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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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调整

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调整

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调整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和形象越来越容易被商业化。

这种现象引发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格权的关注,也促使了法律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调整。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身人格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资源。

许多公司通过收集、分析和利用个人信息来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商业化行为往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和人格权。

为了保护人格权,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了各国立法机构的关注焦点。

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条件和限制。

其次,肖像权法律也得到了加强。

肖像权是个人对自己的形象拥有的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都需要得到个人的同意。

一些国家还对荣誉权和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

此外,法律还加强了对商业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和惩罚。

一方面,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和刑事责任等。

这些严格的惩罚措施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有效遏制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

然而,尽管已经有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但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科技的发展迅猛,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手段不断更新,监管机构难以跟上时代的变化。

另一方面,个人隐私的泄露往往是隐蔽和不可见的,个人对于侵权行为的感知和维权困难重重。

因此,要解决人格权商品化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调整和监管。

首先,法律应及时跟进科技的发展,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

其次,加强对商业机构和个人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

最后,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个人对人格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2016年第11期 No.11 2016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总第214期Sum No. 214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王叶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 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选择反面排除模式,即明确排除无法进行商业化利 用的人格权益,除此之外的人格权益原则上都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

同时,为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防止人 格权的过度商业化利用,原则上应当禁止物质性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行为。

[关键词]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物质性人格权;人格尊严[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5072(2016)11 -0115 -0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 “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体现21世纪 的时代特征,体现民法人文关怀的理念。

®民法典在当代最为重要的发展领域是人格权法律制度,有 学者甚至主张,从民法角度看,21世纪的民法是人格权的世纪。

®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需要从 正面列举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益,另一方面需要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肯定人格权的积 极利用权能。

按照既有的共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但在 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之前,首先应当划定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即明确哪些人格 权益可以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

一、划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的必要性据以讨论的案例:案例1:“买卖器官案件”: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北京、河南 等地招募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

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关键词: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财产性内容提要: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是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不断扩张的体现,并未突破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下人格权的基本属性。

在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调整中,应坚持民事法律调整为主的思路,依法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现实可能性加以确认,规范商业化利用的实现过程,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提供完善的保障。

此外,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日益发展的同时,无论是基于人格权权利属性的要求还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都存在着对人格权加以限制的实际需要。

对于人格权性质的一项基本判断,就是其所具有的非财产属性。

原因既有本质上的,如人格权的意志性和伦理性,也有观念上的。

可以说,在观念上,将人格权非财产化的真正意图,是对于人格财产化的担心。

这种人文关怀可溯及于康德、黑格尔哲学中的道德律令,即人类永远只被当作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手段。

在康德看来,人的尊严是人的绝对价值,是超越所有价格的。

财产是对象化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一种工具性价值。

因此,人不可像支配财产一样随意处分自己,包括自己的身体,否则,将导致人被支配,成为权利客体。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观念的转变,在经济往来中,对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法人的名称、信用等人格利益为授权使用、转让等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日益增多。

以至于我们可以断言,除了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之外,几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都可以商品化了。

[1]在司法领域,一系列缘起于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的案件,也迫切期待并推进将这一社会现象纳人法律调整领域。

因此,意图将人格权法律关系单独以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的模式下,不能不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作出回应。

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性质(一)人格抑或财产对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认识,学界目前主要存在着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以及知识产权说的分歧。

而其中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的争论,不仅泾渭分明地区分了权利的属性,同时暗含着调整和保护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两种不同制度选择,尤具根本性。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李宗辉常胜楠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成为该法典的最大立法特色之一。

“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使用权能和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既呼应了《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反映了在当下的注意力经济时代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和商品化使用的重要意义。

本文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梳理与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希冀能有助于对《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

一、《民法典》中的标表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又称标记表彰型人格权,其客体主要用来标记和表彰当事人,以达到彼此识别而不至于混淆的作用,即为了标表而选取合适方式的决定权与实施权以及对所定的标表符合的专属性使用权[1]。

《民法典》第993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即为典型的标表型人格权。

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依据《民法典》第1012条和1013条规定,主要包括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使用权(包含自主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因姓名本身形式的多样性和商标化使用的高度可能性,第1017条还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易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第1021条、1022条还对肖像权许可使用具体条款的解释、使用期限的确定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肯定了标表型人格要素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归属于人格权,对其使用、转让权能的明确也利于权利主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有关标表型人格权权能、性质的争论就从未停息,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属于“受尊重权”,主要是防御外来的伤害,具有非财产属性,所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相较于人格权权属而言,以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加以规制更为合理[2];甚有学者主张将人格标识的使用权能从人格权中独立出去,以新形态的财产权加以规制[3]。

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困境及对策

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困境及对策

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困境及对策作者:郑春燕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09期一、我国关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的认识、发展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规制采取分散保护的形式进行保护,分别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进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有刑法领域的介入。

