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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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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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簿记管理人等簿记建档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方第六条簿记建档参与方包括簿记管理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应指定其中一家机构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第八条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相关操作,包括:(一)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二)选定簿记场所,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三)在询价基础上与发行人和除本机构之外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四)记录承销团成员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五)按照本指引、相关公告及协议约定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和配售;(六)完整记录簿记建档过程,并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做出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说明;(七)组织开展簿记建档信息披露工作。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债务融资目的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市场准入与备案管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前,须符合相关法规的准入条件,并向我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逐项提交必要文件和信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披露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业务情况、风险因素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发行与发行销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并聘请合格的承销商进行发行销售。

发行人须与承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

4. 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进行专门的监管和披露,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与偿还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在债券到期、付息或偿还本金时,发行人应当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风险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需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稳健发展。

7. 法律合规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在发行、流通和偿付等全过程中,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这些指引,非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非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需要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

债务融资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然而,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债务到期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非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债务回售转售业务。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是指企业在债务到期前将债务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资金并转移债务风险的一种金融业务。

这种业务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达成一致,确定回售价格和转售条件。

企业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合同中,企业需要明确债务的种类、金额、到期时间等基本信息,并规定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转售条件。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企业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者合作,寻找有意愿购买债务的投资者。

在选择投资者时,企业应考虑投资者的信誉度、资金实力和投资意愿等因素,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然后,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支付。

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债务出售给投资者,并收取回售款项。

在交易和支付过程中,企业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风险和纠纷。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无论债务是否转售,企业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在还款过程中,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度和良好的商业形象。

非金融企业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是一种有效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到期的问题。

通过与投资者的合作,企业可以减少债务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然而,企业在进行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投资者的选择、交易和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等问题。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企业才能顺利开展债务回售转售业务,并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以下是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一、总体概述1. 项目名称、融资主体名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银行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项目,报告中应清晰标注项目名称与融资主体名称。

2. 业务背景:明确融资主体的背景、行业地位与竞争情况,包括重大业务变动、市场前景、经济政策等。

3. 融资额度、用途、期限与费用:明确此次融资的规模、用途、期限以及融资费用,包括利率、手续费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司产品、服务、产业链等的规模、地位、市场份额、市场前景。

2. 组织结构及财务状况: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构成、分支机构情况;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现金流等财务状况数据。

3. 企业优势及风险:公司在行业内的主要优势与亮点,包括技术、品牌、人才、市场份额等。

三、市场情况1. 行业分析:评估所处行业的规模、发展趋势、主要竞争者、各种市场动态及政策环境。

2. 公司市场定位:分析所处市场的现状、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公司业务定位与竞争力。

3. 销售渠道:介绍公司的销售渠道网络、销售政策以及销售策略,评估销售渠道的风险。

四、财务情况1. 财务指标:列举企业的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现金流、负债水平等。

2. 现金流预测:分析公司经营现金流,提供其未来的现金流预测和经济回报,以及现金流管理的情况。

3. 偿债能力:分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计算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利息保障倍数、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比率等。

五、法律风险1. 公司法律结构:说明公司的法人结构,包括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等;介绍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合同等信息。

2. 合同权利:评估公司合同权利的现状、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合同权利的风险。

3.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公司知识产权的现状和涉及的法律风险;评估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

六、风险和建议1. 主要风险:评估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融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融券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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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以下是一份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板,供参考:
1. 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及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措施防控风险。

(2)定期对企业信贷评级、关键指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跟踪管理。

(3)对于存在重要经济或社会影响的企业,加强对其信息公开的监督,落实企业信息披露义务。

2. 债券兑付管理
(1)管理各期债券到期兑付,与债券发行人沟通协调,确保按时足额兑付。

(2)对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企业,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找到解决方案并协调解决。

3. 债项投后管理
(1)建立健全债项投后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落实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状况,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4. 退出机制
(1)积极推进项目退出,保证回收兑付及时、有效、安全。

(2)根据市场情况,针对不同债权人的要求,制订退出方案,确定退出方式。

(3)在退出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退出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

以上是一个示例模板,实际情况需要根据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定制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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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为加强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后续管理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和负责项目管理的分行负责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后续管理第四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设立后续管理岗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工作。

分行后续管理岗及相关人员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企业与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的职责为编制风险排查报告,持续督导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负责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指导安排分行相关人员(包括分行后续管理岗人员以及客户经理等,以下同)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六条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二)内部管理架构、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化;(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8号)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于2011年4月2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

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在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附件1: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非金融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第三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参与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本指引所称相关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第四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三)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第五条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公信力,具备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操作经验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

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八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经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

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定向投资人1 / 11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定向发行的特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第八条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经管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经管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经管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经管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经管,由其资产经管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经管,履行会员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财务状况;(八)信用记录调查;(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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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期票据优点
降低融资 成本
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
优化企业 债务结构
降低发行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 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
提升企业 市场地位
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成为企业较好信用资质的标志,发行中期票据 ,对提升企业市场形象意义非凡,长期参与金融市场,也有利于 强化企业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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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于今年10月6日重新启动
政策支持
中期票据在被暂停三个月之后,于国庆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重新启 动。央行于10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 突出矛盾,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
11月10日,央行根据国务院11月5日出台的十条“扩大内需、促进 经济增长”的措施,推出六项金融配套措施,尤其强调“大力发展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面值0.006%(30亿元以上) 代理兑付费用:发行面值的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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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票据简介
释义 政策背景
中期票据,是一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后解决了企业短期直接 债务融资问题,但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率的中期融资工具。 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资金市场因流动性较为充裕而成本相对低廉。企业 缺少可操作的中期直接融资工具用来获取较低融资成本。 银监会禁止商业银行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受到 了较大影响。企业中长期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基本停顿。 政策出台。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5日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4月15日颁布 包括中期票据指引在内的7项自律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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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非金融
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
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向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指导非金融
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和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指引,以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
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概述
1.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含义和特点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债务
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对象明确、投资者限定、发行方式灵
活等特点。

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灵
活选择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
1. 发行流程
(1)确定融资方案:非金融企业首先需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
融资用途等关键因素,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选择发行对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
人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资信状况。

(3)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融资方案、
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等,进行内部审查和完善。

(4)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指定渠道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融
资方案和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和批准。

2. 相关申报材料
(1)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

(2)发行计划:包括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

(3)募集说明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
用途、风险提示等。

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监管要求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不得向不具备相应
投资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2. 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
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确
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情况。

3. 资金用途监管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管
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风险提示
1. 信用风险
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息息相关,存
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 流动性风险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一种长期性投资工具,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在购
物前需认真考虑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期限,以免影响日常资金周转。

3. 利率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是固定的或浮动的,投资者应当关注市场利率的
变动情况,以及利率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五、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化运作
1. 发行机构多样化
非金融企业可以选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作为发行
主体,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机构。

2. 产品创新多样化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产品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创新设计,例
如可以推出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产品,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

3. 风险管理规范化
发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
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通过以上指引,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时,可以更加规
范地进行操作,保证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投资者也可以更加全面地
了解相关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希望以上内
容能够为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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