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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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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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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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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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根据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的根据:(一)法律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刑法必须以宪法为其立法根据,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及其适用,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刑法的母法,刑法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必须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二)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犯罪的侵犯,与保护公私财产不受犯罪的侵犯一样,都是我国刑法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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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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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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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述 (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4)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4)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四章犯罪概念 (5)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5)第二节犯罪构成 (6)第五章犯罪客体 (6)第一节犯罪客体 (6)第二节犯罪对象 (6)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7)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7)第二节危害行为 (7)第三节危害结果 (8)第四节刑法中因果关系 (8)第七章犯罪主体 (9)第一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9)第二节单位犯罪 (11)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1)第一节犯罪故意 (11)第二节犯罪过失 (12)第三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3)第四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3)第五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3)第九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15)第一节正当防卫 (15)第二节紧急避险 (17)第十章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18)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8)第二节犯罪既遂 (18)第三节犯罪预备 (18)第四节犯罪未遂 (19)第五节犯罪中止 (19)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21)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22)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24)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24)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26)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26)第五节数罪并罚 (27)第十三章累犯、自首和立功 (28)第一节累犯 (28)第二节自首 (28)第三节立功 (29)分论补充 (30)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判例(三)狭义的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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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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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要点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具体的说,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可以分为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②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3、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行使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分类有: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5、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犯罪的具体概念。

(分为:犯罪形式概念/犯罪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对犯罪概念: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6、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犯罪的直接客体,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体。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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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 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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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提纲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概念(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1、刑法的第六条(记)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四、犯罪主体1、概念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1、概念2、四种意志因素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二、犯罪既遂1、概念2、判断标准3、犯罪既遂的形态三、预备(重点)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四、未遂(重点)1、概念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4、处罚原则五、中止1、概念2、特征(重要)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3、犯罪集团(名词)二、种类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第六章数罪与一罪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记概念)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二、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概念)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吸收犯(不重要)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记)2、成立条件(记)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4、防卫过当的处罚二、紧急避险1、概念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刑罚的体系(了解)2、刑罚的种类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③附加刑的特点第九章量刑1、概念2、酌定情节的概念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追诉期限(记)2、赦免(不看)《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总论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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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了解,选择题)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任务(了解,选择题)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属地管辖(重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二)刑法的属人管辖(理解,选择题)(三)刑法的保护管辖(理解,选择题)(四)刑法的普遍管辖(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了解,选择题)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重点,选择题、论述题)。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了解,选择题)三、罪刑均衡原则(了解,选择题)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特征(理解,选择题)(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加以区分(理解,选择题)(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三)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理解,选择题)第三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理解,选择题)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理解,选择题)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选择题)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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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刑法1.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全部刑法的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行法定原则 NO.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定罪一律平等,量刑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保护平等(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NO.5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空间效力①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缺陷:本国人在外国犯罪不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对本国人犯罪不适用②属人原则(国籍管辖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限制条件:国际犯罪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参加国管辖国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为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前提:属人、属地、保护原则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行驶普遍原则⑤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用其他原则。

犯罪1.概念①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②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重要资料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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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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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3、确定:(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二)罪行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基本要求:(1)法定性。

(2)明确性(3)合理性3、派生原则:(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3)禁止习惯法(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4、我国立法体现:【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1)犯罪的法定化: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2)刑罚的法定化: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5、适用的司法范围(1)正确认定犯罪(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2)1997年列入刑法:【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1)这一原则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2)这一原则所指的特定对象是犯罪人(四)罪刑相适应原则1、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基本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同罪同罚,罪罚相当3、我国立法体现:【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计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4、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1)罪行相当原则是调整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2)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二、刑法解释(一)解释主体(按解释权分)1、立法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3、学理解释:非权威机关(其中,前两种为有权解释,第三种为无权解释)(二)解释对象1、法律文本:字、词、句、段、逻辑分析2、以对应案件事实的目的来解释刑法规范3、对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三)解释方法1、文理解释(语义解释):根据刑法用语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2、伦理解释(逻辑解释)(1)含义: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四)解释位阶1、有权解释的解释位阶:(1)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2)同一机关的解释中新解释优于旧解释2、解释方法的一般适用顺序(注意:无固定位阶)(1)文理解释优于伦理解释(2)一般采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的顺序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一)概念、种类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二)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2、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刑法第十条】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4、普遍管辖【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对象为: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侵害国际保护人员和外交代表等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罪。

(2)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②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没有保留。

(三)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生效2、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3、溯及力问题(1)一般规定:【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从旧兼从轻。

)(2)特殊规定:(1997年刑法【新法】相对于1979年刑法【旧法】)①追溯时效、特殊减轻、不得驾驶: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

②累犯、特别自首、立功的认定、缓刑假释的撤销:依后一犯罪行为、自首行为、立功行为、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法。

③不得适用旧刑法的类推。

④再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原则上从旧。

⑤继续犯、连续犯、同种数罪:适用新法。

(3)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①时效与被解释的刑法条款同步。

②先后两个解释之间:从旧且从轻。

③新的解释明文规定从新的,从新。

④已决案件不再变动。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一)基本概念1、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成立条件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简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4、犯罪论体系(二)三种犯罪论体系比较1、递进式的德日刑法三阶层犯罪论2、耦合式的英美刑法双层次犯罪论体系3、齐和填充式(平面式)的前苏联四要件犯罪论体系4、当前我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平面四要件说(三)各犯罪论体系达成的共识: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2、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

3、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一)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之特征1、有体性:即人为性。

2、有意性: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或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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