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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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分类与设置(一)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涵盖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车工等多个工种。

三、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初级职称和初级工: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2、中级职称和中级工: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或初级工资格满 4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的工作任务。

3、副高级职称和高级工: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4、正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的工作成就和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或做出重大贡献。

四、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暂行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暂行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合理配置。

根据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范围1、新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原岗位职级不变动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技术职务。

2、已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相应的岗位和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涵盖医疗、护理、检验、药剂、放射、会计、统计、网络、政工等系列。

二、聘任岗位设置1、根据特点,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临床岗位、医技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临床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临床岗位包括医疗、护理,医技岗位包括检验、放射等岗位,其他岗位包括会计统计、网络、政工等专业技术岗位。

2、原则: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对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限额指数,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从严控制结构比例,保证临床重点,兼顾一般,支持重点科室的原则。

三、评聘组织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确保整个考核工作既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又符合医院工作情况,医院成立:1、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

2、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确定相应细则。

2、组织和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确定评审原则。

2、负责确定相关技术职务拟定人选。

3、根据参评人员岗位情况,业绩条件,综合评价,向医院推荐人员排序。

四、聘任程序和办法1、根据专业性质、工作特点,业务范围的不同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制定共性与个性考核标准。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业绩量化为核心的聘期考核评价标准。

2、考核测评、择优聘用,由评聘领导小组组织评聘专家委员会考核论证,会同有关科室结合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按照签订聘任书的考核内容逐条进行考核,严肃认真,客观公正。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实施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一)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 3:5,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原则上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实际设置到各个单位。

(三)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目标为2: 4: 4;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各单位聘任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审核、推荐工作,学校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对全校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审定。

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机构组成和有关议事规则参照《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条件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资历和业绩条件。

(一)必备条件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无教学事故和违反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考核合格。

(-)资历和业绩条件1. 一级岗位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大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符合《二级岗位聘任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相关资历和业绩条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钻技术,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总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工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岗员工(年薪制员工除外)。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评聘分开,按需、按岗聘任;(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三)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或考试并获得了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承办,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第二章聘任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主要划分三类等级:高级、中级和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等级对应如下:聘任等级职称类职业资格类正高级——高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一级)中级中级技师(二级)助理级高级工(三级)初级员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第七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总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符合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能力特别突出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可适当放宽;(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三)聘任申请前12个月内无经常性迟到、早退,无旷工,病假、事假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四)聘任申请前12个月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情形或申请前 12 个月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员工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予以聘任:(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二)在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10 或在省市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 3 的;(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聘任程序如下:(一)自愿申请。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须遵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岗位规范(“五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等要求,客观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职数限额及职级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三种形式:一是初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初聘);二是已具备某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聘期结束后,进行续聘(简称续聘);三是新近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新聘)。

第五条执行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

第六条已聘任行政管理职务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具备晋升条件,且从事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主管聘任下级,逐级聘任,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办法。

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编制,由各级行政领导从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第八条聘任范围和对象1、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必须具备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专业系列和职级相一致或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类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及符合国家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由公司下达专业职务资格文件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不能聘任。

这类人员须按任职条件重新评定(变更系列)现从事专业系列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作为聘任对象。

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暂行办法

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暂行办法

XXXXX学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使我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切实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利职改办[2006]9号、利教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范围为我校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四条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职数少于取得资格人数的情况下,根据《利川职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分表》打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将聘任职数分配到人。

第五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凡近三年出现过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任:1、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综合治理政策。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上级明文规定不能聘任的。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1、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事项。

2、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填写《利川职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分表》自查打分,并向学校提供有关量化打分证明材料。

3、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对受聘人员审查量化打分,公布打分结果(如出现并列名次,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人员投票决定)。

4、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确定拟聘人员。

5、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

6、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八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签定聘约。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等。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学校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应当重新签定聘约。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附、XXXXXX学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分标准及办法附:。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内部聘任暂行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内部聘任暂行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内部聘任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职称聘任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稳定优秀人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内部聘任暂行办法。

一、申报对象与控制标准1、申报对象内部聘任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聘任分开,所聘人员可不具备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占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但享受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待遇。

申报对象包括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达到规定任期的正式聘任人员,以及达到规定任期的内部聘任人员,在具备所在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背景时,可根据省厅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对岗申报内部聘任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不具备所在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按照转岗规定,须先转评为所在岗位系列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2、控制标准学校内部聘任与正式聘任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为50%:50%,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占15%、35%。

每年度通过的内部聘任与正式聘任人员,控制在当年具备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总数的70%以内。

二、评审程序与评审办法每年内部聘任工作与正式聘任的评审推荐工作同时进行,学校推荐的正式聘任申报人员视同已取得内部聘任资格。

内部聘任工作严格遵照正式聘任的评审推荐工作程序、评审办法与评审纪律。

三、聘期管理1、聘期与考核内部聘任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其绩效工资年度考核按内部聘任的岗位进行,年度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下者,或者未完成额定工作量者,下一年度聘期即行终止。

2、职称重新申报内部聘任人员聘任期满后原内聘职务终止,不再自动续聘原内聘岗位。

连续达到职称申报规定任期的人员,可申报比原内聘职务高一级的内聘职务,其有效的业绩成果为在原内聘职务内的业绩成果;其他人员重新申报原内聘职务,其有效业绩成果为比原内聘职务低一级职务以来的业绩成果。