这种分散保护模式可以说是中国特色。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和人格权应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确立了公民的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

并在总则中对民事权利中的具体人格权进行了规定。

我国民法并未对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公民的人身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等都涉及了公民的人格权、为公民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提出了依据。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为人格标识中的名称的商品化权的保护作了一般规定,而后又对公民的肖像权进行了类似的规定,继而被扩张理解为对人格标识的保护。

我国民法对公民(含法人)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还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对公民(含法人)人格权中财产权实现创造了可能,公民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主要通过许可使用实现(法人可以通过转让使用权实现),通过许可(或转让)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人格标识进行盈利性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人格的财产价值。

否则仅就人格标识是否能被别人使用的进行规定,商品化权的内容未免太过单调,也就丧失了设置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公民的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受侵害情形规定除财产救济外多种救济和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当公民人格表示的商品化权受到损害时可以仅要求财产赔偿,也可以行使其处分权仅要求进行精神上的抚慰我国经济法对人格标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规定中。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No.4Dec.20202020年12月 第4期焦作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OZUO UNIVERSITY《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黄谢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摘要: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人格权的适用规则和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从此人格权法自成体系,并与其他单行法律并列。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背景下,人格权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自然人的人格权商业价值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人格标识被赋予商业化价值,公民的人格权未经授权被非法利用,从而给公民的人格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市场风险,使公民的人格权无法得 到切实的保护。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商品化的人格权进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标识;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20)04-0021-04《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在我国立法中具有里程 碑式的意义,其中《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是最大的 亮点。

我国《民法典》将公民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人格权法自成体系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单行法并列,成为我国《民法典》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 此,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环境下,公民的人格权被广泛地商业化利用,并且被赋予财产性价值。

当商品 化人格权被用于商业领域时,人格权易受到恶意使 用,通常是以假冒、模仿等方式侵权,这使得权利人 的人格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害,也进一步引发了商品化人格权市场的混乱。

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对于公民人格权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对于人格权商 品化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且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也处于 失衡的状态。

1.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概述人格权商品化的定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一直都是学界争议的话题。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权等问题频繁出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维护社会秩序,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了最新的民法典,在其中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法规。

本文将针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详细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人格权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新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身尊严、肉体完整和心灵自由发展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扩展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

除了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最新民法典还加入了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荣誉权、声誉权等。

1. 隐私权的保护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新民法典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限制,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此外,针对未经允许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最新民法典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力度。

2. 荣誉权与声誉权的保护荣誉和声誉是个人社会地位和尊严的重要体现。

最新民法典保障公民的荣誉权与声誉权,明确规定了对损害荣誉和声誉的追责和赔偿。

如果他人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声誉,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看一些典型的相关案例。

1. 案例一:A公司未经员工允许,擅自公开员工个人信息,导致员工遭受骚扰和侵犯隐私。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员工有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案例二:B媒体故意发布虚假报道,损害了C明星的声誉和名誉。

最新民法典规定,针对虚假报道对他人声誉的损害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赔偿损失。

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法院还可以判决媒体公开道歉。

民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民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民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多元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现象愈发普遍。

所谓人格标识,指的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各种标识。

当这些人格标识被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时,就产生了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

然而,这种利用并非毫无边界,需要受到民法的法律规制,以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具有多方面的形式和特点。

例如,我们常见的明星代言广告,便是利用明星的肖像和姓名来推广商品或服务;企业使用知名人物的声音作为其产品的语音提示;甚至一些普通人的独特形象或特征也可能被用于商业宣传。

这种商业化利用为商家带来了经济利益,同时也可能为拥有人格标识的自然人带来收益,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未经授权的使用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商家为了节省代言费用或者出于其他不当目的,未经自然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其人格标识,这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权。

其次,使用方式不当也时有发生。

比如对肖像进行歪曲、丑化处理,或者在使用姓名时造成误解、混淆等。

再者,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也是常见的纠纷点。

当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被商业化利用后,所得收益的分配可能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多方合作的情况下。

民法在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法律规制时,遵循着一系列的原则和理念。

其中,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是核心原则。

人格标识作为自然人的一部分,其商业化利用不能损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必须在尊重自然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

公平正义原则也至关重要,要确保在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利益平衡得以实现。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参与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各方都要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信息。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其人格标识。

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

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

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化利用已经成为商业层面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标识也难免被用于商业化利用。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在商业化利用时保护人格标识呢?这就需要从法律保护角度展开探讨。

一、人格标识的特点和定义人格标识是指一个人的姓名、外貌、声音、肖像等各种客观表现和特征。

人格标识虽然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人格标识的推广和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

