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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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畜牧局、水产局、菜办):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创建条件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创建基地必须是市级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或市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或省级以上农业有关部门开展的标准化示范点、区)。

2、基地生产品种。

每个创建基地的生产品种仅限1种,必须是当地优势品种,种植业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茶叶等产品;畜禽产品包括生猪、牛、家禽等;水产品包括四大家鱼、罗非鱼、鲈鱼、鮰鱼、克氏螯虾、河蟹等;其他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3、基地规模。

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畜禽养殖中牛年存栏不少于1000头,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000头,家禽年存栏不少于100万只;淡水养殖面积围网不少于5000亩,池塘不少于2000亩;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可适当放宽。

4、商品率。

粮食、油料商品率不低于50%,蔬菜、果品商品率不低于80%,水产品、畜禽产品商品率不低于90%。

5、产地环境。

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经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皖农办质函〔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根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试行)》(皖农质〔2015〕53号)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试行)》(皖农质〔2015〕212号)要求,在各市自查自评基础上,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场核查,并同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15年度经各市农委申报考核验收的第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26个县(市、区):肥西县、庐江县、濉溪县、谯城区、涡阳县、萧县、砀山县、固镇县、太和县、凤台县、天长市、来安县、霍山县、金安区、当涂县、芜湖县、繁昌县、宁国市、旌德县、义安区、贵池区、望江县、黄山区、歙县、广德县、宿松县。

二、核查组织和时间现场核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测评时间为6月中旬,每个创建县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核查内容和程序现场核查内容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应落实的8个方面32项工作任务,考核形式主要是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工作核查等。

(一)召开汇报会。

听取县创建办汇报,内容为活动部署、开展情况以及取得成效等。

(二)现场检查。

检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创建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创建工作力度、监管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监管措施落实等。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

随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完成30份调查问卷。

(四)核查打分。

严格对照考核标准,核查创建县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现场核查得分。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XXX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五”以来,通过在全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安全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等工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不断改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升。

根据2008年全省第一、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结果,全省蔬菜农残平均合格率达97%,畜禽和水产品平均合格率达99%以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在省纪委关于亳州市查处种子领域腐败问题有关情况报告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种业产业全链条监管,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推动全省种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发展决策部署,针对亳州市农作物种子领域突出问题,深刻全面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大对种子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体制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坚决守护好“江淮粮仓”,为打造种业强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整治内容1. 市场主体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备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区域推广、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无标签(白皮袋)以及散装种子等情况。

2. 种子管理部门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涉种行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种子领域违规经商和间接参与企业经营行为。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工程”,扎实做好农产品绿色发展质量管理工作。

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精准发力,不断推进“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一)规范认证,高质量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2018年新增“三品一标”生产基地300万亩以上,新增“三品一标”农产品300个以上,新增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

1.提升绿色食品发展质量。

绿色食品总量稳中有增,续展率稳定在65%以上。

优化区域布局,加大茶叶、水果等特色农产品认证力度,优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地发展绿色食品。

严格审核认证,提升发展质量,防范风险隐患。

发挥认证系统与专家组优势,采取集中认定和认证评审,提高工作效率。

2.推进有机农产品发展。

利用农业系统资源条件,发挥工作体系优势,积极推进有机农业发展,实现认证总量持续增长,再认证率保持在85%以上。

率先将农业部门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平台管理,持码上市,增强为获证农产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品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3.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

配合修订《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提高登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程序把关和质量管理。

立足独特产地环境和人文历史,着力保持地标产品的独特品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委:根据农药管理法规和和农业部要求,我委结合本省农药管理工作实际,学习借鉴外省做法,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农业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管责任制度(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药监管工作。

(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农药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所辖县(市、区)农药质量抽查取样、督促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和跨县(市、区)农药案件的执法;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并在本辖区实施农药监督执法工作。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具体单位负责落实农药监管日常工作。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农药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把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保证安排农药监管工作和抽检所需的经费。

二、抽检制度(一)农药质量抽检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情和农时不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3.农药质量抽检范围应覆盖各相关农药类别和农药经销商类别,其中抽检乡(镇)级经销商的样品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50%。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
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农市[2008]3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

