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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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
真抓好落实。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2、业务水平领先,社会效益显著。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教育科研单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团体,教学、科研成果优异,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服务性单位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绩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领
先水平。社会认同率高,单位无因诚信、质量、服务等问题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道德风尚良好,社会责任落实。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将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宁波精神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以道德讲堂、岗位学雷锋等形式,广泛开展文明礼仪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有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等传播文明风尚的人员队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文明出行、城乡结对、社区共建、扶贫帮困等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30%以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单位内部设有引人崇德修身、向善向上的道德宣传牌或温馨提示语,道德文化氛围浓厚。
4、文化建设有力,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对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型单位建设成效明显,组织读书交流、道德经典诵读等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重视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我们的节日”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有文体活动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参与
所在地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
5、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氛围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环节有序、高效运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利益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
6、内外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低碳、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有食堂的单位积极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服务型行业注重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五条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为: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检查考核,广泛征求意见,以各地文明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向市文明委推荐。在甬省部属单位参加评选,须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
3、检查考核。市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力量以台账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4、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将征求意见和考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申报单位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5、命名表彰。市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七条宁波市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的,宁波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根据文明单位的档级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主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1、市文明委对宁波市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