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

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在此,我们选取第四种观点。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从它们与权力的关系来看,“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法律的控制”。虽然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但权力总是有一种超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的诱惑”。所以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而制约权力的最佳途径便是法治。当然,权力的制约,可以由道德教化,但其力量却微乎其微,因为德治是以情和理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基本上不涉及权力问题,更谈不上对权力的制约。此外由于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抽象性等特点,它实际上为权力的行使提供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德治下的权力是很难受道德的有效限制。就本位而言,法治是权力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承认和尊重个体的权力则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在法治条件下,强调的是人民主权,保护人权,并以保障民主、平等、自由与人权的有效实现为宗旨。“法治的一切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在国家中和平地、安全地、尽情地享受人权”。因此,良好的法律必然要求为义务的设定必须以权利为依据。法治下的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第一的,义务是权利派生出来的,作为权利相应的代价而存在的。德治则是义务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在德治体系中义务是第一的,每个人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要求自己的权利。“在德治下,社会成员首先必须要‘我为人人’而后才能有‘人人为我’,其结果是权利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只能是无法保障民主、平等、自由与人权这些现代人所共同追求的社会终极价值的有效实现。

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之间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和相矛盾之处,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作为法治核心的法律和作为德治核心的道德却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在我国历史中,同样出现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情况,并且历史悠久。《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不仅有耻辱感,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这是早期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例子。发展到当代的中国,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2001年1月江泽民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指出:“我们在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十六大将这一思想概括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就要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来进行分析了。首先,从功能上说,法律对道德有维系性。道德的基本价值评断标准,即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往往被法律所确认,法律主要通过立法手段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从而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起码应该怎样做才合乎道德。法律对道德又有引导和巩固作用,它规定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低要求,引导和规范了人们起码应该怎样做。虽然法律只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对于人的思想没有强制作用,但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干预公民的道德生活。法治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在立法中将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作出明文规定,对道德建设起着规范作用;法律通过其保障、强制作用,消除社会极端行为,保护道德的“理想王国”;以法治为支撑,调整好道德建设的机制,安排好道德建设的结构,就能够使道德建设其有动力、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由此可见,法治是实现道德中最基本、最普迫要求的规则化,是强制的道德,不仅有利于巩固德治的效果,而且还会强化德治的功能。法治在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必然成为发展道德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离开法治的德治是缺乏制约和保证的。

其次,从制裁力上说,道德对法律有互补性。法律可以震慑犯罪,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光靠法律是不够的,还播要利用道德这个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工具。因为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前提。人们道德修养提高的,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道德有一个底线,就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上,至少要做到不危害他人和社会,超过这个底线,就是违法犯罪。而且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藉要人来执行。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单靠法律的说教无法使人完成与人为善的任务,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如果没有顽强的毅力和内心道德法庭的建立,理性又往往为欲望所压制。通过教育使人们提高道德的自觉性,通过教育使公民具有在立法、执法、守法时都需要的理性,法治才能进人良性循环。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核心价值上,法治与德治追求的具有一致性。无论是法治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