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商法学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商法学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第八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例
商法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三)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商法学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商法学
2. 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商法学
(二)船舶登记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船舶抵押权登记 4.光船租赁登记
商法学
(三)船舶所有权 1.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共有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重规矩,严要求,少危险。2020年12 月4日星 期五9 时25分3 秒09:2 5:034 December 2020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9时25 分3秒 上午9时 25分09 :25:03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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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二)海商法的定义(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 海上运输关系: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②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2.船舶关系①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的船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航行权②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③船舶安全与管理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五)海商法的性质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内立法•国际航运惯例•判例•法学家的学说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四、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事件:出生、死亡、台风……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附条件附期限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必要性;责任:法律后果)五、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5世纪以前)——海事习惯法(二)中世纪(476-1640)——私人编纂海商法(三)近代(17-20世纪)——国家制定海商法(四)现代(20世纪初-二战)——国际统一立法(五)当代(二战以后) ——发展中国家海商法的兴起思考题:1、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海商法的概念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含义1、海商法的定义。
(1)关于海商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不同意见。
(2)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3)据此,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的总称,综合性的如我国1992年我国《海商法》,单行性的如商船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等。
(2)广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海商公约或惯例的总称。
3、海商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
本课程讲授的内容采用广义的海商法概念,但以我国海商法和有关主要国际公约为主。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表述如下:(一)海上运输中的发生的法律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签订有关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侵权关系。
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由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关系。
是指海商法中特有的、适应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公平负担风险责任的法律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1、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物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2、有关船舶与船员的管理的法律关系。
如对船舶的行政管理、船员的任用以及职责等。
三、海商法的特点(一)涉外性或国际性海商法的上述特点主要体现为: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标的、法律事实等方面具有的涉外因素。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海商法
本章主要内容
• 海商法的一般理论 • 船舶与船员 • 海上运输合同 • 船舶租用与海上拖航合同 •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 • 共同海损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海上保险
第一节 海商法的一般理论
• 一、海商法的概念 • 二、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三、海商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
一、海商法的概念
移动。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 移动式装置。 • 2.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达到一定规模 • 3.海商法上的船舶须以商业为目的
二、船舶物权
•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 (一)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
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特点:
– 1、特别物权法 – 2、客体的单一性 – 3、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 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相同之处是都涉及 权利的转移。不同之处是委付为物权的 代位权,而代位求偿权为债权的代位权。
2.委付
• 委付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 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其二,委 付应针对保险标的的全部;其三,委付 不应附加条件;其四,委付应由被保险 人向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其五,委付 需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委付一经成 立,即不得撤销,保险人也不能因其他 原因而反悔。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 1、国内、国际 • 2、件杂货物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 • 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
同 • 4、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件杂货物运输合同:
• 又称为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 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 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 该种合同通常为班轮运输所采用,即承运人 接受众多托运人的托运,将属于不同托运人 的多批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 在一定的航线上,已规定的港口运输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规定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它于1993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海商法律的法规。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提高我国的海商业水平,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分七章七十五条。
首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关于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为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第六章为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商务活动规定,第七章为海上摩擦与索赔的规定。
其中,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章节规定了运输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该章节对船舶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和安全意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章节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人员运输合同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货物运输章节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问题。
该章节规定了货物装卸的注意事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货物交付和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海上保险章节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上保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及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连接运输船舶章节规定了可连接运输船舶的通行和经营规定。
该章节主要包括对连接运输船舶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海上摩擦与索赔章节规定了海上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索赔问题的解决办法。
自考《商法二》第十一章 海商法
一、海商法概述
1、海商法调整对象及内容 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基于货物和旅客运输
的关系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关系,包括 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拖船、船舶碰撞、共 同海损、保险关系;船舶关系,包括所有权、 抵押、优先权、租用关系。 内容:海上运输管理法、海上运输法、海事 法、海上保险法、海事纠纷解决法。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 义务
承运人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开航前、开航时确保船舶适航, 满足安全要求,配备船员和供给品,货舱有装货能 力。
2.妥善、谨慎管理货物,在约定期间、地点交货。 3.不得绕航。海上救助时的绕航属合理。 4.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权利: 1.收取运费和亏舱费。亏舱费又为空舱费,未按合
受偿顺序:
1.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按登记 先后受偿,同日登记的同一顺序受偿。
2.同一船舶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优先权时, 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受偿。
3.同一船舶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时,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受偿。
4、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受偿顺序
海事请求人依海商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 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责任期间:钩至钩,使用船上吊杠时装货上钩到 卸货脱钩;或铉至铉,使用岸上起重机时货物越过 船铉。
3.免责: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过失免责,船员驾 驶或管理船舶中引起货物灭失或损坏可免责;无过 失免责,包括不可抗力、天灾、战争,托运人或货 主的行为或不行为,潜在缺点,罢工、暴力、救助, 其他非承运人原因引起货物灭失或损坏可免责。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种类 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货物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一部专
门规范海商活动的法律。
海商法是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与之
相关的法律规范。
该法律主要包括了海商合同、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担保、海上抵押、海上留置、船舶所有权和登记、船舶抵
押登记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的释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海商合同,海商法对于海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租赁合同、海上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内容。