不论申报哪一级职务,近5年的业绩成果不得低于申报总要求的二分之一。

3、岗位竞级内部聘任人员只能聘任在该职务层级的最低岗位,同时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正式聘任的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大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是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依据聘任条件,通过严格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逐步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凡我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申请聘任的人员,均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定期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

按国家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二章聘任程序与方法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聘任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个人申请并填写《XX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职务考核表》,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严格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聘任结果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任名单,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异议期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三章续聘、缓聘、低聘、解聘、辞聘与拒聘第八条续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均合格或优秀者,可续聘。

第九条缓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缓聘(缓聘期间基本工资按90%发放)。

缓聘期限一般为一年,缓聘期满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合格,可以续聘。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采取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方法,逐步形成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竞争局面。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集团成立“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对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工作。

聘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以单数设置。

委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推荐,报集团领导批准。

聘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调整的,按上述规定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聘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2)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成果或影响突出者不限;(3)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职称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聘委会的组建、换届、委员调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所属单位职称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聘期与职数第七条岗位聘任根据各部门岗位数量和任职条件进行聘任,并实行评聘分开。

对有岗位但无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暂不聘任;对于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没有岗位空缺的,也不予聘任。

第八条技术岗位由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5个等级组成,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非工程系列职称参照上述方式设置。

其中,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职数按1:2:4:6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高州市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聘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进一步健全人才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重医德、重能力、重实绩、重创新为向导,充分发挥职称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全院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医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医院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评聘结合、岗职相符原则。

(四)坚持科学设岗、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

聘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

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聘委会由院领导,人力资源部、科教部、医务部、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聘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

第六条聘委会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制度和聘任实施办法;(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本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四)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五)向医院班子、党委推荐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为了规范聘任部门和聘任对象的聘任行为,保障人员聘任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落实和完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制度,制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聘任工作中应当遵守此办法的规定。

聘任方式聘任方式包括两种:全职制和兼职制。

全职制指聘任对象必须以全职形式在聘任部门从事相关工作。

兼职制指聘任对象可以在其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聘任对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影响其主要工作职责的完成。

聘任对象聘任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国国籍;2.具有本领域和本层次的高等教育背景或进修、培训或其他同等学历或者职业资格,掌握必要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4.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记录;5.未被撤职、开除或者处分。

聘任程序申报聘任对象应当向聘任部门提出聘任申请,聘任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聘任对象的条件来确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聘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聘任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具体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审核聘任部门对申报的聘任对象进行审核,应当以职称系列职务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其申报资料以及独立学术贡献、学术水平、业务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的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评审聘任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

聘任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聘任文件,并在聘任文件中注明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期限、职责范围、薪酬福利等事项。

聘任聘任部门应当向聘任对象发放聘任文件,并登记相关信息,方可聘任生效。

聘任期限应当根据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出5年。

聘任期限到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聘期一次性续聘,以达到稳定管理的效果。

聘任权聘任权属于聘任部门,聘任部门在聘任时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聘任对象的正当权益。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巩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市所属的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山东省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任期。

担负者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随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人事局申报。

按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审批并向济宁市人事局备案后,在本单位予以公布。

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不得进行相应工资的调整和兑现。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定制度,每三年随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定一并进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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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实施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 3:5, 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原则上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实际设置到各个单位。

(三)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目标为2: 4: 4; 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
各单位聘任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审核、推荐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对
全校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审定。

各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机构组成和有关议事规则参照《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条件
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资历和业绩条件。

(一)必备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无教学事故和违反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资历和业绩条件
1.一级岗位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大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符合《二级岗位聘任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相关资历和业绩条件要求。

3.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相应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三级岗位的具体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由各单位制订,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4.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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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至七级岗位申报条件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原则上受聘副高岗位满12年可申报五级岗位,受聘副高岗位满6 年
可申报六级岗位。

受聘七级岗位按照学校申报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有关文件执行。

五、六级岗位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单位制订,并
报校聘办备案。

6.入至十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等任务饱满,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工作效果良好。

原则上受聘中级岗位12 年可申报八级岗位,受聘中级岗位6
年可申报九级岗位。

受聘十级岗位按照学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岗
位有关文件执行。

八、九级岗位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单位制订。

7.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受聘初级岗位 3 年以上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可申报十一级岗位。

受聘初级岗位可申报十二级岗位。

五、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贵及聘任条件等。

(二)个人填写《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并按要求将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材料报送各单位聘任组。

(三)各单位聘任组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各单位聘任组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

(五)各单位学术评议组进行学术评议,听取申报人的述职,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聘任组。

(六)各单位聘任组通过表决方式,按照不超过岗位控制数- 4 一
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问不少于两天。

(七)各单位聘任组接受并处理申诉。

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的工作人员递交申诉
材料无效。

(八)各单位聘任组将拟聘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聘办。

(九)校聘办接受申诉,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的工作人员递交申诉材料无效。

(十)校学术评议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评议,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十一)学校组织召开聘任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名单。

(十二)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六、有关说明
(一)学校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研究,提交特聘会讨论通过,可聘任到二、三级岗位。

从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引进,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程序规范且在原单位巳聘用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来校后直接按原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

(二)对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从其聘任当月起直接聘在相应职务的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各单位在制定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时,对于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满15 年,承担重要教学科研任务,为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等做出重要贡献,可酌情予以考虑。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类项目包括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联合基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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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支持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重点重大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五)军口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认定。

(六)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失实,取消当年及次年的申报或受聘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暂行办法从2015 年起执行。

原来学校各项规定、制度与本斩行办法相抵触时,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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