(皖农市〔2008〕323号)
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快速、准确、科学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客观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护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巢湖管理局,宿松县水产局、广德县农委:现将《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认真抓好落实,保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良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5月9日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实施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渔民),“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渔区、面向渔船),注重实效,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渔业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促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打非治违”、夯实渔业安全基础等工作有效落实,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良好发展态势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时间活动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13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活动安排(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1.活动时间:6月3日至6月9日。

2.活动内容:各地要利用禁渔期有利时机,组织在渔村、渔船(农民生产自用船)集中停泊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要求,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将第十一条中的“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3.删去第十三条。

4.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正确说明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并进行实名登记;农药经营者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广德、宿松县农委: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

《办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类型性质、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监测工作纪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系统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主要精神,准确把握工作重点。

一要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类型与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风险监测主要目的是调查评价、科学评估、决策参考。

监督抽查主要为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风险监测抽检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二要准确把握监督抽检工作原则。

为了保证监督抽检数据的客观公正,《办法》对监督检测的抽样作出抽样与检测分离的规定,抽样工作必须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

三要准确把握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办法》明确了快速检测,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即抽检方法、抽检程序合法,被抽检者对抽检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但复检不得采取速测方法。

二、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根据《办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测管理工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皖农质函〔2014〕826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农质函〔2014〕826号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5号)要求,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1. 核查各市县检测体系运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运行情况,督查检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2. 核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手段与条件建设、监管与生产指导工作开展等;3. 了解各地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意见;4. 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1. 省农委《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农质〔2014〕38号)下发后,各市宣传发动、工作部署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等;2. 调查了解各地日常监管措施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做法、存在问题;3. 督促各地围绕整治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下一步阶段工作。

二、督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根据省农委有关文件要求,听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查办案件统计表(见附件1);(二)查阅文档。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正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4•【字号】皖农市[2007]238号•【施行日期】200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市〔2007〕238号)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解决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统一部署,制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集中整治,控制生产源头,规范农业种植养殖行为,建立健全从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产品是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产品超市以及农资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以市、县政府所在城市(镇)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集中整治。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0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6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4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淮南、芜湖两地进行调研。

同时,还听取了省人大工作研究会的意见。

5月26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建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5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并于6月9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作用问题修改建议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制定行业规范应当是国家层面的行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无权制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行业规范问题,确实不是每级行业协会都有权制定,但地方行业协会负有推行的义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有关制定行业规范的内容删去。

有的组成人员还提出,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重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农产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环节多,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仅靠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来推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皖农明电[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明电[2006]118号)各市农委、菜办:蔬菜质量安全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农民增收。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办农[2006]8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蔬菜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始终把蔬菜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提高蔬菜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提升城乡人们生活质量、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提高对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逐级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蔬菜基地质量安全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蔬菜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专题培训班、印发《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蔬菜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利用安徽省菜篮子工程网和《安徽蔬菜协会工作通讯》会刊,开办专刊或专栏,加快低毒农药、精准施药机械与技术的推广,努力提高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皖农办渔〔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办渔〔2017〕55号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巢湖管理局,广德县农委、宿松县水产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办公室制订了《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方案为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推动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为主要内容,积极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安徽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由省农委统一领导,省农委渔业局(省渔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

三、活动主题、时间和地点活动主题:关爱水生动物,共建和谐家园。

活动时间:2017年7月18日至8月17日。

活动地点:各地水族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和长江豚类保护网络成员单位等。

四、宣传内容(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要做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培训。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皖农质〔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质〔2018〕22号)要求,省农委今年继续开展第三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

按照向贫困县倾斜的原则,并根据第二批省级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18个县(区)为第三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现就组织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基本条件(一)政府重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组织创建,组织、推进有力、有序;(二)基础条件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检测体系较为健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县域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高;(三)工作积极性高。

经创建能够完成《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中的工作评价32项指标和群众满意度、质量安全水平指标等。

三、申报材料按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试行)》(皖农质函〔2015〕22号)规定,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书(见附件);(二)创建实施方案;(三)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请各市农委于4月23日前将所属创建县申报材料等报送省农委质监处(联系电话:0551—62666787,电子信箱:ahqszzb@)。

