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中资)——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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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机构名单的公告》2008年第1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机构名单的公告》2008年第129号
盐列 为对人 可 能致癌 的物质 。 来 , 泉 水 企 业 普 遍 采 用 臭 氧 杀 矿
开展专项检查 , 要求所有生产企
业 加 强 工 艺 控 制 , 证 矿 泉 水 溴 保
19 年世界卫生组织在《 93 饮 菌工艺 , 溴酸盐现象 凸显 出 致使
用水水质准则》 将水中溴酸盐 来。 06 ,国家标准委下达 了 中, 20 年 酸盐含量符合饮用水标准。 ( 来源于《 中国质量新 闻网》 ) 的 限 值 定 为 00 5 gL2 0 . m /,04年 《 2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国家标准修订
定 ,将 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 0. mg L。 01 / 对 于矿 泉 水 中溴 酸盐 限 值 , 定为 00 m / 。 .1 g L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近 , 国家 质 检 总 局开 展 了 据 有关 专 家介 绍 , 常 情 况 国 际食 品法 典 委员 会 ( A 未作 正 C C) 下 , 中不 含溴 酸盐 , 普遍 含有 规 定 , 水 但 其他 国家有 的有 规定 , 的 瓶装水 中溴酸盐 国家监督专项抽 有
露, 修订后的《 饮用天然矿泉水 》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亦规定溴 酸 进行 了多次研究 , 照有关 国际 参
国家标 准 草 案 已上 网 征求 意见 , 盐 限 值 为 00mg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国 家 对 溴 酸 盐 限值 的 规 .1 / 与 L 新 标 准 中 溴 酸 盐 限 值 初 定 为 组 织 的标 准一致 。
4 深圳澜 迪商 品检验 有 限公 司 .
1. 6南通 金滢 纺织产 品检测 中心 有限公 司 1. 州 田 口吉富服 装检整 有 限公 司 7苏 1. 岛吉 富服装整 理有 限公 司烟 台分公 司 8青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_基础知识50要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_基础知识50要点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

我国海关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任4.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

目前,条形码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7.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8.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9.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节、仲裁、诉讼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3.代为求偿权,又称“利益转让”活简称“代位权”。

是各国保险法立法共同承担的一项债权转移制度。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14.《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

结汇。

结算需要的入境货物。

15.销售服务过程包括进货验收、入库存放、提货搬运、商品陈列、装配调试、包装服务、维修退货等内容。

这一过程中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商品非自身质量的优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变更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变更申请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xxx号修改)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变更申请表(必填)

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设立审批(26021)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变更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海关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报关与报检 练习第1-4章(有答案)

报关与报检 练习第1-4章(有答案)

1、报检的定义?报检,是指申请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就进出口商品报请检验,即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的手续。

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法律地位:1.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为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和一致对外,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3.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4..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用: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2.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规律管理职能的体现;3.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保证我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4.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有重要意义;5.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3、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主要程序?工作内容:1.法定检验检疫(强制性检验检疫)2.进出口商品检验3.动植物检疫4.卫生检验与处理5.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6.进口商品认证管理7.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10.货物装载与残损鉴定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13.与国外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主要程序:1)报检/申报2)计/收费3)抽样/采样4)检验检疫5)卫生除害处理6)签证与放行1.什么是贸易管制?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出发,在遵循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上,为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政策、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2、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原则?原则上是“一批一证”制度,即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只能对应同日同批进、出口货物作一次性报关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180号)

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商务部部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2016年1月26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三、许可条件(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十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21二、设立(一)审查环节。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审查内容。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中资和外资检验鉴定机构符合许可条件;2.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3.申请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4.检验鉴定机构工商营业信息、办公场所、检验场所、人员能力、检验检测设备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适应性;5.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三、延续(一)审查环节。

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有效期六年,申请许可延续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审查内容。

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应当提交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

四、变更(一)审查环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整理)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最合适的答案

(整理)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最合适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最合适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相对应答案的英文字母标号框涂满。

