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在律师执业中,严格遵守纪律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以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下面将从律师执业纪律的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道德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律师执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有损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
其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是公职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诚信度和严格的自律性。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承诺,言行一致,不得说谎欺骗,不得误导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律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违背职业准则。
再次,律师执业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和代表,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失职、玩忽职守或者违背客户利益的行为。
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维护客户的利益,做到忠诚可靠。
最后,律师执业应当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其所知悉的客户信息和案件情况属于职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人。
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信息,更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相关信息。
总之,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行业的基本准则,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保障。
律师应当时刻铭记执业纪律,严格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做一个合格的律师,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篇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
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
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
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
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
这是一个大事儿。
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
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
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从业者,其职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职业行为规范的正确执行,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更是维护法律秩序和推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论述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对律师个人、法律专业和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维护律师个人职业声誉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涉及律师个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方方面面。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代表,其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职业发展和声誉。
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能够帮助律师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口碑,进而吸引更多的案源和客户。
同时,律师个人的职业声誉也是参与各类协会和职业组织的关键条件,只有通过信誉良好的职业行为才能获得他人的认可和信任。
二、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秩序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执业者,其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律师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律职责,不隐瞒和篡改事实,不歪曲和误导法律适用。
通过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为客户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律师的诚信和正直,能够有效抑制律师行业中的不当行为,防止律师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等不道德行为,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三、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职业行为规范能够促使律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高其对法律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律师在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通过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
四、加强律师与客户关系和司法公信力职业行为规范是律师与客户之间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行业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保密、忠诚等基本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和信任。
只有通过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才能获得客户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是法律职业中的重要一环,其执业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律师的职业道德、职业守则、职业责任等方面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探讨。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秉持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在执业中勇于维护法律、公正和正义。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随意撒谎,不得伪造证据、包庇犯罪分子;不得干预司法审判活动;不得煽动诉讼,不得虚构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把握底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的职业守则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守则,确保自己行使律师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律师应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服务公正的宗旨,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律师应当勇于担当,不推诿托词;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损害其名誉;不得逾越法律、道德底线,确保自己言行的端正和合法。
律师的职业责任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律师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律师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务,不得偏袒不公,不得违法乱纪。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的工作,不得干扰司法公正,不得对法官及其他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是其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职业守则和职业责任,在执业中维护法律正义、社会公平,真正做到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人处事的准则。
只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社会中的守护者,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外,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守客户秘密。
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所有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篇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17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为规范》律协《律师执业⾏为规范》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委托关系: (⼀)委托⼈提出终⽌委托协议的; (⼆)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经提⽰委托⼈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委托⼈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委托⼈要求律师完成⽆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标的; (三)委托⼈没有履⾏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条、五⼗九条的规定终⽌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单⽅终⽌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节调查取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四条律师作为证⼈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或者代理⼈出庭。
第⼆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员 第六⼗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六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七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是否正确⽽与诉讼相对⽅意见不⼀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共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平和正义”(新《律师法》第2条)。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 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惜和维护律 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 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 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
二、 与委托人关系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1,体现在律师定义中的变化
原《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 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 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本法所 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 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 业人员”。
律师职责的几个要点
1,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2,双方要依法建立起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3,律师要让当事人明确其在纠纷中的法定权 利和法定义务,还要明确同律师事务所签订 合同以后所形成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4,律师办案要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 5,律师执业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法律行为; 6,律师代理和辩护,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7,律师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是一锤定音, 而是“最大限度”、尽职尽责的去维护 。
新修订《律师法》第38条第一款:“律师应 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二款: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 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 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 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 外”。
一、 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基本职责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服务。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旨在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1. 忠诚和诚实原则:律师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保持客户关系的机密性,坚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客户的秘密。
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捏造证据或陈述虚假事实。
2. 独立与客观原则:律师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组织或利益集团的影响。
律师应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个人情绪和偏见的影响,不向他人施加压力或收受贿赂。
3. 专业能力原则:律师应具备合格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准确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性。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律师应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念,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真诚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5. 拒绝非法指令原则:律师不得接受或执行违法指令,不得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积极拒绝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指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6. 保持尊重和礼貌原则:律师应尊重司法机关和法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
律师在与当事人、对方律师和证人等交往中应保持礼貌和尊重,不得恶意中伤他人。
7. 公正竞争原则:律师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
律师在广告宣传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规范收费原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或随意变更收费方式。
9.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从事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冲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守法、公正、准确为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客观、务实,坚持司法秩序,不得故意诋毁法律,煽动不安定思想,或抛出混淆视听的言论。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公正、客观、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选择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客户的秘密。
第六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虐待他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秉持廉洁自律精神,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诉讼请求和文件,应当及时准确答复。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因处理客户事务受到当事人信任而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发现自己由于存在利益关系而不能独立、公正地办理当事人事务的,应当立即撤销办理职务。
