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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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内涵。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例主体分析(一)被告人李某1. 自然人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然人主体资格。

2.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犯罪主体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于犯罪主体。

(二)被害人某公司1. 自然人主体资格某公司为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主体资格。

2. 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案件主体地位某公司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案件主体。

四、案例客体分析(一)犯罪客体1. 公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某公司现金,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2. 公共秩序李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属于犯罪客体。

(二)民事权利1. 财产所有权某公司作为被害人,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属于民事权利。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权利。

五、法律适用分析(一)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湄公河,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个国家,是一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河流。

然而,在这条美丽的河流背后,却隐藏着一场跨国贩毒的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一艘载有13名中国船员的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导致12人遇难,1人失踪。

这起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将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警方推向了跨国合作的潮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11年10月5日,一艘名为“华平号”的船只,从中国云南省瑞丽市出发,前往缅甸仰光。

船上有13名中国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一名厨师。

当船行至湄公河金三角水域时,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

2. 调查案发后,中国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跨国贩毒团伙所为。

同时,老挝、缅甸、泰国警方也纷纷展开调查,跨国合作逐渐形成。

3. 跨国追捕在跨国合作的基础上,四国警方开展了大规模的追捕行动。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侦查,警方掌握了贩毒团伙的详细信息,包括团伙成员、贩毒路线、毒品来源等。

2011年12月,缅甸警方在曼德勒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成员。

随后,老挝、泰国警方也相继抓获了其他成员。

2012年2月,中国警方在云南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最后一个成员。

4. 公审2013年,湄公河惨案涉案人员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审判。

法院依法判处主犯糯康死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三、案件影响1. 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使得四国警方加强了跨国执法合作,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提高国际关注度湄公河惨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跨国贩毒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提高国内法治水平湄公河惨案的审判,展示了我国法治的威严,提高了国内外对我国的法治信心。

四、案例分析1. 跨国贩毒的严重性湄公河惨案揭示了跨国贩毒的严重性。

贩毒团伙利用国际河流作为贩毒通道,对各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法律要素四要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要素四要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矛盾一直存在。

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法律要素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二)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四、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张三在2019年5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6月5日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三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次数:张三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恶性。

(2)盗窃数额:根据被害人陈述,张三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犯罪动机张三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因生活困难、经济压力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张三的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这种犯罪手段不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3. 张三的犯罪后果张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3篇)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一)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某市某区某街道。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李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住某市某区某街道。

(三)案发经过2020年6月30日,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某酒吧饮酒。

酒后,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水果刀刺伤李某腹部。

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侦查、起诉和审判情况1. 侦查阶段: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并对案件进行侦查。

侦查过程中,张某对其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2. 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张某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2. 客观方面: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 客观方面: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 主观方面: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在本案中,张某持水果刀刺伤李某腹部,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与客体案例分析

犯罪主体与客体案例分析

刑法作业二组成员:罗贞子、于云绚、胥榕榕、姜雪薇、党瑞(社工11-1班)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党瑞)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第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第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第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

第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第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的方法,往往能说明其所侵犯的客体,因而揭示行为的方法,也就能表明该种犯罪的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犯罪给人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通过这些损害,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

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义务。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提示犯罪的这一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事典型法律案例(3篇)

刑事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15日,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在受到李某挑衅的情况下才持刀伤人的,请求从轻处罚。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为他人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张某作为犯罪主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保护客体。

(3)张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发生争执,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被判死刑的法律案例(3篇)

被判死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5月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7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于2023年3月15日凌晨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1. 矛盾产生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人因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矛盾。

张某某认为李某在修缮房屋时占用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其权益,因此心生怨恨。

2. 预谋杀人张某某在矛盾产生后,心生报复之意。

他购买了一把尖刀,并在家中准备好了绳索、胶带等作案工具,准备伺机杀害李某。

3. 实施犯罪2023年3月15日凌晨,张某某趁李某熟睡之际,持刀闯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张某某将其杀害,并逃离现场。