县域是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0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6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6月1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16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农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6月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农产品概念问题修改稿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哪些东西属于农产品,人民群众不是十分了解,本条例应当作出界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这里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建议在该条中对农产品的概念作一个界定,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委,阜阳市畜牧兽医局,阜阳市农机局,委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现将《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电话:0551-62666787(传真)电子邮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2018年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方案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关键时节,农资供销集中,监管任务繁重,为引导农民群众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产品,提升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深化农资监管服务,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开展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活动主题放心农资进万村千乡,质量兴农保消费安全。

二、活动目的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帮助农民树立正确消费观念,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资,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掀起农资打假保春耕热潮,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活动内容1.广泛开展农资打假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农资打假工作及其部署,全面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支农护农社会氛围,保持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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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皖农市[2009]343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皖农市〔2009〕343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提高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省农委决定,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

现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董承武
联系电话:0551-2674336
电子信箱:***************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委决定,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条例》,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载体,以增强各地、各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为主体,在全省城乡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切实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二、宣传重点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公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条例》是依法监管的重要法规,是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保证,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

2、《条例》的主要内容。

重点宣传《条例》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各级政府、生产经营主体和公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当前要突出宣传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宣传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监督、检验检测三大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和保障农产品安全的能力。

4、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典型。

推出一批贯彻落实《条例》、抓好以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市场准入为重点的典型,特别是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年活动、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管,一手抓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和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典型。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5、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消费常识,特别要突出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畜禽疫病防控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产、理性消费。

三、活动安排
1、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11月初省农委召开宣传贯彻《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视频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条例》宣贯工作,并邀请省人大农工委、省法制办领导莅临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讲话,有关会议内容在安徽日报(农村版)安排专版刊登。

2、开展《条例》宣讲活动。

在《条例》实施前,邀请省领导作电视讲话。

各市、县农委应结合实际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开展电视宣讲,并深入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村巡回宣讲《条例》。

省农委翻印《条例》1万册,发放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并组织有关专家(见附件一)分组指导宣讲活动,确保《条例》宣讲到企业、到基地、到市场、到农户。

3、组织各类宣传活动。

从11月1日开始,省、市、县安排组织“一报两台”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各级电视台和安徽农业信息网、安徽农网、信息田园及农业系统各专业网站群全月每天播放滚动字幕。

省农委拟定了宣传月活动宣传口号(见附件二),供参考。

4、开展“百千万骨干培训”活动。

各地分类开展培训,重点办好两类培训班,一是培训管理和执法人员。

二是培训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基地、市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省农委举办《条例》培训班,为市、县(区)培训100名宣贯骨干,市为县培训1000名宣传骨干,县为村民组、企业、市场和基地培训万名以上质量安全监管员。

5、开展“一封信”进村入户活动。

省农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发出《致全省农民一封信》。

同时组织媒体广为宣传。

主要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市场、生产
基地和各基层单位、各乡镇、村都要利用信息公开栏、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条例》内容。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切实组织抓好宣传月活动。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全面动员,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要使宣传月活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等工作紧密结合,与普及质量安全知识紧密结合,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紧密结合,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组织好宣传月活动。

各级要把《条例》宣传列入公益宣传内容,认真筹划开展一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保证版面和时段,确保在黄金时段进行宣传。

3、多种形式,全面覆盖。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群众,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要结合开展“三下乡”活动,充分利用科技赶集、街头宣传、义诊、健康教育、巡回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培训机构和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4、强化督查,确保落实。

各级要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督查、指导和考核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同时,要对照《条例》,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一:
省农委宣讲活动指导组名单
杨青省农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负责亳州、阜阳、淮南市。

王光省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负责宿州、淮北、蚌埠市。

丁作坤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
负责六安、合肥、滁州、巢湖市。

王永东省农委渔业局主任科员
负责马鞍山、芜湖、宣城市。

吕国文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副处长
负责安庆、池州、铜陵、黄山市。

附件二:
宣传月活动宣传口号
1、热烈庆祝《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颁布实施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3、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源
6、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7、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百姓健康
8、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保障
9、科学合理用药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10、强化农产品监管责任落实质量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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