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照企业规定的纪律和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场合文明行为第四条全部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敬重他人,不嘈杂噪音,不诋毁他人。
2.保持谦恭态度,相互敬重,避开冲突和争持。
3.禁止使用粗言秽语和羞辱性语言。
4.注意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区域的乾净。
第五条严禁在工作场合吸烟,禁止饮食、喝酒,对需要进食的岗位,应布置指定的休息区。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如确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第七条工作场合禁止穿着过于暴露或不适合的服装,以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场合及公共区域应学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并保持乾净,避开挥霍和破坏公物。
第九条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电脑关闭、设备归位,并清理工作台面。
第三章业务透亮及保密制度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业务透亮原则,严禁接受贿赂和索贿,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点合同、协议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理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等时,应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供应给非关联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商业机密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计划、客户合作协议、公司财务情形等。
员工在离职或调离某一岗位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交出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员工工作应遵守相关岗位职责和规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不允许员工私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工作汇报制度,保证工作进展和问题的及时沟通,提升汇报的透亮度和准确性。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树立文明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单位环境,本单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单位领导担任最终监督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文明意识,言行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出现辱骂、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在单位内外应当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七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背规定。
第八条在日常交往中要提倡友善相处,团结协作,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携带违禁品等行为。
第十条在单位内部会议和活动中应当积极参与,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文明礼仪规范第十一条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形象仪容,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之服装。
第十二条在与客户、同事交流中,应当注意言谈举止,礼貌待人,声音要亲切优雅,不得粗鲁无礼。
第十三条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有礼,不得出现态度冷漠、骄横等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在公文书写和发言时,应当言辞得体,逻辑清晰,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侮辱他人言论。
第十五条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喧哗、扰乱秩序,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在单位接待活动中,应当注意礼节,礼貌待客,不得出现对客户不尊重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懒惰敷衍。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休或请假,不得拒绝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传播不实信息。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2024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3篇)
2024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文明意识和行为习惯,打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和企业文化,特制定《2024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促进单位内部文明风尚的建立,提升单位员工的文明素质意识,创建一批以文明、和谐、进步为特征的示范单位。
二、创建范围和时间:(一)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类经济性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二)时间: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创建工作内容:(一)制定创建标准:根据单位类型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包括文明工作环境、文明行为规范、文化建设、健康生活等方面。
(二)推进组织建设: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三)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开展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营造文明工作环境:加强单位环境的美化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弘扬文化传统:开展传统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
(六)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生活宣传活动,提倡员工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饮食习惯和体育锻炼。
(七)加强单位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单位和个人的文明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激励文明行为的发展。
(八)广泛宣传文明创建:通过单位内部刊物、宣传栏、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文明创建的重要性和成果,进一步强化全员参与的意识。
四、创建工作流程:(一)筹备阶段: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制定创建计划和时间表。
(二)宣传阶段:通过内部宣传渠道宣传文明单位创建的意义和目标,提高员工的参与度。
(三)培训阶段: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升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和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工作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文明单位根据创建的角度不同,可分为文明创建单位、文明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等级。
第二章文明创建单位第四条文明创建单位是总公司评选出的,在各级单位范围内,对文明单位进行创建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营业资格;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4.经营行为合法合规;5.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6.员工综合素质较高;7.社会责任意识强烈;8.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六条文明创建单位评选程序:1.市场准入资格审核;2.绩效考核;3.文明创建单位评选。
第七条文明创建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三章文明示范单位第八条文明示范单位是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模式下,总公司对文明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单位。
第九条文明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员工进行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提供;2.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3.对外宣传企业文明单位形象;4.遵守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示范单位的评选标准:1.用户对该单位的评价;2.文明创建单位的评选标准;3.平台内部对单位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文明示范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章文明单位等级评定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是对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全面评估和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拥有高效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4.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5.具备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广泛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正文:----------------------------------------------------------------------------------------------------------------------------------------------------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但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J],
2.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J], ;
3.天津:出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J], 无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J],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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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日期:2009-09-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切实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参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设的各方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土方施工、桥涵施工、隧道施工、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具等九个方面。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文明施工的费用应包括在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中。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考核记录,总分包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有双方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七条: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制定、分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并有责任奖惩考核制度记录。
第八条:市政公用施工企业施工前,应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由双方履行签字确认。
第十条:企业对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
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履行复查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招用的新工人、临时工必须先后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实行登记记录),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登记制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甬建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8〕52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综合品质,现制定2018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城乡争优要求,深入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严格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重点做到工程围挡牢固整洁美观;立面安全网围护干净;现场堆场整齐,道路硬化,裸土及散状材料覆盖,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形式统一、外观整洁;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拆除施工洒水降尘;周边道路洒水降尘路面整洁交通畅通;施工完毕临时设施及时拆除等。
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技巧]
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浙文明〔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坚持科学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社会广泛认可的先进单位,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单位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本,突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明单位创建应纳入各地各部门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文明单位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班子正气,领导垂范。
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参与作用。
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弘扬正气,勤政廉政,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业务领先,实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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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
真抓好落实。
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
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2、业务水平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教育科研单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团体,教学、科研成果优异,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服务性单位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绩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领
先水平。
社会认同率高,单位无因诚信、质量、服务等问题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道德风尚良好,社会责任落实。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将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宁波精神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
以道德讲堂、岗位学雷锋等形式,广泛开展文明礼仪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有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等传播文明风尚的人员队伍。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文明出行、城乡结对、社区共建、扶贫帮困等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30%以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
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单位内部设有引人崇德修身、向善向上的道德宣传牌或温馨提示语,道德文化氛围浓厚。
4、文化建设有力,队伍健康向上。
重视对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型单位建设成效明显,组织读书交流、道德经典诵读等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
重视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我们的节日”等活动。
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
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有文体活动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积极参与
所在地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
5、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氛围和谐。
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利益矛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
6、内外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
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低碳、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有食堂的单位积极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服务型行业注重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
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五条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为:
1、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检查考核,广泛征求意见,以各地文明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向市文明委推荐。
在甬省部属单位参加评选,须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
3、检查考核。
市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力量以台账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同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4、社会公示。
市文明办将征求意见和考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申报单位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5、命名表彰。
市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七条宁波市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的,宁波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根据文明单位的档级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主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1、市文明委对宁波市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
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
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对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
2、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
文明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的,按自然取消处理,报市文明办备案。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宁波市文明单位,已是宁波市文明单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单位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或中层干部违法;
(2)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发生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案件;
(6)在“城乡结对、共建文明”活动中考核不合格的;
(7)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于受到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如能积极有效整改,并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在届期内可视情破格推荐其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
5、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如能深刻吸取教训,下大力气积极整改,创建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走在同行业前列,对社会、对全局发展有重大贡献,社会影
响特别好,群众满意度特别高,经考核达到宁波市文明单位标准的可在届期内视情破格恢复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按照“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