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变化前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
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
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
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
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
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 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位置、范围、周边关系以及自然地理等情况;2、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4、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采空区分布状况;5、矿井涌水量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6、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防治水工作细则(2021.6)
防治水工作细则(2021.6)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2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Z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 1 -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Z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开展公司防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均为整合重组技改煤矿主要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局部承压水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详细实施办法,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Q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防治水的从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及各矿防治水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学习、监督、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公司防治水工作体系,形成“物探先行、钻探跟进、化探验证”的防治水管理体系Q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GPS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实测资料和工程计划规划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防治水工作Q第六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查找原因,原因查不清不得恢复采、掘活动。
第七条各矿应当对参与生产建设的所有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事井下工作的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参加专门的防治水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公司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各矿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明确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
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地面防治水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地面防治水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矿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周密保护”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科学防治,依法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所建设的矿区、采区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进行配套,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应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水文知识和防治水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地面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矿区、采区内水流安全、持续、节约、环保。
第八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应根据煤矿地质特点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煤矿地面防治水方案,在规划、建设、运营、封闭等不同阶段,配套实施相应措施。
第九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
第十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备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有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地面防治水工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防治水事故隐患。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1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全矿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矿长负责和领导,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防治水业务和保安的主要部门。
在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主抓下,地测部门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应配足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配备人员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复杂矿井每百万吨2—3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单类型矿井每百万吨1—2人,不足百万吨的按百万吨算。
第四条地测部门在防治水工作中应做如下管理工作:一、在矿总工程师的统一组织与安排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坚持“有疑必探”,凡水情不清或有怀疑地段,都必须在预报中提出探水,并编制探水钻孔设计说明书及单孔设计。
二、每年雨季前,地测部门应建议并参加由领导组织的有关单位参加的防排水检查。
三、每年第三季度,地测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组织下编制下一年防治水设计。
设计及计划中应有图纸及单项工程设计。
四、遇有矿井突然出水及有突水征兆可能危及矿井生产安全时应立即监测水量及水位变化,分析水源,及时向矿领导及调度部门汇报。
第五条防治水工作中地测部门的基本任务:一、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矿井)水广文地质调查、勘探及观测工作。
二、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按时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三、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以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四、矿、矿地测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小煤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内、年限、积水情况等到。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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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超前预防治理,减少和杜绝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公司矿井水害实际和防治水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牢固树立“超前预防、区域治理”、“井上下治理相结合”等水害防治先进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矿应当详细查明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查清顶板砂岩水、离层水、沙层潜水、底板承压水、老空水、地表水等水害风险危害程度,提交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分析评估报告,划定警戒线、禁采(掘)线,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五条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不得进行矿井建设。
没有进行防治技术研究的矿井,不得进行投入生产。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6个月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主要排水巷道的设计应当有利于涌水的自流排放,避免起伏不定造成的局部低洼滞水区;应根据采区地质构造统筹设计集中排水巷,通过施工切眼外集中泄水巷、向斜轴部共用排水巷等实现集中排水;首采工作面应尽量选择布置在采区的最低点,有利于减小采空区水对相邻工作面开采的影响,从而降低水害威胁。
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范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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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
条文
煤矿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同时,煤矿也是危险的行业,煤矿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面临较大风险。
其中,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障矿井安全以及环保工作的关键。
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是确保煤矿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煤矿防治水细则的内容。
煤矿防治水细则着重强调防治水的重要性,为此,制定了完整的防治水规划。
总体来说,煤矿防治水细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防治水规划。
在煤矿建设时,需要制定详细的防治
水规划,考虑矿井周围的地形,水文地质等因素,确保矿井的防治水目标能够实现。
防治水规划应该起到预防控制、治理整治、综合管养的综合作用。
2.做好矿井废水管理工作。
煤矿废水是污染环境和破坏生
态的主要渠道之一。
煤矿应该采取防治水的技术手段,把废水排放控制在环保指标范围内。
此外,废水的建设和维护需要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完善的废水处理流程,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保要求。
3.进行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煤矿有一个完善的水利设
施是非常重要的,在防治水时会用到大量的设施,如水库,管道等设施,都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例如,长时间不使用
的水管容易生锈,堆积泥垢,需要经常清理,以保证输送水质量。
其次,我们来了解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其起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规范煤矿防治水行为,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方案。
煤矿必须制定煤矿防治水方案,实行分类管理,严禁超标排放废水,做好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
2.严格煤矿水资源的管理。
煤矿水资源是非常宝贵的,为
了使其充分利用,严格管理必不可少。
应该根据经济性和可行性,充分利用水资源,以减少浪费。
3.煤矿废水处理设施的规定。
要求煤矿废水排放必须符合
环保指标,应建立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
同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确保其工作效果。
总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都强调严格控制煤矿工业活动中水的质量和棚户区改造的水环境治理要求。
煤矿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资源,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进行环保工作,以保障环境和矿井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