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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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实施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 3:5, 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原则上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实际设置到各个单位。
(三)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目标为2: 4: 4; 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
各单位聘任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审核、推荐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对
全校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审定。各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机构组成和有关议事规则参照《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条件
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资历和业绩条件。
(一)必备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无教学事故和违反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资历和业绩条件
1.一级岗位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大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符合《二级岗位聘任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相关资历和业绩条件要求。
3.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相应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三级岗位的具体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由各单位制订,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4.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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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至七级岗位申报条件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原则上受聘副高岗位满12年可申报五级岗位,受聘副高岗位满6 年
可申报六级岗位。受聘七级岗位按照学校申报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有关文件执行。五、六级岗位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单位制订,并
报校聘办备案。
6.入至十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等任务饱满,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工作效果良好。原则上受聘中级岗位12 年可申报八级岗位,受聘中级岗位6
年可申报九级岗位。受聘十级岗位按照学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岗
位有关文件执行。八、九级岗位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单位制订。
7.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受聘初级岗位 3 年以上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可申报十一级岗位。受聘初级岗位可申报十二级岗位。
五、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贵及聘任条件等。
(二)个人填写《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并按要求将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材料报送各单位聘任组。
(三)各单位聘任组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各单位聘任组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
(五)各单位学术评议组进行学术评议,听取申报人的述职,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聘任组。
(六)各单位聘任组通过表决方式,按照不超过岗位控制数- 4 一
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问不少于两天。
(七)各单位聘任组接受并处理申诉。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的工作人员递交申诉
材料无效。
(八)各单位聘任组将拟聘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聘办。
(九)校聘办接受申诉,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的工作人员递交申诉材料无效。
(十)校学术评议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评议,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十一)学校组织召开聘任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名单。
(十二)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六、有关说明
(一)学校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研究,提交特聘会讨论通过,可聘任到二、三级岗位。从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引进,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程序规范且在原单位巳聘用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来校后直接按原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
(二)对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从其聘任当月起直接聘在相应职务的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各单位在制定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时,对于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满15 年,承担重要教学科研任务,为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等做出重要贡献,可酌情予以考虑。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类项目包括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联合基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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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支持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重点重大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五)军口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认定。
(六)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失实,取消当年及次年的申报或受聘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暂行办法从2015 年起执行。原来学校各项规定、制度与本斩行办法相抵触时,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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