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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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

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

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一、代持股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对于代持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少,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0年通过,14年修正,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对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目前实际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情形,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代持股问题,且其法律关系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并无太大差别,目前股份公司代持股的相关规定实际处于缺失状态。

根据保监会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股权一般不得代持。

2.实际出资人想从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对其出资有两项核心内容,即投资权益的归属和股东管理权限的归属,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司法解释明确了代持股协议的合法地位,同时明确了依照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是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实际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存在疑问。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1. 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的分配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和控制的重要基础。

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需要通过股权代持来解决。

2.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一个股东或者第三方机构通过持有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的股权,来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代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权力结构和股权关系,并提供一种更加灵活的管理机制。

3. 股权代持的作用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具有以下作用:•平衡权力关系:通过股权代持,可以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关系,避免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垄断。

•促进合作与发展:股权代持可以在不同股东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稳定企业发展:股权代持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股东结构,防止投机者的介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稳定。

•吸引外部投资:股权代持可以吸引更多外部的投资者,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发展潜力。

4. 股权代持的方式股权代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4.1 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代持方式。

当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需要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时,可以选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机构,从而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

4.2 通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被质押的形式提供给贷款机构等,作为贷款担保。

在股权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由贷款机构代理管理。

4.3 通过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信托的形式转让给信托机构或受托人进行管理。

信托机构或受托人将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股权。

4.4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代持还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实现。

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持有和管理股权而设立的,由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依法设立,作为股权的代持人。

5. 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股权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应明确约定代持的期限、代持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期间的分红与红利分配等。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股权代持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比较多的,尤其是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的一些风险。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个人股权代持会的风险。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实际出资人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名义名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行贿。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各种原因,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协议约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侵害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等等。

如果实际投资人能在公司安排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进入董事会或做企业高管,知情权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做显名股东、无权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代持协议只是第一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四、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名义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情况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有债权并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份代持 财务处理 -回复

股份代持 财务处理 -回复

股份代持财务处理-回复【股份代持财务处理】股份代持是指指定的股东暂时持有他人股票,并承诺不行使股权的权力,代为管理、保管股份。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股份代持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财务处理的规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步一步的回答来讨论股份代持财务处理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股份代持,为什么需要股份代持?股份代持是指通过协议的形式,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持有股份,并不行使股权的权力。

这种情况下,持股人保留所有其他权益,如股息、转让、受让、投票等。

股份代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企业重组:在进行企业重组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平稳进行重组工作,可能需要进行股份代持。

- 股份转让: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为了控制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时需要进行股份代持。

- 大股东过渡:在大股东过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股份代持以确保过渡过程的合法性和平稳进行。

2. 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包括哪些方面?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管理:股份代持方需要确保委托人支付的股份代持费用得以充分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 会计处理:对于股份代持的交易行为需要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税务处理:股份代持涉及到的各项税费需要进行准确的申报和缴纳,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3. 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具体步骤是怎样的?具体来说,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股份代持方和委托人需要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份代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确认费用和支付方式:股份代持方和委托人需要商议和确定股份代持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 设立资金账户:股份代持方需要设置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支付的股份代持费用,同时监管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 编制财务报表:股份代持方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记录和展示股份代持的财务状况。

代持股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的会计处理方法“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合法性“股权代持”行为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外部投资者股权会计处理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一般通过直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实名确权。

这种情况按照正常的投资入股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投资者账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被投资公司账面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但在某些情形下,外部投资者可能通过与投资公司大股东签订代持股份协议的方式投资,不进行工商登记确权。

这种情形在餐饮业门店投资中也比较常见。

下面举一个案例:某外部股东A想投资C门店公司,通过与C门店公司大股东B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东A将投资资金50万元转入B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投资C门店公司并持股,C门店公司分红后,B公司再将归属于A股东的分红款返还给A公司,投资风险由A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会计处理建议如下:由于A股东是实际投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其账面应该根据对被投资公司C门店的影响程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核算。

一般情况下通过代持股份方式投资,都不会对被投资公司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1、投资款50万元转出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50万元贷:银行存款 50万元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被投资公司C门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万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3、C公司分红时,分得股利5万元:借:应收股利5万元贷:投资收益5万元借:银行存款5万元贷:应收股利 5万元4、收回投资时,根据收回日经评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实际收回的款项,与收回日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假设实际收回投资款70万元:借:银行存款70万元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5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万元投资收益(差额) 10万元对于大股东B公司而言,收到A股东投资款时,应作为代收投资款处理,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分红款时同样也作为代收分红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代持股权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 设置专门的代持股权账户:实际股东可以在其自己的账户外,再设置一个专门用于代持股权的账户。

