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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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
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
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6月25日(周五)晚19:00至6月26日(周六)上午12:00,进行部分系统停机维护。

停机维护期间,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APP、微信办税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自助终端等系统暂停使用,期间银行缴纳社保费渠道也无法使用,请您提前安排好业务办理时间。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2019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一.增值税申报常见问题1、首次登录申报系统,密码或注册码的获取解决办法:当您首次使用本软件申报增值税时,请于本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公司技术支持人员将详细为您介绍系统登录的方法。

2、申报权限下未显示财务报表当您的申报类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个体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申报财务报表。

当您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左侧的权限列表下,未显示出任何财务报表的申报信息时,请您于当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将为您提取财务报表申报权限,若服务公司当时提取不到的,会告知您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征管系统中维护财务报表应申报信息,然后申报平台再再次重新提取,即可有申报财务报表的权限。

3、增值税申报报表错误,如何作废后重新申报当您已将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保存,并点击了“确认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时,请您首先确认当前的申报状态,需根据当前的申报状态做不同的处理,详细如下:(1)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数据已发往一窗式比对系统,请执行抄报税”时,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权限下点击“增值税退回申请”,发起作废申请,申报系统将自动将您的作废申请发送到您的主管税务管理员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处于作废状态,您可重新填报数据。

(2)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成功。

”时,请您首先联系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数据能否在国税征管系统中作废。

国税征管系统能作废,且已作废后请联系增值税申报服务公司,我们将申报软件中已申报成功的数据进行作废,您即可重新确认申报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类销售的申报若您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销售的情况,若在申报时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主表即征即退栏无法操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或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设置。

5、增值税申报--辅导期转正第一个月的一般纳税人当您由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后,在转正后的第一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若存在待抵扣的进项数据,请您与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进行设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普通发票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用、保管、开具、取得、验旧缴销发票等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类。

第二章发票领用管理1 / 18第四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第六条需要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发票的金额版位。

(一)千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通常在一千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二)百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纳税人使用。

第七条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1
•【字号】鲁国税流[2000]216号
•【施行日期】200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16号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胜利油田分(子)公司从胜利油田领取的货物,用于向外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胜利油田应做销售处理,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货物发生的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外省油气田企业向我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在其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有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跨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仍由胜利油田汇总计算后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上述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办理的要限期办理。

三、根据胜利油田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以前形成的欠税及以后查补的改制以前的税款,可按照“税款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改制后各独立核算的企业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的通知广大纳税人: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我省整合了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体化的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6月15日24时起,全省(不含青岛)范围内纳税人可登录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网址 /sdwsswj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 ),办理各种网上涉税(费)业务。

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账号密码或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账号密码均可使用,原山东国税及原山东地税的移动办税平台、微信办税同步进行了整合,请登录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扫描二维码下载使用。

二、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联动办结,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办税服务。

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全部网上涉税(费)业务。

三、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后,为保证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暂继续运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四、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辅导,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在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应用中,技术问题请拨打支持电话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进行咨询,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
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
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

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财税〔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做好“六保三促”工作,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APP等全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操作流程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操作流程

5.“变更前内容”无需填写,在 “变更后内容”填写需变更内容
6.“批准设立机关名称”及“批 准文件”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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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填写完成后,先点击“数据 暂存”。手机拍照,身份证 原件正反面和营业执照原件
8.登录电脑版微信,使用微信 文件传输助手或登陆QQ,使 用QQ我的电脑将手机拍摄的 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和营业执照 原件照片传到电脑。
12. 税局通过审核后,纳税人点击 “变更税务登记查询”,若右侧显 示“文件归档”,即变更完成,下 一步进行实名认证。
谢谢品阅
汇报人:千图网 时间:2019.08.08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
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操作流程
汇报人:千图网 时间:2019.08.08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右侧“网上税务局”。
2.插盘证书登录
3.点击“网上申办” 登记类 登记变更 变更税务记办理
4.点人或办税人姓名 · 第二行选择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 · 第三行选择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移动电话
9、点击“附送资料”第三行右侧的“未上传”,上传需要报送 的资料(身证正反面、营业执照照片)。
10. 上传照片后,点击签章, 依次将申请表 , 照片签章。
左侧显示的签章项目需要 依次加盖电子签章
提交申请 11. 签章后点击左侧“变更税务登记查 询”,点击右侧“起草” 。 签章完成后,点击变更税务登 记查询,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鲁国税发[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欠税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欠税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第五条欠税监控管理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预防预警、核算核销、核查清缴、内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欠税及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鲁国税发[2006]207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必要的经营资金。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收购的货物确属废旧物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1 -(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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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2月8日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履行汇算申报义务,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邮寄申报适用范围、接收机关、申报时间等事宜向全社会予以公开。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邮寄申报适用范围。

从是否具备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原则明确可适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二是邮寄申报接收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咨询沟通和高效办理,明确我省(不含青岛,下同)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并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三是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及报送时间。

明确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表单;明确邮寄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暂停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暂停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暂停服务的通

正文:
---------------------------------------------------------------------------------------------------------------------------------------------------- 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暂停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计划停机维护,开展系统全面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ITS系统将于2月23日20:00暂停服务,进行系统检查,2月25日8:00系统恢复正常。

停机期间ITS 系统个人所得税APP、WEB、大厅端相关功能和扣缴客户端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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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

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六、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七、第六条第一款“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八、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九、第七条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第九条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十一、第十条将“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十二、第十一条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增加“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

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2.施工扬尘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

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山东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餐饮业特征指标数量为1,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分档确定。

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值。

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备注: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道桥施工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

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

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分送: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承办办公室201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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