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合同范本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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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加工进口哈萨克斯坦含硫原油炼油及乙烯技术改造工程
标的物名称买卖合同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合同签订时间:2006年月
目录
1、合同标的和供货范围 (1)
2、制造商与制造标准 (1)
3、价格 (1)
4、付款 (2)
5、包装和装运标识 (3)
6、交货和运输 (4)
7、技术文件的交付 (6)
8、技术服务 (6)
9、设备监造 (7)
10、出厂检验 (9)
11、现场开箱检验 (10)
12、安装、调试和验收 (11)
13、质量保证 (14)
14、卖方质量违约的补救办法和索赔 (16)
15、卖方履行延误和误期赔偿违约金 (17)
16、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8)
17、转让、分包与外购 (20)
18、保密 (20)
19、权利瑕疵 (21)
20、不可抗力 (21)
21、合同争端的解决 (22)
22、合同生效及其他 (22)
23、通知 (23)
附件:1、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表 (25)
2、发货清单和唛头格式 (26)
3、《技术附件全称》 (27)
1.合同标的和供货范围
1.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销售标的物名称及其备品备件(以下简称合同货物),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卖方同意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服务。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货物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齐,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制造商与制造标准
2.1 合同货物中设备1名称由制造商1全称制造;设备2名称由制造商2全称制造。
2.2 合同货物应符合技术协议所述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如果技术协议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3.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为独山子到货价,共计人民币(大写:)。
3.2 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款、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及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一切税费。
3.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一方派遣人员到另一方执行合同的所有费用应由派遣方承担。另一方应为派遣方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4.付款
4.1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4.2 付款比例:(以下仅为参考格式,请经办人和相关审核部门确定)
4.2.1 预付款的支付
本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在合同生效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核实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4.2.2 进度款的支付
本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且制造材料到达制造厂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4.2.3 货到验收款的支付
本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在合同货物现场交货且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和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4.2.4 质保金的支付
本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大写:),在卖方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和上述金额的财务收据,经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如有索赔,则要扣除索赔部分款项。
4.3 如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卖方应在收到买方
的索赔通知后10天内通过电汇支付。否则,买方有权从付给卖方的任何一笔款项里扣除。
5.包装和装运标识
5.1 合同货物应由卖方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进行牢固的包装,从而适合多次搬运、装卸、以及长途内陆运输。包装和装运标识应符合技术协议所述的标准,如果技术协议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货物承运人的规定。
5.2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和费用。无论何时证实属于卖方责任,卖方均应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5.3 每份包装箱内应附上两份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分包、外购件包装箱内还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4 卖方应对成包或成捆的零散附件、裸装货物帖上标签,注明合同号、随附的设备名称、附件名称、位号、在安装图上的附件号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附上单独的标签,注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字样。
5.5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在包装上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并在起运前以传真方式将上述内容告知买方联系人。
5.6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如本款适用),应做出专门标记并提供回收清单,在交货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5.7 卖方发运货物应进行明确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三《供应商包装唛头要求》。
6.交货和运输
6.1 合同货物总体交货时间:年月日。
如果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需要办理强制许可证,卖方应在交货期内办理完毕。
6.2 现场交货记录:
到货时间和货物数量、重量以双方现场交货记录为准,此日期即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如果合同货物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5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6.4 运输总体要求:
卖方负责合同货物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全程运输,原则上不允许汽车配货或中转给其它承运人。若出现上述情况或其它异外情况,卖方必须立即通报买方联系人。交货地点的卸车由买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