(每题0.5分,共20分)01.g寸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榆疫( )制度,办理检疫审批。

a.许可 b.审批 c.登记 d.注册02.对于经审核认可的涉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 )管理。

a.备案 b.注册 c.登记 d.审批03.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办妥。

a.签订前 b.签订后 c.签订中d.a或b04.171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禁止入境物的,作( )或者( )处理。

a.退回,消毒 b.退回,销毁 c.消毒,销毁 d.销毁,罚款05.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验放。

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品质证书06.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 )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a.50 b.60 c.55 d.3007.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作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 )申请复验。

a.其同级检验检疫机构 b.当地检验检疫机构c.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d.都可以08.报检人在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时,凭( )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a合同 b发信 c.介绍信 d.有效证件09.输往美、加等国货物的木质包装,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

a.熏蒸/消毒证书 b.品质证书c.包装性能合格证书 d.出境货物换证凭单10.《出境货物报检单》启运地应填写( )。

a.货物最后离境口岸及所在地 b.货物最初离境口岸及所在地c.货物产地 d.货物发运地11.需凭《出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报检的商品如玩具,报检时须将其许可证号填入《出境货物报检单》( )栏目。

a.许可证/审批号 b.发货人c.生产单位注册号 d.贸易方式12.土壤为禁止进境物。

带介质土的苗木和盆景等人境,对换下的介质土要进行严格的( )。

进出口商品检验模拟试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模拟试题

系统检验鉴定业务培训练习题(上册第十至十二章)一、是非题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测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报检、检验、出证三个环节。

()3、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4、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5、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7、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不可以抽查检验。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9、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工作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保证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等。

()10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度审查的检验鉴定机构被视为没有通过年审,自当年 6 月1 日起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

()11、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鉴定证书或得报告交由其他检验鉴定机构或人员传用的,国家质检总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12、违反《商检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国空质检总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我国《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不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出口货物认定申请指南

出口货物认定申请指南

出口货物认定申请指南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出口货物的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出口货物认定申请是指企业向相关机构申请对其要出口的货物进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出口标准和质量要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出口货物认定申请指南,帮助您顺利进行出口业务。

一、了解出口货物认定的重要性出口货物认定是确保出口货物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和质量标准的重要步骤。

通过认定,可以增加货物的竞争力,提高出口质量,降低退货率,避免贸易纠纷。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了解出口货物认定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二、确定适用的认定机构在进行出口货物认定申请之前,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认定机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认定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认定机构可以是国家质检机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

根据您要出口的货物类型和目的地国家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认定机构非常重要。

三、准备申请材料在进行出口货物认定申请之前,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机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要出口的货物的种类、规格、用途等。

3. 质量标准和要求:提供货物需要符合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等。

4. 检测报告和证书:如果货物已经进行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证书。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四、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出口货物认定申请:1. 咨询和调研:在提交申请之前,可以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了解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3.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给认定机构。

注意,材料的递交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可以选择邮寄、传真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服务指南编号: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9年1月实施日期:2019年1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注: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

“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1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2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拖拉机驾驶培训"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兽药”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1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报检步骤

报检步骤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二)抽样及制样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1)出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国际物流中的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国际物流中的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动物的 应在进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等应在进 境前7天报检 );进境货物报检地点(卸货口岸); 进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与文件。
进出境货物包装的报检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 。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检验,一般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进行衡器 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对进出口商品包装 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
计收费(原)
检验检疫收费包括:进出境检验检疫、考核、注 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进出境动植 物实验室检疫项目、鉴定业务、检疫处理等费用
计费“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 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 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单一集装 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此条件的,按一批计 。
进出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部门以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进出境 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 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的活 动。目的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按其业务内容不同分为进出 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
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
检验检疫结果单、证书、证单在国际物流中的 作用:
① 是进出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② 是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 ③ 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重要依据 ④ 是办理索赔的重要依据 ⑤ 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⑥ 是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⑦ 是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我国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模式
我国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 通关制度,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 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 、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 的国际通用的检验检疫模式。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0月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

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五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认证第六条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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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xxx号修改)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必填)

二、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必填)
三、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必填)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海关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设立审批(26021)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中资)——首次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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