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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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05

•【字号】川办发[2005]29号

•【施行日期】2005.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川办发〔2005〕29号2005年8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煤炭生产矿井和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生产矿井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煤矿建设单位或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安全评价

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委托方自主选择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一)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煤炭生产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要时应对矿井生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工作的程序、评价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委托方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委托方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委托方接到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或煤矿安全专项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制订整改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依法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对涉及委托方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的资料,必须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只能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开展工作;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标明其评价资质证书证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格复审,没有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力量的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直接参与一个评价项目的具有安全评价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不应少于5名。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末应对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宜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必须及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章评审认证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为认真做好评审认证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设立“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为评审认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评价项目分级与监察

第二十一条根据煤矿建设项目或生产矿井的规模和灾害条件将煤矿安全评价项目划分为三级。一级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矿井;二级项目: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含)至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三级项目:设

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对高瓦斯矿井或存在冲击地压、严重水害、自燃发火等严重灾害的,评价项目等级上升一个档次,评价项目等级最高为一级。

第二十二条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低安全风险矿井,B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矿井,C级为较高安全风险矿井,D级为高安全风险矿井。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对煤矿进行分级监察,重点监察C级和D级矿井。对C级矿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对D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四川省境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评价机构应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具有安全评价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不得在2个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任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评价实行回避制,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有直接关联或与委托方有隶属关系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煤矿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提请停业整顿、建议吊销和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二)与委托方以外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的;

(三)两次评价资质复验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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