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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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组织领导
第二条慈善工作站是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新悦基金会)依托社区等开展老龄公益事业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慈善工作站经过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从事新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接受新悦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慈善工作站承担募捐、救助、义工、宣传等慈善公益工作。
5.1 募集善款: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做好捐赠资产的管理、上缴工作。
5.2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扶助弱势老年群体。
5.3慈善公益救助:根据新悦基金会的安排,开展老年扶孤、助残、助医、助学
等各种慈善公益救助活动。
5.4公益援助:按照新悦基金会安排,参加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5.5 慈善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公益理念,传播慈善公益文化,普及慈善公益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5.6义工管理:建立、管理慈善公益工作站,组织慈善公益义工队伍,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5.7发展会员:发动所在区域的机构和单位及居民自愿申请加入新悦基金会。
第六条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慈善工作站要立足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八条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
8.1申请受理:根据新悦基金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社区委员会盖章后,由慈善工作站报新悦基金会予以登记。
8.2 公示上报: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社区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款(物资)计划,连同评议意见报新悦基金会审批。
8.3 研究审批:救助审批表经新悦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执行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备案。
8.4 救助公示:新悦基金会根据执行理事长签批意见,编制慈善公益救助款物发放表,由慈善工作站将救助款物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领取,落实救助。救助后,在社区政务公示栏公示。
第九条慈善工作站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慈善工作站报新悦基金会登记,新悦基金会会同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救助意见,经执行理事长同意,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在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新悦基金会会同慈善工作站实施救助。
第十条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救助对象银行卡打卡支付到人。特殊情况,可直接由慈善工作站到新悦基金会领取现金,完善签领手续发放,凭证存档备查。打卡发放的,须在打卡后告知救助当事人,扩大慈善救助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救助物资一律由慈善工作站发放,完善签领手续,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每年的慈善救助支出要于年初制订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新悦基金会定期对慈善工作站组织捐赠活动、实施救助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慈善工作站要按照新悦基金会章程、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募捐,及时足额向新悦基金会上缴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十四条慈善工作站接受的捐赠资金,由新悦基金会统一管理。新悦基金会分别设立各捐赠资金专户台账,募集的资金专项用慈善工作站所在区的慈善公益救助,按照救助程序,审批拨付,专款专用。各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在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向捐赠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慈善工作站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颁发新悦基金会《捐赠证书》。慈善工作站于捐赠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接收捐赠资金上缴新悦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六条捐赠方定向捐赠的,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为其办理定向捐赠手续,签订捐赠协议书。需要设立符合市慈善总会章程的专项基金,应及时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有以下几种形式:
17.1 捐赠物资:由机构或单位、个人捐赠的物资。
17.2 下拨物资:由慈善总会或新悦基金会下拨的物资。
17.3 其他物资:其他途径获得的物资。
第十八条接受捐赠物资应办理受赠手续。小宗物资接收可暂存慈善工作站,统一调运。大宗物资及时联系新悦基金会,5日内与新悦基金会办理上缴手续,按照新悦基金会要求存放保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新悦基金会宗旨的用途的,由新悦基金会依法拍卖或变现。
第十九条凡慈善工作站兴办的慈善公益设施,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和管理权属新悦基金会及工作站。
第二十条控制物资的质量,做好物资的合法性检查。
18.1物资进场的资质审查:
18.1.1已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18.1.2已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18.1.3如物资上有条码要提供已盖公章的物资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内的)。
18.1.4商标注册证。
18.1.5产品执行标准。
18.1.6如系总代理、总经销提供的物资还需提供:总代理、总经销的相关证件及厂方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相关资料。
18.1.7如系食品还需提供近期市场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如是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出证部门的印章。
18.2物资标识的审查。
18.2.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8.2.2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工厂名和厂址。
18.2.3根据产吕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18.2.4限期使用的物资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权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8.2.5必须标注产品标准号。
18.2.6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标注CCC标志。
18.2.7实行市场准入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或QS认证号。
18.2.8实行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必须有原产地标志。
18.3临期物资应及时处理,并在报告收到的三天内及时通知工作站。逾期未处理的有关人员赔偿全额损失。
以上审查,如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导致伪劣物资进站,一经查出,将给予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