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反贿赂政策
反贿赂政策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药事管理与法规_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_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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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
A: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的行为
B: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C: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D: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的行为
E: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答案:E
2、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
A:给与对方中间人现金,并记入财务帐
B:给与对方单位负责人折扣,但不计入财务帐
C: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D:以明示的方式给予中间人佣金
E: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答案:B
3、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列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包括 A:经营者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B:经营者为销售商品,假借赞助费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C:经营者为销售商品,假借佣金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D: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退给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E:经营者为购买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答案:A,B,C,D,E。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版本/修改:生效日期:制定:适用范围: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5•【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办法(5篇)
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办法XXXX有限公司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办法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第三条责任和义务公司办公室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二)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三)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四)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五)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承诺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一)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二)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三)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办公室)的管理;(四)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办公室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第五条开展《预防商业贿赂》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二)公司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人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规范双方的行为,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三)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1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一共 6 道题,每页 6 道题单选类型试题:1)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商业贿赂的是:A. 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就某种药品的购销,约定医疗机构每买五盒,药品经营企业就要送一盒药作为附赠B. 为了在医院提高自己产品品牌的影响力,药品经营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出医院每采购一箱药品,赠送500 个印有本企业或产品标示的纸杯作为小礼品C药品生产企业为了使自己新上市药品被临床医生和患者所了解,向医院提供了100 盒该药品的样品,药品的外包装均印有“样品”、“非卖品”字样,且医院也没有向患者收取药品的费用D.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2)在单位购销中,对附赠行为的理解正确的是:A. 附赠属于商业营销手段,是合法的B. 附赠是否合法不能仅从附赠金额的方面判断,小金额也可能被视为商业贿赂C附赠即可以发生在单位与经营企业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单位与客户之间 D.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或限制购销购销中的附赠行为3)对于折扣的理解,正确的是:A. 折扣的给予往往是账外暗中实施的B. 折扣也可以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表现C折扣只能在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D.回扣与折扣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违法,后者合法4)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A. 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B. 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C.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 属于商业贿赂D.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5)对于回扣的理解,错误的是:A. 回扣与折扣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属于违法行为B. 回扣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C. 回扣往往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表现D. 回扣的给予往往是账外暗中实施的6)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其处罚方式不恰当的是:A. 根据情节处以受贿金额十倍以上的罚款B.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C.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 不构成犯罪的,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贿赂额进行处罚。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一、商业贿赂、回扣、折扣的界定(一)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二)回扣(2008/2006)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三)折扣(2008/2006)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二、以行贿、受贿论处的行为(2008/2005/2004)以行贿论处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以受贿论处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大单元三药学职业道德第一章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一、职业道德的特征1. 与职业活动的相联性职业道德作为调整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相联系;2. 发展的连续性由于职业活动的代代相传,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具有明显的连续性;3. 形式的规范性和通俗性职业道德采取公约、守则等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形式,因而,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通俗化。
关于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维护本检测站“公正性申明”,严格执行本检测站“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检测站“质量目标”,信守本检测站对全体客户的“服务承诺”,结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商业贿赂,是指本检测站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站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
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检测站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1.在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四、处理办法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站检测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站会计处,会计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检测站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站长在确认会计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的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如因此而产生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承诺一.前来办业务的理各类车辆入户、年审、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业务的客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实行检测服务。
