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1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煤矿的安全质量,促进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级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的状态、员工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评级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煤矿安全监管、投资决策和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评级标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共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和E 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的主要评估指标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二)安全设备和装备:包括矿井通风系统、防灭火设施、救生装备等方面;(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包括作业规程的实施情况、现场环境的整治等方面;(四)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培训的频次、培训内容的完整性等方面;(五)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分析、救援处置等方面。
第八条对于每个评估指标,将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累加得到煤矿的总评分。
第九条按照总评分的高低进行划分,评级等级的确定如下:A级:总评分在90分以上;B级:总评分在80-89分之间;C级:总评分在70-79分之间;D级:总评分在60-69分之间;E级:总评分在60分以下。
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前,煤矿企业需按照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采取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和访谈等方式进行,评估人员需按照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将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评估对象公示。
四川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检查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事故预防与处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煤矿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防治水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2)煤矿企业应配备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煤矿企业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严格执行。
3. 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确保通风设备完好。
(3)煤矿企业应加强防尘工作,定期进行防尘作业,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4. 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与设施安全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设备与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与设施维护保养,提高设备与设施使用寿命。
5. 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1)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3)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本单位所属矿井。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5分系数0、152、掘进:15分系数0、153、机电:15分系数0、154、运输:15分系数0、155、通风:30分系数0、30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0、10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专业实际得分之与/12(个月)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与第五条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务必具备以下条件:1、实现安全目标: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一级:1、0以下;二级:1、3以下;三级:1、5以下。
凡是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百万吨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
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估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3〕5号
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估管理办法川建发〔2023〕5号该办法是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估管理的指导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促进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评估依据1. 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2. 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行为;3.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估内容1.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3. 施工单位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4. 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行为。
四、评估程序1. 施工企业自愿申请评估,填写评估申请表;2.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3.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评估等级和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减免或加收;4. 对评估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进行复核和申诉。
五、评估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将施工企业分为优秀等级、良好等级、一般等级和不合格等级。
六、奖惩措施1. 对达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给予奖励,如减免文明施工费;2. 对不合格等级的施工企业,给予惩罚,如加收文明施工费或暂停施工资质。
七、监督与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和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以上为《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件为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四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日前,该厅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根据《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项否决条件。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规定条件外,同时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4558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正式版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正式版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评价应当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风险、应急救援、社会公众的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评价工作应当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第五条安全评价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保护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的原则,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章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归档等。
第八条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受理安全评价申请、组织评价人员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反馈、改进措施的落实等。
第九条安全评价申请应当提供与安全评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安全管理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执照或证书。
第十条评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安全评价任务。
评价人员应当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评价报告应当同时向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经企事业单位确认后,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安全评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煤矿安全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依法治矿”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评估制度第四条安全评估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风险评估的活动。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定期评估。
第六条日常评估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评估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隐患进行的评估,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定期评估是指每半年或每年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一)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二)矿井作业场所的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有害因素监测结果;(三)矿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四)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六)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七)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安全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
第三章安全评估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矿长对本矿安全评估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具体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安全评估计划;(二)组织实施安全评估;(三)汇总分析安全评估结果;(四)提出安全评估报告;(五)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安全评估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安全评估报告第十四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时间、地点、对象;(二)评估依据和程序;(三)评估内容和方法;(四)评估结果及分析;(五)存在问题及建议;(六)评估结论。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在四川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应急厅。
第四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清单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执行。
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质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制定本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管理,并以定期评级方式进行安全质量评估。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评价结果由最大为A,最小为D,分别代表不同的安全质量水平。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主要参考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事故处置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瓦斯检测设备、消防设备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置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煤矿安全质量评级标准第九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和执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等。
制度的有效执行程度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安全设备设施:煤矿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包括通风设备、瓦斯检测设备、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等。
设备设施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情况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煤矿应当对工人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培训的内容和频率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事故处置能力: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等。
事故处置能力的有效性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办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采用定期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周期为两年。
2024年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3篇)
2024年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引言: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2024年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煤矿安全评价方法1.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方法是通过具体数据和指标进行煤矿安全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
具体步骤包括:(1)数据收集:搜集煤矿安全相关的数据,如事故发生率、事故死亡率等。
(2)风险评估:使用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出煤矿安全的风险系数,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3)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出煤矿安全的综合评价指数,得出评估结果。
2.定性评价方法:定性评价方法是通过对煤矿安全风险进行主观判断和经验总结的方法。
具体步骤包括:(1)主观判断: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通过专家评估和经验总结,进行主观判断。
(2)风险分级:将煤矿安全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确定煤矿的安全状况。
(3)评估结果:根据主观判断,得出煤矿的评估结果。
二、煤矿安全评价程序1.数据收集阶段:(1)收集煤矿的相关数据,如煤矿的基本情况、煤矿事故的记录、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等。
(2)整理和分析数据,进行初步的筛选和分类。
2.风险评估阶段:(1)根据收集到的数据,使用定量评价方法或定性评价方法,进行煤矿安全风险评估。
(2)计算煤矿的风险系数,得出煤矿的风险等级。
3.综合评价阶段:(1)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煤矿的综合评价指数。
(2)根据综合评价指数,得出煤矿的评估结果。
4.评估报告编制阶段:(1)编制煤矿安全评估报告,包括煤矿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论等。
(2)对评估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结论:2024年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的改进是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定量评价方法和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可以全面了解煤矿的安全状况,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煤矿安全评价程序的改进,有助于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在四川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应急厅。
第四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doc/f28371234.html,)”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清单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执行。
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
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市(州)能源(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报材料的初审转报。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立即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健全机构人员、完善系统设施、制定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并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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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05
•【字号】川办发[2005]29号
•【施行日期】2005.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川办发〔2005〕29号2005年8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煤炭生产矿井和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生产矿井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煤矿建设单位或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安全评价
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委托方自主选择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一)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煤炭生产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要时应对矿井生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工作的程序、评价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委托方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委托方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委托方接到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或煤矿安全专项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制订整改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依法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对涉及委托方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的资料,必须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只能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开展工作;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标明其评价资质证书证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格复审,没有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技术力量的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
直接参与一个评价项目的具有安全评价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不应少于5名。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末应对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宜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必须及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章评审认证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为认真做好评审认证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设立“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为评审认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评价项目分级与监察
第二十一条根据煤矿建设项目或生产矿井的规模和灾害条件将煤矿安全评价项目划分为三级。
一级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矿井;二级项目: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含)至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三级项目:设
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对高瓦斯矿井或存在冲击地压、严重水害、自燃发火等严重灾害的,评价项目等级上升一个档次,评价项目等级最高为一级。
第二十二条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低安全风险矿井,B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矿井,C级为较高安全风险矿井,D级为高安全风险矿井。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对煤矿进行分级监察,重点监察C级和D级矿井。
对C级矿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对D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四川省境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同时,评价机构应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具有安全评价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不得在2个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任职。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评价实行回避制,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有直接关联或与委托方有隶属关系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煤矿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提请停业整顿、建议吊销和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二)与委托方以外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的;
(三)两次评价资质复验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组技术
审查的;
(四)所完成的评价报告严重失实,委托方无法通过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制度、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细则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