。
3. 工作协调与沟通: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与矿山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4. 奖惩机制:针对矿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员管理制度
伊洛工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二章条件及选派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煤炭专业院校毕业、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且具有井下工作经验的人员,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担任过煤矿矿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园区管委会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中选派,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不得选派临时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至少派驻3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园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指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产情况;(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内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和权力1.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煤矿安全监督的重要力量,负责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查。
3.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向煤矿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意见,并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和操作进行检查和纠正。
6.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处罚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并能够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工作要求1.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相关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和管理知识。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做到公正、严格,对待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要坚决果断。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主动与煤矿管理人员、工人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
4.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维护煤矿的安全和稳定。
四、工作流程及标准1. 每天上班前,驻矿安全监督员应查看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不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可以适时组织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驻矿安全监督员要经常与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了解煤矿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五、考核和奖惩1. 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绩效将由煤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2. 根据考核结果,煤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驻矿安全监督员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索引号:QXN20140429-086068 发布时间:2014/4/29 9:21:40 作者:不详来源:州政府办点击:335 【字体:大中小】【打印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配备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
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通用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通用版)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处所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和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指由安监局派驻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局和经济能源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督处所。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性强,待人友善,廉洁自律,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有热情。
(2)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春秋时期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京能局部署,每个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换一人。
(2)对于关闭煤矿的驻地安全监督员,百里杜鹃安监局、经济能源局将进行调整。
(3)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保障组、安监局、经济能源局检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6条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奖惩规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对上级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重复检查后仍存在相同重大隐患的,罚款500元/条。
如果连续三个煤矿未能及时整改和上报,将被暂停。
(2)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项目进展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开启密闭,不禁止背规施工的隐患工程,或者发现煤矿重大隐患应及时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处以1000元/月罚款,并暂停累计三项。
(3)监督新建煤矿或综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要禁止边生产边施工的行为,并及时到煤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进行讲话,否则,停止上岗。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文件
X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我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1、根据《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工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工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最后由矿长或矿长助理签字确认。
4、带班人员要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
5、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6、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格遵守入井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
7、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井下电氧焊、火区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8、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的作业,严格执行“一规程一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不得进行作业。
9、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负责落实作业区域,队组跟班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是否到位,否则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监督作业区域,是否按照定员管理制度上岗作业,严禁超定员作业。
1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威胁安全生产的作业活动有权停止作业,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1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下井到达采掘工作面,要随同跟班队长、班组长一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对上班工作任务验收,确认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
(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
下井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标准。
(四)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驻矿安监员。
报考驻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同等条件下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担任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业协会或工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等。
第五条职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任命与资格第六条任命程序: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书面任命。
第七条资格条件: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3. 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培训与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更新。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权利: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1.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并查阅有关资料;2. 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4. 向煤矿企业提出安全管理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义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 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4. 配合煤矿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安全防护: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介绍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监管,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现制定该《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以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工作,全面落实矿山风险防范措施。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矿山。
职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主持现场处置;2.对矿山的生产、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3.跟踪矿山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各项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矿山安全情况;5.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6.撰写安全工作计划和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相关情况;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权限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权限如下:1.对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2.要求矿山负责人和员工配合安全检查和调查工作;3.对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矿山限期整改;4.建议矿山进行安全停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生产安全;5.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建议;6.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责任矿山负责人应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并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矿山生产安全,积极避免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3.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安全情况,及时采纳驻矿安全监管员提出的安全建议;4.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保证驻矿安全监管员顺利开展工作;5.及时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和资料。