这样可以单独管理代持股权的资金和交易记录。

2. 以代持股东的名义进行交易:代持股东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易,购买或出售股票,并由公司将相关的交易记录登记在其名下。

这样可以保持实际股东与股票交易的匿名性。

3. 记录代持股权的资产和负债: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记录其代持股权的资产和负债。

代持股权的资产包括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负债包括与持股相关的借款或其他金融交易。

这有助于实际股东对代持股权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4. 监控股票市场信息:实际股东需要定期监控股票市场信息,包括股价变动、公司财务状况等,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如买入、持有或卖出股票等。

5. 分配股息和红利:实际股东有权享受其持有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和红利。

这些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分配,并在代持股权账户中进行记录。

6. 定期报告和沟通:实际股东应与股权代持机构或其代理人定期进行沟通和报告,以了解其持有股权的情况和交易状态。


有助于确保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总之,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需要建立独立的账户来处理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交易和账务,并且要定期监控股票市场信息,配合股权代持机构进行沟通和报告。

代持股权注意事项

代持股权注意事项

代持股权注意事项一、引言代持股权是指一方(代持人)代表他人(委托人)持有股权,是一种常见的股权安排方式。

在进行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代持股权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二、选择可靠的代持人代持人是委托人的代表,具有持有和行使股权的权力。

因此,选择可靠的代持人至关重要。

在选择代持人时,应考虑其专业背景、信誉度、经验、服务质量等因素。

可以通过参考相关机构的评价和口碑,以及与代持人进行面谈来评估其可靠性。

三、明确代持股权的期限和范围在委托代持股权之前,委托人和代持人应明确代持股权的期限和范围。

期限是指代持股权的时间段,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终止。

范围是指代持股权的具体内容,如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等。

四、制定详细的委托合同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代持股权应制定详细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代持股权的期限和范围、代持人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五、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代持股权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因此委托人应采取措施确保自身的利益。

首先,委托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股权证明、股东会议记录等。

其次,委托人可以要求代持人提供定期报告,了解代持情况。

此外,委托人还可以要求代持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规避风险。

六、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在代持股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或纠纷。

委托人应及时与代持人沟通解决,避免问题扩大化。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委托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七、合规经营代持股权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委托人和代持人应了解适用于代持股权的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规。

此外,委托人和代持人还应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八、定期评估代持效果委托人应定期评估代持效果,以确定代持股权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评估可以从财务指标、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以便及时调整代持策略和措施。

股权代持协议(受托方)5篇

股权代持协议(受托方)5篇

股权代持协议(受托方)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中拥有股权,但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持有该股权,故委托乙方作为受托人代为持有该股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代持股权1. 甲方将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具体持股比例、数量等详见附件。

2. 乙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甲方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意愿行使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领取股息等。

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代持股权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3.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并履行股东义务。

4.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与代持股权相关的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

5.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权,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履行过程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2. 乙方应对代持股权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或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权,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代持股股权分配方案

代持股股权分配方案

代持股股权分配方案代持股股权分配方案摘要: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股权结构的优化和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制定一种代持股股权分配方案,以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并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和创新能力。

本方案包括股权代持原因、代持的定义和范围、代持股权的收益分配方式以及代持期限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一、股权代持原因股权代持是指某一股东将其股权委托给其他股东代为行使的一种安排。

股权代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通过集中代持,能够减少股东之间的竞争,增加公司稳定性,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2. 加强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

代持股权能够集中决策权,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制定战略规划和决策,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3. 分散风险。

代持股权使得风险能够更加分散,降低股东之间的个体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代持的定义和范围1. 代持的定义:代持是指某一股东将其股权委托给其他股东代为行使的一种安排。

2. 代持的范围:代持适用于公司中的小股东和战略股东。

小股东在代持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战略股东可以通过代持来发挥其战略和资源支持的作用。

三、代持股权的收益分配方式1. 代持期间的收益分配:代持期间,代持股权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代持股权的收益的50%分配给股权委托人;(2)代持股权的收益的30%分配给代持人;(3)代持股权的收益的20%分配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2. 代持期满后的收益分配:代持期满后,代持股权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代持股权的收益的40%分配给股权委托人;(2)代持股权的收益的30%分配给代持人;(3)代持股权的收益的30%分配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四、代持期限和退出机制1. 代持期限:代持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2. 代持期满后的退出机制:代持期满后,股权委托人有权选择继续代持或者退出。

如果选择退出,按照代持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在从事经营性投资性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借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相关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法律现象。

股份代持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性组织,股东之间信任基础要求比较低,股份流动性强,所以仅需以是否持有股票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因股份代持问题而产生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之争主要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的封闭性,所涉及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非股份代持的股东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一、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现实图景(一)股份代持的成因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法制状况不无关系,笔者将从法律规避、市场竞争需要两个方面,对股份代持的成因进行分析。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主要是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1)投资身份的限制。

