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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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5.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二级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二级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应及时报学校保密办;
2.二级单位对初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信息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定后的信息,上传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交学校保密办备案。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加强对门户网站、二级网站信息的清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学校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适时对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以及擅自公开信息或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