知识和技能为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应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具体包括: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识别和风险评估;3.事故调查和报告;4.安全教育和培训;5.其他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管理(一)岗位设置。
按照每2个煤矿必须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的规定,我县现有9个煤矿企业,应配备驻矿安监员5名。
(二)管理。
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县安监局安监站具体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应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调整的年度轮岗交流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依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
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维简费。
(三)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参加煤矿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作业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安监局。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治理隐患,于每月28日前书面向县安监局报告所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矿井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四)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到位。
严格驻矿人员值班制度,所有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五)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要求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矿山企业或相关安全监管机构派驻到矿山现场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全面掌握矿山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并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安全监管建议和技术支持。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巡查矿山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参与矿山的安全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办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数量和职责范围应根据矿山的规模和安全风险来确定,确保能够覆盖全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并落实相关培训计划。
3.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问题反馈。
4.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5.矿山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6.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事故记录,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7.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8.矿山企业应重视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以上的职责要求和管理办法,能够帮助驻矿安全监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矿山的安全稳定。
以上是《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希望该文件能够对矿山企业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
每个矿井派驻____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____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3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____天。
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____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____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
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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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监通[2012] 号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的通知
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
为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序推进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现将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
根据驻矿安监员配备相关规定,每矿配备驻矿安全监管员1名。
(二)管理。
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乡(镇)安监站具体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实行不定时调整轮岗交流制度。
二、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
(一)履行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二)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三)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
执法指令,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四)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并参与煤矿企业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撤出井下危险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到安全地段,并立即出井将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报告县安全监管局、乡(镇)包保领导,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县包保领导。
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安全监管局处理。
(五)定期(每月28日前)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同时送当地乡(镇)政府、安监站;参加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召开的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并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六)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议不低于10次,并作好会议记录;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派送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取证培训,确保企业人员配备齐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七)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特别是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县安监局。
(八)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登记在煤矿安全隐患记录卡中,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标准、资金、责任人和时限,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九)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报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表、资料;完成县安监局安排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十)督促并参与煤矿按规定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数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作业,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十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十三)督促煤矿业主或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各种安全费用。
(十四)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十五)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每天对煤矿的瓦斯日报审核签字。
(十六)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井下从业人员等按规定人数入井,做到持证上岗,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同时督促落实好矿级管理人员带班制度。
(十七)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认真“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制度,做到“逢掘必探、逢疑必停”,做到探放水设计措施与实际操作一体化。
煤矿每次探水必须现场监督各钻孔深度、个数、掘进进尺、超前距离、钻杆数量是否属实,并符合防治水和探放水设计规定,作好探水和钻杆清点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驻矿安监员的职权
(一)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计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装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有权提议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驻矿安全监管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
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所驻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考核奖惩
(一)驻矿安监员由县财政每月发给工资1200元,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完成当月考核任务,兑现月考核奖480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共同考核,县安监局负责发放。
(二)检查发现未驻矿,一次脱岗扣当月月考核奖480元;累计发现当年有2次不驻矿,扣除当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
(三)严格执行下井监管制度,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0井次(其中夜班6井次),巡回对全矿井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督查,并对检查的时间、地点、线路、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备案备查,发现危及隐患现场督促排除完毕。
当月每少下1井次,扣200元;当月少下2井次,予以警告,并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少下5井次或累计被警告2次,作解除聘用处理(煤矿停产停业除外),当月少参加班前会2次,扣除当月考核奖。
当月瓦斯日报2次未审核签字,给予警告,3次未审核签字,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作解除聘用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扣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对入井检查、相关工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发现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严禁收受煤矿经济财物和驻矿煤矿兼职;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月考核奖和解除聘用处理。
(六)煤矿每次探放水未现场监督煤矿探放水和作好探水、钻杆清点记录的,每少一次扣100元,当月次数少2次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解除聘用处理。
(七)对煤矿企业未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处理和向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或安监站报告,一经查实,给予扣除月考核奖,并
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八)每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一次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年终考核不合格:
1、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工作岗位,经查实一年内累计2次脱岗的;
2、一年内累计二次未督促煤矿企业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未作记录又没有按规定报告的;
3、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4、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
5、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九)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所驻煤矿无安全事故的,结合工作表现,按照‘评先选优’的原则,分别设置一、二、三等进行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作解除聘用,予以辞退。
五、本通知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