第十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应按照职业操守道德标准,尊重律师执业行业风俗,尽忠职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向律师协会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拒不采取合理措施,抑或有恶意拖延当事人事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不具备独立代理资格的实习生,应当进行有效指导,但不承担代理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有收取超出规定范围、隐性收费,以及其他恶意收费之行为。
第十六条律师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服从全国律师协会的管理,行使执业职业,公正廉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变相介入律师执业活动及其事务,有效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保证律师及其家庭的安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1〕35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拟稿:王焱审核:马国华报:部领导送: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法制司、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政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协会各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印280份,存档2份)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整个法律行业的正常运作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介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客户权益保障、保密义务以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等方面。
一、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恪守职业操守,真诚对待每一个委托人,保证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律师也应当忠实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理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2. 诚信和正直律师应当诚信守信,遵守纪律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应当以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不偏袒一方,不捏造证据。
二、客户权益保障律师以代理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因此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且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1. 保密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律师承诺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和利益,以及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 平等和公正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律师不得因人废事,保证每一位委托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服务。
三、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律师的执业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以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原则。
1. 合作义务律师应当与他人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共同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达成共识。
2. 诚实和透明律师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时,应当诚实相待,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利用合作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与他人串通欺骗客户。
结语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对维护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非常重要。
作为一名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权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要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行为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实践中应该遵守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
首先,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只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律师要忠实履行执业职责,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言行举止要合乎法律良俗,不得从事任何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虚构证据或违法乱纪。
第三,律师要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不能为了谋取私利而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利益。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事实和证据,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不得误导当事人,更不能参与非法交易或操纵司法程序。
最后,律师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个人修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违反职业操守。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良好素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能因个人恩怨或私人关系干扰公正司法。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律师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时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只有律师秉持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法治建设的稳定和发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律师专业地实施司法执行工作。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应当具有客观严谨的态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对所承担的法律事务,要负责任决定,保证自己的解释尽可能清楚明确;同时,他们还要不断提高技能,以保持高素质事务。
此外,律师应当谨记职业道德规范,表现出精神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拒绝违反正义正当原则的任何请求;为客户提供合法、道义上正当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利益,确保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全局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旁插司法审判工作。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还规定,律师应当完整保存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公证书等有关证据材料;同时,他们也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忽视,优先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
最后,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行政,维护律师利益,提升律师的执业质量,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有效的法律服务服务。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行为既是必要也是不可替代的规范。
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规范与态度
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规范与态度作为法庭中的重要角色,律师的行为规范与态度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有着重要影响。
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表,其行为应该符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出应有的专业素养。
本文将从职业道德、诚信守法、尊重法庭、公平公正等方面,探讨律师在法庭上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与态度。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应该始终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与专业素养。
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律师执业守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不正当行为。
律师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真实记录事实,并严守律师与当事人的专职关系,不得违反法律、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
二、诚信守法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应该以诚信为本,守法办案。
律师在法庭上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更不得编造虚假证据以达成自己的目的。
律师应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打断对方辩词,不得对法官、证人或其他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向法官、陪审团和法庭观众提供信息,以促进公正的司法裁决。
三、尊重法庭律师应该对法庭表示充分的尊重。
法庭是公正裁决争议的地方,律师应该积极配合法庭的工作,尊重法官的权威和裁决结果。
律师在法庭上应始终保持庄重、稳重的态度,避免激动情绪的表现,以免影响法庭正常的秩序。
四、公平公正律师应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辩护或诉讼活动。
律师在法庭上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或篡改案件相关事实,刻意歪曲证据。
律师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遵循法律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应该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为追求暂时的胜利而违背正义原则。
五、专业知识与技能律师在法庭上应该展示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师应该在案件审理前充分准备,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确保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辩护陈述。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六、礼貌待人律师在法庭上应以礼貌待人,与法官、证人、其他律师和当事人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
律师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
律师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承担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律师行为规范是保证律师履行使命的基本准则,而法律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则是律师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作为承担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核心价值观和职业品格的体现。
律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重要性:1. 信任基础:律师的崇高职业道德是建立客户信任的基础。
只有拥有高度职业道德的律师,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心,从而保障诉讼的成功。
2. 维护法制秩序:律师职业道德是维护法制秩序的有力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必须本着公正、廉洁、服务社会的原则行事,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待遇和合法维权,维护社会正义。
二、律师行为规范的要求律师行为规范是针对律师职业行为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准则,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公正且符合道德标准。
以下是对律师行为规范的要求:1. 必须遵守法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诚实守信:律师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对客户和法庭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绝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误导他人。
3. 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应当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
4. 保守机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客户秘密和案件信息都应严格保守,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保护客户的隐私。
5. 公平公正:律师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办理案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涉司法程序或破坏诉讼公正。
6. 不得串通徇私: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其他司法工作者之间不得有串通徇私,徇私舞弊等行为,以保证司法公正。
三、律师的专业素养律师的专业素养是指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并能在实践中有效运用于法律服务,以下是律师专业素养的要求:1. 法律知识: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具备广泛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领域的深入学习。
律师职业规范的总结6篇
律师职业规范的总结6篇律师职业规范的总结 (1) x月x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
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
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
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
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案源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
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
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
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
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培养社会关系1.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
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
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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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3.能否满足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条件(客观原因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方案1:私下协商谈判,以手握证据和违反刑法为底牌。
方案2:提起民事诉讼,以涉及商业秘密及客观无法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方案3: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报公安机关立案,假手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做出刑事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生效刑事判决为依据。
方案4:以违反《反不当竞争法》为由,假手行政监管机关搜集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后再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