4.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罪行严重,于3月17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手段,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2. 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认为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严惩。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且其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张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被告人甲,男,30岁,无业。

2019年10月,甲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20日,甲携带工具,窜至本市某小区,撬开居民乙家的防盗门,盗走乙家现金人民币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11月5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甲有盗窃的故意,且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实施了盗窃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情节1.盗窃金额:甲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盗窃手段:甲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乙家,属于秘密窃取。

3.盗窃后果:甲的盗窃行为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住宅安全权。

2.甲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3.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盗窃罪的刑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甲的盗窃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虑到甲的盗窃手段、盗窃后果等因素,建议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博士犯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博士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A教授涉嫌贪污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等方面对法律博士犯罪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博士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为预防类似犯罪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某市A教授,法学博士,曾任某大学法学院院长。

因其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调查,A教授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A教授作为法学博士,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其在担任院长期间,具备相应的职务权力,能够对公共财产进行支配。

2. 犯罪客体A教授的贪污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3. 犯罪客观方面A教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A教授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心理分析1. 权力欲望A教授在担任院长期间,逐渐形成了权力欲望。

他希望通过掌握权力,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

2. 自我认知偏差A教授在犯罪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自我认知。

他认为自己有能力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敢于铤而走险。

3. 犯罪动机A教授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

在犯罪过程中,他逐渐丧失了道德底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成因分析1. 社会环境因素当前,我国部分法律博士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此同时,一些法律博士在价值观、道德观念等方面出现了偏差。

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他们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2. 个人因素A教授在担任院长期间,逐渐形成了权力欲望,导致其道德沦丧。

此外,他在犯罪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自我认知,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

3. 监管漏洞在A教授犯罪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

一方面,学校对院长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五、结论A教授涉嫌贪污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法律博士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具备较高学历,具有一定社会地位。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25岁)与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持刀将张某砍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在修缮房屋时,因施工噪音影响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情绪失控,持刀向张某砍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砍伤。

案发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行为定性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因邻里纠纷持刀将张某砍伤,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故意:李某在饮酒后,明知持刀伤害他人会构成犯罪,但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手段残忍:李某持刀砍伤张某,致其重伤二级,手段残忍,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后果严重:张某因李某的伤害行为,造成重伤二级,严重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量刑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犯罪构成 四个要件 案例

犯罪构成 四个要件 案例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可真的是超级重要的知识呢!
先来说说主体要件。

好比一个盗窃案(就说小李去偷东西那个事儿吧),得有那个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也就是犯罪主体小李呀!这主体就像一场游戏里的玩家,得有人参与进来才能玩得起来,对吧?没有具体的人去做,哪来的犯罪呀!
然后是主观要件。

还是说那个盗窃案,小李为什么要去偷呢?他肯定是有自己的想法和目的呀(可能是他想要不劳而获,贪图别人的财物)。

这就好比他心里有个小算盘,驱动着他去行动,这主观方面可不能少啊!
接着是客体要件。

盗窃案里被偷的那些东西,就是犯罪客体啦(比如那些贵重的物品)。

这就好像游戏里的目标,没有目标哪有方向呀!要是没有这些被侵犯的对象,犯罪又从何说起呢?
最后是客观要件。

小李实施盗窃的具体行为,怎么偷的,在什么时间、地点偷的(他趁别人不注意,晚上潜入人家家里偷东西),这些都是客观要件呀!这就如同建房子的一砖一瓦,把整个犯罪行为给构建起来了。

你想想看,要是缺了这四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这犯罪还能完整吗?肯定不能啊!所以说,这四个要件就是组成犯罪的关键部分,就像一辆车得有轮子、发动机、车身和方向盘一样,少了哪个能行呢?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

总之,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那是缺一不可呀!大家可得好好记住,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就知道怎么去分析啦!。