2. 海上运输,海商法对于海上运输的责任、运费、运输保险等
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海上保险,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
面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船舶所有权和登记,海商法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等程序,保障了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船舶抵押,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
做出了规定,保护了抵押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一部涉及海商活动
的专门法律,其释义涵盖了海商活动的方方面面,旨在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
海商法第一章
2、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 OWNERSHIP OF SHIPS 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OF SHIPS 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S 船舶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
3、船舶安全与船舶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All matters pertaining to maritime transport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specific measures governing such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worked out by such authorities and implemented after being submitt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奥列隆惯例集》 (Lex Oleron) 《海商裁判例/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 (Rules of Wisby)
《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特点:
三、海商法的特点 (一)涉外性
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调整关系、表现形式、效 力范围
(二)技术性
与航海技术与航运业务密切联系
(三)特殊性
如海事赔偿责商法的性质
观 点: (一)、海商法隶属于民法 (二)、海商法隶属于商法 (三)、海商法隶属于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海商行为的法律。
海商法的目的是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经济发展,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商法包含多个章节,其中包括了对海商法的基本规定、海商合同、海商担保、海员雇佣与服务、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下面将会对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是关于基本规定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对海运的定义、海联会的机构职能、海运管辖权、船东和海员的权利义务、船旗的选择以及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进行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是关于海商合同的章节。
海商合同是海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船舶买卖、租船、承包、船舶抵押等各种海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船舶的技术指标和证明文件、交付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通过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是关于海商担保的章节。
该章节规定了船舶抵押、保证和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海商担保。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可以由船东与货权人、债权人、保险人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协议设定。
通过船舶抵押的规定,为船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员雇佣与服务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海员的资格和职责、海员合同、海员工资、海员安全保护、海员救助和海员退职等内容,以维护海员的权益和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船东应当为每位船员订立船员工资协议,其中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助、津贴、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除了上述章节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包括了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
内容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选节)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他信息
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一词 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 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ca 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 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 "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但 “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 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 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 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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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海商法学者有的认为,“海商法是调整 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 的总称”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二,《海商法》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不属于《海商法》 调整范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内容,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 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 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 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里将责任限制制度视为一种抗辩权,而不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 上特殊的刑事法律规范。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引读案例
某军舰被商船碰撞,造成舰艇沉没,并有严重人员 伤亡。试问本案对海商法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军舰不是《海 商法》第3条所适用的船舶,因此,《海商法》调 整的船舶关系,不包括军舰与商船的碰撞关系, 《海商法》对本案完全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定义排除军舰,是因为军 舰享有豁免权,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海商 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与商船的 碰撞(第165条),因为,碰撞双方在法院未最终 认定责任之前,通常认为对方为责任方,采取扣船 等强制措施。
我们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事法规范 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海事法规范所作 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 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海商法的这一调整 对象,决定了它是民法的特别法的法律属性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是民商合 一的国家,海商法应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 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这也与我国法律适 用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有些国家,民法和 商法分离)
海商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横向的财产、 经济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依 法订立与履行合同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侵 权责任得到维护的。因此,海商法调整的法 律关系的属性决定了海商法属民事法律范畴
中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20世纪80 年代初海商法重新起草时起,学者们就一直 没有停止过纷争。
曾专门召开两次研讨会,从海商法第九稿到 《海商法》最终通过(第二十九稿),我国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致经历了三次变化, 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思想。
三、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 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 定本法。”
这里将责任限制任限制作为 一个独立的诉,如果作为独立的诉,船舶所 有人则是权利主体。
因此,船舶定义排除对军舰的适用,不等于 《海商法》对军舰的完全不适用,当军舰成 为权利所指向的客体时,《海商法》的规定 不予适用,反之,《海商法》的规定对军舰 还是适用的。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物权 2.船舶租用 3.船舶的法律地位 4.船舶安全 5.船舶管理 船舶上述特定关系除船舶物权外,主要表现为国家
行政机关与海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 行政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这种特定关系不是 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有关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如前述,《海商法》调整“船舶关系” 的提法,似有不妥,船舶是物,不可能构成 社会关系;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海商法与民法又 有着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源于海商法 的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即海商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特殊性、海商法发展起源的特殊性, 使海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自身特点,形成 了许多特有的制度和原则
《海商法》不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且是 “一部特别民事法律”
《海商法》总则中的第4条有关沿海运输权 的规定、第5条航行权的规定,以及第6条海 上运输管理的规定,属行政法的内容,在一 部民事法律中,插入个别行政法内容的条款, 并不会因此改变其民事法律的性质。
与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是“调
整有关海上运输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第1条规定,
“本法典调整商船航运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 系”。“本法典不调整的或不完全调整的财 产关系适用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范”
一、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各种观点
法国学者则认为,“海商法调整商业性航海 活动”;
但是当军舰(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时,《海商法》 的规定并非不适用,如军舰所有人向本案商船主张 船舶优先权(第22条);
军舰参与海难救助,救助财产有效果,其所有人有 权根据《海商法》第192条规定请求救助报酬;
对于商船来说,当商船(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时, 《海商法》的规定对军舰不适用,当商船(所有人) 作为义务主体时,商船所有人并不会因为索赔方是 军舰所有人,而影响商船所有人赔偿责任以及主张 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利(第210条)
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 学)将海商法划归在“经济法”范畴,认为 “海商法就承担了这方面的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任务,从而又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因此,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 性质的法律”
第二节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各种观点 英美海商法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