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经营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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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经营委托协议

甲方(物业所有权人):

乙方(物业租赁、经营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租赁或经营,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收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租赁、经营范围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物业进行对外租赁经营及管理或由乙方进行自营,并定期向甲方支付租赁经营费用.

第三条租赁、经营费用支付

1、乙方按第一条的经营物业承包范围1~11项,应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赁、经营费用25.66 万元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正)给甲方,每年累计叁佰

零捌万元.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一条物业范围的物业进行对外租赁或自营.在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费用外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按照其各自的收益,缴付有关营业的税费.对外租赁的,如承租人违约拒付租金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诉讼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五条委托物业租赁、经营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20XX 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检讨本协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应提供上述经营物业房地产所有权证(或权第七条属证)以及经营、出租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七条乙方应在委托期内遵照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并保障物业不受到人为损害.

第八条乙方应按本协议委托租赁、经营范围,如实提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副本)和租金收入情况等相关资料给甲方备案.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上述经营管理物业,其有关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水电费用、维修费用(原已签订租赁协议已有规定除外),均由使用者负责.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统一由乙方设立银行专户向使用者、供水、供电部门收缴.

第十条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的第二、三条延期向甲方支付租赁、经营费用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月租赁经营费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讨乙方所欠款项及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十三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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