人格标识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个性化。

每个人的人格标识都是唯一的,独一无二的。

2.可以被商业化利用。

人格标识具有广泛的商业利用价值,可以被用来推广商品、服务等。

3.需要特殊保护。

人格标识存在着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人格标识的定义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界定并不一定相同。

在中国法律中,人格权是指个体的尊严、姓名、肖像权和其他与个体相关的权利。

因此,在中国法律中,人格标识包括姓名、肖像、声音、相貌等几类。

二、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由于人格标识具有广泛的商业利用价值,因此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以下是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的几种典型情形:1.商业广告推广。

广告商可以通过使用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达到创造知名度、提高商品或服务销售额的目的。

2.赞助或公益活动。

某些赞助商或者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将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与其赞助或者公益活动进行关联,从而提高公信度和知名度。

3.新闻报道。

在某些新闻报道中,一些主流媒体可能会使用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以提高新闻文章的观看率。

4.电影、电视、音乐等娱乐活动。

在娱乐活动中,明星或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通常会被广泛地使用,以提高影视、音乐等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三、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风险由于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常常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未经授权的商业化使用。

未经个人授权,私自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商家或者机构,可能会面临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责任。

论述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

论述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

论述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对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可以不经民事主体的同意,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这种使用必须是合理的。

此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运用比例原则,分析目的是否妥当、使用是否有助于实现目的、使用是否在必要范围内等,对使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出判断。

如果经判断认为使用是不合理的,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浅析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浅析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3.1财产损害赔偿
如上文所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产生的侵权行为,将会对全体主体产生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损失。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本文重点论述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进行经济损害赔偿。要准确计算因违法进行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得利润。从侵权行为实施之日起,所获得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应当作为不当得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全额赔偿。因为侵权人的不法使用,造成权利人不得将自己的人格授权第三人使用,由此会造成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由于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合法的许可使用,涉及到的损失为转让许可使用费,此时的损失额就等同于转让许可使用费,费用的大小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参照同类型,知名度相当的人格进行估价。
2.3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通常来说,能够被广泛使用的人格权,其权利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公众号召力。将人格标识印制在商品上,可以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从而提升商品的销量。如果该商标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并由此产生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则需要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参考文献:
[1]吴蔚波.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乔丹”商标纠纷案为例[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0(2):36-40.
[2]李诗鸿.自然人姓名商业利用之法律规制--从“姓名商标”现象说开去[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4(3):21-24.
4结语
在未获得权利主体许可的墙体下,擅自将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将会给权利主体带来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损失。由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可以带来高额的回报,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利用人格权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如果不给予严厉打击,一方面是增加了法律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明确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侵权构成要件,并实施严厉的处罚,可以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格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法律体系对人格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人格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格权益,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荣誉、肖像、姓名、名称、信用等权益。

第三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格权益保护。

第五条本法未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人格权益的保护第一节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六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住宅,不得非法侵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二节名誉权的保护第九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十条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一条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隐私权的保护第十二条公民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破坏、干扰公民的住宅、通信和其他生活场所。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窃听、窃录、窥视、传播公民的隐私。

第十五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荣誉权的保护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侵权法保护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侵权法保护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侵权法保护作者:徐晓陈国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大大发展了人格权的内涵,使人格权成为一种兼具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获利比例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方法,在特定情形下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概述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大众传播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娱乐、体育、政治、财经等领域的名人具备了较高名气与号召力。

因此,体现名人的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特征,乃得以各种方式被使用于制造、推销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财产价值,[1]也就是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随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大大发展,对人格权的侵害也日益增多。

二、侵犯人格权的民法救济(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是过错责任。

本文认为人格商业化利用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指侵权人擅自商业化利用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形象、声音等人格标识,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认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加强了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时代,商人竭尽全力利用一切商业资源,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将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形象等使用在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上,是一种成本低廉,而收入颇为丰厚的经营手段。

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者假冒使用,更是缩减了成本,这样必然会产生大量侵犯他人人格权商品化利益的行为。

第二、侵权人作为“强而智”的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基础。

相对来说,权利主体就是“弱而愚”的一方,经济实力与社会基础都比较弱,进入诉讼程序后就会处于一个弱势的诉讼地位。

关于《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关于《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关于《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经济利益保护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一般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由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组成。

现代民法中所称的人格权的最主要内容,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等的最早并非起源于民法规范或者民法典而是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两者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人权包括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的产生背景和立法沿革是完全不同的,是具有功法性质的权利规范。

1、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民法典未界定人格权概念,而是具体列举了人格权类型,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10条,以及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990条,理论上可以将人格权界定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针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要素而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为维护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与商业的规范

民法典与商业的规范

民法典与商业的规范一、引言从古至今,商业活动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的规范对于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直接涉及到商业领域的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对商业的规范作用。

