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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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章程
(核准反馈修改稿)
序言
成都体育学院始建于年四川省立体育专科学校,年更名为成都体育专科学校,年改设为西南体育学院,年更名为成都体育学院。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划转四川省管理。
学校立足体育、面向社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开展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普及工作,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和身体素质;传播体育文化,弘扬体育传统文化。学校依托体育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科研、训练、医疗等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体育学院,中文简称为“成都体院”或“成体”,英文译名为,英文缩写为。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变更法定住所地。
第四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国家体育总局与四川省共建,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立足体育、教育事业,坚持走特色强校之路,不断强化办学特色,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持续增强学校竞争优势,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办学质量,释放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品德优良、素质全面、基本功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社会适应力强的高素质“一专多能”应用型人才。学校构建和完善具有体育特色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训练和管理队伍;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学科发展、教学训练和人才培养需要,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校学科门类以体育学科为主体,教、医、文、管、经、理、艺等门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坚持以体为主,体医渗透、体文结合的办学特色。坚持改革与创新,以特色谋发展、以学科铸品牌、以师资拓优势,以建成“有特色、高水平”高等体育学府为目标。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八条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适当的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实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等学业证书。学校可依据国家规定,向为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校训为“行健不息、积健为雄”。学校成体精神为“坚韧不拔的集体人格,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和谐包容的人文氛围,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校风为“团结务实,自强不息”,教风为“严格,严谨,精心,精良”,学风为“勤学苦练,自信自强”。
第十一条学校徽标为正圆形,由学校英文译名首字母构成的火炬图案及“”字样,周围环绕启功体中文校名和英文译名而成。“”为建校时间,燃烧的火炬象征着学校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向上。
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本科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十二条学校校旗由学校徽标与校名组成,用作对外交流时,校名下方加注外文译名;校旗分为通用旗(横式)和交流旗(竖式),旗面为宝蓝色,通用旗旗杆套为白色,交流旗旗杆套颜色与旗面一致。
第十三条学校校歌为《成体之歌》;学校校庆日为每年月的第个星期六;学校主色调为深红色、宝蓝色。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训练竞赛、技术开发、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训练竞赛、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筹、受赠的经费和资产依法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十三)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五)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