法律完美犯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完美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众多犯罪案例中,有些犯罪行为看似无懈可击,堪称“完美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完美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犯罪手法、法律适用以及犯罪心理等方面,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犯罪预防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0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家知名企业的董事长,犯罪嫌疑人是该董事长的一位朋友。

犯罪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犯罪手段高超,令人难以置信。

经过长时间侦查,警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三、犯罪手法分析1. 精心策划: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犯罪,提前对受害者进行了长时间的了解和观察,掌握了受害者的生活规律和兴趣爱好,为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

2. 职业素养:犯罪嫌疑人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善于利用工作之便接近受害者,获取信任。

3. 心理战术:犯罪嫌疑人在与受害者交往过程中,善于运用心理战术,使受害者对其产生依赖,为犯罪创造了机会。

4. 智能化手段: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巧妙地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如手机定位、网络通讯等,确保犯罪过程不留痕迹。

5. 完美掩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精心策划了掩盖犯罪痕迹的方案,使警方难以追踪。

四、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犯罪心理分析1. 欲望:犯罪嫌疑人因个人欲望,企图通过犯罪获取财富。

2. 嫉妒: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心生嫉妒,认为受害者过于富有,心生邪念。

3. 冷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冷酷、无情的一面,对生命毫无尊重。

4. 悔恨: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内心充满悔恨,但已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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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二、精神疾病 ?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 味着,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
?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犯罪主体的精神状况也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某些罪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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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一、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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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二、犯罪主体案例的主要类型和研究方法 ? (一)刑事责任年龄类型的案例 ? (二)与主体生理因素相关的案例 ? (三)有关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案例 ? (四)单位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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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是:
?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根据刑法第 17条、《刑法修正案(三)》及《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目 前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 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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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中毒,一般性醉酒等。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 ? 2、法学标准:行为人由于发病而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的危害行为。 ? 从以上两个方面同时考察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是因为精神病人很少在精神结构的任何方面都 是错乱的,甚至其中某些方面是正常的,因此必 须确认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由于精神病 而使其陷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自控的状态。
犯罪主体案例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的人。
? 犯罪主体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就相应的具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 受到精神状态等生理因素的影响,以致辨认和控制能力 的减弱甚至丧失。因此,在犯罪主体中应掌握有关刑事 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病残等知识。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三、生理功能丧失 ?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生理缺陷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两种: ? 1、同时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聋哑人(喑哑人); ? 2、双目失明的人,即完全丧失视觉功能的人。 ? 并且以上两种残疾人应当是在未成年就丧失了这两种生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重 性精神病患者。 ?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中度或者轻 度的精神发育迟滞等。
? 这类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但 仍因精神疾病的作用减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12
?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 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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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我国刑法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生理因素的具体规定是:
理功能功能。对于这两种残疾人犯罪,原则上从宽,只 是对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健全人的残迹人才可 以考虑不予从宽处罚,也即其生理功能的缺失并不影响 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3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四、醉酒
? 1、醉酒的种类:
? (1)生理性醉酒:也称作普通醉酒,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 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是属非精神病症精神障碍,不属于精神病, 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 所谓精神病,是指由于大脑高级神经活动失调而产生的疾病,一般 是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病理性酒精中毒、偏执性精神病、 白痴与痴呆状态等。应当把刑法上所称“精神病”与医学上的“非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加以区别。后者包括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 症,变态人格,性变态,轻至中度低能,情绪反应,药瘾,慢性酒
? 一、精神疾病
?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
? 1、医学标准: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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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22日在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现行刑法第17 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 名。
?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2、犯罪主体除了对犯罪是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以外, 还影响量刑。
? 如果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人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 最基本规定(年龄、精神状态),但是年龄和精神状态 依然影响量刑。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也具有重要 意义。
? 3、单位犯罪主体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 罪和自然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是刑罚能力 (受刑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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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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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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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一、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针对犯罪主体的 分析可以用以判断该案是否成立犯罪。
? 如果一个案件中的“人”不具备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 定,那么该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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