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若出现受贿行为或有意识勒索客户,经举证查实本公司将负责各类经济或其他赔偿事件,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承诺单位: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06月01日抱怨受理制度用户意见是评定质量优劣的重要因素。
反贿赂政策Word版
反贿赂政策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_7067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项目部商业贿赂暂行规定(最终五篇)
项目部商业贿赂暂行规定(最终五篇)第一篇:项目部商业贿赂暂行规定项目部商业贿赂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好范文版权所有行为。
第四条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项目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项目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一、背景介绍商业贿赂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部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项目部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禁止项目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承诺给予或者予以其他物质利益,以及滥用职权、职务便利,行为人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1.向供应商、承包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利益主体直接或间接提供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滥用职权、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3.向相关利益主体赠送礼品、款待或提供其他非必要的福利,影响其独立公正的商业决策;4.收受供应商、承包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影响商业决策。
四、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后果1.对于发现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员工,项目部将立即展开调查,并视情况可能采取停职、降级、辞退等处罚措施;2.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员工,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项目部将采取法律途径追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措施1.建立健全的商业道德规范,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教育;2.建立供应商、承包商、合作伙伴等利益主体的诚信评估机制,确保与守法、诚信的商业伙伴合作;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定期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评估,发现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六、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规定内容;2.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项目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处罚;3.项目部保留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以上是项目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请各位员工务必全面理解,并认真遵守。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对项目部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第一篇:防止商业贿赂制度防止商业贿赂制度1目的为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治监测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环境监测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制度。
3程序3.1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3.2禁止修改非法修改监测数据,出具假报告。
3.3个人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4在工程监测中有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9:32:39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关于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和公正性的声明为保证本站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维护公正、科学地从事监测工作的对外形象,本监测站郑重声明:1.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质量法规,以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为监测依据,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实的工作态度,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和保密、杜绝一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件发生,热情为用户服务,对社会负责,对用户负责。
2.对所有监测保证同样的工作质量,向委托人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3.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保密。
本站除开展为委托人的监测任务之外,不得利用委托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一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贸易等活动。
4.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按标准判定,监测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对监测数据及结果负责。
5.本站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契约,并强调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鼓励员工积极进取的工作,遵守监测站的纪律,维护正常的监测秩序。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版本/修改:生效日期:制定:适用范围: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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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维护本检测站“公正性申明”,严格执行本检测站“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检测站“质量目标”,信守本检测站对全体客户的“服务承诺”,结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商业贿赂,是指本检测站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站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
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检测站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1.在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四、处理办法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站检测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站会计处,会计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检测站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站长在确认会计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的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如因此而产生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承诺一.前来办业务的理各类车辆入户、年审、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业务的客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实行检测服务。
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若出现受贿行为或有意识勒索客户,经举证查实本公司将负责各类经济或其他赔偿事件,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承诺单位: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06月01日抱怨受理制度用户意见是评定质量优劣的重要因素。
用户意见的统计、收集、分析是确保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的正确与否,甚至涉及企业的前途和未来。
为维护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利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内设立用户抱怨受理小组,由技术负责人任组长,总质检员任副组长。
受理用户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听取并记录用户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用户抱怨受理小组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受理态度应当积极、主动、热情;公司从业人员对受理人应当支持、保护、尊重。
