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权益,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意义和目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的利益,也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息息相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减少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冲突。
二、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被提交给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审查标准通常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结果将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或者保密处理。
三、应用和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实施中应用广泛、有力地保障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了申请人合法的知情权。
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预防信息虚假和误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尽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和效果已经得到认可,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用于对即将或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机关或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具体的审查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审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的目的。
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审查。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部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可以继续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如果审查不通过,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修改信息内容以重新申请。
4. 保密措施:如果信息被确定为保密内容,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保密。
这包括限制对该信息的访问、存储和传输,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者的追责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需求,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限
制信息公开的自由和透明度,因为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保信息公开保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昆政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昆政办〔2008〕119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机构,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定密管理第五条定密工作应当根据《保密范围》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对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
由承办人员依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由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查。
第七条在定密载体上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定密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信息公开审查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审查制度。
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查的方法、步骤,以便执行。
第十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实行自审与送审制度。
对上网的信息事先要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第四章信息公开发布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
发布信息前,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当实行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
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第十三条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开信息时,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
转载时,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第五章保密设施与技术保障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施,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共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同时也需要保护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对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审查范围原则:审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权责分明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各方职责清晰明确,协同合作。
(4)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信息公开优先原则: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应当优先选择信息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2)初步审核:由审查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3)保密评估:对初步确定为涉密信息的申请进行保密评估,评估是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4)审查决定: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
(5)告知申请人: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决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要求(1)保密性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严防信息泄露风险。
(2)公正性原则:审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干扰。
(3)科学性原则:保密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1、为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形式的适当性,特此制定本制度。
2、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开校务信息之前,必须按照既定的校务公开程序,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核。
3、我们致力于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机制,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未经严格审核的校务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着重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要素,确保其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与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拟定校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等内容,并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
该签发单需提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再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每月底,办公室需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并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备案。
若遇到重要校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情况,应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请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公开。
6、对于因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而导致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若校务公开人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信息,给学校、个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燕河营镇中学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二)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与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整体运行,其具体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相关制度与规范,同时监督其有效执行与落实情况。
二、对本机关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无涉密信息泄露。
三、负责就政府信息是否可公开等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申报与审批。
四、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以及定期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政府信息泄密事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实行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职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相协调、相促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保密审核的职责、权限、要求等。
第三章保密审核程序第八条机关、单位在制作、获取信息时,应当依据保密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明确提出定密意见或者是否公开的意见。
的信息提交给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将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江西省民政厅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江西省民政厅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09〕10号)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及厅属单位开展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经审查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予以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宣传报道或信息公开。
第三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范围按照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省民政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厅机关处室局、省老龄办、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厅机关处室局、省老龄办、厅属单位对拟开展的宣传报道或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出初步审查书面意见,送厅办公室复审;(二)厅办公室对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保密专门审查,经负责人同意后,提出复审书面意见。
复审认为不涉密的,方可以进行宣传报道或公开;复审认为涉密或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应当报送分管保密工作的厅领导审核批准。
(三)分管保密工作的厅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宣传报道或公开的,予以签发;认为涉密的,予以退回。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档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档案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领导工作。
市档案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市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以市档案局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对外报送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变更原发布信息内容等。
对上述三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在对外公开前,发起部门应首先提出是否涉密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除市档案局已经下发通知且非涉密的各类制度、规定、办法、业务规范外,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暂无法确定申请信息是否涉密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公开活动的管理,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各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信息公开活动的过程中,对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保密机关和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利用保密审查权限,妨碍个人合法权益和信息公开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保密审查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六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设置在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内部或者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保密审查机构。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保密审查,判断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八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保密审查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第九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制定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准确、高效进行。
第十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备案和保密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保密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申请者在向管理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请的信息内容,并填写保密审查申请表。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的保密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
第十三条如需进一步审查的,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保密审查通知,并请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保密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收到保密审查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密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保密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保密依据和证明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出具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保密审查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应当说明如有异议,申请者可以提出复议和申诉的途径。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五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____;(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五)对已____或可能____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____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____事件;(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制度;(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____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____事件,直接查处或____查处重大____事件。
附件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二)第一条为确保____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____保守国家____法》及《____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____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____保守国家____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____。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____,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____、商业____、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____,并就是否公开作出____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____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____;先____、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____的依据是《___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___保守国家____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____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____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3、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
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6、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机关、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帐备查。
9、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1. 简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工作流程、保密审查员的职责和技能要求以及保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2.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泄露机密和敏感信息,保护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利益。
以下几点展示了该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国家安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能够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国家重要信息,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保密审查制度可以阻止敏感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保护个人隐私:该制度能够屏蔽个人隐私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公众权益的保障:审查制度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3. 保密工作流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信息申请:申请者提交申请表、所需公开信息及相关材料。
•信息初审:保密审查员对申请表和所需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保密风险。
•调查核实: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了解信息内容以及相关涉密程度。
•保密评估:综合所得信息,评估信息的保密级别和可能造成的风险。
•保密审查: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审查结果通知:向申请者通知审查结果,并说明相关原因和保密措施。
•信息公开: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对信息进行公开。
4. 保密审查员的职责和技能要求保密审查员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执行保密审查工作,并且需要具备以下职责和技能要求:•保密法律法规的熟悉:保密审查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以保证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信息保密技能:熟悉信息加密、信息处理及存储技术,能够判断和评估信息的保密程度和隐私风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1. 导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一种机构或组织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对涉及到保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审查和保护的制度。
本文将深入介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步骤,以及该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
2. 背景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然而,由于某些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重要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通过审查、筛选和保密处理涉密信息,确保信息公开不会对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避免滥用信息或泄露敏感信息。
4. 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信息分类根据保密级别和敏感程度,对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以便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保护。
4.2 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泄露敏感信息或不当公开。
4.3 审查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流程和时间限制,确保审查程序公开、透明和高效。
涉及到重要信息或有争议的公开申请,可以进行专家评审或公众意见征集。
4.4 保密措施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加密、限制访问、监控和控制泄露等,确保信息安全。
4.5 异议处理建立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公众对信息公开决策有申诉和异议的途径,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5. 实施步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制定制度文件组织或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件,包括制度的名称、目的、内容、程序等,并明确责任人和部门。
5.2 培训和宣传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培训,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进行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 1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 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 后公开原则。
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 保密局会同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或不公开的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保密员审核;未经保密员审查的信息严禁通过 各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六条拟公开信息中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应由主办部门负责, 并以局面形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送局保密员审查。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全局性信息,涉及到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信息生成部 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保密员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局保密员应当送局主要领导审查。
第八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保密委员会上报市保密 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必须填写《无锡市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表》(见附件),相关责任人就审查内容应当签名表示确认。
第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 疑的,由局相关部门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机关工作,保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14〕2号)有关规定,各处室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报委信息公开办备案,委保密办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委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办人员填写《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列明拟公开内容和形式、时间。
(二)主办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重要信息需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
(三)委信息公开办审核批准;(四)委信息公开办及信息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条保密审查应在自申请提出日起5日内完成。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联合发文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5.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二级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级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应及时报学校保密办;
2.二级单位对初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信息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定后的信息,上传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交学校保密办备案。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加强对门户网站、二级网站信息的清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学校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适时对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以及擅自公开信息或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