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更应该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无罪误认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例如:行为人辱骂张三某天外出会被车撞死张三那天外出时正好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行为人得知张三那天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后认为自己辱骂张三的行为导致了张三死亡构成了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影响对该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2.把有罪误认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刚一出门就感觉害怕和后悔就立即返回把财物又放回原处离开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盗窃犯罪由于心理因素把已经盗取的财物又返回的行为作为了法院量刑环节处理。
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强奸罪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2012年司考刑法: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试题02,甲男明知⼄⼥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征得幼⼥同意后的性交⾏为,于是在征得⼄⼥的同意后与⼄⼥发⽣了性交。
甲的⾏为属于?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罪。
类似如买卖黄⾦蟒。
祖传虎⽪。
不知其犯法。
⾮法买卖珍稀、濒危野⽣动物制品罪(野⽣)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
(08试题)甲在从事⽣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答复该⾏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为,但该⾏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犯罪。
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
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
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甲将他⼈笼中鸟放出,⾃以为不是“毁坏财物”。
(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例:⼄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的财物”⽽出卖的。
事实认识错误:(1)⾃然事实错误,把⼈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误认,“他⼈的车”错当成“⾃⼰的车”。
他⼈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
「例」甲看见⾃⼰的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甲将其开⾛。
A该车在警察扣押之下但甲不知情。
(事实错误),不知是他⼈占有物;B甲知道是警察扣押的,但认为车主有权取回。
(法律错误)「例」⼄上⼭打猎时猎杀了⼀只“野⽺”,下⼭时被林政⼈员揪住,该“野⽺”是黄⽺属保护动物。
A⼄知道黄⽺是保护动物但不识黄⽺模样,事实认识错误。
B⼄知道那是黄⽺但不知道黄⽺是保护动物,法律认识错误。
⼀般不免除罪责,但如果达到不可能知道的程度,可以免除罪责。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般可阻却故意。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 常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等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 法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 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整理课件
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整理课件
整理课件
(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整理课件
(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 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 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 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 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精选课件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
;
比
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所谓假想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比如,行为人嫖宿未满14周
岁的幼女,误认为自己只是嫖娼,不成立犯罪,却不知道法律规定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成立犯罪;法律上消极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并追求他所认识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但是欠缺违法性认识,对此能否成立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
;
这
,
成盗窃罪;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依照法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lw/lw_view.asp?no=9236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李哲杰]——(2008-7-10) / 已阅12970次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⑪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⑫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2018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1(认识错误讲义)
蒋四金司考2018刑法专题1认识错误(上)——具体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前提:1、解决行为人脑海中预想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不一致的问题。
2、行为人要有认识,才可能有错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一)对象错误(对象错是因为主观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错了导致的。
例:甲想开枪杀乙,实际把丙误认为乙开枪打死了丙。
(二)打击错误(对象错是因为客观行为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
对象错误(不区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错误狭义事前故意(两个行为)结果提前实现——看是否着手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事实认识错误包容评价思维只有法定符合说二、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讨论)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
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
不仅要具体到:人,还要具体到:是谁。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
不具体到:是谁。
图构理解法定符合说VS具体符合说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发生:1、对象错误:甲想开枪杀情敌蒋四金,看见蒋四金站在自己自己老婆旁边,于是开枪,最后发现认错了,杀死的是徐光华。
2、打击错误:甲想开枪杀蒋四金,没瞄准,打死了蒋四金身边的徐光华。
法定符合说,实际发生和法条规定对照,蒋四金和徐光华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想杀人、实际死了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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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者:王新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0期摘要:刑法中的罪过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意志因素、既遂或未遂犯罪形态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近年来,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理论随着实践探索而不断发展。
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认识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犯罪故意;罪过;刑事责任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人的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判断人的认识是正确或错误,就应当看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错误有可能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和刑事责任,因此,学习和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法中的错误在刑事法典上并无明确的、集中的规定,因而有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也仅有法学上的分类而无法律上的明确分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与定罪法律认识的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造成的。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就其行为而言,包括诸如通奸、小偷小摸之类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诸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但行为人均误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甚至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
2014《刑法》考点: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为⼈的主观⽅⾯和客观⾏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的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后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①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
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为⼈本欲杀甲,⿊夜⾥误将⼄当作甲进⾏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罪是为了保护⼈的⽣命,⽽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的⽣命,因此,只要⾏为⼈主观上想杀⼈,⽽客观上⼜杀了⼈,那么就符合故意杀⼈罪的构成要件,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致) ②打击(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
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也称⽅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为本⾝的差误,导致⾏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致,但这种不⼀致仍然没有超出同⼀犯罪构成。
根据法定符合说,⾏为⼈主观上具有杀⼈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为也导致他⼈死亡,⼆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致的,因⽽成⽴故意杀⼈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想杀⼄,向⼄开枪,⼦弹穿过⼄⾝体打死了站在⼄⾝后的丙,⼄重伤未死。
对于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认定为杀⼈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结论为杀⼈未遂,不符合事实。
注意:打击错误中主观认识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此,其⼀,如果⾏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发⽣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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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把有毒的食物当成无毒的食物食用,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有故意,可能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即对目的物的认识错误。
这种目的物的认识错误对定罪不产生影响,量刑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量刑。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如本想偷钱却偷到枪,本想猎杀大熊猫却杀死了人等。
因为这些对象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的未遂和过失盗窃枪支罪、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
生动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前者,因刑法没有设立过失盗窃枪支罪,因此应按照盗窃未遂论处;对于后者,应从一重处罚。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如误把人当成野兽杀死。
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如果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容易本想杀人却杀死了动物(非保护动物)、本想杀死或人却对着尸体开枪射击、误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误把妻子当成其他妇女强奸等。
这种情况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即对象不能犯未遂。
(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的认识。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事实了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预计的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却误以为发生了,或者这种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因缺乏客观的因果关系让行为人对他认为已经产生的结果负责。
2.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结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应以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3.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
具体有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结果,但结果发生的进程与行为人设想的情况不同。
(2)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了最初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使行为人最初意图实现的目的得以实现,导致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是最初的结果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犯罪结果,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才认为产生了当初希望实现的结果。
(4)行为人预期实现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
如果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结果在性质上一样而具体内容不一样,属于对象错误;如果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在性质上也不一致,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