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成为某些盈利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暗中经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这就给投资增加了限制和成本。

一些外商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主体的规定,选择股份代持。

(2)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投资人为了避免缴纳数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以股份代持的方式以求少缴纳税款。

2.市场竞争需要。

企业间的竞争千变万化,有些股份代持是出于市场竞争关系,例举以下几种:(1)有些投资人低调经营,不愿意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怕惹来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更新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更新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责任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责任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责任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资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员工或者与责任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员工;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责任公司章程对责任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责任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及其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及其处理

一、引言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首次对其作出规定的是2011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中第24条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投资权益的归属、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权代持行为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行为。

实际出资人选择股权代持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规避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另一类是出于隐私考虑或者其他不方便显名的原因。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只要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以上两类原因而起的股权代持行为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认定,本文将不再展开论述。

然而,股权代持行为涉及公司法领域,且与股权登记、股权归属及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相关联,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当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之后,《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并不能达到完全的规范效果。

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对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股权的归属及股权利益的分配问题成为股权代持案件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二、问题的提出股权代持关系的维持往往依赖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信任,除此之外,利益平衡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股权代持纠纷的发生也往往是因为股权利益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的信任缺失。

当股权发生贬值,代持双方都可以找理由进行推脱,放弃股权权属;相反,当股权发生增值,特别是产生巨大增值利益的情况下,代持双方便会想方设法争夺股权利益。

律师如何解决挂牌前股份代持问题

律师如何解决挂牌前股份代持问题

律师如何解决挂牌前股份代持问题遇到股份代持问题时候,如果不能够解除,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进程。

律师发现挂牌前有代持现象,可以请求司法确权、券商出具整改意见等解决方案。

律师也要在法律中详细说明。

股份代持问题1、问题解读股份代持又称股权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前面提到的职工持股会实际上也是一种股份代持方式.目前的法对股份代持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21年发布的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XX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因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主张权利的,人民XX应予支持。

名义股以股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XX不予支持。

因此,可以认为法律已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事实上的股权利.但是,对于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XX和股转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

之所以禁止代持,主要原因如下:(1)《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和受控股股、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虽然法律承认实际出资人事实上的股权利,但如存在代持问题,必将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甚至导致不稳定,必须严格禁止;(2)代持将有可能使股超过200人,而且代持问题往往并未在上报文件时说明,无法进行有效监管;(3)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或产生现象。

2、解决方案实务中,挂牌前对于发现的代持现象,必须提醒企业解决,中有如下几种解决方案:(1)对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即将股改为实际出资人。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合同纠纷案例

股权代持合同纠纷案例

股权代持合同纠纷案例协议书甲方(委托方):【甲方全名】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代持方):【乙方全名】地址:【乙方地址】鉴于:2.甲方因个人原因,不便直接持有上述股份,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4.双方因履行原协议产生纠纷,现双方为解决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纠纷解决1.1甲方确认,自原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按照甲方指示代持目标公司股份,未违反原协议约定。

1.2乙方确认,在代持期间,未对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1.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继续代持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份,直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代持关系。

第二条股权行使2.1在代持期间,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

2.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

2.3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条信息披露3.1乙方应确保甲方及时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

3.2乙方应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代持费用4.1甲方应支付乙方代持股份的费用,费用标准为【金额】。

4.2甲方应在每年【日期】前支付当年的代持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本协议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5.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补充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甲方全名】日期:2024年5月31日乙方(代持方):【乙方全名】日期:2024年5月31日股权代持合同纠纷案例协议书甲方(委托方):【甲方全名】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代持方):【乙方全名】地址:【乙方地址】鉴于:2.甲方因个人原因,不便直接持有上述股份,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

股权代持中的执行异议问题单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单位所在地邮编:710000摘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当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这一问题在实践与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解决这一问题首要应明确代持协议的性质,在认定代持协议为信托基础之上,将股权及其收益视为信托财产。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法》第十七条,实际出资人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及其争议焦点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这一现象首次明确的规制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4-26条。

该解释的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条文规定了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股权代持行为本身却容易引发诸多纠纷。

实践中常见的是因执行股权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其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本文解决的问题即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权益。

在展开这一问题之前应当明确的是,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引发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执行是否实现,在于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

处分行为有效,则执行当然可以实现。

因此,这一执行问题本质是是一个处分问题。

而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因处分行为产生的执行问题。

即名义股东并没有处分股权,其与第三人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实际出资人可提出执行异议,进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那么此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二、代持协议的性质代持协议性质的认定关乎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而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的权利则直接关系到争议焦点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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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比如,
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

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
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

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

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

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
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

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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