及时完成交待任务。
对于不负责任,因失职造成质量低劣或用户不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解聘处理。
第三条:了解用户抱怨的原因和要求,告诉用户需做调查和大致等候时间。
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用户。
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用户较多的场合处理。
单独接触客人时,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若属用户误解或不了解相关业务流程等方面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耐心沟通,态度诚恳,消除误会,加强和用户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对用户投诉内容,按下列原则由相关人员负责处理答复:1、对员工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投诉,由公司领导或指派专人进行调查;2、对检测、维修质量的投诉,由报怨受理小组组长进行调查;3、对收费价格的投诉,由公司总经理或指派专人进行调查。
4、对公司员工收受财物、吃拿卡要、刁难客户的投诉,由公司领导或指派专人进行调查;第五条: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用户,征求用户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做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
公司每次的投诉记录,交办公室存档。
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
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向用户公开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检测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标准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此安全检测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2、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3、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分配;4、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5、检测车间全体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统一服装,佩带工作号牌,坚守工作岗位;6、上班前做好全部准备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7、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精心操作,认真记录,不弄虚作假,各工位主动协调配合;8、自学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不得违章作业;9、正确使用设备、仪器、工具,在检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影响检测质量时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拆卸和不按操作方法调整;10、严禁任何人踩踏仪器平台和滚筒,以免损伤机具及发生意外事故;11、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及收好工具、用具,以保证检测线内安全;12、检测线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应经常检查,任何人不得私自移位,不得挪作他用;13、检测车间是进行检测、检定、诊断的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不得在检测车间内吸烟;14、全体工作人员一律按检车制度办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谢绝敬烟,不吃请,不收礼;15、非检测人员不得进入检测车间,非仪器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和动拿检测仪器、工具;16、禁止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检测车间,一经查出,一律没收;17、每日检测结束后,检测操作人员必须对所负责的设备、仪器进行清洁和做好必要的保养工作;18、全体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文明服务,方便用户,接受群众监督;19、加强学习,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规范,不断提高检测服务质量。
处理申诉投诉制度1、有关检测质量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并向经理报告处理结果;2、受理检测质量申诉的有效其最长为三天,超过有效期的检测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3、检测质量申诉包括以下几种:a)被检车辆的车主或单位要求对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解释,但未对检测质量表示明确的异议;b)被检车辆车主明确表示不同意检测的结论,要求复检诊断;c)被检车辆的车主未向检测公司提出异议,而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4、申诉处理程序a)检测公司接到质量申诉后,分类登记,交质量负责人处理;b)质量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检查原检测报告单,查阅原始记录,调查当时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测试环境、内外因素影响及结论判断方法,如确实无误,应发一份确认原检正确的批复,并办理登记;c)如经检查确存在检测方面的问题,应对当事车辆免费重检后签发一份与原编号相同的检测报告,赔偿有关损失;(原报告单作废留存)d)凡属质量事故,同时应按《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处理。
附: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按事故处理:1、被检车辆的车主或单位提供的技术培训资料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单丢失或失密;2、由于人员、检测设备、仪器、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测试方法错误,数据差错而造成的检测结果错误;3、不负责任地填写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更改为合格或合格项目填写不合格;4、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5、检测过程中发生设备、仪器损坏。
重大、大事故的处理6、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亡人员,并保护现场;7、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检测公司填写事故报告单,报上级主管部门;8、事故发生后五天内,由检测经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大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主管部门书面写出处理报告环境保护制度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制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汕、废渣、粉电、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场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5、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即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委托检测制度1、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检验委托2、送检车辆应手续齐备,证照齐全,服从管理人员指挥;3、未经许可,随车人员不得进入检测车间;4、为防止泥沙、油水污染设备,送检车辆必须在清洗、干燥后才能进行检测;5、送检车辆必须资料齐全,外检合格后,方可上检测线;6、车辆的同轴轮胎花纹必须一致,气压符合原厂规定,夹嵌在轮胎花纹间的异物须剔除干净;7、送检车辆应为空载状况,凡超过额定载荷的车辆不得上检测线。
8、检验方按机动车技术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9、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
10、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受检车辆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受检车辆负责。
11、检验方的检验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并仅提供唯一正本。
12、委托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须在15天内凭检验证书原件向检验方要求复检,检验方应于7日内安排复检。
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果的,委托方须按规定向检验方支付复检费。
复检结果确认原检验结果有误的,检验方不再收取复检费。
委托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与检验方书面协议,委托仲裁机构仲裁。
检测责任制度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对检测/校准工作过程进行监视,预见可能出现问题的征兆,或及时发现问题的存在,使检测公司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不符合工作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室为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测/校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检测车间操作者执行本程序检测/校准工作。
3、检测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及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要求的检测方法进行操作。
4、使用的仪器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规范及标准要求的准确度等级进行配备,并要定期溯源,在有效期内使用。
5、如果使用新标准、新的检测方法,应对新标准、新方法进行确认,执行《开展新工作项目的管理程序》—ZJSSJC/QP-16-20086、就控制仪器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状态,必要时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