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2016〕14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4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教职工出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2—(一)因工作需要,符合第二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陪同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3—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可选择第一类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三)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且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单程飞行时间超过两小时,当天往返且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 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 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 年12 月9 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高校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介绍
关于印发《xxxxxx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议费管理,保障会议费收支合规性与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xxxxxx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大学2016年8月31日xxxxxx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议费管理,保障会议费收支合规性与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到学校统一核算的机关各单位、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办(含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包括国内学术会议、国内管理会议。
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内学术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座谈会、咨询评审鉴定会、答辩会、项目协调布置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办理国内会议的经济业务时,应遵循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原则。
会议组织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会议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会议审批管理,国内学术会议应由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若参会人数超过100人还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国内管理会议由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四条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责任主体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收支和票据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学校会议分类如下:(一)国内业务会议,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论证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国内管理会议,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指经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第七条学校实行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国内管理会议的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内业务会议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会议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审批。
(一)国内管理会议举办国内管理会议,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二)国内业务会议举办国内业务会议,除参会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教学科研小型业务性会议,由主管职能部门领导审批外;其余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中山大学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
中山大学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
申请表
会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追回资助经费。
二、本项目仅限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并由我校承办的高水平学术会议。
主办或第一承办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所属二级学院
(直属系)。
三、会议预算须严格按照财务处相关要求进行。
不属于会议开支的经
费不得列入预算。
四、提交本申请书时,请同时附会议被批准召开的公函、批复等材料。
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大财务200522号
中大财务〔2005〕2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中心),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予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向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反馈。
二○○五年五月十日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近几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我校公费医疗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我校附属医院设在各校区的门诊部及附属医院。
各附属医院应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我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学校(不含附属医院)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含在编在岗合同制职工),在学校办理离休、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拨款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公费医疗经费购买学生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四)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定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使用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一)引进、调入我校的固定编制人员和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凭人事处到校通知表,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持到校通知表和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一张及工本费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证手续。
中山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把工会经费和会费收好、管好、使用好,使之在工会的各项工作、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上级工会财务部门下发的有关财务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工会经费来源第二条校工会经费来源为:(一)每月教职工工资代扣的工会会员会费收入(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二)学校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收入(计提比例详见附表);(三)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活动补助经费;(四)校工会所属事业收入的经费;(五)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
第三条二级工会(附属医院除外)经费来源为:(一)校工会每月按全额下拨二级工会会员缴交的会费;(二)校工会每年按二级工会会员人数下拨的工会活动经费(每人每年300元);(三)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下拨给二级工会的专项活动经费(如教职工小家建设费);(四)所在单位行政补助的经费;(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工会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的集体活动、事业支出、宣传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学习、积极分子奖励及工会行政费等。
第五条各二级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部门开展集体活动、购置文体活动器材及教职工小家日常活动用品。
第四章工会经费的管理第六条校工会经费委托学校核算中心进行管理,校工会办公室只设兼职报帐员,负责财务报帐、草拟预决算方案及经费收支报表的收集建档工作。
第七条校工会协助上级工会做好经费拨缴工作,使工会经费能够按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校工会教工活动中心的收支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九条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上级工会。
第十条各二级工会的活动经费由校核算中心开设独立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各二级工会的会员会费由校核算中心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统一代收,并于每季度末以转帐形式下拨各二级工会。
第十二条校工会、各二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工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差旅审批问题问题1: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差报销审批材料有何要求?答:(1)采用网上报销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网报系统填写生成的《差旅费报销审批确认单》上签字审批;(2)采用面报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审批表》(见附表1)上签字审批。
提示:教职工出差审批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院系部处等二级单位承担监督责任。
问题2: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差旅费,如何审批?答:(1)使用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须由另一名项目组成员或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作为证明人签字证明。
(2)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或部门业务经费,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须由单位正职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行政机关部处室等职能部门正职的,须填写《中山大学部处正职出差审批表》(见附表2)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位正职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可简化为由本单位行政副职签字证明。
1 / 191 / 19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问题问题3:2016年8月31日以前因公务发生的自驾车(含汽车租赁自驾和私车公用)相关费用,如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如何报销?答:因公务自驾私车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业务发生时间和发票出具时间都在8月31日以前的,原则上在10月31日以前报销。
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因公务使用私家车发生的费用。
问题4: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租车费如何报销?答:(1)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原则上不得租用私人车辆开展公务活动。
租车费报销规范如下:租车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发票和用车记录单(须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起至地点或行车路线、里程费用等信息)。
未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的,承租人应购买和之相关的保险,并和出租方明确租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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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务〔2016〕15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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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当安排在四星级(含)以下宾馆,原则上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的会议,可以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第三章会议费报销
第十条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
(一)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国内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二)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国内会议,按照成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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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
(三)对于有赞助收入的国内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举办会议取得的会务费和赞助费等会议费收入,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严禁自收自支。
第十二条办会业务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办公文具费用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第十四条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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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会议代表旅费。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对照学校相应标准予以报销。
(二)速记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赁费。
(三)参会专家及工作人员费用。
办会单位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含学术报告)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加班费。
第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办会协议或合同,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七条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种形式,各单位应当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十八条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支出需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会议主办单位一般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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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单位对使用本单位经费举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国内管理会议不得报销会场花草、背景板、水果和宴请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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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办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产业集团、附属医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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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