二、民法典对商业主体的规范1. 自然人经营者的规范民法典通过保护自然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商业活动中自然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经营者享有私有财产权和合同自由权,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经营者需承担合同履约义务,确保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2. 法人经营者的规范民法典对法人经营者的规范更加全面。

法人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民法典对法人行为的相关规定。

例如,法人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并遵守相关的经营法律法规。

此外,民法典还要求法人经营者注重社会责任,保障员工权益,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推动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对商业交易的规范1. 合同法规范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而民法典对合同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强调合同的订立应当自由和平等,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2. 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在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是影响商业秩序的一个重要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声誉等行为。

这些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民法典对商业纠纷解决的规范商业纠纷在商业交易中是难免的。

民法典提供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商业纠纷的解决方式。

例如,民法典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为商业主体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路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法院对商业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确保商业纠纷的公正处理。

五、结论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领域的规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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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范
人格要素是指人类个人的固有属性,包括姓名、肖像、隐私等。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娱乐产业的发展,人格要素逐渐被商业化利用,如明星名人的肖像权被用于广告宣传、个人信息被泄露等问题频繁发生。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作了明确规范。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专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十项权利。

其中,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依法取名并使用的权利,仅限于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

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侵犯的肖像使用权,仅限于个人的真实肖像。

声音权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侵犯的声音使用权,仅限于真实的声音。

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限定了商业利用的界限,有效地避免了人格要素被滥用的现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了人格权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的责任,并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声音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较高。

此外,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不仅存在民事赔偿,更可能涉及处罚性赔偿。

这些规定明确了商业利用人格要素行为的后果,彻底遏制了人格要素滥用的现象。

再次,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有追究民事责任或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

这种保护原则既保护了公
民、法人或组织的人格权,又保障了他们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规定这种原则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商业交易环境。

此外,在商业利用人格要素时,还需要遵循很多其它的规定。

例如,在广告中使用明星的肖像要从通过明星的代言或授权,否则将面临严格的处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问题时,必须通过知情同意实现合法合理的收集、使用等必要措施。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利,还促进了商业交易的诚信,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作了明确规范。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中各方的权益,民法典有效避免了人格要素被滥用的现象,开展公正、公平、合法和规范的商业活动。

这证明了法律在维护公平,规范市场秩序作用的重要意义。

在日益发展的商业社会中,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人们的肖像、姓名、个人信息被用作商业宣传甚至被泄露,给公民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损害。

因此,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人格权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尊严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定达到了先进水平,在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赔偿、保护原则等方面针对性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置
合适的法律责任是保障人格权不被侵犯的基本保障。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要素的法律保护,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格权的侵犯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还经常发生违法者通过恶意抹黑或诋毁别人名誉的情况,这些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基于民事责任原则的赔偿金额合理计算
民法典对人格权侵犯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具体的赔偿处理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更是需要合理、公正和透明。

民法典中规定,在侵犯人格权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来计算,也就是说,赔偿金额的数额不仅应该考虑到第三方利益,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个人经济洌力。

二、民事赔偿制度
民事赔偿是民法典对人格权侵犯行为的保护手段,实现对侵权行为的资产化。

在本系统中,人格要素的商业性利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制度可以为公民、法人和组织
的人格权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的民事赔偿总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民事司法在保障人格权方面具有更高的优先地位
2.赔偿金额详细考虑到直接、间接和预期的损坏
3.保护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合理赔偿
4.不采用单一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
5.赔偿的合法性原则
三、保护原则
加强人格要素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作出明确规定便是为此而设。

实际上,保护原则是民法典对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和普遍性的重点。

在这一方面,民法典主要采用三种保护原则,分别是:
1.限制原则
限制原则包括了对人格要素商业利用的界限和要求。

在民法典中,对人格要素界限的规定就是最直接的限制措施,人格权涵盖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隐私权等。

这个界限确立了人格要素的使用者,即商业利用人格要素的范围。

同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肖像等个人信息不被
滥用,界限还将商业利用的的形式、范围、方式进行了明确限制。

2.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主要是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对公民、法人和组织进行的补偿。

久而久之,在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被侵犯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确实的损失赔偿。

另外,补偿原则的实行还需要考虑到办事效率和申诉流程的简洁性等问题。

3.预防原则
通过限制原则和补偿原则无法解决的人格要素滥用问题,更应该放在预防原则上,预防原则是通过一些未来指导和模范举措禁止人格要素侵犯。

在我国民法典,有许多指导原则用于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比如要求商务促进自我监督和诚信行为,在法律维权的确定性方面,对违法者的控诉,就可以提高未来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限制力。

通过预防原则加强对人格要素滥用的控制,实现更好的预防性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范,并在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赔偿、保护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安排,打击人格要素的滥用和侵犯,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人格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作为一个和平、进步、繁荣的社会,我们要秉持着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
和公序良俗的意识,全力维护和保护我们的人权,让社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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